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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一考)王朝的医疗期是否届满?--46楼公布答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11-15 00:05
标题: (考一考)王朝的医疗期是否届满?--46楼公布答案
还有10天,就是我们的VIVI结婚大囍了。
目前,论坛发起的征集999个祝福的活动还剩下不到10天的时间了。
可我们收集到的祝福,只有300多个,离999个祝福的距离还很远。
为此,安爹在自己的帖子里发起倡议,希望一直支持安爹的各位筒子们,在这接下来的10日内(含今日),每天都去给VIVI送上多次祝福,祝贺VIVI新婚快乐,幸福美满。
其实,真情就在我们身边,不是吗?
让我们行动起来吧。
怎么计算医疗期,之前曾发起(考一考)帖子进行过讨论,为了进一步让大家理解医疗期,特再编案例以供大家考一考。 答案在46楼公布,但鼓励大家思考后再看答案。答案也属于个人见解。
案例三:2009年11月1日,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王朝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2010年1月1日,王朝因病治疗休息,病休30日后,2010年1月31日,王朝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6月1日,王朝因旧病复发,病情加重,再次入院治疗,医嘱要求病休75日,从2010年6月1日到2010年8月14日。2010年8月1日,A公司以王朝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了与王朝的劳动合同。王朝认为,其依法享有3个月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在此周期内王朝病休60日,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重新计算,也就是从2010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3个月的医疗期。而至2010年8月1日,其医疗期未满,A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问:王朝的医疗期是否届满,A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附前两次(考一考):
案例一:2009年8月1日,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赵虎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2009年9月27日星期日,赵虎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小车祸,赵虎受轻伤,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赵虎休假3个月,赵虎于2009年9月28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鉴于赵虎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了赵虎的病假申请,赵虎从2009年9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赵虎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6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李四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赵虎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询问赵虎部门领导,不想与赵虎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李四提前一个月通知赵虎:公司不再续签,2010年6月30日,赵虎就拿着医院开的医疗证明,说要动痔疮手术,要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于是,李四糊涂了,李四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他不知道赵虎又生病了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不知道能否终止与赵虎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2009年9月1日,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张龙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2010年3月7日星期日,张龙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小车祸,张龙受轻伤,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龙休假3个月,张龙于2010年3月8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鉴于张龙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了张龙的病假申请,张龙从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6月7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张龙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7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李四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张龙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询问张龙部门领导,不想与张龙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李四提前一个月通知张龙:公司不再续签,可第二天,张龙就拿着医院开的证明说心脏病犯了,要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张龙还说,他患病了就可以休病假享受医疗期。于是,李四又糊涂了,李四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他不知道张龙又生病了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不知道能否终止与张龙的劳动合同?
解答: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又到期,是否能终止的关键之处在于“,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在的,则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要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则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2、什么是病假期,什么是医疗期,怎么计算医疗期?
病假期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治疗的事实期间,也就是员工休了多长时间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长时间。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有病假。鉴于员工身体不适必须休病假,实践中,这一现象主要是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予以证实的。虽然《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但这一规定并未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审核批准权就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由于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因此,只要员工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另外,部分地区也有自己的医疗期规定,如: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又如:《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仅适用于非深圳户籍的员工。在这些地区,医疗期则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问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案件二中,张龙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6年(10年以下),则医疗期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休开始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年3月8日到2010年10月7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张龙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不问是否同一病因及是否一次还是多次请病假及是当年度还是跨年度,只管病假累计期是否已满),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龙病休3个月,病休到2010年6月7日,此时,医疗期满。在2010年10月7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因此,2010年8月31日,公司可以终止与张龙的劳动关系。
案例一中,赵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6年(10年以下),则医疗期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休开始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09年9月28日到2010年3月27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龙病休3个月,病休到2009年12月27日,此时,医疗期满。在2010年3月27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但是,从2010年3月28日起,赵虎就又有资格重新享有医疗期,其计算周期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赵虎是在2010年6月30日又患病的,在上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之后,故,赵虎这一次的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年6月30日到2010年12月29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因此,赵虎患病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11-18 20:44 编辑
作者: 怪咖 时间: 2010-11-15 03:16
占着沙发 听着音乐, 学习了, 顺便还把歌学会了.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1-15 08:05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王某属于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故医疗期按照6个月为周期。王某在1月1日生病开始,到7月1日属于第一个医疗期。在此期间累计病假60天,8月1日已经进入第二个医疗期。而8月1日,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合同。
我认为王某说的是对的,他还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11-15 08:52 编辑
作者: 幸福飞娃娃 时间: 2010-11-15 08:07
坐着板凳,好好学习,哈哈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11-15 08:18
王某2010年1月1日病休,休了一个月;2010年6月1日再次病休,未够6个月,则可再休3-1=2个月。因而其休到8月1日时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等待之外 时间: 2010-11-15 08:22
王朝的医疗期未满,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回答错了,安爸不要生气)
作者: Roolynn 时间: 2010-11-15 09:06
很好,学习了,支持一下,安的爹多发些精华贴哟!
作者: yiyi907 时间: 2010-11-15 09:18
安爸,一会来看哈
作者: 雪吹西门 时间: 2010-11-15 10:18
非常好,医疗期的问题总是困扰很多HR同行!谢谢安爸!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11-15 11:08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到期终止处理。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1-15 11:24
回复 3楼 陌上雪 的帖子
小雪~~我的想法和你一模一样~~~来抱一个~~
王某实际工龄6年(低于10年),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5年,医疗期3个月,计算周期6个月。也就是说,在6个月的周期内,累计病休3个月,即属于医疗期满。1月1日--6月30日,王某病休60天,2月1日--7月31日,王某病休60天,除非在2月1日--5月31日之间,王某有累计病休30天,否则,公司以医疗期满解除王某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所以我觉得案例中的王某的情况,不能视为医疗期满~~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1-15 11:27
不回复主题,回复板凳原来是看不到隐藏的啊.......老爸我来给你盖楼了,就为了看看官方回复......
作者: 未之区域 时间: 2010-11-15 11:37
看看答案,好好学习!!
作者: 小邪魔 时间: 2010-11-15 11:40
王某医疗期未满,不能解除合同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0-11-15 11:46
学习学习!
作者: hongzhen 时间: 2010-11-15 11:52
学习哈,我要看安安他爸的答案的。
作者: 臻真祯 时间: 2010-11-15 12:11
题外话:因我所在公司在这方面不健全,一直没去学习和研究过关于医疗期的问题,今天在安爸的邀请下,才临时抱佛脚,细细研读了安爸的其他两个案例。不知道分析的对不对,请大家见谅。
答:王朝的医疗期未届满,A公司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王朝第一次休病假时,根据其工作年限(6年)且进入A公司不到1年,应有3个月的医疗期,可在6个月内休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为王朝的第一次的医疗期,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为止医疗期满,此期间王朝只休了60日(2010.1.1—2010.1.31,2010.6-1—2010.6.30)。
因2010年6月1日,王朝因旧病复发,开始第二次的医疗期,医疗期3个月,可在6个月内休完。
即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王朝的第二次的医疗期。2010年8月1日,王朝还在医疗期内,故A企业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 daisyzhong 时间: 2010-11-15 12:27
学习中。。。
作者: bwwr 时间: 2010-11-15 12:40
乖乖,受教了,看的我头都有点晕了。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0-11-15 12:52
我觉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在1月1日-6月30日6个月期间王朝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因为7月1日后王朝医疗期已满,仍未能治愈,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望你快乐 时间: 2010-11-15 13:04
这不都解答了嘛,还要回个啥子哟
作者: haoed 时间: 2010-11-15 13:40
王朝的医疗期未满,A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觉得8月14日后,公司就可以依王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王有存在旧病复发的可能性且已事实证明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0-11-15 14:11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王某属于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故医疗期按照3个月为周期。王某在1月1日生病开始休假30天,6月1日起又连续病休假75日,虽然王某第二次病休跨到第一个医疗期之外,但王某是自第一个医疗期内有连续病休2个多月,并且超出了假期,则应视为王某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合同。
对吗,安爸
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0-11-15 15:43
因为他第二次病算在第一个医疗期内,我觉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吧
作者: 秋2011 时间: 2010-11-15 16:40
我的观点:案例三中,医疗期应以6与月1日起开始计算,单位解除其合同是不合法的。
作者: 残夜听雨 时间: 2010-11-15 18:18
王朝工作时间6年,不足10年,在公司时间不足5年,故可以享受3个月的治疗期,其累计时间按照6个月来计算
其他方面我们都很清楚,我想大家所疑惑的应该是1月1日到6月30日 6个月累计不足3个月,但治疗未完成,那么王朝的治疗期是否可以在7月1日清零,据我综合学习安爸之前的几个案例认为,并没有看到有提示关于累计期延长的,所以应当在7月1日清零。
所以认为A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在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3个月医疗期后解除,在9月1日,就其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工作做出决定,提前一个月发出10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残夜听雨 于 2010-11-15 18:23 编辑
作者: 玉梨 时间: 2010-11-15 20:09
学术尚浅,还是看前辈们的答案吧···学习,继续研究中~~~
作者: gelingqing 时间: 2010-11-15 20:54
安安的爸爸真体贴,呵呵,我正要需要这些呢
作者: 唸、流年 时间: 2010-11-15 22:23
这个不能解除吧
其实我们大家在讨论的问题关键就是第二次医疗在第一次未完成的医疗期内,这个概念真的有点模糊,期待看看答案 ~~
作者: 不吃韭菜 时间: 2010-11-16 09:02
一次病休跨越两个医疗期,可以OR不可以?纠结。。。。。看看答案
作者: 絮儿angle 时间: 2010-11-16 09:05
可以解除,王朝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6年,则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而在6月1日王朝旧病复发依然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如果即使其还未痊愈,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未满3个月,医疗期也已满,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再享受医疗期。再按规定应该可以解除。 本帖最后由 絮儿angle 于 2010-11-16 09:08 编辑
作者: 柠檬fairy 时间: 2010-11-16 09:48
按规定,王朝享有3个月医疗期,应按6个月内累计计算。即在1月1日至6月30日内累计计算,案例中,王朝先休了30日,那么在6月31日前,还有2个月可休,可以先休至6.30.,此时医疗期未满,但医疗期已结束,需从7.1.重新计算,自此时至12.31.,其可再累计休3个月,故本案中,王朝的说法是正确的,他现在已进入第二个医疗期,属医疗期未满,公司不能与之解除合同。
对这一块完全不懂,好好研究了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和安爸后附的两个案例,得出了自己的答案,不知道对不对?期待公布正确答案....
本帖最后由 柠檬fairy 于 2010-11-16 09:50 编辑
作者: 番茄土豆泥 时间: 2010-11-16 10:30
医疗期未满,应该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作者: lyylinda 时间: 2010-11-16 10:53
谢谢楼主
作者: 江南采莲 时间: 2010-11-16 11:13
学习了,内容很丰富很值得学习
作者: gwyeast 时间: 2010-11-16 11:50
学习了!~
作者: sunglowhrd 时间: 2010-11-16 14:11
新手上路,学习学习。
作者: 沉沦 时间: 2010-11-16 14:22
我认为A公司可以与王朝解除劳动合同。王朝2010.1.1日开始病休,那么他的医疗期是2010.1.1至2010.6.30。第一次病休是30天,那么此医疗期内他还有2个月的病假。6月1日他旧病复发,虽然医嘱是要求休息75日,但是截止至此医疗期结束,他只可以休息到6月30日,也就是30天。多余的部分已经超出医疗期,按规定是不能再享受的。要享受医疗期只能等下一个周期,下一次病假开始时记录!
作者: tianlaishenche 时间: 2010-11-16 14:47
看了下留言,和其中有一位思考的差不多,关键点都在于病假时间是75天跨越了第一个医疗期,也就是说到6月30号第一个医疗期满了,已经休了一个月假,但是7月1号是第二个医疗期,此时的休假时间应该属于第二个医疗期(7月1日-12月31日),到8月14号并没有超过第二个医疗期,所以公司不应该解除合同!关键比较迷惑的是,安爸,这个休假能分开算么?
作者: 银松 时间: 2010-11-16 14:52
谢谢!
作者: 影子44 时间: 2010-11-16 14:59
来学习的。
作者: 沉沦 时间: 2010-11-16 15:00
回复 39楼 沉沦 的帖子
嘿嘿,还是想看看来自您的官方答案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11-16 15:40
44楼了,安爹乍还不公布答案呢?
强烈呼吁安爹公布答案!!!
作者: 七龙女 时间: 2010-11-16 16:12
好贴,学习的~~~
确实很困惑,谢谢安爸,呵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11-16 16:26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7-12-10 22:43 编辑
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残夜听雨 时间: 2010-11-16 19:15
啊 哈哈 一上来就看到安爸的结果了 真好 规定是死的 人是活的 还是立法的初衷比较重要 还有 咕~~(╯﹏╰)b原来 6个月都算医疗期 ⊙﹏⊙b汗 我一直误以为3个月了 如果解除合同的话 是不是需要对员工做出相应的补偿
对了 注意到39楼的一个用语 安爸的解释中似乎没提到 就是“多余的部分已经超出医疗期” 可以使用这个说法吗 还是说这个说法有一定歧义应当尽量避免使用
6个月的累计期间 是不是从医疗期开始 到你的休假满3个月 这一天之前都是医疗期,也就是说如果你6个月中休假未满3个月,这整个6个月都是医疗期
所一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国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规定的是相应情形消失而不是医疗期满
不知道对不对呢
本帖最后由 残夜听雨 于 2010-11-16 19:30 编辑
作者: 沉沦 时间: 2010-11-16 20:16
啊 哈哈 一上来就看到安爸的结果了 真好 规定是死的 人是活的 还是立法的初衷比较重要 还有 咕~ ...
残夜听雨 发表于 2010-11-16 19:15
不好意思,确实我的回答中有些语言漏洞,从上午看到安爸的帖子以后就一直在琢磨案例,在几个例子中反复的琢磨,所以确定了我的答案以后就着急着回复,没有仔细推敲。谢谢你的指点
作者: 兰泉 时间: 2010-11-16 20:29
本案例的核心在于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能否连休?如果单纯从时间上认定或者第二次医疗期从重新提交病假条开始计算的话,对医疗期内的职工是一种损害。
对这一问题我个人意见:应视为医疗期延长,自医疗期到期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
作者: 沉沦 时间: 2010-11-16 20:40
编完这个案例就算了,当时也没细想。虽然自己的答案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仔细看了大家的不能解除 ...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11-16 16:26
谢谢安爸
作者: 老人与海~ 时间: 2010-11-16 21:49
案例一中,赵虎医疗期为3个月的
赵虎(案例的答案好像写成张龙了)病休3个月,病休到2009年12月27日,此时,医疗期满。
那么为什么在2010年3月27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呢?
第二个医疗期不能直接从2009年2月28日开始计算的吗?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11-17 08:51
发表下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以累计医疗计算周期结束认定为法定医疗期满,存在一定的风险,引用法条及理由如下: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说的是医疗期满,不是医疗计算周期结束;
2、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也就是说未休满三个月的,不应视为医疗期满。
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4、如果按照医疗期计算周期结束认定医疗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同样存在极端情形如:王朝1月1日生病休息了5天,到6月28日突发大病住院,根据累计医疗期的观点,其只能享受医疗期保护到30日,如果合同6月30日恰逢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应该不是立法的初衷。
PS: 本话题的所有参与者的观点均为个人看法,仅作为参考。至今尚未听说过相关实践判例,筒子们引用任何观点参与抗辩的,请自我斟酌决定。
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0-11-17 11:30
我们单位没有医疗期,全部按事假处理
作者: 创导红叶 时间: 2010-11-17 11:36
回复 24楼 创导红叶 的帖子
如果可以跨越2个医疗期,那岂不是医疗期为6个月了吗,很遗憾王朝的医疗期是3个月啊,就应该按3个月的医疗周期算,对吗。
作者: jojohile 时间: 2010-11-17 13:05
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可6个月内享受,7月1日是,王朝的第一个医疗期已届满,8月1日已经进入第二个医疗期。
所以A公司在医疗期内不能王朝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liuxu 时间: 2010-11-17 17:05
回复 52楼 TOHEY 的帖子
我同意版主观点,医疗期满和医疗计算周期不能混为一谈,还想请教病假和医疗期一样吗?如果在一个连续3个月病假前5个月有过1天病假,都算进入第二个周期无法解除?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11-17 21:16
回复 56楼 liuxu 的帖子
这个在首页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里有解答,谢谢关注。
作者: 带壳的花生 时间: 2010-11-24 16:47
标题: 不同意安爸观点,特意开贴
一、律师的案例,先讨论法律法规:
跨医疗期的病假应重新计算医疗期。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对不同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进一步明确: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工龄10年以内本单位工作5年内的员工,按规定可以享受3个月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后的6个月内累计休病假没有超过3个月,六个月以后,该员工再次请病假,应当重新计算医疗期。
理论上讲,王朝在第一个累计计算医疗期满后(即六个月内并没有享受足三个月的病休),只要重新申请病假,用人单位在接到王朝的申请后,应当重新计算医疗期。此时用人单位并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因为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跨医疗期计算周期时员工必须重新申请病假,本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用人单位应该直接开始一个新的医疗期计算周期。
二、人力资源工作者实操建议:
本案中,劳动者生病情况属实,履行了请长病假的相关手续、提供了病假的所有证明材料,并且得到了用人单位的批准。此时,即便是劳动者医疗期到期,用人单位仍然不应解除其合同。
举例:公司规定,员工试用期内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视为试用期不合格,但是员工请事假一个月零一天履行了请假手续并得到了用人单位批准。等到员工试用期到期时,用人单位说,员工试用期请假时间太长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为试用期不合格。这是不行的!
结论是:我不同意前57楼的绝大多数看法。因为你们想的有点窄。
另外必须提到的一点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规定并不一致。
尤其是上海,在医疗期的规定可以说是独树一帜。上海的HR任何时候看到医疗期时,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点。
本来没关注这个案例,一个MM跟我抱怨了几次没看懂安爸的解释,让我帮忙解释下。
MM的要求岂非总是让人难以拒绝。
本帖最后由 带壳的花生 于 2010-11-24 17:00 编辑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0-12-10 09:37
我还是一脑袋浆糊,能不能讲得更通俗些啊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22 10:14
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期间应当予以延长
作者: hk5000518 时间: 2012-4-22 14:29
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作者: liqiao1015 时间: 2012-5-24 09:39
呵呵,谢谢分享,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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