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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23 [打印本页]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0-10-23 12:29
标题: 123
本帖最后由 Goyo87 于 2011-10-19 20:53 编辑

123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10-23 13:38
个人认为:作为一次性奖金如你上表述的1、2是正确的;
不足一年的,一次性年终奖金除以实际取薪月如8月。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0-10-24 16: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问题1,《通知》二、三条说的很明白。对于问题2,  只要是年终一次性奖金,不论企业具体如何计发年终奖(即按照出勤或者其他的),税率的确定还是按照12个月。
作者: kam63    时间: 2010-10-28 10:56
同意楼上的观点
作者: favy    时间: 2010-10-28 11:13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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