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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一起来揭发(一)!! [打印本页]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2-20 08:34
标题: 大家一起来揭发(一)!!
   
    下文中,就一些简单问题列出了职场中很多不规范的操作,希望大家就此展开讨论,找出劳法中对应的理据,一起来揭发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操作。
    每位参与回答问题的会员,只要有理有据,或者看似有理有据,都可以得到版主的大力加分,5分起,不设上限。所有回答者除了被加分的奖励,还有机会获取法律小超人的勋章一枚。
   让我们从基础开始学习,让加分来得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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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劳法
规则:1、不得连续占楼
         2、编辑后不被纳入统计幸运楼层奖励
         3、言之有物,纯表情贴一律扣分
点评专家组安安的爸爸,董军律师,TOHEY,我爱书,洪七,歪脖儿树,五自斋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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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I$ l- c0 Q; _9 _/ R" ]
额外奖励:含9的幸运楼层,额外奖励39分
意外惊喜:找到所有漏洞,并提出对应劳法里的依据的ID,就类似操作,如何防范风险提出自己的建议,回帖至少被3个专家评为A+的ID,均可获得“法律小超人”勋章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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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管理:参见54楼专家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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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年毕业,那时候的工作还不是那么难找,但是也不太好找。正是出于对未期就业市场的恐惧,小A在毕业前就与一家来学校招聘的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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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协议虽然让小A的心踏实了,但是也隐隐的感觉不太满足。同学都说,牵只驴再找马了。但是小A心里又很胆怯,为什么呢?因为协议上说如果小A毕业后没有去报到,可是有2000元的赔偿啊。为这个,小A一直没有太敢去找别的工作,2000元,对她也不是个小数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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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4 H* x. y, [于是,虽然有着更多的期待,但是小A还是在6月份去这家公司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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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个有着7000多人的大公司,既来之则安之吧,小A报道当天就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在该公司,试用期不叫试用期,叫见习期,而且长达1年。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小A不记得其他条款了,但是,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小A记忆的很深刻。于是小A的负担又沉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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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当小A自己推开办公室的门时,里面竟然空无一人,对面的人说,你们部门都出差了,领导也是。小A连自己该坐那个座位都不知道。面对新环境,新工作,小A很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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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一个星期,同期来的小B一直没有上班,原来他一直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签订就业协议为死活不放人,后来听说小B还是赔偿了2000元才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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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公司安排大家在其附属医院统一做了体检,一起来的小C,后来听说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了,大家戚戚然,还好大三阳的不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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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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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但是小A不知道要了解这些,只知道,先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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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7 @7 O( x0 r( O4 d/ k' E
在小A的入职期间,相信大家都看到了该公司很多不规范的操作。请大家针对该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发表自己的看法,一起来揭发不法行为吧?同时,对入职期间,公司如何更好的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也请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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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人不太了解见习期这个概念,请大家参见试用期不能与见习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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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12-26 19:02 编辑 * W5 \$ T2 G&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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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幸福飞娃娃    时间: 2010-12-20 08:39
先把沙发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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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2 M* c/ v9 t: k" i8 ~1、为期1年的见习期严重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小A已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是试用期,不存在见习期一说。- Z4 w. q$ W: l  T3 r) t
2、小B违约金违法。小B已到公司报到,协议自到公司日,自行废止。
$ Y$ a6 z: a$ j3、签订合同前,必须进行体检。
. W+ L% z3 e- R$ y* P 本帖最后由 幸福飞娃娃 于 2010-12-20 09: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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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乖巧猫猫    时间: 2010-12-20 08:45
板凳板凳~~1 u9 l8 Z7 C+ f% C( F/ a
先罗列了一下该公司存在的问题:
/ p( G2 y5 l9 W1、一次性签订6年合同,试用期一年,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 z# x( b( J0 s# O: D  b/ X! v2、合同全被公司带走,这不应该是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4 ], p, {) Y, k5 C( M0 V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全被没收,留复印件就可以啊;
' K. W% u) v+ t7 C; w, z- t/ @4、无相关的入职培训;5 j2 V$ m- L( Q6 V  z
再考虑一下下撒,嘿嘿) b9 e1 K7 L' N9 |0 T2 G, q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0-12-20 09: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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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五自斋主人    时间: 2010-12-20 08:59
都不回帖?难道在等8楼回完之后再抢9楼?8 f1 J4 ]) j5 V5 W6 i
一看,本主人竟然也成为“砖家”了,虽然排名最后一位,呵呵
- E1 E' ~$ H& e  ~* V3 }俺可不可以讲?
: _' @! l) d! a' E, |' f- @7 h要不,咱就先“抛砖引玉”了?
! J, T' @$ j) q$ a1、就业协议 VS 劳动合同
3 j  l: Z- u) ?! D1 {! f! X) F8 }2、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保管问题等
' L, u$ K( N  ]& m3、押证件、安家费等相关问题
. W0 o0 Z; W5 D  r8 i4 b4 _4、因病解除合同问题
! R+ \. b8 b  V7 X其它的法律问题………………
* [6 y8 A9 T' g+ Z& Q* b/ e# ?# A) ?% L8 q* R: G/ H7 A
希望大家也就此谈一谈此公司在整个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能够提出具体的的改善建议,那就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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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2-20 09:02
我也占个位置吧!1 H$ g  {4 h0 g
简单地扫了一眼,明显就是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各执一份的,但是企业却全部收走了,这明显违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另,单位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收走扣押也是违法的。
作者: 31号    时间: 2010-12-20 09:06
1、公司和小A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各执一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l) d0 O9 Y: T2 n
2、公司不应当收走小A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e7 U1 ^4 N1 u8 u3、公司和小A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服务期条款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7 H( N1 _, X  J+ }5 N4、公司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了乙肝大三阳体检,并以此为理由辞退小C的做法是错误的,违犯了我国的强制性规定。/ d; y# X6 [4 Z: c/ w1 N
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新规定明确要求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还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并大大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 X# W. L0 C8 u; z! Z: z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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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wjthr    时间: 2010-12-20 09:08
好复杂,我对劳法不精通,期待有能力之士回答,期待分享。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0-12-20 09:20
占位,待审核结束后过来动脑筋
作者: 31号    时间: 2010-12-20 09:23
就业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可以约定违约金。小
3 ^) P; }2 _. N8 r7 {5 v3 zB没有来公司报到,故其尚未与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约金的。
作者: gufeng_1028    时间: 2010-12-20 09:24
占个位置,先写一些,抛砖引玉吧。3 }# [1 e+ I9 d3 o+ `
1、毕业生的三方协议,即就业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应的,如果双方在上面明确规定了赔偿金额,那么任何一方违约是要给予对方赔偿的。当然,我们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是确定了公司给予学生的赔偿,没有要求学生给予赔偿,原因在于,学生尚未接触社会,对公司及岗位并不清晰,如果强制学生到公司来上班,公司是需要支付大量的培训成本及相关人力成本的,所以我们不会用这个来限制学生,希望学生能够自主选择。/ r$ j! F6 f( N; y( ~
2、一年的见习期是有些不妥当的。其实很多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就是在走法律的一个擦边球,学生在尚未毕业,没有拿到毕业证以前,还不能算是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毕业生。所以这个阶段应该是可以以见习生或者实习生来定岗的,但是学生拿到毕业证之后,应该按照正常方式签订劳动合同。5 |3 _6 x3 J# P: l4 ~, t! z/ a1 t
3、扣押证件及金钱抵押肯定是不合法的;
6 ]* C( C0 i. I7 T# r4、公司体检,对于大、小三阳,目前的规定应该是,不是特殊岗位(如:食品类岗位)是不能用这个做限定条件的,如果公司岗位有特殊要求,公司可以在做传染性的检查,如果不具传染性,不能以此理由作为辞退条件;* I, O/ j* ]; x" s' o
5、新员工培训和入职引导是企业的责任,在实习期内,应该做详细的指导。
/ W: Z3 i2 u3 p+ a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有很多违法的行为,而且公司对毕业生的培养和重视程度也有很低。2 r, w9 M1 B; l2 Z. T( N
简单先写这些,后面想到再补充 本帖最后由 gufeng_1028 于 2010-12-20 09:27 编辑 " R) Y* t. w9 {4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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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nxxzzz    时间: 2010-12-20 09:38
首先:约定的见习期即试用期过长,违反劳动合同法4 q7 J6 c% _- T) s8 i
2、见习期的工资过低,(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的工资的80%或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g( l: ~$ X9 \) y3、没有约定工资,: m: c2 E9 |7 T, k
4、没有给劳动者劳动合同
' x9 r+ b% T- J; R- a5、扣押毕业证书等证件
6 [" @) _0 H7 I. [6、违约金约定违反(2008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个项目可以约定违约金)
2 C) L  K+ k/ ~' |7、就业歧视+ b4 p7 J$ ~+ v: _- Z
8、规章制度没有告知
作者: 夏日时光    时间: 2010-12-20 09:38
第一: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家国企把合同文本全本放在公司确实不妥,另外小A的法律意识不强;
# S( q9 B9 m' b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这家国企公司收走小A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实属不对
; M% a5 l) Y) H- n5 [第三:对于大、小三阳这类疾病,不是特殊岗位是不能用这个做限定条件的,如果公司岗位有特殊要求,可另行规定!
作者: JINGGONGZHUZAO    时间: 2010-12-20 09:55
违法点有以下几个:. F3 L& A3 T- L# T' M) \
1.劳动合同有违约金.劳动法08年起规定,合同除培训外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书中不再约定违约金
) P! I5 `( n' q2.用人单位是不允许私自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p5 J! H' s; |+ _$ U0 s
3.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见习期可以有,但等同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案例中超过了一年
; n* a. w% n8 {" M! @8 e' s4.新劳动法规定,不得歧视乙肝患者和拒绝录用,案例中因为小C有乙肝而被拒绝录用,同时也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更违法了.
( v) p" n2 j$ p0 S0 e5.安家费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是作为公司的福利给的新入职人员,是不应该纳入违约金之列的.9 V  \4 U" W! q, d( K7 l, ~
6.新入职员工的岗前教育必须要有的,如果因为规章制度没有宣贯,员工出了问题公司是要负全责的.
& a& v2 s' D. S$ v7.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后,签字生效应各执一份.
作者: ly1987    时间: 2010-12-20 10:02
1.公司公开体检乙肝事项就不合法了,现不允许企事业招工对乙肝人群的歧视。
$ Y6 ]  C" M! v2 w* E2.劳动合同签订完毕,自己一定要保留一份,以便不合法之时,仲裁的重要证据之一。) \2 E, c+ }' N8 ?  \1 ^; a5 B5 p; a; X
3.试用期限严重违返了劳动法。
2 N! ~5 ^" L) L/ e% J4.薪资标准也应该有问题。
: K; O9 C. V7 ]& x" n5.扣压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一定要去劳动局起诉。
作者: 果果V    时间: 2010-12-20 10:15
1.合同是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J) I( i3 g. y2.企业不能扣押劳动者各类证件,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9 M, l& {3 N9 w6 \0 _
3.不能因签订就业协议为由要求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 c7 ?" W, F( {/ `; G0 r4.见习期太长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 R- M' @' `' @& M- ]
5.以乙肝大三阳为由辞退小C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X* ~  g' a) r# {! \* b
6.安家费我也不知道这个问题,若是有专家帮我解答一下!, b2 T# @4 ?% Y
7.新员工入职,按照规定,是要有指引与培训的
* ?9 ~8 Q- h7 Q0 c- C! B8 r嘻嘻。。。目前就知道这么多,如有错误之处,请帮我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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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idi    时间: 2010-12-20 10:30
这个公司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很多违法行为!!!   1、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小A可以毕业后选择去该公司上班也可选择不去,一旦双方签订就业协议,该单位就得在小A毕业后接受其入职。(小A还得带上报道证)如果小A毕业后不想去该单位上班,也可以选择不去。公司无权让小A付违约金。2、小A的见习期(试用期)为一年也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使用其最长为六个月。3、试用期的工资问题,770元/月的工资是否低于相同职位的最低工资的80%,是否低于当地的月平均工资的80%。4、劳动合同应该是一试两份的,单位一份,劳动者自己保管一份,单位无权保管所有的劳动合同,更加无权收走小A的相关证件(学位证和毕业证),同时小A也不需要承担什么服务期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因为他不是从事什么高级岗位,只是一般的员工,只要他以书面的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他就可以正常离职。5、小A进入单位后对自己的岗位一片茫然,公司没有给小A提供培训和具体的岗位说明,也没有给小A提供工作所必须的办公用品。这也是不符合劳动法的。6、公司收取小B的违约金也是违法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收取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然后正常离职,也不需要支付单位补偿金。7、还有就是体检的事,小C虽然身体有病,但是他如果没有影响工作的话就不可以随便开除他,该公司有违法不公正对待劳动者,歧视劳动者。8、1000元的安家费也无法成立,这1000元可以认为是对员工的福利,而不是特殊的培训,所以不存在什么服务期。所以如果小A离职,该单位也很难收回这1000元,更何况服务期费用。如果1000元是服务期费用也不能完全收回,得根据小A的服务期时间来看到底能收回多少。9、公司没有对小A进行入职培训,更没有给小A发放员工手册,小A也不清楚自己的工作,这样的话公司就违法了劳动法规定的必须得对劳动者安排培训和明确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小A也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离职。10、至于小A是否办理的正常的入职手续该公司也没有向小A明确说过。小A也不清楚自己是否已经交了社保啊之类的。
作者: anjingdeying    时间: 2010-12-20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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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A报道当天就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见习期一年时间。这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时间,这个是违法劳动法的。
% O. L/ b- I# V2 |" O( _2、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正常的来说,应该是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按照这个比例来说,转正工资是862.5,应该来说,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转正之后都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这个是不合法的。$ F' ]( Z( {1 n9 }8 D' \9 [$ O. w$ J
3、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劳动者本人应该持有一份,所以不给予劳动者是不合法的。
+ ?/ E  |: [' S. d8 i4、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允许用任何名义没收个人的财物和证件的。
& _; G3 w9 B: ^7 }5、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新员工入职,公司有义务对新员工安排培训,同时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劳动者可以视为不知道。即使违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0-12-20 11:54
都在抢冯9的回复吗?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0-12-20 11:55
1、就业协议。企业和在校学生签订的只能是一个就业意向协议,设置违约金完全没有法律依据。A不去报到企业也无法索赔。
+ i9 l3 @1 p5 j3 K4 ~- \! G小B违约金违法。小B已到公司报到,协议自到公司日,自行废止。+ U: h0 Y7 Z9 g4 q- F9 [6 a
2、6年合同最长试用期半年。协议里没有明确待遇,试用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L. V) b+ C3 R9 n3、公司不应当收走小A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1 e, x' u/ x) ^- `
4、公司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了乙肝大三阳体检,并以此为理由辞退小C的做法是错误的,违犯了我国的强制性规定。9 g& g( i& u+ M
年2月10日,人社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新规定明确要求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还明确规定如果特殊职业确需检查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并大大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
" p: A) {8 k) ]. V! b; @& u2 h* r- l7 S《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c( f4 R' ~) |39 }3 Q# h& M2 w4 G/ F
5、安家费,只能是企业给员工福利。没有索赔的条件,员工到企业来报到了,安家费就已经用于俺家了呀。跟违约金一样,入职动作以做完,就应该自行废止了。3 u7 ?$ t2 `4 G2 H% p' w. z
6、没有员工培训,没有告知员工企业制度,员工有违规情况就不好界定了。
# U# c! s" o! @; _: @% @什么企业啊,还能做到7000人的规模。楼主的这个案例编得有点厉害。
4 y! P" I9 G4 C" P6 G) R8 O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0-12-20 12:59 编辑 ! X7 T# |! _, k' z5 _1 q#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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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oed    时间: 2010-12-20 11:55
1、就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你没去报到,也不用赔偿的。后文公司是不得以就业协议的理由要求小B支付违约金。. H/ J- W$ B5 {6 ^! o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1 @, e  O2 K$ h2 [2 P;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O7 q# k" x3 Q% z. f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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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用期(文中称见习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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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9 H- w3 ?* h4 i7 e3、公司不得以各种名义扣压劳动者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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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 Y, g! a6 K5 `! X' r4、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从文中可以知道公司约定的服务期是不存在的,故服务期的赔偿是无效的。: A* S; T0 z- |( a* p) q" W1 \# h- _

7 r3 u5 v+ |2 f/ Z5、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即便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载有违约金条款的也是无效的。
9 [+ M1 Q+ K7 `- d% ]4 O“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该项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则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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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 Y0 G% t0 F# \. P2 |6、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第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第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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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文中小C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以大三阳为由,解除与小C的合同是违法的。2 q7 @8 a' U" b# l/ m- H
* ]6 u% \! T7 \
8、安家费,这个不清楚,看看高手的说法4 b, m  }, y8 Z, }9 T' G8 N
2 Q) R3 l: T8 ]
9、没入职培训,第17楼已经有详细说明了/ h: p7 y7 ^0 Z; `1 Q0 ?# Z% Q  O

# j. j/ \7 p& t10、还有...... 本帖最后由 haoed 于 2010-12-20 11:59 编辑 $ @4 J# ?& o$ q& d$ d. |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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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0-12-20 12:06
1、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小A不应该承担赔偿金。! b: \9 y) y7 f( J4 X7 M
《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第22条和23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 c" h2 e5 J( k% y1 }
即: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劳动签订了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 a. v! R  f4 ?23条:劳动者违反营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  L3 P+ Z" b) D8 u9 N关于就业协议相关的上次好像在论坛看有人讲过,忘记啦
! `) C6 d6 X' F- O% t8 z2 \2、小A的证书被公司扣押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S* p2 P0 u+ o: [
3、试用期的问题" v: j! ?" a2 T
小A签订6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这个是违法,虽然我不知道他们公司的薪资是多少标准,但是劳动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W5 s# F# {. I: {1 @+ a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报酬。,“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违法!
0 I. G7 c+ @7 b: ~ 0 T, t$ Q/ _/ f, C( f2 ?7 ]
其他的暂时还不知道
2 Y9 W- K- ]3 _9 q: l! e+ g/ Q 本帖最后由 芒果吃饭 于 2010-12-20 12:10 编辑
: w) x( T2 d) X1 G5 Y1 k8 j  ^% t) j! C& _! k1 [9 k

作者: 司马弓钦    时间: 2010-12-20 13:14
等我下班,为了加分,我也要揭发,哈哈
作者: 木子@涛涛    时间: 2010-12-20 13:15
该公司的问题好多哦~1、未就业前签订协议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得到公司出资进行相应培训,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的,2、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三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公司在签订完劳动合同时,可以签订2份以上,但是,是不能给属于员工的劳动合同也一并收走的,4、如果收走员工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原件的话,也是错误的,5、公司在安排员工入职前应提前安排好员工的座位及相应的办公用品的,6、另外,员工入职前就应当安排体检的,而不是入职以后才进行提前的
作者: 江口荣芥    时间: 2010-12-20 13:19
我过来学习的,我的想法楼上已经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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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外之舟    时间: 2010-12-20 13:24
法律上的问题,真的很难,试着找找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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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n$ B: Q1 y小A是08年毕业,········就与一家来学校招聘的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 L4 _6 i/ S2 h4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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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问题。未毕业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三方的就业协议。

1 E. B. [1 h# _$ p
* C9 z  r/ j, T2 C7 o% Q  G这份协议虽然让小A的心踏实了,········因为协议上说如果小A毕业后没有去报到,可是有2000元的赔偿啊。为这个,小A一直没有太敢去找别的工作,2000元,对她也不是个小数目啊。# y: _( w: C. o; ]* W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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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X5 Y- Y; l! V0 h/ b( J$ F未发现问题。就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最早对于违约金数额没有上限,曾出现过上万元的违约金,后来“相关部门”处于种种原因,好像在某些地方的就业协议加以限制,规定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月收入,再后来好像该规定的效力有些不伦不类,改为建议5000元以下,再后来@!#¥!@#%,有请专家补充。( P) y7 p% ]4 |0 X
个人感觉该违约金就是为了让双方慎重,不能轻易签约或毁约。一定报到并接收后,违约金就失去其作用。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合法解除合同,劳动者也可以合法离职,此时不再受就业协议制约。就业协议,派遣证等,应该都算是计划体制时的遗留,应该会随着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6 g/ W% L0 J* ]7 c+ b- p: h, p3 A# L, V# V

) v( }* }8 X& o$ k于是,虽然有着更多的期待,但是小A还是在6月份去这家公司报道了。# }& {- L# [. u0 S' b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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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若小A正常报到,企业正式办理了接收手续(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则就业协议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今后双方的关系,应该主要由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维系。貌似协议中都会多规定若干内容,个人感觉,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当然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实践中应该以劳动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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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8 d( L) ?3 O: b: [: U
! s. H8 X9 B4 J3 i: V) ^该公司是个有着7000多人的大公司,既来之则安之吧,小A报道当天就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在该公司,试用期不叫试用期,叫见习期,而且长达1年。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小A不记得其他条款了,但是,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小A记忆的很深刻。于是小A的负担又沉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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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中没有“见习期”这一概念。; _6 N, R- J$ F/ Z" d7 X' S
2、劳动合同需要约定岗位及薪酬(还有其他诸如时间、地点、保护、@#!¥!@¥@诸多必须的要素,均不可缺少,各位都是专家就不班门弄斧了),如果没有约定,就是问题
6 v% @$ ~5 y1 |3、试用期薪酬不得低于80%还有同岗最低标准(当然肯定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 r. w8 T+ n8 U; f, n8 f0 C4 B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六年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v' Q3 A! h& \6 W5、“《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单位全部收走,违法。
6 O0 l/ G( I/ y  g0 S1 {/ w6、”《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单位收走小A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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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小A的情况不属于22条及23条的规定,由此,该公司”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违法。(补充: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2 v  t. D) D2 x% G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7 z" F) p; h4 m' L) j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c5 L% q: N$ c4 n8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H7 G: d' |) h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c/ K2 i, B  h1 k
8、补充下,个人对见习期及试用期的看法。”见习期/实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转摘“,应该说,他是一种人事制度,在以前计划体质下,本科(后来慢慢强调为学士)毕业一年(也就是一年见习期)后,评定合格的予以定级(主要是授予职称---助理XXX),貌似后来有规定硕士、博士不再执行见习期规定。个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约定(执行)见习期的规定,但是不能以此来对抗或者变相延长试用期。简单说,就是试用期、见习期为两条线,见习期可主要用于职称授予(评定、定级等人事等级管理)。不要以见习期的名义延长试用期或降低试用期(以及转正后)待遇。  Y0 w) H( ?" n' _% F(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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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当小A自己推开办公室的门时,里面竟然空无一人,对面的人说,你们部门都出差了,领导也是。小A连自己该坐那个座位都不知道。面对新环境,新工作,小A很茫然。
4 j9 D9 H2 K- B) Z9 R0 v0 T=========================
: F: r: M' H0 _/ Z此处内容不违法,但明显暴露出企业管理(包含人力资源管理)的不足、漏洞。
* c+ o0 i7 e4 |  i' W6 ~/ j/ H1、没有岗位描述/ {3 c9 N  `9 |0 o
2、没有新员工融入(破冰)活动
' i5 R2 W" f/ f/ i3、没有相关的入住培训(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内容。。。。): o! e4 d7 F; s0 |/ o% r
4、没有相关物品的配备$ T1 i' U3 d: l1 l% I( \
······························

8 O. V% g) ^0 @, q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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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j- t# }' i$ q刚入职一个星期,同期来的小B一直没有上班,原来他一直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签订就业协议为死活不放人,后来听说小B还是赔偿了2000元才走人的。7 r: m# B: V4 y, ]9 m*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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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g' t0 b# |: v0 w8 W0 C如前所述,如果小B已经报道,公司已经办理接收手续,则双方已经履约,不存在违约情况。(当然这样也有好处,按照违约处理,缴纳赔偿金后可以再去领一份就业协议书重新派遣,对今后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很多时候单位都对就业协议做了外延,有时也没法讲理。毕竟现在还不是纯粹的法治社会。合同该签的就签,试用期该离职的按法律要求离职,单位觉得不合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过此后小B就不是应届毕业生身份了。6 @- O+ R2 u$ Y! l  e/ _  s+ U

2 l, G- `1 j0 t5 Z6 a/ S签订合同后,公司安排大家在其附属医院统一做了体检,一起来的小C,后来听说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了,大家戚戚然,还好大三阳的不是自己。6 ~2 C+ j. n$ F+ D% v6 Z%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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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X" q: {! ^2 _% F这个就不说了,地球人都知道。---------------------可有时候,知道又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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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m3 e8 U: P7 P# f
) N: u& }. m7 Q) l2 K- k' a* u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 Z# C+ n' S.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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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挺好,-----------作为员工到岗福利。
' E. J1 S6 {- m" K9 R单就要钱来说(不通过其他手段限制),发钱容易要钱难。0 P/ N$ {& E9 G2 q' ~
”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公司发钱的时候让所有的人打欠条。
( g% U/ y/ \4 @: \. E8 C. p+ `8 _  Y0 E7 X8 C0 R
; ?" v( o# j' @$ E/ t/ W& |
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但是小A不知道要了解这些,只知道,先工作吧。1 t1 v, Y, N9 a1 [9 A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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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K2 [- D( N, n' @这个没什么可说的了,大家都知道。( p' T4 c, f4 V- @$ O+ A
话又说回来,虽然大家都知道,但在实际工作中完全按照规范的标准做到、做好、持之以恒坚持下来的,确实不多。4 g. H5 }0 M0 I% o8 d+ C
; `4 O( Z2 x) j1 @. |

3 z  K/ H& d0 o2 Q: @, o: Y% U% d+ wF在小A的入职期间,相信大家都看到了该公司很多不规范的操作。请大家针对该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发表自己的看法,一起来揭发不法行为吧?同时,对入职期间,公司如何更好的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也请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 u# F0 L+ |5 {: l8 f+ s
==============================  ~: z! m  [! H0 s* _
更像是一面镜子吧,其中或多或少都有自身工作不到位的影子。
1 z2 c. H& ~5 n5 X* P至于如何规范,太太复杂,从一点一滴慢慢完善吧。
4 G! r5 s/ K: Z9 Y! |# W( j
作者: xue516    时间: 2010-12-20 13:25
第一,试用期(见习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 R& @1 \  \- l, h6 D3 U, z第二,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公司与各人各执一份3 u, t8 m: S6 j: h8 Q; H: Z0 s1 R
第三,毕业证相关的证件,企业无权押原件# m/ z. n; W# I$ m( e1 E+ c9 L
另外比较深奥的,就等专家来解决啦!期待中……
作者: snxxzzz    时间: 2010-12-20 13:42
我认为存在一下问题:% _3 }( z5 U" @  f! T7 @
1、见习期过长(无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规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 I8 j) b! x! y+ y/ y: y  K2、试用期的工资过低,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岗位最低档工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6 I1 q0 J. U: l! N) S% P0 A3、没有约定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 }! j9 Y1 Y
4、没有给劳动合同给劳动者
( }# O/ i1 S: P; A, G: W5、扣押毕业证是违法的2 y# a9 x' f0 @, u
6、违约金约定不当,劳动合同法规定,能约定违约金的只有两项
* u' O& Z7 k* ^6 O7、就业歧视是不当的
作者: snxxzzz    时间: 2010-12-20 13:46
公司应该合理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要求劳动者担保,以及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完善自己公司的劳动合同(建议找律师修订规范一点啊),制定公司内部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流程。
作者: 夏日时光    时间: 2010-12-20 13:54
回复 12楼 夏日时光 的帖子
+ ^; {* `) ]" I# {8 p8 @5 Y  x1 b) l) {* E; d

( _% J$ t2 ?) f1 }    呵呵,那倒是!
作者: 小张张    时间: 2010-12-20 14:03
以下是我发现的六大问题并作相应分析:) h0 C  H( }* T9 ]- D( J# {
1.大公司,小A签订6年的劳动合同,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在该公司,试用期不叫试用期,叫见习期,而且长达1年。劳动合同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小A不记得其他条款了,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3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给劳动者,一份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任何证件,也不得收取押金.)
& m  d4 u; d& R2.小B一直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签订就业协议为赔偿2000元.(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入职即签劳动合同.)3 b+ n" U* j2 U9 y+ G9 C
3.签订合同后,公司安排大家在其附属医院统一做了体检.(应该在入职之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入职手续)' i9 r& ~6 y5 b5 h
4.小C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不符合国家规定)) f. v5 p$ M- I
5.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安家费是作为一种公司福利,不得以此来要求劳动者退还)6 @: X+ A- h! O9 |8 r% H
6.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入职培训是公司培训中最基础的培训,公司应作相应的指导,以便新员工更快适应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0-12-20 14:13
我先列出以下问题:
, Z9 [0 ?& n; A1、南京08年6月-09年最低工资均为850;所以在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小A最低工资为850;
2 e* O0 K" W. U* N$ Y; c" j/ D# ?8 P2、应届生6月取得毕业证后即就业协议失效,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存在见习期;合同6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W  b" L3 _0 u3 C3、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应双方各执一份;5 i. b( t) J3 m
4、公司不得扣压员工任何证件;& H- t6 [; i+ h
5、只有专项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约定 违约金;                                                   0 p! x  _( n8 v3 N+ q! |$ v
6、除了特殊行业,入职体检是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做乙肝二对半,更不能以此不合格来辞退员工;
8 l1 h% J, V" {" [! \3 u+ a7、所谓的”入职体检“应该是在报到前做的;% `- `, ^  Z4 v& y
8、安家费是招入员工的成本费,只有员工在不满服务期主动离职的情况下,才可以折算退还;
. d- A5 s6 Z; x2 X1 [! X  ^8 e5 B2 K: C" P" y6 x
另:
1 s9 w' M1 |; V! u4 q. c本案中未提及是否给员工交社会统筹保险,从报到之日应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并申报五险;
; C7 C- }2 K( H( J" ?( o员工入职要作岗前培训,入职引导,心理辅导;! N- j3 H+ U, b( b* _& p) i
6 S" f! c2 S. z
* i: W4 {' P, Y$ c
                                                                                                               
7 b. b* ?! ~  ~' ~                                                                                                                                                                                                                                                                                                        % R/ s' ~* \$ x7 f2 h

! @: a" h2 E& R 本帖最后由 咖啡厅 于 2010-12-20 14: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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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2 p; _+ r2 G& u/ w% E9 D 本帖最后由 咖啡厅 于 2010-12-20 14:18 编辑 * T. r2 |2 q: ~+ R( I+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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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feng_1028    时间: 2010-12-20 14:26
辛苦专家们了,在一一的做回答' p0 z/ S4 P) T) _" @8 t2 [2 X
各位专家发个帖子吧,大家也好对你的辛苦工作加分,虽然你们已经很高分了,不过这算是对专家们的辛苦做一点点的回报 了 本帖最后由 gufeng_1028 于 2010-12-20 18:12 编辑
2 F( X5 g' t& b/ `9 r' y7 ^+ t+ u' s2 P3 P7 U

作者: sunglowhrd    时间: 2010-12-20 14:30
1、为期6年的合同,不存在见习期,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最长期限是6个月;0 {2 m+ Z+ d# q
2、扣押毕业证及学位证等其它个人证件不合法;
! _% v" O$ Z" D9 v7 M3、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及其它服务条款(安家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 L$ o: O2 e. {. C; T$ [4、无明确工作内容及社保等其它法律规定的内容;
+ Y7 B- j( U, B4 o* @5、非特殊岗位要求,不可崎视乙肝患者。
$ \9 B9 F; F9 s9 p以上五项,不知道正确与否。
作者: 夏日时光    时间: 2010-12-20 15:39
回复 29楼 夏日时光 的帖子: i( O  B' [. T+ q6 s8 ^+ X$ |! P

, k5 ]5 A* P2 z  V. x6 Q+ Z+ t0 A' c, E' W
    太幸运啦
作者: 寒风四月    时间: 2010-12-20 15:55
公司 扣押证件和金钱抵押以违反劳动法。 小A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双方都有,不能全被公司收走。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0-12-20 16:30
方外之舟已经分析的很到位了
/ I* b; c5 t9 ?1 f5 A本人还没有接错到见习期这类事! F+ }; x- F# j) h. y) a: U4 H- t
值得学习
作者: 米修    时间: 2010-12-20 16:45
占个位置,回头再码字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0-12-20 16:46
请问31楼和33楼,为什么不存在见习期呢?
作者: 方外之舟    时间: 2010-12-20 16:51
回来看看 ,占个楼:)
作者: 积木jim    时间: 2010-12-20 16:58
学习中
作者: songnopeace    时间: 2010-12-20 17:08
1,6年劳动合同,最多只有6个月试用期。; C( y7 E; C/ j  B
2,劳动者必须有一份
$ l! ^( R' d- z8 z+ p9 l7 u3,没收毕业证、学位证的违法。
) c. T7 j; n$ `4,体检,不能强行查乙肝5项。
9 e1 W  _6 I8 Y  c4 M5,安家费,没有退还一说,可以解释为签约费。
' v) V' l2 t( ]8 e, C" L6,劳动者享有培训的权利。( P& {' A+ i4 r7 P' X' u7 C4 x
7,2008年南京最低工资是850,试用期77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合法。
作者: zhui_hr    时间: 2010-12-20 17:18
这也是公司啊,现在还有这样的公司敢公然收走员工证书,胆大包天啊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0-12-20 19:06
1.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如果小A毕业后没有去报到,可是有2000元的赔偿。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N! r4 M+ N8 P
2.小A报道当天就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 W  H6 S3 a/ z' d3 r, I3、小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违反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r4 i6 g% \+ q) v" C3 q% }7 k
4、公司安排大家在其附属医院统一做了体检,一起来的小C,后来听说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了,违反相关规定。
% {; _, k$ m6 O$ C, b( ~' |5、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e9 Y2 E7 l+ C2 V( n+ D0 Z' o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p7 |5 Q7 ^# `: v7 k* w
以上是小女子的愚见。小丸子,具体改善意见等高手们解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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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杰    时间: 2010-12-20 19:31
1、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公司不應將小A的合同收走。
! Z9 U$ Y2 p+ y' U0 ^- l2、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公司收走小A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違法。
# `7 Y: ^8 B/ U; q. Z- m  ]3 ^3、除了用人單位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違約金。' f3 c/ k$ @, j+ K! m
4、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公司辭退小C的做法是錯誤的。0 K% ~$ c3 T3 z, G( D, R
5、新員工入職後,公司有義務進行入職培訓。
作者: anchortools    时间: 2010-12-20 20:04
我说一下我的想法,我认为不合理的地方有:
! _* u! b6 d0 g8 g. K1、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见习期长达1年。
; R) y. {$ H! f4 L5 Z2、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 o/ i1 g. W: ]7 {- ^. @) [. {
3、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 n2 F9 y( q) M% q4 ^
4、小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
0 q. B4 Y) B& R" J" _5、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 o9 [: r& b  N+ Q
6、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
作者: 木子@涛涛    时间: 2010-12-20 21:24
我上个帖子里面有错别字,请大家将就着看吧,同时也体谅体谅我,在咱家人中发帖,我真是不易呀,每次发帖都赶上网卡,还以为这个帖子没发上来呢~正准备现在再发一边,才看到已经上榜了~哎,好囧啊~
作者: 活跃在东方    时间: 2010-12-20 21:35
看了第一页还有最后页,并不多都被挑完了。
0 [  |4 \# Z" H* M$ X' |# Z1 E有一点就是A报到时没有人引见,办公室一个人也没有,这难免让初次来上班的同仁感到孤独,
* o, f$ r0 E8 W* N$ z& I. G还不如证A晚报到一天也好,也可为老板节省一天的工钱。哈哈。
作者: fukaiyun    时间: 2010-12-20 21:46
1、试用期约定违反规定,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0 f) k% }2 [1 U7 A0 }4 z4 o$ L
2、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只是在竞业限制或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才能约定
: w7 P9 @, ?, g: K( H: P2 c3、劳动合同应该是双方各执一份,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
6 Y6 v6 J/ i8 \% K" Y4、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薪资标准,这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0 ~* A" B  u( O+ J; c5、劳动者必须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应该向员工宣讲相关的规章制度* ^  a' l5 p# t- G6 [* F; ]

作者: 司马弓钦    时间: 2010-12-21 08:54
一、首先涉及到毕业生就业问题$ q8 R9 n2 c7 u3 V
小A的就业心态,应该是目前大学生就业心态的一个缩影,正式由于这种心态,才促生了企业采用一些较为偏激的措施,甚至“违法”行为的产生。“2000元的赔偿”和“5000元违约金“虽然不合法,但合理。 企业招聘的成本,以及相应的机会成本很高。而且,目前好多毕业生只是把国企做为一个跳板,等他们工作一两年后,“5000元违约金”对他们根本构不成任何威胁。" F6 f/ F7 T2 i/ d- z5 d; v
二、国企改革问题, T9 T% ~# l/ X3 A" ?
由于国企职工都普遍有一种优越感,因此他们的危机意识一般都比较的淡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差。对于毕业生来说,进入国企首先要适应国企的文化。' i& [( l+ Q8 |8 d2 U
另外,国企的人力资源工作普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做事标准规范性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会,一事一政策的工作方式。
$ P; Z4 h# p( U. i4 t% o; a三、国企是一个大熔炉,普遍存在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但基本上进入国企后人们都对这种政策予以默认。另外,毕业生应根据自身特点和职业生涯规划(或个人的发展意愿)选择就业企业。而且,应该摈弃“牵只驴再找马”的就业管理,这是一种缺乏责任感和诚信的就业观念。对企业,对个人都不利。
' Y  b. y4 b! e5 h
作者: snxxzzz    时间: 2010-12-21 09:00
回复 11楼 snxxzzz 的帖子# P, V% V) ?) B' {, S, d5 S
# Y! o# D- `8 a" d1 l+ Z$ j7 D
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况啊,不能只看他的名字啊
$ J1 Q! U  M! q  y7 o   
作者: JenneyCheng    时间: 2010-12-21 09:13
我还没有接触这一行就看出几点错误的。
作者: JenneyCheng    时间: 2010-12-21 09:16
回复 51楼 JenneyCheng 的帖子# ~) q8 G2 R2 L"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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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8 Z: G+ r* h+ _5 Y9 b    1.签的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与劳动合同。: c4 \* `2 J, i! p
    2.即使是协议也应该一式两份的。; t3 _8 ?% f$ d* s$ y& k4 b# D
    3.只收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不得收走原件。
$ Y( t5 m6 T4 |# C8 n+ B0 c, T9 f/ [- O2 D# E$ b1 @9 Z( H% {9 g8 m

作者: 林小歌    时间: 2010-12-21 10:03
看到大家的回帖学了挺多,对劳动关系这个模块接触不多(因为公司有专门的法务部,看来不能因为这样而松懈了)。
作者: 洪七    时间: 2010-12-21 12:32
标题: 专家点评火热出炉,都来捧场啦!
洪七提示:: ?1 n$ @' T8 o4 S1 z4 j9 p
1、如果你精通劳动法,只需要看:关注焦点一、关注焦点七、关注焦点八、关注焦点九;
4 b: P; G# m" H+ Q3 p: X) L7 L如果你是菜鸟,请看清每句话并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5 ]6 H0 \' @$ z4 G2、本文只提供解决方案,不提供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多来自于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地方规定。
! N9 V+ Z5 X# d$ P
3 P+ ~& ^9 a8 g) u; ~5 ~. q4 z' P% E3 x
案例分析:
$ J1 s* n% E- Z5 J. O0 F' n
关注焦点一:未毕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
. W( i( R' u8 k3 u# h0 D- |
未毕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因为未毕业大学生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身份,因此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在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内容合法、形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认定民事合同合法有效。* M) Q; q* M% Y) q4 F: V, V) @
本案中,在校大学生小A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即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合法并且有效。2 ~3 k. d' _2 U  h8 v( A
, }: B) `( _& n! [1 U7 ^* Z$ [
关注焦点二: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试用期工资约定的原则?
" a, O1 U0 {% a试用期是劳动法的概念,见习期是国家人事行政概念。一般来说,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适用于试用期而不适用于见习期。
4 N0 n2 @4 C- w& F' D本案中,小A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为小A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见习期约定违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 ]  D7 ~, z' n8 y* Y! B9 ~
( t% |# b" s6 H关注焦点三:岗位描述对于用人单位意味着什么?( F% N6 Q7 J$ ~
岗位描述描述员工工作职责,工作职责是对员工进行绩效管理的基础,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明确员工胜任工作的条件。
$ K' c- ]/ F$ b7 @+ {9 E本案中,小A与用人单位没有签署岗位描述。用人单位很难拿到小A不胜任工作的依据。  r, L& C7 n* f- r( r+ s  t( d

. h* B9 I- m' Z7 B+ `1 G8 K% |, v关注焦点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发给劳动者吗?3 {) m4 h0 }/ S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 e- d$ k8 W' b3 `* D+ y本案中,小A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并未及时将劳动合同返还给小A。小A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
& f2 F# o% n8 E( \+ L0 `0 j- w1 y7 p' m" m/ G6 i% w9 Z1 ]: g5 f
关注焦点五:用人单位可以扣押或收取劳动者的各类证书和证件吗?2 \7 G2 B4 w' s6 G6 B5 o; m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1 u4 F( k* P3 ^$ [
本案中,用人单位扣押小A的毕业证、学位证等,小A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如小A因为其证件被扣押导致经济损失,小A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赔偿。
. s$ b: A- i. y$ d1 O, v. Z
9 s0 {  a9 ]5 r  a- j关注焦点六: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m2 ]2 J! W% R' d4 _4 d" ]) D+ N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或约定竞业禁止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以其他理由约定违约金。+ U( R) C+ N! i" N% N4 t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没有给小A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情况下与小A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属于违法行为,是无效规定。
) ~2 C  G1 ]1 E* f* H" z/ j6 _$ u
- |7 ~" T# T6 y. X6 q5 }2 U$ |: t关注焦点七: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v( ]1 D$ ^& q  Q5 t8 N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 _' c9 E6 D4 k+ a  V本案中,小A的朋友小B如果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提供正常劳动),则用人单位在小B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支付小B劳动报酬并终止劳动合同。但因为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就业协议自动废止,用人单位无权向小B索要违约金/赔偿金。# \8 Q# O2 O& M, M1 |  [4 [! E
如果小B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与小B签订的就业协议仍然有效,用人单位有权向小B索要违约金/经济赔偿。, {# a1 Y3 u0 J9 j: L' c
1 h) K6 |9 a6 a0 c# U8 M3 `, y
关注焦点八:用人单位入职体检应注意什么?
1 [0 i- [3 V, t! h6 |' w* R, {
在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招工体检不得强制进行乙肝检测。因此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属于就业歧视行为,是违法行为。- `5 }3 G8 |0 `' [$ A, `/ x0 q
本案中,与小A同来的小C因为入职体检查出乙肝而被解除合同。暴露出用人单位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入职体检存在歧视和违法行为;第二个问题是用人单位入职体检流程控制问题。6 y% g7 B1 F6 J  v+ V  M9 C9 o& g6 Q
建议入职体检安排在发放录用通知和签订劳动合同之前。+ _! P  X$ v+ i
3 i' a5 f1 e& N3 M# L7 \
关注焦点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赔偿?) u4 }2 a* L$ m+ C6 u2 i, F! |
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如安家费、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上海高院《关于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全国各地普遍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约定期限,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有书面的民事合同,则应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 \- e( T6 p+ ^' d- R( g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小A就安家费达成书面协议,则用人单位有权利要求小A在未履行劳动合同时予以返还。
) E, l0 ^* K+ M) }) @" v7 a# t
( D& p: u- j# |9 j4 c% l关注焦点十: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是什么?9 [: k; F: V- b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而无效。
; ]3 C3 B. M. Q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不得而知,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对小A进行公示或告示,可能造成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问题时没有合法的制度依据。) j* b6 A' ~6 l0 Y0 Q) c
本帖最后由 洪七 于 2010-12-21 12: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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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0-12-21 13:40
    趁着今天中午有空,我也来点评一下这家公司哈。
2 K' i" j6 V% s% {4 ~    1.“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在该公司,试用期不叫试用期,叫见习期,而且长达1年。”
8 x2 N1 T+ X2 `$ y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该薪水低于南京市0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则违反试用期工资标准。
! X3 h( O8 l8 c- f+ m    试用期和见习期是两个概念,用人单位可以给新来的大学生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这不违法。但感觉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和见习期当成一回事了,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即使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也不能超过6个月,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签,即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把试用期和见习期分开约定。; ?) m2 B* c  {- \, d- _9 J
    2.“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 Q4 A3 d7 z* X9 V& G" \; q) }+ C-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该公司把本该劳动者执有的一份也收走了,明显不合法。
" l2 n5 E3 M* x8 s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因此,小A可以找用人单位要回属于自己的劳动合同以及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 _4 k1 X4 L$ A9 q    3.“但是,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小A记忆的很深刻。”
" N! g3 |1 t  w+ _! w    任何合同或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平等,如果用人单位只规定劳动者违约的责任而不规定自己的违约责任,那么这个合同显示有失公平。另外,劳动合同法只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这家公司未对小A进行任何专项培训,因此,这一条的关于约定服务期限的赔偿条款以及违约金赔偿条款是不合法的。而且就算是小A在中途要离开,用人单位的这些条款也是起不了作用的。7 s- G9 O+ s! x( a2 O# N' |2 F
    4."小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当小A自己推开办公室的门时,里面竟然空无一人,对面的人说,你们部门都出差了,领导也是。小A连自己该坐那个座位都不知道。面对新环境,新工作,小A很茫然。"
' A4 m& N! }& e# p  V, O    这家公司对于新员工入职这一块做得真差劲。先别说什么岗位描述了(理想状态下公司的每个职位是要有岗位描述的,但如果没有岗位描述的话,有老员工带着做,以老带新熟悉岗位职责和岗位内容也可以),既然小A入职前她所在的部门全部出差了,人力资源部应该知道这事啊,即使所有人都出差了,人力资源部也得再安排一个老员工来带,以便小A尽快熟悉工作内容与周围环境吧,显然,人力资源部在这一块做得不到位。( Q2 k0 G  u6 b8 b, w$ x/ W
    5.刚入职一个星期,同期来的小B一直没有上班,原来他一直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签订就业协议为死活不放人,后来听说小B还是赔偿了2000元才走人的。
( p. V4 B4 z% o0 |    就业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当初协议时已经约定了违约金,而现在显示是小B违反约定,小B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
9 h% s$ K. ^  ~/ V8 ^6 l6 P! M% F6 v    6.“一起来的小C,后来听说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了,大家戚戚然,还好大三阳的不是自己。”
9 T* V* k! A  b3 L# {    用人单位以乙肝大三阳为拒绝录用小C显然是违法的。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过该案例中未透露小C的具体工作,如果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的话,用人单位则可以拒绝录用。) z! l; |! Y+ @( [( M
    7.“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
) `# w; l. Z& t6 y6 @6 W, `    我理解安家费应该是公司给的一种福利,是软性的而非刚性的,因此在发放时如果说了把安家费与服务期是绑定在一起的,我认为也未尝不可。如果员工真的在服务期未满之前离开公司,可以根据约定退还部分安家费。但这些东西必须有书面凭据。' F; ?0 {, x2 V' ?" H, U% {' `
    8.“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但是小A不知道要了解这些,只知道,先工作吧。”
! ^* H: ^1 z6 `8 E%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因此,在新员工入职之初,用人单位理应组织劳动者进行入职培训介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发放劳动手册,让劳动者看完之后签收。但该单位既未组织培训又未发放员工手册,从小A的角度来说,既不便于小A了解公司情况又弄得小A做起事来无所适从,很难迅速融入公司。从公司自己的角度来说,由于没有这些步骤,即使将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发生纠纷,由于这些制度劳动者不知道,这家公司也是会败诉的。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21 15:02
1、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w$ W! Z& B5 z  z; m6 s2 L
2、合同劳动者没有;
3 X1 o. o, O3 N7 u) R5 K* @3、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实属偷换概念,而且试用期超长;8 Y* f1 M) H% _4 F& d! G
4、没收劳动者证件;$ F- D# {9 _9 J1 i
5、违约金条款无效;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21 15:17
同意25楼的说法,就业协议不受劳动法的调整,约定的违约金有效
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0-12-21 18:01
1、就业协议上的2000元# p( Z# @7 T# A; O
2、试用期一年
3 @* ^( b: L' z& b" M# H3、收走合同* g; d. s) @6 d! o
4、收走证书8 |; T/ u! @/ O+ b
5、违约金的设置; H' Z( s/ w4 I. H) W& @
6、大三阳遭辞退% R2 K- v) H& B# r9 O5 ^
7、没有介绍规章制度
4 n& J2 k* N2 G. @) y* O0 C4 g8、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不确定
* `+ J5 T, \. z2 ^- N8 {9 B快下班了,来不及对劳法。
8 k5 G$ x2 s" c4 C 本帖最后由 过往行者 于 2010-12-21 18:03 编辑
: g+ T% c0 a5 n3 t3 a
, G% i3 ]6 Y, ~' W/ V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2-21 19:45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是一种用工的意向性协议,协议从双方签订时生效,到求职者正式到单位报到建立劳动就失效了。所以,它不属于劳动合同。真正进单位工作后,大学生还应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m# e. k2 X& Z9 L- O8 X! Z% l: e' D# [1 M

! p' K4 J  {- _- `    因此,就业协议书属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民事关系合同,受《合同法》管,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管。所以,按照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就应该支付违约金。: _+ E2 s; }) s9 X
4 m2 U( N' E) W5 R! c
所以,如果没有及时报到,还是要支付违约金。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2-21 19:49
还有,用人单位对新入职的大中专学生,可以有1年的见习期,这个见习期不同于实习期。
8 O+ _" e2 {7 E  L
, `6 g. E3 T# Y! k$ ?$ N* v.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在见习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见习期与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严格说来,它并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在一些国有企业仍是很常见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就很容易忽略到两者的区别。
9 {: A9 @1 K5 L$ h9 ~+ q1 F/ t( a1 ^! j) O. C9 G; k2 g3 f
如果是见习期,即使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也是不能轻易解除的,如果员工同意解除,企业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这两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同的条件要求和后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根据的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必须是试用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解除,根据的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企业才可以解除。可见,企业在见习期内,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_  t! B8 p8 Z3 y4 m; w) t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12-21 20:45 编辑 " e( y5 p: [1 ?( w* ~6 ?$ ]

: h# @! }; Q" x$ H, `
作者: 碧泉    时间: 2010-12-21 21:04
俺只知道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
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0-12-21 21:24
1.设定违约金2000元,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仅有出资培训及违反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才能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3 H6 z* L4 j9 x& L! R2.直接说,应该在拿到毕业证之前,叫见习期,领到毕业证之后,叫实用期。(而劳动法规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
4 l+ V+ b7 b$ Z3 D/ [$ I两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中,三年以上是包含三年的,即三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l. Q$ v/ x/ h" r) M- z"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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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押证件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t/ w1 y- X8 a  K2 w' j4.企业拿走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8 v$ t7 @( A: X; F  F& G$ j% H# h& z
5.入职前应该体检的,而且,乙肝,现在法律要求已经不作为入职,入学等相关行业的必检项目了,除非是餐饮等特殊的行业。)
' m7 y% j0 H* c6.没有做相关的入职培训。
作者: 枫中微露    时间: 2010-12-22 09:15
回复 1楼 陌上雪 的帖子! q) X: a( |$ l-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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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是没有权利签订见习期的,因此此公司的见习期就是法律上规定的试用期,应该遵循试用期的所有条款。签订6年的劳动合同,他的见习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对于就业协议中规定的2000元赔偿金,是无效的。
第三,工资770,应该不可以低于单位内同岗位工作最低工资档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案例中没有明确说明)。
第四,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所以,在员工领走劳动合同时必须签字注明“此合同已领一份,并且签名“。
第五,小A此中没有经过培训,连员工手册都没有的,是没有服务期之说的。
第六,公司没有权利扣押劳动者的各种证件,只能要求其提供复印件。
第七,合同法中规定员工付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小A都不符合。
第八,现在的人真好骗,小B还真给公司2000元,
第九,除非小C的工作性质必须要求不能有小三阳,否则公司开除小C,是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第十,1000元的安家费没必要退,要退就给我吧!
所以啊,大家找工作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摆明是个骗子公司。规避风险的方法就是全部按法律走,这样才不会让员工转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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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ngnopeace    时间: 2010-12-22 09:51
回复 41楼 songnopeace 的帖子% X  u- i+ K: h4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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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H! H" e! J    见习期在2008年来说,已经失效了。何必再提?以20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劳动法为准。
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0-12-22 11:58
回复 59楼 陌上雪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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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a: n/ O/ k- p' N# K) Z    学习了。这方面还真不太了解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0-12-22 12:56
回复 54楼 洪七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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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0-12-22 15:40
回复 54楼 洪七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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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n+ O+ l6 r. Z- L  a    受益匪浅
作者: 妞@小懒猪    时间: 2010-12-22 16:05
1.见习期不等同于试用期
+ \9 q1 {8 X5 b# H. |  [2.新员工要有引导人进行指导,要进行岗前培训' a: H. M* A! F: e
3.没收证件是违法行为
/ t/ E8 c9 M, z4.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服务期及竞业禁止约定之外,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7 `7 z2 s3 b. [" B/ b% U
5.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本人和劳动局都应该有一份7 ]; v8 d4 ?4 |9 A9 O, }
6.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见习期不适合劳动合同法?
作者: stella2    时间: 2010-12-22 16:59
1.实习期长达1年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
+ O; J+ q7 k: b% \2.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三份,劳动者有权保留一份;% X" e  ^1 f. }; M- a! a
3.用人单位无权扣留劳动者的学历证、学位证;; @9 {7 p5 _8 @$ O) I
4.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合法;
( ~% f2 g# `, W2 C% {5.如果小C从事的岗位不是涉及食品加工等对传染病毒携带者有限制的行业,企业不得以员工大三阳为理由辞退员工;
( s8 m) R1 D9 W3 w, O6.本人不了解南京市2008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小A见习期770元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则不合法;另外试用期工资应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的80%;# |/ F: f- K8 G2 |
7.其他不规范但谈不到违法之处有:没有岗位说明书和明确的岗位职责;没有入职培训;没有学习规章制度;没有新员工引导。( s1 D) p) B3 n# c
8.关于安家费的问题,安家费不是培训费,也没有相应的协议,应该属于一种员工福利形式,本人认为如果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不算违法,但6年之内离职就要退回有点不合情理。
作者: yamiyami    时间: 2010-12-22 21:40
1、一年的见习期不妥当,因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见习期,只存在试用期,签订6年,试用期不超6个月。
# D* R6 r7 G1 i6 b2、签订的劳动合同给人力资源部收走不妥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2 t/ O! m3 V6 b7 O3、收走毕业证,学位证不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X. I% b  ?) |( c9 j
4、签订的合同中有“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这一条款不妥当。根据第22条,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 A, F0 v; h2 N; U2 F5、“没有岗位描述,没人告诉他该干什么”这个不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人劳动者应告诉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
7 C( V0 e2 H' K6、签合同后才体检不妥,体检应在入职之前体检。
8 c+ W. M# c7 {. o* ~  ^$ r% ]- `7、“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这个不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培训。
4 a5 ^1 B% [$ W; k; f$ {8、小C签合同后体检有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不妥当。- I/ ~7 ?0 ^: I) d# r
9、发放1000元安家费,工作不满6年需要退回,不妥当。/ X% K# U4 H  c" a, M8 @

作者: 我是美羊羊    时间: 2010-12-23 09:31
都晕了
作者: leslie_lij    时间: 2010-12-23 13:32
据我了解目前不安规矩办事的企业有很多,好像也都没怎么样,如果真去告也不见得能得到想要的吧
作者: 董军律师    时间: 2010-12-24 10:54
不乏专业的高手呀
作者: 逆流北上    时间: 2010-12-24 13:47
1.试用期时间过长: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半年。看了陌上雪的“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帖子,受益匪浅,我的理解是,案例中的公司不是事业单位,所以理论上不能约定见习期,或者说案例中的见习期就可以认定为是试用期一个性质的。4 C4 i6 ?$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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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用期工资和正式工资:案例中尚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x6 Y; Y/ q( [; L) `. Y9 `: P! {
   用人单位应该在入职前就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上年度当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如果实际支付高与这个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为准。1 w" P/ k2 Q6 n4 `$ H' ~# ~

' c/ a& D4 O3 d' P3.劳动合同应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纠纷,用人单位还应该保留劳动者领取劳动合同的书面记录。" R+ n9 |4 U5 ?( t& j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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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强迫劳动的嫌疑: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只需要保留复印件,否则有强迫劳动的嫌疑,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随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告知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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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约金不合理:2008年1月1日之后,除“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k0 O9 f+ m- W# L%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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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期限赔偿条款: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和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总数不得超过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6 T9 S- P' I9 _2 R' K; j9 Z; m   从本案例中,看不出公司有为小A提供专项培训(一般情况下,普通的入职培训很难被认定为专项培训),因此不能与小A约定服务期限和赔偿条款。8 ?) U1 W0 f2 J
    实际操作中,专项培训费用的界定也没有清晰的法律指示,说说我们公司的做法吧
2 h* Q( g( F- Q: i' z, b# x- W     A,一般来说,是需要保存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发生费用的证据的。0 ]% |3 w* u6 Y9 X& q( Y% W/ U
     B,约定的服务期限要合理:不要想着靠这个捆绑住员工,约定合理的服务期限,我们一般是1W以上才约定服务期,时间大概在1年左右。  ?6 c2 Y& }" z; A
     C,在员工参与培训之前,公司应该履行书面告知的义务,包括该培训可能产生的费用预估和需要约定的服务期限,让员工自己选择是否参与该培训,也避免培训完了之后员工声称费用昂贵,服务期限太长,以事先不知情而拒绝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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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8 t% ?0 ^$ j, F0 O9 C0 ~7。试用期考核的管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多数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标准/考核标准,导致无法举证员工符合录用条件。(多谢 TOHEY提醒,^_^)
' d7 j  X% [1 ?9 a% ]     所以做为用人单位,应该做好试用期考核的管理:A,确定明确的录用标准;B,入职前书面知会员工详细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和考核周期,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让员工书面确认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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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r% |8 y* N, D$ O2 N  ^8.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以小C有乙肝大三阳而拒绝录用,有明显的就业歧视。这点就延伸到入职体检:  d% _* u7 [* ~
先说乙肝:
( b4 x; d& X8 U$ iA,公司不得要求员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查

+ q% x" r0 y" r& b0 l* G% TB,即使员工自己愿意检乙肝表面抗原,医院也不得将结果告诉公司,只有员工本人和医院才有权知道这个结果。(我们签约的体检医院告诉我的,据说是卫生部的红头文件,医院如果违规,要罚款等)。, F7 r: L/ l& S; q3 @
c,另,即使员工检验出有乙肝大三阳,公司也没有理由拒绝他入职。因为用人单位没(违规词汇)明有乙肝大三阳就不符合录用条件(除非是食品等行业)。! ~$ o! D" s' o* x

* ?% F1 R; @& F再说其他:4,除了乙肝之外其他的疾病,如果检查出来,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很难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因此我们的做法是,如果是肺结核等传染病,就先去治病,治好了没有传染了再入职,其他的什么肾结石等之类的只要不影响工作的,也就录用了。) o; R! ^+ P% }/ y

5 O. H- H4 {$ O2 `2 m6 f9 N! D最后说下入职前的职业病排查的体检:如果公司的岗位有潜在的职业病风险的,应该安排职业病相关的体检,这样可以保留一个证据。如果不再入职前安排职业病相关的体检,以后员工得了职业病,不管是不是之前就有的,都规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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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S( h& e3 c* d7 g9。入职培训:入职培训一般包括公司简介、规章制度、安全培训等。需要注意的是,入职培训不仅是给新员工必要的引导,让新员工感受到组织温暖,更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HR管理流程,没有入职培训或不合格的入职培训会给将来的管理带来很多隐患。1 e* r7 e! s7 K0 \( O# G9 G
例如,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员工违纪而给员工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样做的前提是:A,用人单位要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必须是内容合法,制定时经过民主协商(要有书面证据)。B,还有一点很重要,用人单位要能举证证明劳动者是知道并了解(至少是知道)这个规章制度的,否则劳动者可以声称不知情。所以用人单位最好是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培训规章制度,而且要保留书面证据(试卷,培训签到表,培训教材签收等形式)* U8 X9 H9 S. G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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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4 U, n5 g1 N" D/ P# g- E; j勋章的吸引力蛮大的,偶连中午觉都没睡^_^( i/ w4 d9 ]9 g5 `9 F7 s# d
本帖最后由 逆流北上 于 2010-12-24 14: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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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逆流北上    时间: 2010-12-25 20:14
回复 74楼 逆流北上 的帖子- M- L: m! y. [. z
呵呵,谢谢洪七点评,不过不是很明白您指出的问题,如果能说得详细点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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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UWANG    时间: 2010-12-25 21:17
恩,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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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glowhrd    时间: 2011-1-4 11:53
回复 38楼 我爱书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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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q( P( U3 y4 F. n3 }! P* K, ]% P    见习期只适于实习学生吧,(用人单位与学校签定的见习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见习期一说,只有试用期,这应该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吧。
作者: fch2008    时间: 2011-1-4 11:55
我是来学习的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1-1-4 12:10
回复 77楼 sunglowhrd 的帖子8 x+ x) p& ~' f" t

" S& }* S  W- ^- i6 Y- e4 w$ I( J7 B2 A+ R* N
    上面已经提到了,见习期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当然不会在劳动合同法中出现。但用人单位可以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约定见习期,这是一种延续了很多年的做法。当然,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通常说的转正定级也是基于见习期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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