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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能否追溯回以前未休的产假? [打印本页]
作者: hongzhen 时间: 2010-11-8 09:18
标题: 员工能否追溯回以前未休的产假?
案例背景:某公司在2010年8月11日对公司管理制度作出修改,更正了有关生育福利方面的条例,某员工在阅读之后,发现她自己竟然少休了80天的产假(某员工是在2009年8月份生育),口头及书面向公司申请补回80天的产假,可是某公司回应说不存在补钱或补假的概念。在与公司协商不能达到一致的情况下,某员工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公司在收到劳动部门送来的文件后,与员工协商给予1万元的生育补助,再额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2500元),在9月2日与某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某员工当时也同意了,向劳动部门撤销了争动争议仲裁。某员工拿到1万元补偿后,在交接工作过程中突然反悔,说她改变主意不接受公司1个月的经济补偿,又再一次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赔偿金。
请问:
1、某员工在2009年8月份生育,公司新的规章制度是在2010年8月11日开始生效执行的(原来是规定休产假90天,后修改为正常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30天,晚育者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35天)她能追溯回少休的产假吗?超过仲裁时效了吗?
(在休产假之前其并没有提供过任何证明和资料向公司申请剖腹产假,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假)2、某公司之前已经给予了1万元(等于某员工4个月的工资)的生育补助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退回吗?
作者: hongzhen 时间: 2010-11-8 10:46
安安他爸呢,急救啊。。。。
作者: 红高梁919 时间: 2010-11-8 11:00
国家法律有个时效性,都是发布执行后实施,没有向前追溯的。企业制度应该也是这样的,所以,此员工不能向企业追要假期,企业也不必给员工全部补假。已经支付的钱应该追要回来。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11-8 11:09
个人认为不能。2011年生效的法律能适用2010年的情况吗?
( ^ B1 m; P$ Y5 ~$ v6 z: ?再者,新的制度最后应该会有生效日期,除非有特殊规定,一般不会涉及以往的情形。因此,这里面也就不存在时效的问题。
3 e% r3 f; P/ j0 w第二个问题不大明白,员工主张2倍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呢?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1-8 11:36
产假90天,分别是产前15天和产后75天;难产+15天,多胞,每多一个多15天,独生子女+35......一大堆林林总总的,同样可以享受,但前提是拿着相关的证明申请。$ }$ O J- {. l' m3 K; Y8 ~4 K/ Y/ t0 E
另外,根据1989年文件:《【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的解答》,第11条: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退后。(PS: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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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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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_: ~( A( {$ M M. q公司操作有疏忽,如果员工的解除没有签订协议,证明是协商解除并协商好一切的赔偿问题的,则极大几率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A+ D+ m7 i( |; A& J! d这个钱,估计没戏~~
作者: 伊人独儛 时间: 2010-11-8 16:21
这个得考虑一下老的规章制度跟当时同步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冲突!
作者: yexiaozi007 时间: 2010-11-8 17:07
1、某员工在2009年8月份生育,公司新的规章制度是在2010年8月11日开始生效执行的(原来是规定休产假90天,后修改为正常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30天,晚育者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35天)她能追溯回少休的产假吗?超过仲裁时效了吗?8 u, f3 h4 N* x5 Y: W. ]
首先该员工是不可以以后施行的规章制度提出要求的。其次,如果单位原来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相违背,而该员工申请仲裁应当从该员工产假结束之间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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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公司之前已经给予了1万元(等于某员工4个月的工资)的生育补助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退回吗?5 B7 A, N0 Q4 y5 ]
首先要判断该生育补助的性质,如果是单位给员工的福利,是不可以要求退回的。如果是单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补偿,而该补偿也不违法,则单位也不可以要求退回。0 e# X. G1 w6 b f2 G2 S
另外,即使单位有理由要退回,因为该补偿相当于单位与劳动者已就之前的争议达成了协议,已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管辖,单位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 `7 H' L2 E7 v* z; s% \
作者: 可吟儿 时间: 2010-11-10 10:49
学习了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11-10 11:20
回复 2楼 hongzhen 的帖子0 }, j4 v) e3 l4 w. d3 w
无意中看到该帖子,首先表示歉意,该帖子是前天发的,但因为现在不是斑竹的,很少看帖子,应该说基本不看帖子,心血来潮时倒会看看标题选点帖子看,就如现在看到该帖子。所以,以后想专门问安爹意见的,可以到论坛专家答疑帖,那里的发帖子求助,安爹基本上每天都会去看。可惜,目前无人发帖子求助过。& V5 t& y! z- ^" h! E( S8 J. R1 e
1、应该说产假天数是法律规定,如:90天的产假,然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增加产假多少天:如: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以加多少天的产假,难产的,可以加多少天产假,晚育的,可以加多少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等等,当然这些增加天数是各地规定不一的。
# d/ A- d- _$ r b( x5 Y2、应该说,贵司之前只让员工休90天产假违法,因为员工有延长产假的情形,贵司并未让她享受相应的延长待遇。0 m t. D" h1 b4 V, ^
3、即使之前规章制度无规定延长产假的情形,但只要员工有法律规定的延长产假的情形,则员工就应该享受。也就是说,员工享受延长产假的待遇,其实,可以与规章制度无关,只要她有对应的情形出现。
& ?* y+ k3 k1 K: O8 @2 @: c4、当然,如果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产假天数(含增加产假天数)比法律规定要长的,则属于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应该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 Q! ^& d$ U' J! w |6 ^- g5、回到案件中,员工于2009年8月难产及晚育,其从当日其就应当知道她的产假天数是90+难产延长天数+晚育延长天数,超过一年未主张权利,则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不应再享受。其于某个时间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则从该日起她就应当知道产假天数又增加35日,如果超过1年还未主张权利的,则也超过1年仲裁时效了。(也就是说,本案的时效是分开计算)
{; D/ o. X4 [6、当然,员工申请延长产假天数要有相应的材料证实,这里,员工未提交相应的材料,可以不给她增加产假天数,但晚育这个情形,单位应该是知晓的,所以,即使未提交相应的材料,只要她是晚育,单位也应该知晓,她就可以增加晚育的产假天数。
- R8 w7 S6 t: O( X7、生育补助属于双方协商事项,这个法律是许可的,故关键是看有无证据证明协商一致,因此,如协商一致的,再要求退回可能比较棘手。
8 ~! B' T& r7 d- b4 l8、至于2倍赔偿金,不知道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个要看单位有无违法解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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