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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过期”之后 [打印本页]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0-10-31 19:55
标题: 劳动合同“过期”之后
劳动合同“过期”之后
周斌
[size=+1] 这天,外来务工人员大为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今年国庆节前夕,眼看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但公司那边一直无动静。大为想,大概公司想继续留用我吧,想不到节后上班第一天也就是10月8日的下午,公司找到大为:“你劳动合同节前的最后一天就到期了,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明天不要来上班了!”大为说:“你们不用我没有关系,但怎么不早说?害得我国庆节也没回家团聚。”人事部主管说:“实在对不起,本来准备在节前通知,但临时有事耽误了。考虑到你今天又来公司上班了,公司可以多给你1天的工资100元!”尽管大为心有不爽,但也不知说什么才好。他的一个老乡对他说:“你不要太老实了,你今天又去上了班,但是今年10月份的劳动合同未签,法律规定了,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就是可以再多要6000元呢!” 大为心里没了谱,自己可主张哪些权益呢? 【点评】 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既未依法终止又未依法续签,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如何处理?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就办案来说,至少涉及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至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执行口径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本案中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如超过1个月,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大为月薪是3000元,日工资为137.93元,而不是公司按自然日折算的100元。今年国庆期间放假7天,其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三天是调整后的双休日,而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双休日是不计薪的。所以尽管大为节后只上了1天班,但公司除了支付当日工资外,还应支付国庆节3天的工资。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时大为工作的年限超过了1年,所以经济补偿也要增加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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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中的蜡烛 时间: 2010-10-31 20:34
回复 1楼 周斌(阿斌) 的帖子
向阿斌老师请教: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在一个月内,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关系,这样的终止性质如何认定,是否认定为解除,如果是解除,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如果超过一个月呢,是否还可以终止,以及终止的性质认定?,是否认定为解除,如果是解除,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该解释是2001年,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我不知道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
作者: loulan777 时间: 2010-10-31 20:51
多谢阿斌老师周末的分享!
同时期待沙发的答案。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0-31 21:04
公司不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约吗?
合同期满后已经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0-10-31 21:16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本文发表在今天的新民晚报上,说的规定只适用于上海。至于过期合同,我认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作为解除而非终止。当然公司是不能随意单方解除的,否则可能是违法解除,但此事说来话长,本文绕开了这个话题,即劳动者也同意解除。因为本文规定字数就是1000字,不能展开来说。
作者: zhanglei615 时间: 2010-11-3 08:55
学习中,支持
作者: HR学生123 时间: 2010-11-4 12:53
分析的很透彻,人力资源难做,真的是夹心饼
作者: Rico08 时间: 2010-11-4 15:50
正在学习《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作者: 懒人王 时间: 2010-11-4 16:24
首先没有提前通知别人做好准备本身就是HR 的责任,不近人情啊!
这个案例很好,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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