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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累计3日旷工者,扣除一个月月薪及绩效,同时年度绩效清零 [打印本页]

作者: jane.11111    时间: 2010-11-15 16:50
标题: 累计3日旷工者,扣除一个月月薪及绩效,同时年度绩效清零
“累计3日旷工者,扣除一个月月薪及绩效,同时年度绩效清零。”
/ {) T2 T+ J# G! ^/ u: n7 Z1 z这句话做为《员工手册》中的一条,是否违法呀?
$ [7 a! z( ?4 B* _% Y" d; k员工无故旷工多日,未曾按公司流程请假,公司做为旷工处理时,是否可以扣掉员工当月工资呢,或者另一种方法只发其960(2010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呢?  N# K3 g0 k8 B; A- U8 w: W

作者: 看花不语    时间: 2010-11-15 17:01
我只想说两句话:  A2 ?8 D1 t7 S% N0 v; K
1、这家公司真狠;# O9 z) L8 y: {
2、除了罚款和扣钱这么简单粗暴的办法外,这个公司就不能找到其他更好的提高员工自律性的办法了吗?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1-15 17:19
就单单“扣除一个月工资”这一点,就已经是不合法的。制定出这样的员工手册的企业,制度上一定还有很多漏洞..........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1-15 17:27
坚决的不合法。不要当作无良老板的帮凶哦
作者: alwayskklt    时间: 2010-11-15 20:17
     你们这制度也太狠了,直接把劳动者清0。- \6 x9 M8 D/ S+ \+ C) S+ R7 M
     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有三点:1.内容要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2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3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0 n: ~( h; p& Q! m7 A0 {
     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
作者: 五自斋主人    时间: 2010-11-15 20:29
这样的制度,一旦制订出来,可能不利于人员的稳定,看了让人寒心。) f, `# z. k$ S" P  G; E
很多事情,并不是合不合法的问题。+ S. y7 F& D4 [7 V  A: {
合不合法只是最基本的要求。0 M1 ?2 f$ [% e1 S0 X# i( z

- ]. k# }% r; H% Y1 F. Q. p. e要慎重!
作者: wangjianhr    时间: 2010-11-16 12:14
绩效可以由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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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e0 K% z" I' v- J* c5 {. S) U扣除一个月月薪,这个肯定是不可以的。* |; c8 O) u  I1 e- W. S) h

" x7 X( i4 V$ M/ e4 b/ p. j公司的制度是否太过苛刻?
作者: 皈依碧落    时间: 2010-11-16 12:55
这个要从两方面来做:一是管理,二是制度。
6 V1 s# A8 a! `% Q7 }9 B9 i如果真有员工无故旷工多日,法律上来说,你可以不发给他奖金,但是工资是要按工作日来计算的,上一天班给一天工资。* y4 E( u9 k1 p7 M7 Z  k
当然,上面几位同仁也说了,HR制定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人性化,口气不要太强硬,我们自己也是员工,对不对。更多的是管理的工作,为什么有员工会无故旷工,是不是我们有哪些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员工表现出来的行为,更多是我们自己需要反省。
作者: jane.11111    时间: 2010-11-19 11:38
嗯,是呀。我也觉得太过分了,但这是我入职之前公司就订立的。唉,在公司实际的地位上,我还没有这方面的话语权。。。不知道大家的公司的员工手册关于员工旷工这块的处理是怎么样规定的呢!
作者: lucky236    时间: 2010-11-19 14:16
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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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怪咖    时间: 2010-11-21 00:37
扣一个月月薪 太狠了,  旷工几天 就扣几天工资, 或者没有全勤奖.  不能全扣啊,  员工工作了多少天  就给人家多少天的工资,    这种制度容易引起“叛乱”
作者: 活跃在东方    时间: 2010-11-21 15:13
不知這公司怎么操作的,既然員工曠工不辦理手續,可以不發給員工工資;第二個就是員工都走了,怎么還會有年度績效呢,難道是考核后年初曠工的;其實員工手冊可以這樣寫:累記曠工3日按自離處理,其它內容就省了,免得讓人看得過分。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26 20:00
直接规定旷工3天以上就让员工走人,还要什么年度考核啊
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0-12-29 20:22
 话说,这句是我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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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u/ \3 F4 V" ^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n; f/ J( J8 y$ z;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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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知道 ,这个百分之二十到底出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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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 N7 ^/ N& M( c因为公司之前处理过这样的一件事情,我打电话去12333问了。只要公司有证据说,员工旷工并且未提前申请离职, 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扣除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所以我有点晕!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0-12-30 10:13
据说不合法。
作者: 半边猎人    时间: 2010-12-30 11:01
制定这样制度的HR自身是否会受伤?
作者: chengxinhong123    时间: 2010-12-30 11:03
这种员工手册都能制定出来,实在佩服!
作者: chengxinhong123    时间: 2010-12-30 11:03
要是放在15年前还可以!
作者: langxin    时间: 2010-12-30 11:13
我是劳动者 看到这样的规章制度扭头就走 太寒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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