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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务派遣引起的劳动纠纷?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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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g.li
时间:
2010-11-10 16:47
标题:
劳务派遣引起的劳动纠纷?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A君在某移动营业厅当前台服务员,于2009年1月1日与第三方(劳动派遣机构)签定两年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元月A君被通知调往离家十公里外(每天坐车30分钟左右,沿路在修路,路况不好)营业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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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于2010年4月怀有身孕,与公司协商希望能在家里附近上班,免得路途奔波,公司当时回应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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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月6月A君接公司通知,调往城区,可上班不到三天,该处的营业厅关门了。而且是当天没有人知道,大家都按时上班才知。A君被告知需前往原营业厅工作。A君说要考虑,可公司通知说三天后你不往该地报到,就当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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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向营业厅索取劳动合同并向所在的当地劳动部门提出诉求。当时劳动部门称由于与之签定的劳务机构是在异地,需到异地报案进行诉求。当时A君蒙了,原来劳动合同签定的只有任职职位,工作地点一栏,只写“所属营业厅”。这样的合同有效吗?难不成,安排去青藏高原也得去?(A君在珠三角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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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0-11-10 17:59
你很可能被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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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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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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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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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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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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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利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仲裁请求,并将派遣单位和工作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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