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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一考)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10-29 16:25
标题: (考一考)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案例1:2009年8月1日,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赵虎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2009年9月27日星期日,赵虎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小车祸,赵虎受轻伤,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赵虎休假3个月,赵虎于2009年9月28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鉴于赵虎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了赵虎的病假申请,赵虎从2009年9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赵虎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6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李四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赵虎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询问赵虎部门领导,不想与赵虎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李四提前一个月通知赵虎:公司不再续签,2010年6月30日,赵虎就拿着医院开的医疗证明,说要动痔疮手术,要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于是,李四糊涂了,李四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他不知道赵虎又生病了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不知道能否终止与赵虎的劳动合同?
看了之前已经回答的帖子,几乎全军覆没,除了极个别童鞋。本来医疗期的相关知识,实践中用得并不多,大家应该是接触比较少的,对这些知识点会陌生一些也属于正常。因此,安同学编写了这三组案例,希望由浅至深地与大家交流相关的医疗期知识,只是原以为,经历了第二个考一考,也就是123楼的帖子解答之后,大家应该掌握一点这方面的知识,解答起来应该基本正确的,可没想到还是错得惨不忍睹,嘿嘿。
案例2:2009年9月1日,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张龙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2010年3月7日星期日,张龙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小车祸,张龙受轻伤,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龙休假3个月,张龙于2010年3月8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鉴于张龙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了张龙的病假申请,张龙从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6月7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张龙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7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李四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张龙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询问张龙部门领导,不想与张龙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李四提前一个月通知张龙:公司不再续签,可第二天,张龙就拿着医院开的证明说心脏病犯了,要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张龙还说,他患病了就可以休病假享受医疗期。于是,李四又糊涂了,李四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他不知道张龙又生病了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不知道能否终止与张龙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又到期,是否能终止的关键之处在于“,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在的,则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要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则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PS:这是我们第一个考一考的案例中的知识点)
2、什么是病假期,什么是医疗期,怎么计算医疗期?
病假期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治疗的事实期间,也就是员工休了多长时间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长时间。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有病假。鉴于员工身体不适必须休病假,实践中,这一现象主要是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予以证实的。虽然《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但这一规定并未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审核批准权就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由于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因此,只要员工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另外,部分地区也有自己的医疗期规定,如: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又如:《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仅适用于非深圳户籍的员工。在这些地区,医疗期则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问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案件2中,张龙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6年(10年以下),则医疗期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休开始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年3月8日到2010年10月7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张龙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不问是否同一病因及是否一次还是多次请病假及是当年度还是跨年度,只管病假累计期是否已满),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龙病休3个月,病休到2010年6月7日,此时,医疗期满。在2010年10月7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因此,2010年8月31日,公司可以终止与张龙的劳动关系。
(PS:这也是我们第二个考一考的内容)
案例1中,赵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6年(10年以下),则医疗期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休开始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09年9月28日到2010年3月27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龙病休3个月,病休到2009年12月27日,此时,医疗期满。在2010年3月27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但是,从2010年3月28日起,赵虎就又有资格重新享有医疗期,其计算周期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赵虎是在2010年6月30日又患病的,在上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之后,故,赵虎这一次的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年6月30日到2010年12月29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因此,赵虎患病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PS:这是我们第三个考一考的内容)
http://api.ning.com/files/ctTntoenoeaSrqXKrIv-*c34sAfG7Ex9q6gzr00q3AbCZyZJ9QyYZz1lRLOfmNWaDAwYRzcwnmc7roA37t7j6M*DG75n2CkZ/file.mp3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11-14 23:56 编辑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0-10-29 16:35
占沙发,再编辑
我确定以及肯定不看隐藏的内容
可以终止。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0-10-29 16:40 编辑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0-10-29 16:36
这个案例我之前没接触过的,看看
作者: tyss19 时间: 2010-10-29 16:46
还是一样
作者: 英图传媒 时间: 2010-10-29 16:46
有意思,结果应该是怎样的呢
作者: 悲情叟 时间: 2010-10-29 16:48
根据文件,赵虎属于小于10小于5的情况,应该有3个月医疗期,目前已经休满,在合同期内确需休假仍然可以休息,但是截止至合同到期日,不影响合同终止,所以在合同到期时可以终止合同。
作者: 然儿公子 时间: 2010-10-29 16:52
可以终止!
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0-10-29 16:52
来学习的
作者: 小楼夜雨听风影 时间: 2010-10-29 16:52
看看结果
作者: 小楼夜雨听风影 时间: 2010-10-29 16:53
作者: TFHR 时间: 2010-10-29 16:56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 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这个也是最近现学的,好像根据这个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 个月,应该可以终止合同,不知道理解对还是错,学习进行中。
作者: aimee88728 时间: 2010-10-29 16:57
这是可以的。因为痔疮手术不是延迟合同因素。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0-29 16:57
原先的回复有误,自掌嘴巴~~不能立马终止,需等到9月29日,医疗期满。
赶着去答辩,回来再编辑理由~~
本帖最后由 四眼仔David 于 2010-10-29 17:17 编辑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0-29 16:59
真晕的可以,绕来绕去的,发现又回到了原点!
那咱也玩一下,找个色子掷一下,知道我掷了几点吗?[attach]25391[/attach]
作者: ybhjack 时间: 2010-10-29 17:02
公司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约了嘛,病情还是痔疮,晕,那人摆明转空子,这人公司不能留,对这种人公司也要用非常手段
作者: kenny1977 时间: 2010-10-29 17:04
我觉得可以中止.个人觉得这实际涉及到两个问题:
1.患病及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该案例中赵虑工作年限为7年,本公司工作年限不到1年,所以他的医疗期应为三个月;他在第一次休假时,三个月医疗期已满了,所以不再存在患病及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
2.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到,是否可以终止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到,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到医疗期结束.但赵虎医疗期已满,所以不再存在该问题.可以终止合同.
我知道的就这么多了,安安别骂我,回复了再说说.看看答案如何,权当学习一回.
作者: 风中的蜡烛 时间: 2010-10-29 17:06
大家都说可以终止,我也跟着一起说吧,看看对不对。
作者: shamrock 时间: 2010-10-29 17:08
可以终止。不过这种事情要妥善处理,一不小心就会闹纠纷。
作者: 生活开始甜 时间: 2010-10-29 17:23
可以终止!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0-10-29 17:27
李四笨4了啦!这样,安排李四通知赵虎同志劳动合同期结束后不再续约,届时办理离职手续。同时,李四同志也请在赵虎离职后的第二个月办理离职手续吧!哈哈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0-10-29 17:31
安爸,我恨你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0-29 17:35
这个肯定能解除吧,这个是在公司提出解约之后提出的,医疗期一次已经享有完毕的。
什么病都可以享受医疗期吗?感冒3个月未愈呢?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10-29 17:49 编辑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10-29 17:35
这个跟累计工作年限,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的算法有关,还是一样的啊.
安果然够狡猾,一个案例分两次说,想多赚积分,还是想让大家多赚点积分啊?那就多给点分吧
呵呵··········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0-29 17:38
安爸果然很狡诈,狡诈的可爱哦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0-10-29 17:40
哈哈,陌陌,你知道你回贴前答得有多么认真吗?哈哈~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0-29 17:50
哈哈,陌陌,你知道你回贴前答得有多么认真吗?哈哈~
亲宝宝 发表于 2010-10-29 17:40
当然要谨慎对待安爸交代的作业。
我又回头去看了那个帖子的相关规定哈。汗个。
作者: 梓妤 时间: 2010-10-29 18:52
安爸,你邀请我参与讨论
实在是水平有限,所以,才抱着学习的态度来的,就一直没有回复,但是不回复也很不安呐,我就说下我的想法哈,希望安爸和各位高人指点。
1、医疗期分为工伤和非工伤。赵虎属于非工伤的医疗期。法律没有规定非工伤医疗期一定要休多长时间(一般时间也较短),是凭医生的医疗证明和建议休假的书面证明来确定。公司是有选择权的。因为已经确定不准备续签,我可以直接跟他沟通,病假一个月,合同到期以后的医疗期跟公司无关。病假期间不发放全额工资。即,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已经批了赵虎的请假,且假条原件在赵虎手里,那么,合同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因为有些公司请假流程不一样,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或者,由于不续签合同,合同期满之后就是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利随时终止。(这里不知道对不对哈。)
每次看案例的时候,我想的是,如果是我,我会怎么处理这个事情,从一开始,是不是就该想办法规避,省得以后收拾烂摊子。事后补救,费心费力。所以,学习大家的案例,要好好分析每一步,不是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就好了。
所以,真的感谢大家,在这里确实学到很多。
安爸,多指点!
作者: 梓妤 时间: 2010-10-29 18:57
作者: 积极 时间: 2010-10-29 19:06
我觉得可以中止.个人觉得这实际涉及到两个问题:
1.患病及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 ...
kenny1977 发表于 2010-10-29 17:04
同意这个观点哦,看看答案是啥样?
作者: 幸福飞娃娃 时间: 2010-10-29 20:08
哎呀,娃娃晕了,这回应该能还是不能终止,合同法一向是从员工的利益出发,
看看答案,偷偷地,打枪的不要,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0-10-29 20:20
适用法律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按照本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张龙虽然工作年限已经有6年多,但因为入职本单位不满1年,故其医疗期只能有3个月。
如果其患有特殊疾病,当可以向单位和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延长试用期,但这里有2个问题需要确认:
1、张龙认为自己有心脏病,是否属于特殊疾病?
因为按照《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
特殊疾病指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这个需要劳动部门确认;
2、张龙申请延长医疗期,企业是否同意?
鉴于,公司已经做出终止与张龙劳动关系的决定,且张龙已经享受完医疗期待遇,个人觉得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作者: 北京一叶 时间: 2010-10-29 20:43
作者: 甜婷 时间: 2010-10-29 21:02
可以终止
作者: 唸、流年 时间: 2010-10-29 23:24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负伤医疗医疗期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享受3个月的病假,在医疗期间不能解除合同。赵虎来公司才一年不到,并且赵虎在2009年9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休病假3个月,已经休满了患病期间的假期。因此,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享受医疗期间不能解除合同的条款。
所以 可以解除合同。 不知道答得对么??安多多指教~~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10-30 09:13
当然可以解除了
完了,看完答案发现自己答得太草率了
本帖最后由 鸣天 于 2010-10-30 09:17 编辑
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0-10-30 09:38
我认为:赵虎的实际工作年限是10年以下,本单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按规定医疗期为三个月,因此劳动合同到期时 单位可以终止合同。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0-30 09:41
知道了,又重新学习了那个期限的问题。
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0-10-30 10:44
安爸,谢谢,
作者: 乖巧猫猫 时间: 2010-10-30 11:18
学习了,谢谢安爹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0-30 11:44
好象就我一个说可以.......
作者: 中队长 时间: 2010-10-30 11:52
看看再说
作者: 蜗 牛 时间: 2010-10-30 14:17
说实话,还真没遇到过这种情况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0-10-30 14:23
学习学习,积累经验。
作者: jojohile 时间: 2010-10-30 15:03
劳动合同期满,因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 寻梦在路上 时间: 2010-10-30 15:29
期待内容。本身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熟,学习下,谢谢分享
作者: zwr110116 时间: 2010-10-30 15:47
合同应该可以终止吧!
作者: LOVE9211 时间: 2010-10-30 17:42
来学习的,,看看结果
作者: WSH328ZCJ 时间: 2010-10-30 19:11
新人学习学习
作者: 柳絮轻舞 时间: 2010-10-30 19:57
我回复过了,还看不到啊,安太吊人胃口了吧
作者: nokia2008 时间: 2010-10-30 20:28
抱着学习的态度来的,也还要感谢安安的爸爸上次的指点。。。。。。
作者: 812982649 时间: 2010-10-30 21:49
不可以终止!
作者: wxlsocool 时间: 2010-10-30 21:51
是什么呢?
作者: wansongliang_9 时间: 2010-10-31 14:37
可以终止
作者: wansongliang_9 时间: 2010-10-31 14:46
“病休开始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
作者: 洪水的平静 时间: 2010-10-31 15:02
想看看自己想的是否正确
作者: 大尾巴的鱼 时间: 2010-10-31 17:11
{:4_83:}
作者: 无色的烟火 时间: 2010-10-31 17:19
终止,没问题
作者: 等待之外 时间: 2010-10-31 18:57
李四可以与张虎终止劳动关系,首先张虎的总计工龄截止2010年满打满算也只有7年,在公司的工龄只有一年,按照国家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故张虎可以享受到的病假只有3个月,况且张虎已经09年休了三个月的病假。为此劳动合同期满李四可以与张虎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作者: 等待之外 时间: 2010-10-31 19:08
晕,看的我头都晕了,不过还是明白了这一块的内容,谢谢安爸
作者: 丁三 时间: 2010-10-31 20:49
我们公司也遇到过医疗期的问题,学习了。谢谢!
作者: cxb300 时间: 2010-10-31 21:56
先看答案
作者: 快乐DE蝈蝈 时间: 2010-11-1 08:49
首先谢谢安爹地好意,确实接触的不是很多呢,继续支持
作者: 快乐DE蝈蝈 时间: 2010-11-1 08:54
很庆幸,我回复了,看到了隐藏的内容,棒极了
作者: 风中的蜡烛 时间: 2010-11-1 10:46
认真学习了隐藏的内容。
很感谢安爸爸的良苦用心。
医疗期的规定,条文很少,怎么理解这一条文规定,尤其是怎么计算医疗期,安爸爸用两个相似但是结果不同的例子来告诉我们医疗期怎么计算。这一问题以前我就没弄懂过,也问过公司的律师,但他也说不清楚怎么计算医疗期。
看了这两个案例,现在,终于懂了,虽然花了很大的时间去看安爸爸的观点,安爸爸的说法有时候太拗口了,不小心看还可能会理解不了,希望安爸爸以后能说得简洁一些。
歌曲很好听,也一并谢谢推荐。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0-11-1 12:40
我觉得赵虎还是可以休医疗期,因为第一个医疗期赵虎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已经休满,如果发生了新的病情赵虎还是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的。也就说企业应在赵虎的医疗期满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看看答案,不会又错了吧
作者: mengwuming 时间: 2010-11-1 16:30
虚心学习,经典案例
作者: 般若未央 时间: 2010-11-1 16:53
学习下。。。按道理以便更改可以的呀。。求隐藏内容。。。
作者: 洁白天使 时间: 2010-11-2 15:18
应该不能解除吧?
作者: 洁白天使 时间: 2010-11-2 15:43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谢谢,这个隐藏的答案很简明易懂,我终于弄懂了!
作者: 子非鱼_xy 时间: 2010-11-2 16:26
首先,赵虎可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劳动部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赵虎实际工作6年,在A公司工作一年差一个月,正好可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
其次,赵虎在医疗期间公司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这个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即终止。A公司可以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在顺延期内,A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赵虎支付病假工资,直至劳动合同终止。
最后,是我不太确定的一点,赵虎2009年9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已经享受了三个月的医疗期了,那么2010年6月30日的医疗期可以再享受吗,换言之,他在A公司只能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如果6月30日再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是不是超出了他应该享受的医疗期?如果第二个三个月的医疗期赵虎不能享受,那么李四就可以正常提前一个月通知赵虎不再续签了,是吗?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作者: 佳佳妮 时间: 2010-11-2 16:27
赶紧拔出文件看看。
作者: 子非鱼_xy 时间: 2010-11-2 16:32
看了答案学习了不少
作者: 和萨 时间: 2010-11-3 11:17
应该是要与工作有关的影响到住院的才算医疗期间,这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吧
作者: krinin 时间: 2010-11-3 15:00
这种情况很少见。我觉得这个员工还不如拿了公司的补偿金走人好些,多3个月也没意义
作者: reaper_329 时间: 2010-11-3 16:37
我觉得可以终止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0-11-3 17:05
今天怎么看什么都看不进去,收藏着先缓一缓!
作者: gelingqing 时间: 2010-11-3 21:39
这样的案例通俗易懂,真好
作者: 海泉海88 时间: 2010-11-4 09:34
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技能鉴定后应该可终止劳动合同。本人认为医疗期与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限有关,与是否患有多种疾病无关。
作者: 褪墨 时间: 2010-11-4 09:45
坐看结果,学习中,医疗期确实不太熟悉
作者: Kathylgm 时间: 2010-11-4 12:22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0-11-4 13:23
呵,安爸,顶一个
作者: 叶落秋临 时间: 2010-11-5 10:07
学习,想看结果
作者: 华山小书童 时间: 2010-11-5 16:20
看看看 ... 神奇的话题
作者: 付芳琳 时间: 2010-11-5 17:14
不可以终止,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员工处于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等到员工医疗期满以后才正式解除合同。
作者: wadyw 时间: 2010-11-6 22:15
看看,多学习下以后用的上,谢谢了,新人请问安爸,在赵虎案例里,“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意思是如在医疗期未满,他康复了,就是可以解除劳动了,我理解的对不对呢。 本帖最后由 wadyw 于 2010-11-6 23:07 编辑 本帖最后由 wadyw 于 2010-11-7 21:20 编辑
作者: sigou 时间: 2010-11-9 11:36
看看!
作者: xixi喜羊羊 时间: 2010-11-9 15:36
待三个月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
作者: 可吟儿 时间: 2010-11-9 16:01
不能终止
作者: 梅飞雪飘 时间: 2010-11-9 16:33
答案在哪儿呢?
作者: feiyingfyfy 时间: 2010-11-9 22:17
学习学习!
作者: 絮儿angle 时间: 2010-11-10 09:41
可以终止,学习下大家的意见
作者: zixi040111 时间: 2010-11-10 10:17
顶
~~~~~~
作者: hele_lv 时间: 2010-11-10 10:26
都这样来赚人气吗?太过份了
作者: 小臭鱼 时间: 2010-11-10 10:29
痔疮也需要休三个月 太夸张了吧
作者: zixi040111 时间: 2010-11-10 10:37
看完答案后,发现自己的知识真是太匮乏了~~~谢谢分享
作者: zixi040111 时间: 2010-11-10 10:38
看了答案,真是学习了
作者: ceylon 时间: 2010-11-11 12:34
谢谢安爸,好好学习一下这个问题!
作者: ceylon 时间: 2010-11-11 13:04
果然很到位,很清楚,谢谢!
作者: 兰色小旋风 时间: 2010-11-12 21:35
按照国家医疗期的规定可以终止,按照上海医疗期的规定不可以终止!
作者: 兰色小旋风 时间: 2010-11-12 21:55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问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但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所以上海的医疗期并不会只出现3、6、9。。。,还会出现4、5、7等数字,那这些月份的医疗期应该按几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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