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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人单位招用内退职工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lrsource    时间: 2010-12-6 09:45
标题: 用人单位招用内退职工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 ^/ V! J! }$ W. c9 D4 H* ?0 r& E% R李某原在潍坊市一家机械公司工作,2008年年底从单位内退,2009年5月起到一家汽车制造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李某感觉公司不签合同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多次向公司交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始终未果。今年10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的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
解读:
仲裁庭审中,机械公司提出李某系内退职工,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公司没有义务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李某作为内退职工由原单位为其按月发放工资,但并没有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某仍然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因此,机械公司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经多次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机械公司支付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12-6 10:10 编辑 2 h. J( v8 j,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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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zie928    时间: 2010-12-6 10:02
学习了
作者: lucky236    时间: 2010-12-6 10:11
学习了,谢谢。
作者: 在路上的苦行僧    时间: 2010-12-6 10:18
整件事跟后来的汽车制造公司完全不搭嘎吗?不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是那个骑车制造公司啊,。
作者: 骑猪嗷嗷飞    时间: 2010-12-6 10:31
司法解释三已经对劳务合同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返聘内退职工,内退职工与新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之前的劳务关系。
作者: darlingwang    时间: 2010-12-6 10:38
学习了,谢谢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0-12-6 10:50
没整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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