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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晚育津贴到底该怎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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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11-24 11:41
标题:
晚育津贴到底该怎么享受?
这两天在研读北京的生育政策,不研读倒好,越研读倒越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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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相应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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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天
;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晚育的增加
3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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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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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
30
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
,
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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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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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以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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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中的30天晚育假跟条例中的30天奖励假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一回事,那么规定中的规定应该是女方才享受,而到了条例中,又规定男方或者女方享受,岂不是享受人不一致吗?如果不是一回事,那是不是意味着女方是晚育的话可以享受120天假期,除此之外还有30天奖励假,而这30天的奖励奖如果归妻方享受的话,那岂不是有150天啦?但我好象从来没听说过北京同事可以休150天的婚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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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的产假跟晚育假分别对应有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法律上统称为生育津贴)。照理来说如果是女方休假应该就是女方享受的。但我在网上查晚育津贴时却发现男方也可以申领,而且实际操作中也有人用男方的名义申领过。如果这样的话,女方享受了晚育假,而且单位在其晚育期间也发了正常工资,如果用男方的名义申领,女方的单位是否有权拿女方的工资跟男方的晚育津贴比对,如果工资高于晚育津贴的话,女方单位是否可以扣留晚育津贴?因为规定中明确说明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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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以男方的名义申领晚育津贴而这笔钱又给到男方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女方在休完3个月产假之后就回来上班?即不给予其晚育假,这好象又跟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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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中,糊涂中。望各位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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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外之舟
时间:
2010-11-24 12:58
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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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此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0天,而不是增加奖励30天后的120天,规定和条例的意思应该是一样的但表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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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少本地不可以由男方享受或申领。”女方的单位是否有权拿女方的工资跟男方的晚育津贴比对“,这个暂且放开不谈,建议从“人力资源工作的目的是什么”上入手。如果不违法不违规没有给企业造成直接损失,何必与员工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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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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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参考
作者:
yuanai
时间:
2010-11-24 13:33
我24结婚25生孩子,在医保处拿4个月生育津贴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11-24 14:19
回复
3楼
yuanai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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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 U9 T. @/ `' Y0 y7 B
对的,没错,其实这4个月的生育津贴其实是由3个月的生育和1个月的晚育构成的。现在讨论的关键点之一是晚育那1个月你领了双份工资吗?即在享受津贴的同时单位还给你发工资。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11-24 14:22
回复
2楼
方外之舟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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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i, }* K i! h1 l
* m6 T% n0 O" b
呵呵,回方外之舟,发贴的本意只是为了弄清楚问题的实质,并非为难员工,在员工利益方面,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肯定是会考虑员工利益最大化。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1-24 15:24
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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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条例的本意,应该是指同一个30天假。但从文字表诉上看,又是属于不同的两个30天假。我是支持不同的两个30天假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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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这边都是不得由男方申请或享受。北京有这样的规定,最好还是让北京的相关部门来解释,我们说什么,只要和他们的解释不一致,都是没意义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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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上~~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0-11-24 21:13
发个福建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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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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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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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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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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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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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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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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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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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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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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