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4 O6 g+ k/ Y q, ]. E+ H9 E# P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劳动关系是明确的。你与某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同时与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容置疑的,从法律上讲,两个用人单位均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由谁承担更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次,确定工伤事故发生地。到某厂做临时工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而且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在某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谁受益、谁负责”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某厂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某厂表示承担医疗费80%,其他费用自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某厂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其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X* m, f- q8 X5 F$ t4 B* @" E! O
因此,发生伤害不以他到该单位上班时,是否隐瞒了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为标准,只要他能依法证明自己与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因工受伤,该公司就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四协保人员与工伤赔偿
协保人员,他的社会保险也是由原单位缴纳,在工作单位发生工伤,工伤基金能否支付?单位应承担部分,应由原单位还是现单位支付?6 m) V( D, ~- ?6 o, a# l
吴某原是一家国营机械厂的职工,前几年,因为厂里效益不好,自己年龄较大,吴某遂于原单位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后,离开了原单位。后来,经朋友介绍,吴某进入了一家民营机械厂A公司工作。在新单位工作期间,吴某觉得干的是老本行,而且工资收入是原来的一倍,非常满意。可好景不长,他在一次操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经住院治疗,休息了近半年。吴某认为他是因为工作而负伤,遂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2008年3月他向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却被公司一口拒绝。因与公司交涉未果,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1 Z8 {; B/ J9 m& B
庭审答辩 :
仲裁审理中,吴某认为自己是在公司工作时负伤,经过工伤认定和鉴定,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公司则认为,吴某是协保人员,他的社会保险也是由原单位缴纳,证明其是原单位职工。他的工伤待遇应由原单位承担。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吴某在为A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工伤待遇应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A公司应支付吴某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另查明,A公司系参加城镇保险的用人单位,且录用吴某时为其办理了招工手续,故吴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向社保机构申领。 , o2 m; M7 j+ F3 q8 k' C/ k- r. @' _
案件评析0 [) R* o6 }3 ^ m! r. l
本案的关键在于该协保人员吴某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来承担。《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本案中,吴某虽是协保人员,与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吴某在该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双方存在特殊的劳动关系。公司提出不承担吴某的工伤待遇,显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但由于A公司录用吴某时为其办理了招工手续,吴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向社保机构申领,客观上减轻了公司的负担。- p- i0 Q7 d3 q& Y* S( p% v( Y
五 非全日制人员与工伤赔偿/ k- c2 b" L8 c9 D( h
非全日制人员,工作中发生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t7 @# k$ l5 i) t% f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请在合同和工资单将工伤保险费支付给员工予以明确。
相关法条:1 f6 C$ h( e# U, Y E ~
第五十条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费)+ h% a% W w8 A& M* x( q+ A4 R6 W5 i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其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自行缴费。- m+ X; M* z' X6 l4 e
第五十一条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待遇)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2 n+ C" I) L$ _1 P& K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9 d# Q8 ?5 F1 V4 |+ y
(二)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 {1 i: M9 f% M- N8 C! `/ e1 w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 r+ G$ _$ E: q5 b c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 p$ E, e) u1 c! r' j: P" {
董军律师
2010年11月9日
本帖最后由 董军律师 于 2010-12-9 17:39 编辑 ) C% G' e- U9 R% [/ Q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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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12-15 20:16 编辑 , F. U# O!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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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oolgbc 时间: 2010-12-10 10:27
学习了
作者: 怪咖 时间: 2010-12-10 13:59
谢谢 很认真的学习了
作者: 活跃在东方 时间: 2010-12-11 01:50
“刘川之所以受伤,是在执行用工单位的指令,“除非劳务公司在选派人员上有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是用工单位没有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另外一種情況,勞務公司已給劉川買了保險,如果發生9級工傷,那補助金有那家單位發放?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0-12-12 17:51
呵呵,谢谢分享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15 09:34
第二个问题,退休人员在江苏已经被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不适用工伤的规定,应适用雇佣关系,而且该退休人员受伤并不是在从事受雇活动中受的伤,因此我个人认为不构成工伤
作者: 董军律师 时间: 2010-12-15 17:45
回复 6楼 s80s1b27 的帖子8 Y0 W/ e( S8 p2 }
您好,在上海退休员工,系按特殊劳动关系来看待,参照适用工伤的规定。4 C$ H! }. N$ S+ W
作者: 328088171 时间: 2010-12-17 11:48
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及协保人员,这个不是很清楚。
例如在我公司,原单位破产,但员工保险关系还在原单位,等原单位一次性给予补偿后,才将关系转移到我公司,我们公司对该员工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是每月发固定的工资,如果该员工发生工伤,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作者: gelingqing 时间: 2010-12-19 22:30
非常的好,谢谢啦
作者: wmzzx 时间: 2010-12-22 14:08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9 X. s8 Z" q# F' r
与 董军律师上文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没有矛盾的地方呢?
工伤条例与劳社部函[2004]256号文件有什么改变呢?' h( X; t. L" R) W+ Z( G
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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