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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工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社保费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1-5 08:00
标题: 职工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社保费
    赵某是高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请事假期间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2010年7月,赵某以孩子无人看管,需照顾孩子为由,按公司规定程序请事假2个月,公司随即批准请假要求。2010年9月,赵某按时上班。在赵某请事假期间,公司均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赵某得知后,请求公司为其补缴。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试问:
: a' A: L% v; Q$ s( z, v     1、企业是否可以以公司规定不为赵某缴纳劳动保险?当地劳动仲裁会如何裁决此案?* r! R. z* ?: [. r0 z$ f  [8 G7 @
     2、引申话题:假如你是这个公司的HR,按照上面公司的规定,请假不足1月的社保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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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k7 r3 s% C* P4 o

2 C  V* f, {' @; b3 Z# m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1-5 08:01
请大家尤其是新人积极思考,积极答题,答案会在10楼公布!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0-11-5 08:17
我盖楼等着看分析...
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0-11-5 08:35
1、“请事假期间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不合法,! C% p$ L# V- S  p; v+ I4 Y. h' C
2、赵某请了2个月的事假公司已经批准,期间的社保费用公司承担的部分应由公司缴纳,个人承担的部分应由个人承担。/ W6 Q3 S1 t. ]( L3 w4 Y
3、企业可以规定最长请假时限,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0-11-5 09:00
好吧,为了响应楼主号召,我不发灌水贴...
. n5 D/ P' s" y8 Q" g3 q7 H
3 ~. Y1 w  o0 b' O, c" A请假不代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顶多就是中止(好像有点牵强的说法),所以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公司还是要继续帮他缴纳。
1 n" |8 A* r+ u第二个问题不知道呀,哈哈,又弄了个半水贴...
作者: bwwr    时间: 2010-11-5 09:08
我是新人,来答答看:
* n7 D9 U8 V/ a5 u1、不可以,企业败诉- G1 R- Z2 I! O/ h
2、交
作者: gwyeast    时间: 2010-11-5 09:30
1、这样的规定没有问题,因为法律未强制规定,显然可以协商决定,如果程序合法完全可以执行,但执行出现纰漏,停交是不合适的,执行结果也侧面证明程序不合法,未告知员工。  g4 n: R- `$ u7 D. _
2、向员工说明请假期间社会保险从员工工资扣除,除非员工书面要求停缴!
作者: krinin    时间: 2010-11-5 09:48
社保应该不是谁说不交或者不想交就行的吧。这个是强制性的。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吧?
* _! ]8 J: c- Y7 e4 C我觉得不应该是是否事假需不需要交社保。而是企业规定事假超过多少天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你不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包括劳动者本人)不能拒交社保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1-5 09:57
公布结果:7 P+ \6 p, x1 I9 `6 y. e
   仲裁委认为,赵某请事假,是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视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中止履行。该期间,赵某未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亦无权享受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鉴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未作出详细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请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4条第2款“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赵某自愿缴纳了事假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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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11-5 10: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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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1-5 10:41
回复 3楼 Goyo87 的帖子# N$ T7 n/ t$ j4 o. b, b: ~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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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作者: 小臭鱼    时间: 2010-11-5 11:02
我们公司规定  事假超过半个月  自己承担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11-5 11:41
社保这个还是人性化一些,整月请假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0-11-5 12:08
我们只是整月请事假的自己全额承担,对,人性化一点
作者: krinin    时间: 2010-11-5 13:36
学习了。非常不错1 g" w; O, z4 _( T6 P& B

作者: 妞@小懒猪    时间: 2010-11-5 15:59
跟我想的差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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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佳佳妮    时间: 2010-11-5 16:22
我认为这样不合理,虽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但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就应该为其交纳保险。难道事假期间就不承认是公司员工了吗
作者: 快乐小兵    时间: 2010-11-5 17:07
可以和员工协商,请假期间的保险费用由员工承担,在工资中扣除,但企业不能单方停缴。" n6 [, A4 F( `9 t

作者: 知非    时间: 2010-11-5 17:17
不错哦
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0-11-6 08:44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4条第2款“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是这样的,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于北京市或全国呢,如果可以,我们真的可以借鉴应用。
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0-11-6 08:46
我公司目前实行的是在,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社保关系就继续缴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0-11-6 09:04
本公司人员请长时间的事假,若公司允许,视同留职停薪,期间公司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
作者: 天天向前    时间: 2011-7-11 11:12
感觉不对,这个判罚有问题,公司应该缴纳社保的。
作者: qiumr888    时间: 2011-7-11 18:04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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