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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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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zll801205
时间:
2010-12-8 15:40
标题: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公司部分人员由公司下属的一个单位调至我公司直属的单位,其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劳动合同变更通知来进行变更么?如果可以的话,那变更合同通知书的章用原主体的章呢,还是用新主体的章呢?
作者:
了度
时间:
2010-12-8 16:17
个人觉得两个章加员工签字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2-8 16:52
我的角度是建议重签~~嘻嘻
作者:
somen
时间:
2010-12-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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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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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R, c. o: i2 i+ q1 H6 a
我们公司也遇这情况,也准备全部重签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0-12-8 20:22
应该变更,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执行。
作者:
dqzrcw
时间:
2010-12-8 21:45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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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zll801205
时间:
2010-12-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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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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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签,是不是 应该先解除原有的合同之后再用新的单位进行签订,那如果重签的话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应该沿用《劳动合同法》的那一条呢?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2-9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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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xzll801205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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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滴~~用的是《劳动合同法》40条第三款.......花的钱不少,嘻嘻~~
作者:
xzll801205
时间:
2010-12-10 11:18
但我们都是同一个单位啊,他现在所在的单位是我们股份公司下属的一个单位,而新的签订主体就是我们股份公司啊
作者:
活跃在东方
时间:
2010-12-11 02:07
重簽沒有補償,給補償何必還要此人,以后再調人豈不是很麻煩。
作者:
洪水的平静
时间:
2010-12-12 19:46
你可以去看看我的帖子,我们公司也有此种情况,然后讨论的结果不错。
作者:
洪水的平静
时间:
2010-12-12 19:51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条)4 x: N" c5 P& d+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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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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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 i# H ?/ K# q3 [) s. B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变更/重签劳动合同以彻底解决此问题。&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0-12-12 20:12
应该重签劳动合同吧。我记得好像有说过:前单位如果没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单位就得连同前单位工作年限一起支付经济补偿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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