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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如何处理?[91楼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11-22 00:18
标题: 员工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如何处理?[91楼解答]
实践中,由于员工的个人原因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企业动辄扣除员工一半甚至全额工资,因此发生的争议业不断涌现。那么对于由于员工个人原因而导致企业遭受的损失,企业是否需要赔偿,具体如何赔偿?我们先看几个例子:

例子1:张三是A公司司机,某日张三在送货途中所驾驶的公司车辆撞上横穿马路的李四,张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逸,后被接到群众报警的交警查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四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等人身伤害赔偿费用12万元,经过交警部门调解,A公司向李四支付了全部的赔偿费用。A公司已给张三驾驶的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但保险公司因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法拒绝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于是A公司以张三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错为由,要求张三承担事故给A公司造成的12万元的经济损失。张三则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单位承担,拒绝承担责任。

例子2:王五系B公司员工,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要求,在某次工作中受伤。B公司及时进行了救治,花去医疗费4万元,王五的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王五提起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裁决赔偿5万元。B公司认为王五违章作业给B公司造成九万元经济损失,要求王五赔偿总损失的50%,即4.5万元。

例子3:马六是C公司的财务人员,因经济运营需要港币,C公司要求马六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马六与另外两位同事一起持15万元现金支票到银行取好款,然后至公司附近某银行外与黄牛进行私下交易。黄牛在验看人民币真伪后,让马六等人原地等候他回去取港币,却不料一去不见踪影。马六等人因联系不到黄牛只得回到公司,却诧异地发现手里的人民币已经老母鸡变鸭,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冥币。马六立即报案,但案件却没有侦破。C公司认为马六事情没有办好,还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马六全额赔偿。马六不服,认为事情是C公司要求她办的,况且她还要求两位同事一同前去办理。受骗上当是她无法控制的事,她自己没有过错,C公司不能要求她赔偿这笔损失。

例子4:赵七通过应聘,被D公司录用。之后,她接受了岗前培训。并很快被安排在包装岗位,主要负责从生产线上,将生产完毕的瓶装成品取下,装入包装用的纸托中,这一过程被称为抓瓶。而产品在装箱前,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在瓶体上贴标。两道工序衔接紧密,赵七所在的生产线在贴标机的下游。某次工作中,正在抓瓶的赵七突然发现,上游贴标机出现了问题,而贴标机手却不知去向,许多瓶子经过贴标机后,并没有被贴上标签。她来到贴标机前查看,发现是机器被多余的标签卡住了。为让机器正常运转起来,赵七伸手想拨掉上面多余的标签。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赵七的左手食指被卡进了机器里。听到喊声后,工友们立即断电停机。随后,赵七被送到医院。经过仲裁、诉讼途径,赵七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一切似乎就此完结了,可这时,D公司却以停机造成损失为由,将赵七申诉至劳动仲裁,同时提出了6万余元的经济赔偿请求。D公司在起诉时称,事故发生后,公司不得不停机两个半小时。在停机期间,其中仅延误生产的成品就达3.2吨、直接经济损失近4万元;停机导致滞留调配酱报废3.2吨,损失1.8万元,加上其他的损失共计6万余元。公司明确规定,每个人只对自己的岗位负责,而且赵七根本不具备修理贴标机的技能。虽然对其受伤深表同情,但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她应当承担。赵七表示,自己完全是出于好心,怕耽误工作影响生产,才这样去做。况且,平时自己也见过贴标机手如此处理过同样故障。自己在D公司工作,每天工资仅有40元,如果要赔偿,实在很委屈

请大家积极思考并作出自己的解答,当然,回答还可以见到安爹的隐藏内容,哈哈,这次安爹又隐藏了什么炸弹呢?想看吗,那就思考后解答吧。

这首歌是星期日开车的时候,无意在收音机里第一次听到的。
当时听了觉得很凄凉的感觉。
回家看了这首歌的歌词后,感慨万千:如果一个男人,有女人如此,夫复何求?如果一个女人爱一个男人,如同歌中唱的那般,只求今生来世与之相伴,这个男人是何等的幸运和幸福啊。
女歌手那传神而动情地演唱,讲述了一个悲凉的故事:一位痴情女子,不求时刻伴随所爱的人左右,但只要爱人想起了,需要了,那么只需一个微笑,一声轻唤,一定会义无反顾地陪在他身边,就像他手上的那支烟,静静地为他地燃尽一生,也无怨无悔。女人如烟,每一度的燃烧,都是一曲生命的乐曲和悲歌,投入一次,芳香一次,光焰一次,也毁灭一次,等到这烟丝尽了,烟灭了,化身成灰也不忍远离爱人左右…
这真的是一首很能触动安爹心扉的歌。
在深夜里,点燃一支烟,闭着眼睛静静地听着这首歌,就像在安爹平静的心灵湖面上划过一丝微风,引起涟漪一片,在心灵的最深处蔓延……


http://www.muzhen.net/Files/music/danqu/%C5%AE%C8%CB%C8%E7%D1%CC.mp3


《女人如烟》
那天你用柔情将我点燃
我开始变成你手中的烟
你轻轻地将我含在唇间
我的身姿弥漫了你的眼
你漫不经心燃烧我的生命
我也心甘情愿做你的烟
也许你不经意的一个微笑
我就义无反顾地来到你身边
你说过今生与烟为伴
你说过女人如烟你已习惯
你说过聚散离合随遇而安
可我来世还要做你手中的烟
想我了就请你把我点燃
任我幸福的泪缠绵你指尖
化成灰也没有一丝遗憾
让我今生来世为你陪伴
那天你用柔情将我点燃
我开始变成你手中的烟
你轻轻地将我含在唇间
我的身姿弥漫了你的眼
你漫不经心燃烧我的生命
我也心甘情愿做你的烟
也许你不经意的一个微笑
我就义无反顾地来到你身边
空气中寂寞在悄悄蔓延
就算我化为烟雾也不忍离散
好喜欢你疼我说笨蛋噢乖
我知道我的感觉无法改变
想我了就请你把我点燃
任我幸福的泪缠绵你指尖
化成灰也没有一丝遗憾
让我今生来世为你陪伴
让我今生来世
为你陪伴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11-22 00:3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0-11-27 09:17 编辑


作者: 醉蝶舞    时间: 2010-11-22 03:43
歌词是挺感人的,但激情就如同一首歌,不同的时候会喜欢不同的歌,不同的歌词会适合不同的心境。
男人,还是不要这么感性的好。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1-22 08:01
安爸还是这么坏,不回复就不给看吗?对现在的粉丝我来说很残忍啊。

我认为这些都是个人因素比较大,应该可以向个人索取一定的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又不能超过工资的30%好像。

只为了看答案。

原来是广告,泪奔啊。

歌声挺幽怨的,触动了安爸曾经的心事?

感性的安爸,祝你今天开心。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11-22 08:04 编辑


作者: 幸福飞娃娃    时间: 2010-11-22 08:09
娃娃认为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就对员工行为没有了约束,企业相应损失会很多。

广告??!!!,安爸,你太狠啦

本帖最后由 幸福飞娃娃 于 2010-11-22 08:11 编辑


作者: 五自斋主人    时间: 2010-11-22 08:19
我就是想看一看答案同自己想的是否一样。
作者: 寂寞沙洲2008    时间: 2010-11-22 08:27
本帖最后由 寂寞沙洲2008 于 2011-11-3 10:05 编辑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需要,难免会把“扣工资”作为手段,要有效运用“扣工资”这个手段,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确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劳动者的个人行为和企业的经济损失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企业由于机器设备老化或其他客观原因产生了次品或发生工伤事故,就不能将损失分摊到员工头上进行扣除,此外,经济损失以及原因和损失的因果关系必须有依据和凭证,而不能靠感觉和推测来断定。

    2.劳动全合同里有扣除约定或规章制度里有扣除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扣除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没有相应的扣除规定,那么,企业无权临时决定“扣工资”,当然,如果没有约定或规章,事后的呀资员工同意的,也可以。

    3.20%的扣除限度和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的底线:
    每月扣除的部份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比较大的,注意多个月分摊,必须保证不能超过20%。此外,还必须保证扣除后,员工的工资依然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0-11-22 08:30
个人认为:员工个人违法行为应由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张三、马六;违章行为应由员工承担损失的一部分,具体比例可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如王五;至于出发点为公司利益而作出的非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是不应该要其赔偿的。
不知对不对,且看安老师答案
作者: zhaoyf    时间: 2010-11-22 08:37
听着歌,看案例的感觉很不错。
我觉得,企业应该为员工的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买单,企业本身就担负着对员工进行培训管理教育的责任
但是企业也可以依据员工在事故中担负责任的大小予以处罚,但这种处罚并不是全额或半额赔偿,任何工作都是有风险的,不能让员工去担负所有的风险,就如企业永远不会把所有利润都分给员工是一样的。
作者: 乖巧猫猫    时间: 2010-11-22 08:37
这首歌的旋律。。。安爸,难道这就是代沟?
很明显基本上都是由个人造成的,也要承担相关的赔偿吧,虽然说我们要站在员工的立场多为其考虑,谋利益,但是个人行为也不要太离谱嘛,瞎侃一通,实则是为了支持安爸

原来是广告?安爸。。。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0-11-22 08:39 编辑


作者: 不吃韭菜    时间: 2010-11-22 08:48
个人认为,应当有确凿证据证明是由于劳动者本人过错给企业造成损经济损失才可要求赔偿。并且支付标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每月扣除当月工资的20%,且必须保证扣除后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安爹,看回复就知道你忽悠大家了。。坏了吧~~~~
作者: 等待之外    时间: 2010-11-22 08:56
没想到安爹如此感性
作者: zixi040111    时间: 2010-11-22 09:10
顶~~~~~

作者: 含泪鱼    时间: 2010-11-22 09:15
性情中人~
作者: kenny1977    时间: 2010-11-22 09:31
我是来听歌的,顺便拿案例当茶点~
作者: 蚂蚁的毛毛    时间: 2010-11-22 09:46
不太了解,来看看大家怎么说的
作者: 叶落秋临    时间: 2010-11-22 09:51
先回复了,看看答案先
作者: 叶落秋临    时间: 2010-11-22 09:53
看到了隐藏内容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0-11-22 09:59
首先 超级喜欢这首歌 以前经常听 呵呵谢谢安爹让我回味哈
其次 案例分析我来看答案的,总之,我认为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金额巨大,可适当承担责任,作为对员工的约束。
作者: 怪咖    时间: 2010-11-22 10:01
我想好了我的答案, 先看看神秘隐藏的内容....
作者: mayzhanglei    时间: 2010-11-22 10:10
i want to have a look of the answers

作者: 幸福回味    时间: 2010-11-22 10:19
安爸的案例实在太经典了。
觉得案例1、3两位员工应该作出赔偿。
张三出现了交通事故,没有按照相应的措施处理,他应该全额赔偿。
马六因为没有按照正规流程办理财务手续,其他人应该是做为陪同,而他是作为主负责的,
所以他应该承担这损失。

案例2、4应该酌情赔偿损失。
如果在生产前有相关的安全培训记录,并将相关的责任说明。
出了问题,理应做出相关赔偿。

看安爸隐藏了什么。。。
作者: 资源管理    时间: 2010-11-22 10:21
学习下,
作者: laken    时间: 2010-11-22 10:37
安哥的案例經典哦....
案例1: 張三需承擔全部責任,出交通事故也可以說是不正常的正常,但因為其逃逸造成的性質及後果是不一樣的。
案例2及4: 員工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工傷條例規定的很明確了:在工作中不管是有意或無意造成傷害都屬於工傷,所以得按工傷條例運作了。
案例3: 如果馬六是私自跟黃牛兗換外幣,則馬六負賠償責任的,如果是C公司授意馬六這樣做,馬六不用負責任的!
當然,公司若要從工資中扣除員工的賠償金額,則每月扣除金額不能超過員工本人工資的20%,且工資扣除后不能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作者: wangjianhr    时间: 2010-11-22 10:39
如因员工个人操作不当,但出于非本意或故意的行为。企业要求追溯赔偿比较难。根据金额大小,较小的一般员工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较大金额一般先采取初期的沟通协商,认定主要过错方,适当赔偿部分金额。

最难的是员工既不承认,而后企业得到法院支持后也赔不出钱。
作者: 雪吹西门    时间: 2010-11-22 10:40
恩,这几个案例都有特殊性,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先看看答案,再印证自己的想法!
作者: shunlinux    时间: 2010-11-22 10:44
服务周到,还有音乐。
我认为首先要有标准,界定范围。
再次是让员工知道。特别是新进人员。
作者: 影儿84    时间: 2010-11-22 11:01
让我好好想想呀
作者: 旭日弘博    时间: 2010-11-22 11:05
听说是广告?
作者: 臻真祯    时间: 2010-11-22 11:26
应该让员工承担损失,嘿嘿,理由还没想到,来看看答复。
作者: aininganning    时间: 2010-11-22 12:01

上面的几个案子,员工不按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或者员工按公司要求或规定造成损失的或者员工没有做其岗位应该做的事情而造成损失的都要区分对待,要量情量事而行,想听听高手的意见

作者: 悲情叟    时间: 2010-11-22 12:21
个人认为:
1、张三需要负全责,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在此大前提下,除了赔偿公司损失外,还要承担肇事责任;
2、王五应该不用赔偿,既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就按工伤处理执行即可;
3、和黄牛交易是违法行为,如果是公司授意,就不需要赔偿,如果是个人行为需要赔偿损失;
4、如果上岗前有过类似岗位培训以及职责界限的话,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但是针对日薪40元的人来说,要有个合理限额,个人感觉如果从公司整体出发,免予赔偿会更好。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0-11-22 12:50
1,第一个案例中张三属于交通事故全责且事后逃逸,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2,王五系工伤,虽然王五违反操作规程,但是企业要求的是医疗费及仲裁承担费用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3,马六作为财务人员,理应知道换取外汇应通过银行等合法途径,而不应通过非法途径兑取外汇,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马六赔偿。
4,赵七虽然是工伤,但是因为其违反了企业的操作制度导致停工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作者: bwwr    时间: 2010-11-22 12:56
既然开公司就要多担待点,既要享受员工的剩余价值也就要承担员工失误的风险才公平。就像例4中员工虽然看似违反规定但是一是为保证自己工作运行二是现场没有防错措施。单位职责很不厚道。
作者: hp    时间: 2010-11-22 13:01
价值观的传递,我们要鼓励什么、禁止什么?最终得到什么。


作者: hare0337    时间: 2010-11-22 13:14
这么感性的安爸!法律面前可不讲什么感性哦···呵呵!回复看结果··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0-11-22 13:16
学习 学习!
作者: jojohile    时间: 2010-11-22 13:25
所有案例中,需要员工承担的赔偿费用,必须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提前约定,并经过民主程序,且扣除的赔偿金, 不得超过员工本人工资的20%,且扣除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可以逐月扣除直至达到赔偿金数额。

作者: 玉梨    时间: 2010-11-22 13:27
学习学习,呵呵,听着音乐差点睡着了,这几个案例好像都是员工的过错啊
作者: 小张张    时间: 2010-11-22 13:34
飘过~~~~~~~~~~~~~
作者: brainbow123    时间: 2010-11-22 13:50
我喜欢这首歌的歌词,写得很不错。我 觉得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写进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里,每月扣款不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并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
作者: xzll801205    时间: 2010-11-22 13:51
看答案吧
作者: 逆流北上    时间: 2010-11-22 14:09
先回答案例一:

1.张三应当依法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例中,A公司的损失本可以通过保险来进行补偿,但因张三逃逸行为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所以可以认定为张三因“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张三应当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张三应该承担的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部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公司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同时也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如果A公司和张三的合同到期,或者直至张三提出辞职,张三仍未支付完赔偿金。则公司可以依据《民法通则》要求张三支付剩余赔偿,张三据不支付的,公司应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此条我没有找到相关条款或案例,但这种情况恐怕是日常操作中很常见的,所以还请安爸详细指点解决方法)。
本帖最后由 逆流北上 于 2010-11-22 14:11 编辑


作者: tianlaishenche    时间: 2010-11-22 14:22
这方面我还真是要请请教了,之前都没怎么接触员工赔偿这方面的呢。。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0-11-22 14:22
无解......

作者: 刘卫    时间: 2010-11-22 15:02
没遇到过,看看
作者: 奔奔兔@run    时间: 2010-11-22 15:04
菜鸟,历练中!
作者: y2691691    时间: 2010-11-22 15:59
好帖。收藏学习了
作者: 逆流北上    时间: 2010-11-22 16:09
例子2:王五系B公司员工,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要求,在某次工作中受伤。B公司及时进行了救治,花去医疗费4万元,王五的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王五提起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裁决赔偿5万元。B公司认为王五违章作业给B公司造成九万元经济损失,要求王五赔偿总损失的50%,即4.5万元。

回答:

1.王五在工作中受伤根据相关法律应该认定为工伤,B公司支出的9万元属于员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点规定,除犯罪或自杀行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
2.B公司给王五支付的相关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等费用应该完全由公司承担,即公司不能要求王五承担部分费用。
  因为,工伤赔偿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无论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案例中的B公司不能因为王五在工伤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而免除全部或部分的工伤责任。



3. B公司可以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王五的违规操作进行相关处罚。
   如满足以下三点,B公司可以对王五进行相关处罚:
   A.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安全规定;
   B.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违规操作的相关处罚;
   C.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且员工知悉。
  
     个人答案,欢迎安爸和各位高手指正。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11-22 16:21
例子1    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司机,张三送货当然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张三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抢救伤者,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事实并由此给公司带来损失。而这一后果是因为张三造成的,其理应承担由此为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例子2我国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即可认定为工伤,而无需考虑员工的过错与否。但是也应当看到,因员工个人操作失误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的工伤,在员工个体受到伤害的同时,也会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案例中,如果B公司履行了安全规程教育或培训的职责,在履行完对王五工伤义务的同时,也可以对王五进行相应的处理,追偿经济损失。
例子3.这个案例看过了,论坛里面发过,马六应当承担部分损失。
例子4.赵七的行为是出于公司角度的考虑,因此,观念上或者思想上,赵七应当得到肯定,但其不懂操作规程,造成工伤的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公司既然有明确规定,每个人只对自己的岗位负责,那么赵七的标准工作流程应当是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处理。但考虑到赵七的动机,不建议其完全承担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公司也应当进一步对此种行为进行规范,避免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等着看安爹的答案。
作者: 智慧树1984    时间: 2010-11-22 16:23
案例一:司机不应该逃逸,出了问题如果正面解决,公司还可以得到20万的意外赔偿险。所以,我认为公司应该赔付受害方12万,但是司机也要因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公司可以罚其一定数额的罚款,具体的我也不好裁定;
案例二:王五确实是违返安全操作规定,只能按公司相关违反处罚条例执行。但是也确实是因工负伤,所以企业要付医疗费,也要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案例三:财务人员有一定责任,至少应该检查一下钱是否被掉包,因为这样的事电视上经常有,所以他们应该具备起码的防范意识。至于被骗,也不能全怪他们,这需要公安部门侦破后找黄牛赔付。财务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即可;
案例四:该员工的行为和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处理方式有点不当,如果他及时找相关负责人报告此事,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公司的处理方式也不对,顶多是违反公司规定,处以警告处分就可以了。
这些只是我的个人看法,不一定对,请教正确答案!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11-22 16:36
受邀来答题:
先看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简称《赔偿解释》”)的第八条和第九条: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由上法条可以看出,案例中的张三有重大过失,甚至是违法(事故逃逸)应当承担全额的民事责任。

第二案例:王五的工伤,因工伤是遵循不过错原则,即不管用人单位有无过错,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根据王五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而免除责任,公司应当承担王五工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和各项经济补偿金)。

第三案例:马六违反了公司的规定(私自改变兑换的交易方且未经公司确认同意),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公司把损失全部向赵六追偿,因数额巨大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第四案例:工伤是指“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的伤害”,此处的“工作”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一般情形下单位指派同意的工作,也包括特殊情况下非单位指派、同意的工作。这主要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主动进行的工作。可见,赵七的工伤认定没有疑问。但是其受了公司的岗前培训,公司明确规定了每个人只对自己的岗位负责,而且赵七根本不具备修理贴标机的技能。所以,对于赵七只能在感情上表示同情,其应该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0-11-22 16:38 编辑


作者: 快乐交友    时间: 2010-11-22 17:04
案例一、张三肇事逃逸,有明显过失,应承担赔偿12万元责任。
案例二、王五违规有无明显证据,如有可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如无,免谈!但王五的工伤事宜应按《工伤管理规定》处理;
案例三、马六与两位同事擅做主张造成公司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赵七无违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帝联Roy    时间: 2010-11-22 17:28
      安安,不好意思,一直在忙,现在才有空回复。
      3个案例的情况都不一样,但大致为2个问题:
1、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企业或第三方损失的,企业是否需要赔偿?
2、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企业或第三方损失的,员工是否需要赔偿?

      第一个案例:员工违章驾驶,造成第三方损失,企业已经进行了赔偿,那么员工是否需要赔偿?我的回答是,需要赔偿。
      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二个案例:员工违章操作,造成企业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我的回答是,需要赔偿。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个案例:员工由于“无知被骗”,造成企业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我的回答是,需要赔偿。
      员工被骗虽然不是员工故意造成单位或第三方损失,但仍属于员工过错,因此处理方法适用于第二个案例。

      接下来,如何赔偿?是不是可以一次性扣罚?我的回答是,不可以,甚至不一定需要赔偿。前面我已经阐述过了,只要属于员工过错造成企业或第三方损失的,员工或(与)企业都须付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还要考虑到很多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技术操作规范、安全流程等是否有书面文件存在?
第二、以上文件是否经过与员工或工会协商,经过民主合法程序通过,并公示?
第三、用人单位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失?
      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那么就属于举证不足的情况,单位会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如何赔偿也是有讲究的,并非企业想怎么扣就怎么扣: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还是第16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另补充一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废除,已无效。

      快下班了,写的有点匆忙,稍后再补充。


本帖最后由 帝联Roy 于 2010-11-22 17:35 编辑


作者: yexiaozi007    时间: 2010-11-22 17:34
学习一下。

作者: 残夜听雨    时间: 2010-11-22 17:36
顶六楼
看案例 张三、王五、马六都有责任,要扣的话也要进行协商,不可能一次扣除,而每个月也不能超过20%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度
至于赵七,她并不是停机的直接负责人,最多就是有一部分责任,而且视其情况不应当由她来承担责任,因为她的初衷是保证产品的正常生产。
有没有什么提示呀 比如说哪个法律里有说明的咱法律有点白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11-22 17:41
案例一:张三开车送货,属于职务行为。但撞人后驾车逃逸,就不能算职务行业了,而是属于违法行为。因其违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张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张三赔偿12万元的损失。

作者: 梓妤    时间: 2010-11-22 17:44
涉及员工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真的还是头痛
每件事情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结果都是不一样的
我们目前是这样做的:
如果因为没有遵守公司已有的流程制度导致,一般罚款不会超过其工资的20%;但是该员工或部门三个月内没有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罚款会退回;
如果是驾驶员在外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仍然存在的损失,公司承担30%,员工承担70%;
如果是公司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公司承担损失。
具体的,像安爸列的这些,需要碰到具体情况具体解决,还真的没有规定到这么细呢。
作者: 晓帅    时间: 2010-11-22 18:14
对劳动法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清楚,先看下隐藏贴!
作者: 枫中微露    时间: 2010-11-22 19:08
王五确认为工伤,根据无过失原则,其后果全部由公司承担,
张三马六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个人需承担民事责任,且公司开除此员工。
赵七因出日好心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是由于其受过岗前培训,对自己的职责应该是很清楚的且没有修理贴标机的技能,因此属于违法公司规定,可以要求其赔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每月扣除当月工资的20%,且必须保证扣除后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个人意见,等安爸的答案!
作者: 懒人王    时间: 2010-11-22 19:34
一.规章制度要明确由员工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员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员工的赔偿额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工资扣除赔偿额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fengling27    时间: 2010-11-22 20:02
1、如果确定是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还是需要赔偿的,
2、如果损失较大可以分月从工资中扣除,但是必须要保证20%的扣除限度和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的底线。

    每月扣除的部份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比较大的,注意多个月分摊,必须保证不能超过20%。此外,还必须保证扣除后,员工的工资依然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未之区域    时间: 2010-11-22 20:07
有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办;
没有的就协商解决咯!
作者: laken    时间: 2010-11-22 20:17
回复 24楼 laken 的帖子


安哥: 錢已收到,謝謝啦,呵呵...

作者: feiyingfyfy    时间: 2010-11-22 21:49
我是来看广告的!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0-11-22 22:03
先要看一下隐藏内容。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0-11-22 22:28
对安爸没有安全感啦,最近老使坏!只要是工作中出现的工伤,企业一定要承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单位推不掉的啦!其它的看安爸答案。不过我想呢,安爸也没有答案,答案就是忽悠我们,哼哼!!
看看哈~
作者: 蓝旗人    时间: 2010-11-22 23:38
四个案子虽然情况不同,但是道理基本一样,都是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流程而给公司导致损失的问题。

我对劳动法可能理解不是很细致,但对这几个问题我觉得都可以分开来看。
1、事故本身都是因公导致,损失不应该由员工来承担,而应该由公司承担。因为这些事故的发生不是员工出于个人私利动机而发生的,只是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过失责任。
2、员工因过失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这点公司应该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比如造成损失多大的额度,罚款多少、给予停职或辞退什么的,这些应该在员工进公司就公布。而不应该让员工仅仅从金钱角度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作者: 萧然1983    时间: 2010-11-23 09:58
以前总是咨询法律顾问 自己在这方面的思考也少了
现在还是需要自己去分析思考,我们做人事工作 就是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及防范企业损失,这里的企业损失就是工作失误及意外工伤,导致的费用支出,所以首先是要规范员工的管理,在公司制度中明确各种工作失误的惩罚条例。
  
作者: 方外之舟    时间: 2010-11-23 10:18
大略看了一下案例,浏览了前几页的回复,发现高人辈出,案例分析法律条款引证,无不深入翔实,好好学习了。闲着无聊,换个角度乱说两句,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供大家参考。

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当事人,即使对同样的问题也会有不同的态度和方式(何况不会有完全一样的问题)

几点假设:
1、“我”所在的企业发生了这些事,且企业较为正规健康(至少几十人以上规模,拥有一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固定资产特别是现金流充沛);
2、“我”是HR经理
3、事故已发生,“由谁解决”、“如何解决”未定
如果不符合以上几点假设,解决起来某种意义上说或许更“简单”

问题发生了,“如何处理”-----或许也可以叫“如何解决”
切记,我不是要处理某个人,我是要解决这件事-----即所谓的“对事不对人”

解决这些麻烦事,有可能要受到四个方面的影响:一、法律法规;二、企业文化;三、个人价值观(“我”的价值观);四、第三方态度(老板态度、当事人态度、其他相关人态度等)
这四个方面很多时候有关联交织,互相影响。
一、法律法规
逆流北上、TOHEY、帝联Roy都有回答,很佩服他们的认真,我是既记不住也懒得查,哈哈。
我们是法制社会,问题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很简单,不是么:)
当然,我们现在更是一个和谐社会,为了和谐,我们不得不以法律(以及其他一切我们控制不了的东西)为准绳,适当的进行一点点“变通”以便“为我所用”。
那么,把法律上的问题交给公司的法务部门或者你的同事、下级,请他们查询详细的法律条款,并由他们作出解释及建议。(注:1、该推给律师的工作一定要推给律师,你是HR经理,不是法务部经理,更不是法律顾问;2、如果你真的很强大,很精通,就当我没说)
二、企业文化
很虚的东西,但他的影响无处不在,与公司大小无关。企业文化是老板或企业历史积淀形成的,只要在这个企业,解决问题的风格一定要顺应符合而不要与之冲突。如果不了解,看看公司在一些小问题上是如何解决的,也可以通过与上级或资深员工侧面沟通进行深入了解。
三、个人价值观
如果您没有成型的个人价值观,可以跳过本条内容
“我”的价值观是什么,“我”对这件事的看法及判断是什么(虽然很多时候是无用的或非决定因素的),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的处理方式是与个人价值观基本相符还是存在严重冲突?“依常理推断”的法律是否能体现应有的人性及人文关怀。
尽量不要与自己的价值观背道而驰,很多时候,无法回避但可以选择。
四、第三方态度(老板态度、当事人态度、其他相关人态度等)
老板(上级),不用说了,靠他吃饭,胳膊拧不过大腿,可以引导他,没法领导他,不违背你的原则及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听领导的话吃饱饭
当事人,在发生这些问题时,他做出举动的出发点是什么(为公司?为自己?),是否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是否有所醒悟,是否积极主动的在挽回,都要考虑。客观出问题、主观找原因
其他第三方,例如当事人同事上级、家人、乃至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适当参考

如果法律是十分十分健全的,制度是百分百分完善的,执行上也是完全可以落实的,那么这些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在以上这些继续完善的过程中,如何更好”于情于理“的解决问题,或许就是HR深化提升的价值。

想到哪里说到哪里,居然写了不少废话:),其实并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多是一种思路吧。最后提醒一下啊,员工做“错”了事,不一定要将其放在“公司”或“我”的对立面上,执行制度(处分)与人文的关怀都是不可或缺的。 本帖最后由 方外之舟 于 2010-11-23 10: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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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仔细看了一下楼主的命题、案例,发现--------------------------------------------我跑题跑得很厉害,哈哈
让各位见笑了..............

本帖最后由 方外之舟 于 2010-11-23 10:26 编辑


作者: cdhghr    时间: 2010-11-23 12:37

作者: 柳絮轻舞    时间: 2010-11-23 13:41
我就是来回复的
作者: anchortools    时间: 2010-11-23 15:15
我对安全法律也不是太懂,说一下我的愚见:
一、例1:张三应该对自己的责任负责,理由是张三自己违规在先,张三出了交通事故不是他的错,是为公司办事,但错就错在出了事故后。如果张三先报警、抢救李四,再与保险公司备案,公司也就不会损失20万。所以这是他个人行为应该对个人行为负责。
二、例2:我认为王五不应赔偿50%,就算王五违章作业也应该按照公司相关的管理办法(规定)赔偿,即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公司造成XX的损失,应赔偿XX元的标准来执行操作。
三、例3:马六应该赔偿,这完全属于她个人行为,公司委托她办事,可她私自与“黄牛”交易,也是不按正规程序。受骗上当她是无法控制,可是却可以避免。
四、例4:如果公司有明确规定,应赔偿。有句话说好心办坏事,力不能及就不要逞强。


谨代表我的观点。如有错误请大家纠正。
作者: 雪123456    时间: 2010-11-23 15:50
歌有点忧伤
作者: johnny2win    时间: 2010-11-24 08:58
没想到当律师的安同学还有颗异常柔软的内心 哈哈!
根据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下列条件:(1)须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并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的,不构成侵权行为;对于非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若存在免责事由,也无需承担责任。

作者: rensh    时间: 2010-11-24 11:39
想看看答案学习下
作者: rensh    时间: 2010-11-24 11:43
原来是先开开味,期待。。。。。。大餐
作者: zhhnlinda    时间: 2010-11-24 11:53
先收藏,然后, 慢慢思考后再作答.
安安爸的贴我一定会跟的,因为...呵呵,给分高啊!


作者: zhhnlinda    时间: 2010-11-24 12:04
回复 78楼 zhhnlinda 的帖子


    原来是这样,呵呵~~,忍不住看了一下隐藏的答案!
作者: 老蔡一碟    时间: 2010-11-24 12:50
不懂      抱着学习的心态    看看答案学习下   不要嫌弃我笨~!
作者: amytr9958    时间: 2010-11-24 13:17
呵呵 了解了解
作者: 银松    时间: 2010-11-25 00:03
太忙,心绪有点乱(不是理由理由),以后抽时间再学习。但享受了安爸分享的音乐。谢谢!
作者: jhzhuzy    时间: 2010-11-25 07:44
谢谢分享
作者: 海娜    时间: 2010-11-25 09:49
1、员工在上岗前,企业应该进行该岗位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对与岗位相关的其他工作应注意哪些安全事宜予以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上岗;员工手册中列出员工对违规操作需要承担的责任,上述两项均需员工签字确认。
2、企业在发生文中所述案例事故时,有上述前准备工作,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上述准备工作,企业要承担责任。

作者: livin816    时间: 2010-11-25 11:37
看看答案
作者: 一直在路上    时间: 2010-11-25 12:00
员工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发生,作为公司本身也有责任
作者: rouwanzi    时间: 2010-11-25 12:45
适合今天听的感人的歌,感恩节来学习,在此谢谢各位高人一年来奉献的见解,谢谢安爸喽
作者: laken    时间: 2010-11-25 13:25
安哥: 期待你的貼子哦....
作者: 高酸奶    时间: 2010-11-25 15:10
我非常想知道答案,谢谢
作者: 蓝孩    时间: 2010-11-25 15:32
案例很经典,也具备代表性!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11-25 15:39
近期比较懒惰,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写新帖子,就把其他专业人士对这4个案例的分析说一下吧(该4个案例都是网络上的案例):

案例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结合本案的事实,A公司的损失本可以通过保险来进行弥补,但因张三的逃逸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张三对给A公司造成损失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企业的做法引起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反对企业的做法。理由是:王五虽然违章作业,但不是蓄意违章,属于工伤,是工伤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企业的做法实际是减少王五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而且是工伤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观点认为:企业的做法应予支持。理由是:王五是工伤该享受工伤待遇没有异议,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王五也应对自己的违章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上的无过错原则并不等于对事故的发生职工没有过错,只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因其过错减少工伤待遇,但是既然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过错不承担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更不利于企业的安全管理。
有人认为让工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1、《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规定现适用于所有企业)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3、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地第 十六 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
从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如果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的工伤事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求违章职工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在职工承担责任时应考虑责任大小,职工违章事故中企业总是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根据实际情况,让职工在不超过50%的比例承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应当注意:1、在职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的事故中企业是否制定有或执行有明确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2、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职工赔偿的规定或约定?3、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职工知悉?
解答人是支持第二种观点滴。
案例3: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马六私自买卖港币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马六私自买卖港币是受单位指派,交易过程中为防止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其在主观上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4:焦点1:因为自己失误,而给单位带来六万余元的损失,受伤的赵七到底该不该承担?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建忠:用人单位的损失是否要工伤者承担,主要看赵七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以及主观上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赵七的行为显然并不违法。同时,她的出发点,只是为确保机器能正常运转,而非一己私利。作为普通员工,她也没有能力预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后果。所以,综合看来,我认为她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仅仅是一般过失而已。所以,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责人郭崇连:如果赵七的行为,真的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我认为,即便是出于好心,她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不过,即便企业追究其责任,也应当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不能把所有责任都归于劳动者。否则,今后劳动者的积极性将可能受到影响。赵七的做法或许欠妥,但毕竟是为企业利益着想,如果处罚过重,对其他员工来说,一旦再遇到类似情况,即便是力所能及的问题,也不会积极主动处理了。对企业来说,损失可能会更大。
  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张志河:就本案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受伤的工人赵七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至于该承担多少,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来划分。
  客观的讲,赵七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好的,是为了避免因机器故障,而给企业带来损失。但如果D公司的确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串岗行为加以禁止,那么赵七的做法,无论出于何因,也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赵七明知自己没有处理贴标机故障的技能,而擅自处理,这已经在主观上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但按照赵七的说法,事故当天,机器多次发生故障,食品厂就应积极修理,可实际却没有这样做。结合赵七善意的想法,我认为她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焦点2:如果因为赵七自身原因发生工伤,并导致生产事故,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利进行索赔?
  张志河:我认为得视情况而定。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仅仅是一般过失,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如果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就必须要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向其索赔。但现实是,区别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总会以主观判断为准,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两者加以具体区分。这也成为案件处理时,争议较大的问题。
  李建忠:我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权利索赔。
  还是刚才的观点,赵七既没有违法,也没有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仅仅是一般过失。目前,对于劳动者存有一般过失导致企业损失,企业能否追偿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郭崇连:企业当然有权索赔,它也是靠利益生存的。
  赵七虽是一片好意,但她并不具备处理故障的技能,也没有把握能把问题处理好,纯属好心办坏事。但损失不会因为是好心,就不存在了。我还是建议以教育为原则,对这种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罚。


    焦点3:用人单位在赵七发生工伤后,其索赔的权利到底如何行使?
  张志河:用人单位的索赔权利,可以在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下,采用不同的方式维权。
  因为故障给用工单位带来的损失,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以,我认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同时,劳动者的行为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李建忠:我部分同意这种观点。
  现实中,如果不存在劳动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劳动者适度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一旦劳动者不在这个企业继续工作了,企业的索赔就会落空。但企业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法,本身更多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应当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这种关系是不对等的。企业追偿,可以通过民事侵权的法律诉讼来解决。
  郭崇连:我认为,在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时,应始终本着一个原则: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既要保护劳动者利益,也要兼顾用工单位的利益。只有这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我所接触的此类案件中,不少人在受了工伤后,纷纷选择离开原单位。自己受伤的同时,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了。
  我认为,用人单位索赔权利的实现,应当在留人”“留心的基础上实现。把人留住了,进行适当处罚,既惩戒了违规者,也对其他的员工进行了教育,同时也让人心服口服。

    焦点4:假设劳动者无视企业严格的规章制度,造成工伤并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而又无需为损失买单,那么,用人单位制度的约束力会不会被减弱?
  李建忠:用人单位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用人单位的损失让劳动者来承担,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另外,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劳动者完成,如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也不尽合理。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技能,加强安全培训和健全规章制度来减少因违章操作所造成的损失。
  郭崇连:我也赞同这种观点。
  应当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比如建筑工地会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如果有人没戴,而又没有发生事故,发现一次就会处罚一次。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又给企业造成损失了,就很少有人再追究工人的违章或违规行为了。但我觉得,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之后,企业还是有权对违规员工作出处罚的,这样做,就不会减弱制度的约束力了。
  张志河: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中,有时用人单位会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加以规范。
  如果违反了规定,用人单位便会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倘若劳动者因工受伤,这种处罚往往就不会再被追究。但这并不代表,只要劳动者是工伤,就一概无需承担责任,还得区别而论。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业而言,劳动者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更应成为自身安全的需要。虽然有人会认为,劳动者受到伤害,其本身就已经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再追究责任,过于冷酷。毕竟制度发挥作用的地方,才是管理最有效的地方。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11-25 16:02
安同学的这几个案例很典型,学习了。
作者: ceylon    时间: 2010-11-25 16:02
来学习一下
作者: skyforever    时间: 2010-11-25 16:50
远离纠结。
作者: 蓝瑟清香    时间: 2010-11-25 17:05
劳动保障法保护企业劳动者的权益,只要在认定工伤范围内,企业都要承担主要责任。与企业的相关制度抵触时,应与国家法律为本,赔偿员工损失。
作者: gwyeast    时间: 2010-11-26 08:45
太长了吧~~
简单点说,个人认为过失与故意损害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
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使用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但赔偿不超过20%什么的貌似已经作废了,具体现在有什么标准还真不清楚,望赐教;
故意损害应当适用民法,严重的甚至适用刑法,赔偿当然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公司也可以向当事人追偿,以上案例那位车祸逃逸的司机估计要倒霉了;

顺带说一句,工伤里面也有劳动关系责任和民事责任之分,其中涉及民事责任的赔偿额明显更高,但现在很多公司利用劳动者的无知和劳动机构的包庇(有些自己也很无知),逃避民事责任。
作者: 燕落无痕    时间: 2010-11-26 11:04
    既然是跟工作有关,应该在员工手册或公司管理制度中做出相应的说明,让责任及权利有一个明确说明,让员工知道他在工作中扮演什么角色,在工作中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有多少权益。
作者: bcsky    时间: 2010-11-26 12:39
关注一下。
作者: newgan    时间: 2010-11-26 14:44
多看案例多学习。。。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0-11-26 16:38
呵呵,支持
作者: le-tian    时间: 2010-11-27 08:20
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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