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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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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10-28 16:23
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社会保险法
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10-28 19:49
中新网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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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专家指出,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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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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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为此,社会保险法专门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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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还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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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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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10-28 19:50
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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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草案已是第四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它对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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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人所共盼。社会保险法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保险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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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说:“社会保险法是继全民义务教育免费、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民生的第三件大事,对人民幸福生活指数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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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可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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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草案三审稿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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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常委委员认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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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草案四审稿将其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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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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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是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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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四审稿在这方面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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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泄露参保信息将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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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较分散。如何加强监管、保障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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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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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这些信息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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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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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保险中的不诚信行为,侯建国委员说:“社会保险基金是为未来做的保险,诚信是对社保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在社会保险机构工作,最重要的是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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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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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应当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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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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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一诚委员建议,应同时将港澳台地区的规定也在法律中体现及规范,将较多的法规、条例,归纳到一部完整的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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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四次审议(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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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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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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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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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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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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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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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第四次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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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那片心海
时间:
2010-10-28 19:55
社会保险法
作者:
loulan777
时间:
2010-10-28 22:22
谁来帮大家解读一下呢?
作者:
Alex.hcw
时间:
2010-10-2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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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loulan777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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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小弟下午要去电视台解读一下,明天休息会整理出文字版,稍后奉上个人的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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