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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资拖欠 [打印本页]

作者: 贾娜    时间: 2010-10-25 14:59
标题: 工资拖欠
案例:公司规定每月20日发工资(劳动合同签定的也是这个日期),但每月都会在25日左右发放。这算是拖欠工资吗?4 {* \: |7 F' {0 u, x- \. g6 J
         如果发放日之前出通知书面告知大家公司因什么原因工资会推迟至什么时候发放,这样合法吗?; C5 b' \* a4 q6 }. x4 v
本帖最后由 贾娜 于 2010-10-25 15: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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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gan_bj    时间: 2010-10-25 15:28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o' j* }# r: h+ T4 Z% L9 n9 \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9 d' S* D% H1 i: s5 @/ q
    实践中,工资实际发放日期拖后几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不至于搞的像楼主所说的这样麻烦。若员工有问题,可适当给予解释。再说,这也不是恶意拖欠。至于合不合法的,劳动者若非要较真的话,可以去告单位,也是限期改正之类的结果,根本没这必要。对于hr工作者来说,积极点的解决办法在于,在跟劳动者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进行变更。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0-25 16:51
实践中一般约定本月XX日发放上月工资,一般情况下拖后几天,还是可以的。但如果拖到次月才发的话,企业则有被认为拖欠工资的风险。如1月份工资,本应2月20日发放,但拖后了几天在2月25日放,可以,但拖后到3月份发,就有问题了。同样,如果企业约定是每月最后一天发上月工资,那么......,企业只要拖后1天,都会有问题。7 m% p  q/ R4 E0 @2 n8 U- G* Y
同时建议企业约定工资发放日期的时候,不要约定在固定一天,可以约定在一个时间段内,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作者: 宝宝糕    时间: 2010-10-25 22:36
最好不要拖得太久
作者: 成熟_    时间: 2010-10-26 01:23
如果是在25日发放时间不大
作者: alwayskklt    时间: 2010-10-29 23:12
        北京市的那个工资支付条例和上海的那个工资支付办法里说的是一样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只有这样的延期支付才是合法的: X9 D3 n9 f, e8 l) ^5 f# y! [
        因为工资的办法中有提到,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推迟支付工资。
4 @4 V; z" o4 U  Y        当然一般实践中你告知劳动者,偶尔几天的话,劳动者也能体谅单位,毕竟工作现在难找
1 \0 B( P( n% F/ S如果你每个月都是这样的话,必定会有人跳出和单位来闹这个事。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10-30 17:25
根据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是自然月,一般情况下:& ^; A2 [6 h9 A" S8 I
公司可以在每月12日之前支付上月工资;; y" d* x3 L6 `/ |* I9 o
经全体员工同意,可以再延长10天,也就是每月22日支付上月工资;  P& Q! J1 P! `
每月22日是最晚的工资支付时间,超过这个时间就视为拖欠劳动报酬。
作者: mumianhua2010    时间: 2010-12-21 13:53
  呵呵,说实话,有的公司的老板特意把工资拖欠几天再发
作者: xzll801205    时间: 2010-12-24 20:25
是没有问题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0-12-25 00:52
一般劳动合同上,公司应该都有关于发薪这一块的说明,就是如果晚几天这样的情况( i' }: l& I  D
劳动法还是哪个法里说了,公司只要保证每个月发一次工资,只要不超过一个月就OK了,具体哪里,我也记不清了,但找找总会找到的!
作者: 奕哥    时间: 2010-12-25 15:27
hr們應該明白,在簽合同時不要約定時間,不就了事了嗎
作者: 鱼小妖    时间: 2010-12-27 12:17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相反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这个属于为及时支付工资:
( U1 S" O; y5 i+ m* @/ ?* v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9 d" R3 _* f2 X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l+ P$ Z! W3 a1 h0 [3 d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 c7 @) u3 N) Q9 m5 C: E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r; P2 T0 d3 e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0 v7 {( H7 f+ g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 I) I! x4 x) f: l# Q
如果公司仅仅是一个月未及时支付工资问题是不是很大,也不会构成恶意,但是公司如果连续三个月以上,每月都延迟5日以上,这就构成了  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这里是未及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三十八条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依据第四十六条公司仍然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0 v0 Y0 @! b2 [& M2 C大家说这是不是潜在的很大的风险呢?
作者: 华工蚂蚁    时间: 2010-12-27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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