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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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第三十九条又表明: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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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的情况是:操作工为三班制,即早、中、晚各8小时轮班,每天都上一个班。请问:应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呢?前提是:不另算加班费。 本帖最后由 chrysanswing 于 2010-12-17 08: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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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gend 时间: 2010-12-15 13:46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目前主要是指综合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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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每天都上班”的意思是什么,没有专门的休息日么?
/ {: Y/ D: O! W" U. F0 y如果是这样的话,目前尚无适合你们企业的工时制度,因为任何工时制度都需要遵守“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否则即为违法,员工本人同意或者支付加班费都不能免除企业违法用工的责任,风险极大。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15 14:03
上午上了8个小时,晚上再上8个小时,楼主的三班倒是这个意思吗?
作者: sljpn 时间: 2011-1-14 14:08
一般来说企业里面的倒班制应为三班两运转或四班三运转,而贵企业的三班三运转是无法让劳动者有休息的时间,当然不合理啦! 至于如何规避,那只能按照员工每月实际出勤时间被减法定出勤时间,然后再36小时内按照1.5倍给予核算加班费,超出36小时部分就按两倍给予核算,遇法定节日则按三倍给予核算,建议采用计件工资制也许会比较妥当!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1-1-14 14:18
综合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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