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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还要发解除合同通知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0-12-4 16:47
标题: 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还要发解除合同通知吗?
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还要发解除合同通知吗?
$ V2 }! y( t;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不辞而别,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员工吗?为什么?如果应当送达要如何送达。其依据是什么?
谈谈你的看法。请附上支持你观点的法律法规。不要简单地回复“要”或者“不要”。
希望大家踊跃参与。
作者: ^幸福草^ 时间: 2010-12-4 17:13
这种情况在我们企业也非常的多,我们专门有个自离处理流程:
! o1 }9 X+ B9 l1、入职5天以上的需要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EMS快递或者挂号信寄到员工劳动合同所签的地址上。履行告之义务。
: ^1 d4 m3 c6 @2 P) a. q' G2、不足5天的不寄。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0-12-4 17:25
回复 2楼 ^幸福草^ 的帖子6 a X/ n! s7 V2 b)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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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w8 d3 J$ Y 能否附上你们单位“需要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作者: 温带鱼 时间: 2010-12-5 08:12
要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 H: l `8 a, n" G% a. }) K# L! ^1 }1 k 诚如楼主所言,自动离职是指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不辞而别,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是指劳动者不辞而别的一种违法行为,本质是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尚未结束的状态。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解除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 y3 O. I, K1 C/ f; u8 B5 h
常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向劳动者送达并经劳动者签收,否则将无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对擅自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2 S+ v# K0 o, c! [& H% b2 c% `
1、直接送达
7 I( t0 P8 K8 c C 单位人资部门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通知书及时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劳动者在备查的通知书上签收(签署名、写签收时间),将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6 i. f" _& h" a8 A9 g9 Q3 @
2、邮寄送达
* o% E" X: k# r( f$ Q& i0 t 用人单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约定劳动者通讯的地址,以便在通讯不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及时和劳动者发放相关通知或规定。如劳动者地址发生变更,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为7天)将变更地址及时通知单位。因送达地址改变造成无法送达,应视为送达,否则责任自负。这几点要在劳动合同中体现。' F. n' x( v4 m
可采用正规邮递公司特快专递方式。如EMS,不仅提供送达回执、发票凭证,还提供对方的签收证明,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在表格备注里注明是“离职通知书”。7 k4 v. |) L6 ^3 L/ z" f3 r
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
5 Y' s% x- f1 Z3、公告送达1 w9 W$ n' o5 d# h% o' I! s
可在所在地区有影响力的报刊杂志上刊登离职通知(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并限定公告期限,期满即视为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T: o% z v; g/ d% Y, p, C5 N
4、留置送达
$ l: w" U. r2 c% G' Z 如当事人拒绝接收,可将通知书存放在其住所内,由第三人见证
4 q0 E5 x4 ?- W! H* p法律援引:
4 p J6 b- L" z5 n" J/ ^# _(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1条。
2 p5 ?0 K# ]* `, p$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3条。
$ ]' O( n! c9 A! A) m6 l* z(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8条。6 P7 o3 v+ r4 a' H$ H
(4)《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劳动者问题的复函》
+ T/ b% _- O$ ?, P9 U ?1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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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0-12-5 08:56
回复 4楼 温带鱼 的帖子
2 O8 }! C T# w# p3 T8 }
, R/ F F7 e$ I$ Q. H
2 J! B4 b" z8 u# q! Z/ D, j+ V3 f1 g 首先感谢你的参与,现附上你所引用有法律法规:
% e( q. M. U# q) u2 M劳动法) r* r: [3 h- y+ S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f& r: \* L/ N: i" I2 i i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局:
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 o6 } n- a) ?' m8 u# U同意你省的意见。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 W, ]- v* Y4 p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0 j! X' w- X6 F$ Z
4 M/ E- j- t+ v _' E4 `劳动部办公厅
9 C& C/ T. M9 Q0 r1 s' i, w( P, p
1993-06-28
以上文件与用人单位要给自动离职的员工发解除通知无关。
- c9 G* O0 h# k! z
作者: 王魁兰 时间: 2010-12-5 16:31
是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的
: }- |' Y( A, k; m. w" Q R合同是双方确定的,当然要双方来解除,不然风险比较大
作者: 王魁兰 时间: 2010-12-5 21:04
回复 6楼 王魁兰 的帖子
, p9 y0 H* v# b5 w7 X3 t" B. U8 U
! Z1 R0 W3 _) E$ q3 q3 b6 | 对,您说得对,是我马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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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 R9 W! }' y( ]) q& W; Z
作者: 冬天的季节 时间: 2010-12-6 09:49
顺便问问,公司将经理调整成主管,并且降工资。之前有协商过,同意接受这岗位,但不同意降工资。同时也是个老员工,做了多年,也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也未提前通知,就这么决定了,不去任职也不是,所以只能去上岗,但降工资是否不合理?能给说明一下吗?
作者: snxxzzz 时间: 2010-12-6 09:58
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防止事后劳动者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赔偿金)事后要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存,包括缺勤的记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 N; E: N; X! P4 e0 z
最好是送到当事人的手上,不行话,可以邮寄送达,然后是公告送达啊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0-12-6 10:24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J w: h9 U f1 x, z7 U8 S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k* }( Q! Q/ w( I# g6 g3 d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 { T; A9 d9 O& y( S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5 L4 F3 b! q: \7 g" Z2 h8 C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I6 z" s: S3 h5 ~- C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J# z7 H6 E. e8 ~+ w2 K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 W5 y& a1 C" }) w/ v8 j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 t- m$ c& o1 G9 Z' S: w
0 N* b' a+ I4 o5 t* j) q应对策略:' V8 `# k5 L! D! D4 P) u+ l
1、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连续旷工XX天属于擅自离职”,或者在规章制度里规定“旷工XX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同时规定对于“旷工”和“擅自离职”等的处理程序。4 x4 o1 g" q3 o0 q
2、如果劳动者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就不来上班,或者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就擅自走扔,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或者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解除劳动合同。
* F" R3 ]$ Z5 ^- P* A" ~$ e3、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就擅自走人,可以做旷工违纪处理,然后把处理决定(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送达劳动者本人,不行则可邮寄,再不行则公告,60天后认定公告生效。" |" H) B% _7 T* E5 D0 E$ C
4、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Z( I8 d% L Q8 k: q
借花献佛了。。。
也不知道对不对。。。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0-12-6 10:46
回复 8楼 冬天的季节 的帖子1 G# F( \7 B; l6 Z" f#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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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条款之一有劳动者报酬,改变劳动者工资待遇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双方签字.' F# s6 K5 C8 S7 D+ n
如果公司在劳动者具备原岗位能力,无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报酬而无书面的协商签字,劳动都去仲裁,公司就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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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逆流北上 时间: 2010-12-6 13:22
回复 4楼 温带鱼 的帖子' S0 a9 N* ^1 ?- R; f7 ?+ o) u- w
9 \5 b0 c% D8 k
顶这为位TX滴8 E* t( Z( K# p( m" d8 q
另,补充几点
) ^; c, J6 P; z 1. 公司要有法可依。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看公司是否有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公司的制度是否合法-即内容合法、民主协商、向员工公示过。
& O/ z5 ]" y6 I' M8 E& Q' g 2.公司在发现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后,应该第一时间先发送《限期上岗通知书》, 限员工于某日上岗,界定员工该行为属旷工,且该行为超出一定时间则会导致公司依照相关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届期该员工未来上班则可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m! `: ~ ]% e2 H' H- j0 T
3.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候一般是直接送达,但如果联系员工未果,则可以通过EMS邮寄送达,但要在快递单上写明邮寄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防止员工称收到快件,但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要保存邮寄回执。7 j3 o' H* i/ D& f4 F) c% r
3 v* M. Y, O \" G- U! g 本帖最后由 逆流北上 于 2010-12-6 13: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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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nxxzzz 时间: 2010-12-6 13:35
回复 9楼 snxxzzz 的帖子
# H2 J2 I0 {) G, V# {* }% Q- e/ I2 c7 G0 W& Y1 r$ Y. E, A' j6 ~
) n8 ]1 b! O- P: p; I4 N* i 我这个是从诉讼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贵公司没有人呢家离职的资料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资料,基本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啊
作者: 冬天的季节 时间: 2010-12-6 16:17
回复 冬天的季节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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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条款之一有劳动者报酬,改变劳动者工资待遇需要经过双方 ...7 V; F: N p1 D5 q
zzdlhr 发表于 2010-12-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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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4 a* I5 e% {
6 z5 G9 }3 n4 U) s7 ]0 H- a
公司未提前通知,也未有重新签订合同,同时,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未发一份给员工,并且原来的劳动合同内的资料并不是真实的,都是虚假的,员工不签订就让员工走,可惜员工都不能去告,因为告不起。被调离原岗位也无任何书面通知,但作为公司员工也无奈,除非不接受就辞职了。
作者: 活跃在东方 时间: 2010-12-7 07:12
就按公司曠工處理,我們就打電話通知,那么多員工郵寄怎划算。
作者: zxxhr 时间: 2010-12-7 08:14
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在实践当中,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由此可见,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0-12-7 15:13
: C; h3 w* k6 R: K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劳办发[1995]179号)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文是计划用工时间的劳动法规,只适用于处理计划用工的劳动关系。劳动法颂布实施后打破了用工制度的终身制,采用了合同形式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员工关系应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文已经废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 “三、关于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请问,目前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大家继续.......补充法律依据。
本帖最后由 福气老高 于 2010-12-7 15:15 编辑 % B# ?. x# ?! E( x; z1 H
( w- G) S1 a* r" L: w* ~& C$ P* v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12-8 20:23
呵呵~~那当然,别嫌麻烦!《劳动合同法》出台就是要麻烦用人单位的,说实话!
作者: qiuzelin 时间: 2010-12-8 21:40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如果公司没这个,要怎么办?
0 h7 s: t: e& f1 B有《离职证明》别的能代替吗?
作者: 姣 时间: 2010-12-9 17:39
自动离职员工,如果公司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会存在一些的风险,比如员工意外死亡了,当家属要求赔偿时,公司就会很被动,虽然这样的情况比较特殊。希望看到他人不同的意见,呵呵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2-10 14:21
当然要~~法律法规中本无自动离职一说。用人单位什么都不做,本质上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处于一种尚未结束的状态。过一段时间,突然家里人来说,人死了,鬼还是公司的,要求抚恤,那就有口难辩了......7 o ~, V6 H j8 h& Z/ w2 M
送达,最后的就是依EMS等快递形式,快递到员工家,或者紧急联系人地址(所以同时建议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要登记清楚员工的现居住地、身份证地址、及紧急联系人及地址),并保留好快递的回执。 觉得不保险的,必要时,可以考虑在主流报纸媒体登声明....只不过,现在应该不会有人这么做了......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0-12-10 21:34
自动离职,实际上就是旷工行为!如果公司制度有规定旷工属于严重违犯纪律!可以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当然要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2-30 18:40
重新学习了
作者: cnarhs 时间: 2011-5-23 14:03
我记得我公司有离职单。9 d8 F z) G' B;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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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s" w9 ~' V3 y2 A8 R8 W R1 r x: A' ^+ E7 q
作者: xixiyq 时间: 2011-5-23 16:33
就LZ的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应该通知。依据除上述
3 r4 q) z H* ^. _9 h+ r(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1条。
* a9 N5 u: c7 [! [$ W j这条没什么用。 ?9 J* C$ ?( l& {' o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3条。% g' O9 Z* f2 {2 h$ R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8条。/ _' F; q& {: B) C5 L6 P
这两点只是说用人单位可以追赔偿
- E' c3 |( f5 x; p补充以下两点:
) {3 x: A0 A/ T9 a- Q7 H8 x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 B, _5 y; [3 R这样只要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有规定旷工*天则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就可以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要通知到员工,可以参照以下:# G, A. J" ?2 u" {4 m. }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问题的复函
: y2 t" | b3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1 k& F, m; S6 z E
6 n! q* ]. g7 @1 q2 R' a# Z
) C- ^0 ~: d$ q, R; o7 @- G8 R2 f-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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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沙漠之S 时间: 2011-5-30 17:21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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