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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用期薪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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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火舞黃沙
时间:
2010-10-19 10:33
标题:
试用期薪资纠纷
A与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补贴1000元,项目补贴1000元,试用期满后根据A实际表现再约定转正后薪资.A入职时,公司给要求A签收「入职需知」,A签字同意.该「入职需知」规定:如员工工作不足整月中途离职者,则当月薪资只发放基本工资.A入职时A工作2个多月后,觉得工作不适合自己,遂依照法律规定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当月实际工作日为15天(不足整月).离职结算时,公司只发放A工资1379.31元(2000/2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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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A申请劳动仲裁,有无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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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10-19 12:32
第一,如果公司的薪酬制度明确提出岗位补贴和项目补贴的发放依据和发放方式,应当按照薪酬制度规定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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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薪酬制度没有明确规定,那个人倾向于认为岗位补贴以及项目补贴是应当随同基本工资一起发放的。
作者:
火舞黃沙
时间:
2010-10-19 12:56
谢谢楼上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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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是这样看待的: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制定的「入职需知」该条规定:如员工工作不足整月中途离职者,则当月薪资只发放基本工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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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A已经签字同意,表示其认可该项规定.但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基本工资/岗位补贴/项目补贴都应纳入"工资"的范畴,而该公司「入职需知」规定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只按照基本工资支付,是否跟国家法律抵触?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则无约束力.
作者:
cvalen
时间:
2010-10-19 14:42
个人认为,补贴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虽然员工在入职时签字确认了,但是这个条约本身违背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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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倾向认为:公司应该按照基本工资+补贴的总额,根据出勤予以结算离职工资。
作者:
nify
时间:
2010-10-19 15:05
个人倾向认为:公司应该按照基本工资+补贴的总额,根据出勤予以结算离职工资,不然就构成克扣工资的嫌疑。
作者:
布里奇特
时间:
2010-10-19 22:29
同意楼上2位观点。任何企业内部的规定应该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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