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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中,到底要不要写出员工入职的实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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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心中有海
时间:
2010-11-10 10:51
标题:
劳动合同中,到底要不要写出员工入职的实际岗位?
公司在给员工签的劳动合同里,工作岗位只写三类管理、技术、文员,不写实际具体的岗位名称,这样处理会有什么用工风险吗?
作者:
LOVE9211
时间:
2010-11-10 11:25
我们的合同里都有写明实际岗位,除了了一些普工还未定位在那个部门的就统一写杂工,一间厂(公司)里不可能只有三个岗位,而且你上面提的那些岗位好像都是比较凌磨两可的
作者:
心中有海
时间:
2010-11-1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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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LOVE921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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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比较界限模糊,当初是为减少风险这么定的,但是不知道是否真能减少风险?
作者:
nify
时间:
2010-11-10 12:58
聪明反被聪明误。
作者:
安安HR
时间:
2010-11-10 13:45
太笼统了吧,我觉得应该在合同里面明确岗位,并有配套的职位说明书,如果在合同期内调换岗位的话,会有相关调动的内部文件,这些东东也都是要留存在员工的人事档案里面的,同时也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作者:
可吟儿
时间:
2010-11-10 13:55
学习了
作者:
nify
时间:
2010-11-10 14:00
岗位:员工。
作者:
bwwr
时间:
2010-11-10 14:10
企业规避风险常见做法,当企业主导劳动力市场时不是问题,关于这方面争议还比较少见。但是按下葫芦起来瓢,对企业长久来说没啥好处。
作者:
偷心小白
时间:
2010-11-12 10:28
我们原来是在合同中明确岗位,但是现阶段公司内部岗位调动频繁,为规避风险准备采用 行政类、技术类、营销类的 方式
作者:
偷心小白
时间:
2010-11-12 10:29
关于岗位调动的话 调动文件肯定会有 但是会牵扯到与原合同内注明的岗位不符 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这样的话 工资待遇又要重新谈 比较麻烦。。
作者:
怪咖
时间:
2010-11-12 10:32
我觉得不会降低风险, 如果签此类合同的员工, 他就可以已合同岗位模糊为由, 告上冲裁
作者:
歪脖儿树
时间:
2010-11-12 11:02
企业这么做,是有很大的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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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里,企业有告知工作岗位、条件等信息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转化为书面的劳动合同内容,否则,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请劳动仲裁。
作者:
歪脖儿树
时间:
2010-11-1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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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怪咖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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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正解
作者:
偷心小白
时间:
2010-11-1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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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歪脖儿树
的帖子
: |( S+ J8 s3 Y6 T1 b$ u, R8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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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9 K% Z& m. J5 o
合同签订的同时 发岗位职责说明书 双方签字确认 是否可以避免纠纷? 模糊合同中的岗位主要是考虑试用期满或工作一段时间后 要进行岗位调整 但避免重签合同的问题 意在如单位对其能力或素质不满意 要调整其岗位 员工不同意的就自动离职(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不知是否有法律依据) 请指教!谢谢!
作者:
歪脖儿树
时间:
2010-11-12 11:58
1、“意在如单位对其能力或素质不满意”这条理由不违法,符合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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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能否理解你的意思为:模糊岗位是为了将来能够更好地调整岗位?但即使是这样的话,模糊岗位也没有必要,如果之后要变更岗位,只需按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可,而没有必要在前期通过模糊岗位来做,这样做的风险很大。
作者:
东篱先生
时间:
2010-11-12 12:27
实际操作与劳动法的规定之间,麻烦太多。但仔细研究,也有办法解决。
作者:
wanggx98
时间:
2010-11-12 12:34
具体操作中有困惑!希望大家都多分享好的实际做法。我新来的,学习中。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0-11-12 12:40
看了各位的发言,多数网友都认为合同模糊岗位的风险大,但都没有具体说明风险在哪?如果员工提起仲裁依据哪些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要负哪些责任?
作者:
zhangmeimei
时间:
2010-11-12 12:53
最好写一个详见“按照甲方岗位说明书”的说法,比较好。否则很笼统的不行啊。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0-11-12 12:55
估计是岗位太过明确的话,会造成调岗困难,毕竟调岗是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才能实施的
作者:
皈依碧落
时间:
2010-11-1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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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偷心小白
的帖子
8 u) O2 {7 K- {8 T/ B
0 r5 u+ z, L( C8 G
调岗合同不需要重新签的,只要做一张合同变更协议作为原合同附件即可。
作者:
心中有海
时间:
2010-11-12 13:08
看来果然还是有风险的,明确员工岗位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11-17 13:39
律师给我们的建议就是写模糊岗位,只不过不知道这律师到底专业不专业?我现在虽然按律师说的这样操作,但本身觉得很不爽
作者:
kongtianying
时间:
2010-11-18 09:54
岗位 操作工。全公司都一样,都是操作工岗位
作者:
luckcat
时间:
2012-9-5 09:44
别听一些律师的话,有的老板一听是律师,就什么话都信,律师也是分专业领域的啦,有的精通劳动官司,有的擅长民事刑法类。我就很鄙视有些给老板出馊主意的律师,抹杀了我对律师维持正义的向往……结果反而很多人都误以为一些馊主意是人事出的,哎,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啊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9-7 13:19
楼主这么写,没有什么法律风险,国家对岗位只说要写,并无强制性规定一定要写到怎么个程度,对用人单位将来调岗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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