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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格格驾到    时间: 2010-12-1 15:29
标题: 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的问题
我单位有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们是否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 x$ o! a, B! ^+ e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规定合同到期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以这个问题比较纠结,如果不给呢,员工有可能会去投诉,如果给呢,员工有可能拿这张通知书做文章。另外通知书怎么写会比较好?如果在通知书上写上单位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下续签,并征求劳动者意见。最后我们又不想跟他续签了,这样可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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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jszhao    时间: 2010-12-1 15:42
按照正常程序,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的
作者: strongboy_1    时间: 2010-12-1 15:51
可以不续签,但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像这种情况只能跟劳动者沟通希望其自动离职。
作者: daijuanjane    时间: 2010-12-1 16:11
应该是要提前30天通知的。但在执行时也可以缓几天,在签订时和员工沟通好,应该问题不大的。不续签的确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建议最好是续签。如果后面又不打算任用了,可以采取调整岗位、调整部门等多种方式,尽量让员工自己主动离职比较好。要注意方式方法的。
作者: 格格驾到    时间: 2010-12-1 16:23
回复 4楼 daijuanjane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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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想再签订合同了,只是想在这个通知书上是不是有更好的技巧,让他们自己放弃续签的权利
作者: 坦克装甲    时间: 2010-12-1 16:24
知识就是力量啊
作者: 格格驾到    时间: 2010-12-1 16:24
回复 3楼 strongboy_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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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F' `& s, q6 A7 G    越沟通事情会越槽,他越会想要拿这笔钱,毕竟这是他个人利益
作者: 怪咖    时间: 2010-12-1 16:39
保持原来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员工不同意续签, 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
作者: 格格驾到    时间: 2010-12-1 16:50
回复 8楼 怪咖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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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 n- Z    知道,所以我想要的就是达到这样的目的,那有什么技巧吗?
作者: 氢天    时间: 2010-12-1 16:56
回复 1楼 格格驾到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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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_% \# Q3 W5 @    1、参照当地地方规定吧。上海合同到期终止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但是例如山东、北京是需要30天通知的。3 w& e6 M) F; p: O. @) T" P) z1 p
    2、如果怕提前告知其以后有其工作态度会发生变化有2种选择:a ,如果当地规定到期未提前三十日要支付代通金的那么可以通过花钱买放心来避免其给用人单位制造麻烦。b,其实提前30日告知其不续约,在这30日内仍然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其有不良行为的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处理,由不续约变成解除。
* U) m7 j* V6 U! C: S   个人比较倾向于b的方式,经供参考。7 M9 |0 k; @9 F. I( A
    3、到期不续约只看意思表示最终是谁做出的,即使你初期表示愿意续约随后又表示不续约的话,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是避免不了的。当然这里会产生另一个问题,第二次表示不续约的效力是否能够使第一次表示续约的效力时失效。9 B: w: V4 ?& V$ X) ~0 R/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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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氢天 于 2010-12-1 16:58 编辑 ( c2 o$ ?. ?, j$ z6 a" s! m!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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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氢天 于 2010-12-1 17:13 编辑 & }5 H+ O  g. Y. h+ ~( D7 {4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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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怪咖    时间: 2010-12-1 16:56
回复 9楼 格格驾到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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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 b5 b7 Y1 G0 Y    那先要看员工本身是否想要续签,  员工压根就不想走,  (不知道是不是第2次劳动合同结束.)你也没办法, 要不就降低劳动报酬,这样他不同意,就要支付经济补偿. 要不就以他不胜任工作调低他的工作岗位,  但要证据. 呆几天,就想走了  .  如果不是,  第一次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权可以不和该员工续订合同. 3 A6 M( c( _# g9 y+ k* G8 d

- q4 }. v& F/ M$ U, P. Q4 ~- i   我觉着这些都是下下策,  只要员工在这个公司工作过,  人家也没犯什么错, 给经济补偿是应该的,  换个角度思考一下, 让这个公司的士气长存吧; Z$ A% E* C- 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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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怪咖 于 2010-12-1 17: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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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2-1 17:15
1、在北京,有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须提前30天通知,否则将要支付代通知金。其他地方,暂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这边的仲裁,明确说:不用。 --- 至于没明确的要不要,我认为不需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0、44条。当然,这个不需要,是不需要提前30天,而不是不需要提前.....注意......* q4 j' }; U/ \& \! s! y; x4 J/ [
2、供参考:提前以询问续签通知书形式,书面询问员工是否愿意在维持原合同待遇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并指定员工填写签字回交时间,否则视为不同意续签。 --- 员工想,你想,就签吧;你想,员工不想,那你也有证据证明是公司维持原待遇情况下要求续签,员工不愿意;你不想,员工不想,那就好办;员工想,你不想,那也没什么,直接搭上问题3,没问题,给经济补偿金就是了。至于代通知金,北京要,其他地方仲裁一般不支持。
作者: 司马弓钦    时间: 2010-12-1 21:42
完善程序很关键
作者: 格格驾到    时间: 2010-12-2 09:01
回复 12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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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H8 C, g7 l   对,我也跟你的想法一样,只是到时候我反悔不想跟他续签了,这个节点上怕有问题,所以一直在困惑
作者: 格格驾到    时间: 2010-12-2 09:05
回复 10楼 氢天 的帖子3 v4 V% g* \+ p, s4 ~8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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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这里会产生另一个问题,第二次表示不续约的效力是否能够使第一次表示续约的效力时失效” 就是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惑,所以想咨询各位大侠们。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20 15:30
江苏是规定到期前30天要通知职工是否要与之续订劳动合同,四眼版主的办法倒是不错,但如果职工问,我要看单位的态度再说,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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