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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医疗期延长 [打印本页]

作者: bj-hr    时间: 2010-12-3 14:11
标题: 关于医疗期延长
公司有位老员工,离退休不到三年,目前患病不能上班已全休病假半年多了,给其核定的医疗期为24个月,但医疗期满后该员工肯定还是无法上班的,即将与该员工沟通医疗期协议签订事宜,需要为其说明可能延长医疗期的情况,但关于医疗期延长的相关规定我没有找到,不知哪位能够提供?
作者: TOHEY    时间: 2010-12-3 14:53
劳部发[1995]236号
3 T0 ]5 ^6 a5 j7 L* |8 x6 G2 J  D+ p6 F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L" h1 v- |! j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H. c+ v  F4 ^, q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2-3 16:23
医疗期延长一般不超过24个月,广东省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作者: 王魁兰    时间: 2010-12-5 16:29
是的,各个地区不一样
' N1 C' j9 _7 f2 O* B4 |也可以不延长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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