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上班期间自杀也算工伤,老板没法活了 [打印本页]
作者: 赵寒蕊 时间: 2010-12-3 00:44
标题: 上班期间自杀也算工伤,老板没法活了
【离奇案例】
陈某是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某日其被发现死于工作场所仓库内。经公安部门鉴定,陈某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死亡的。据了解陈某事发前不久出现过精神分裂症状,医生为其出具了七天的病假。劳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为因工死亡。
【各方观点】
该公司认为陈某是自杀身亡,对此公安机关已经得出结论。并且,陈某死亡当天及之前工作生活一切正常,不存在无意识服食农药或者误食农药的情况,因此认定陈某因工死亡缺乏事实依据。陈某系在工作中的自杀行为,不属于工伤。
劳保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公司仅能证明陈某在白天的精神状态正常,不能证明陈某喝甲胺磷时精神状态正常。结合陈某的精神病例,可以推定陈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无意识的状况下喝甲胺磷的。所以不能认定陈某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
【专家观点】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可以证实陈某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陈某确实有过精神分裂症状,并且在事发前不久又因病发到医院就诊,医生还出具了病假证明。公司明知陈某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保护义务。甲胺磷系危险化学品,公司未经审批,违规储存甲胺磷,并安排一名精神病人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显然未尽到劳动安全保护的义务,使得陈某的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据此可以认定,陈某系因工作原因死亡。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0-12-3 01:01 编辑 ) C2 B: v2 R1 f6 I
& H3 D# Q* ?' _+ C! l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2-3 08:03
据了解陈某事发前不久出现过精神分裂症状,医生为其出具了七天的病假。- J) W7 v. q2 d- i
8 \/ M' s P: s& r* t
出了这样的事情,公司除了倒霉,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不重视,人家明明已经得了这个病,出具过假条,还继续让他管理这个仓库,不是自己给自己搬石头砸脚吗?
! s6 d k ?* e' N" A) X p( ~# n) {% d& F4 `, ^
作者: skyforever 时间: 2010-12-3 08:25
这个案例真不错,谢谢分享。
作者: 嘿宝猪 时间: 2010-12-3 09:09
这个公司还真是~~~~~~无语了~~
作者: 菠萝味曲奇 时间: 2010-12-3 09:33
长知识了,谢谢分享
作者: thingcoming 时间: 2010-12-3 10:32
无语了。。。。。。。。。。。。。。。。
作者: krinin 时间: 2010-12-3 10:46
明显就是公司先发神经病嘛,都开出了病假而且还是精神病还不让他赶紧回去休假?明显是公司看人家成本低又不想另外找人顶替想占人家便宜嘛。
作者: 55992736 时间: 2010-12-3 10:50
很有启发
$ I. Y u- C3 u6 u$ l# |, v! _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职位安排上作出调整,尽可能地排除工作范围内对该员工构成潜在危险的物品和相关工作情形5 Z8 X! l/ w! Y) K/ @7 w
如果把这些事情做在了事发前,也许就不会有这起纠纷
作者: 九天红 时间: 2010-12-3 11:19
好心不能烂用。
作者: 骑猪嗷嗷飞 时间: 2010-12-3 11:29
公司在这类特殊病种的员工管理上,风险意识较低,公司应该充分考虑工作环境,容易由工作环境引发的疾病加以识别,对患此类疾病的员工进行调岗。精神分裂这类疾病的员工不宜让其一个人工作,上述公司为了减少成本而放大了潜在风险,发生事故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 anjingdeying 时间: 2010-12-3 11:57
学习了,应该在发现员工存在精神异常的情况下,立刻做出岗位调整的,及时反馈
作者: 怪咖 时间: 2010-12-3 12:08
从这个案例看出来了, 公司的管理不规范, 不到位, 从员工至仓库管理, 存在着安全隐患和风险" x8 o+ z8 V) z. c$ X; t3 N
作者: 带壳的花生 时间: 2010-12-3 12:14
哗众取宠的标题。楼主先要了解下自杀是什么意思。
8 i- B" W" B, Y' p; g6 R1 F) o自杀是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N- v: q- u5 D/ S2 i4 z" i
) o7 j5 p/ o+ n \0 X9 |本案中该员工没有明显的自杀倾向,因为精神疾病误食化学品死亡。用人单位在人员管理、化学品管理中明显存在重大过失。
4 _( f0 E7 o" P0 Z S所以判定工伤是小事,必要时应让公安介入,追查是否存在蓄意谋杀行为。
作者: wenjing@1020 时间: 2010-12-3 12:28
工作中要多注意这些细节了1 ?( [& u- F5 i0 h, ~1 p( K3 Z, R
作者: chan_ma 时间: 2010-12-3 13:31
看不了案例啊??; z6 X S, Y0 t1 ~
作者: newgan 时间: 2010-12-3 15:48
我这有上班时间爬高铁架的,有到处捡易拉罐饮料瓶说要去上大学的。。。不过都给送回家治疗了
作者: 于萱雅 时间: 2010-12-3 17:33
这样也行啊,那天不想活了我就在单位自杀呗,临死拉一堆垫背的。
作者: leocici 时间: 2010-12-3 17:37
真是太荒谬了 这个世界还是要讲理的
作者: 谢瑶夏 时间: 2010-12-3 18:02
我就敢说那公司要是和劳动局关系硬,官司肯定输不了。
作者: 丁寻妙 时间: 2010-12-3 18:17
支持公司,神经病发作也得公司负责啊,又不是公司把人逼疯的。
作者: 马海柔 时间: 2010-12-3 18:43
楼上的你太不负责任了吧,这事是没摊到你身上,摊到你身上你肯定就
, l; k' A8 z7 `5 }0 K- b不这么说了。
作者: 袁飞芷 时间: 2010-12-3 18:59
九蜂巢是什么公司?能帮人打官司?
作者: 袁飞芷 时间: 2010-12-3 18:59
九蜂巢是什么公司?能帮人打官司?
作者: 冯蕊寒 时间: 2010-12-3 19:15
这种事太恐怖了,我们单位就有个疯疯癫癫的,现在领导什么都不敢给他安排,也不敢辞退。
作者: 李映忆 时间: 2010-12-3 19:31
搬个板凳围观,这事有点意思。
作者: 韩访烟 时间: 2010-12-3 19:53
回复5楼的,有些做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公司确实和劳动局关系密切,甚至是劳动局的人出来办的公司,靠他们走后门比较方便而且隐蔽。
作者: 凨 时间: 2010-12-3 21:52
这个也可以认为是工伤,主要还是公司自己的问题。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0-12-3 22:18
好案例。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20 14:37
关键是公安没有认定是自杀,楼主的标题有点夸大哦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