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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此种岗位调整可否申请仲裁 [打印本页]

作者: 一达洋洋    时间: 2010-12-20 12:01
标题: 此种岗位调整可否申请仲裁
张三是公司人事中层主管,因为一件小事在公司胁迫不得已情况下,接收了公司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的安排(降职薪资减少),而且公司在对他调整岗位后他感觉岗位工作内容相差太大,因为原来从事人事工作,现在从事备品备件采购,工作内容相差太大,在工作半年之后,他感觉不适合,决定提出如下:
4 Q7 O- W0 Q# i/ W2 @1 \* W1、公司合同上仍是人事中层主管,未对合同作相应变更,而且个人未向公司呈报书面的同意书。
+ ?3 A$ T4 O2 S2、他想提出仲裁,要求履行劳动合同,
7 D  N& X) J# z& U9 F3、如果此举不成功,他能否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赔偿,他目前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已累计在公司所属的集团工作15年,如果赔偿的话如何计算?
5 [. u3 O2 f- p以上,因为早上向一位律师讨论此事,律师说当时未提出已为默认该岗位,但在逼迫情况下,能否成立?
9 H/ V5 S% U: N- t! {7 F) `! G: K) }9 w' d2 V3 {, S: b3 h5 S3 E9 }- {

作者: 31号    时间: 2010-12-20 12:06
工作都半年了,晚了吧?劳动者等于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默认了劳动合同的变更。上海在裁审实践中认为,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 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 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20 13:29
接收不等于同意或默认,只要未超过仲裁时效,是 可以的
作者: 31号    时间: 2010-12-20 14:07
回复 3楼 s80s1b27 的帖子; `1 Z  |% o4 A! l1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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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4 r( j6 d$ W" H' X1 }' A    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只是说明还有申请仲裁的权利,但我们这里是讨论他的实体权利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0-12-20 14:14
回复 4楼 31号 的帖子) M. [) u0 i, y5 U6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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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体上看是可以的,理由还是因为收到不等用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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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达洋洋    时间: 2010-12-20 15:14
如果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接受(僻如在此期间安排人谈话只是暂时调整)等等,如果企业采取这种策略,那劳动者受了欺骗而且还要接受吗?呵呵希望更多的高手参与讨论。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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