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1: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考察期1 E# x4 P$ r0 P$ Q5 l.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属于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也就是说,员工的试用期不是必须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由于用人单位的相对强势,在实际中,用人单位会主动约定试用期,用以对新入职员工的考察。 3 Z7 |, M0 u. `9 Q0 w# ] TIP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4 v1 Y M# g; p1 v, ^/ v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19条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外,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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