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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院判决正确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0-12-28 12:00
标题: 法院判决正确吗?
某技师学院与某机械公司约定,学生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熟料学生在实习期满后发生工伤,公司竟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赔。近日,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令公司作出工伤赔偿的同时,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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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2-28 12:11
个人浅见:公司应该赔偿工伤。但是不应该付双倍工资啊。毕竟是实习啊。学生是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的要求。 {, v& T, J: o" O& }8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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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0-12-28 12:32
這個是要算的,只要事實的勞動關系有發生。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0-12-28 12:33
为什么要赔偿双倍工资呢?
作者: njswirebev 时间: 2010-12-28 13:00
为什么不给实习生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呢?因为学生在有的地区是不能缴纳保险的
作者: annyjoe 时间: 2010-12-28 13:14
我们公司对于实习生的做法是这样的,从用工之日起签订实习生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但公司为防意外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
作者: 花、浅眠 时间: 2010-12-28 13:43
好像学生实习的话本来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吧,我那时候实习的时候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订了实习协议。8 C+ _5 R& }% ^; f5 m- C
同样有个问题:我同学的实习协议里面有一条,也是关于工伤的,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话公司是不负责任的,这样做可以么?
作者: skyforever 时间: 2010-12-28 15:11
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啊,并约定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2-28 15:14
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
4 C! Z) n+ ?9 Q1 `) X7 w( V 双方约定,学生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这里是“可”,不是“须”,没有强制性。就是说,实习后考核合合格并取得毕业证,公司有权优先选择用还是不用这个“学生”。--- 既然继续使用,也就是形成了事实用工,没签合同并不代表员工不是公司的,或者说员工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保护。--- 所以,员工实习合同拿到毕业证符合签劳动合同条件并形成事实用工情况下,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出现工伤,一切责任与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既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没签合同,当然要赔双倍工资啦~~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0-12-28 15:34
回复 2楼 陌上雪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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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 C" L5 i2 e9 [ 如果还是学生,那就没有了。不符合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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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lingqing 时间: 2010-12-28 19:48
还真有点看不懂耶
作者: 吴建宝律师 时间: 2010-12-28 20:21
判决正确。第一,正式员工和非正式员工是一个不规范的说法,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只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非劳动关系之说,不存在正式工与非正式工之说。所以,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在单位劳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正式工,依法享有劳动待遇承担劳动义务;其二,本案中,从所描述来看,学生是在实习,提供全职劳动,不是勤工俭学性质,因此不能适用劳动部关于“勤工俭学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的意见,学生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资格,双方就是劳动关系,签否合同不影响双方关系的认定。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就应作工伤来处理;其三,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按规定应付双倍工资,因此,法院判决补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0-12-28 21:25
其实本案的实质就是在校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在实习期间,其与实习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d, \* S7 V8 }. A
这样的案件,如果放在10年前,毫无疑问,全部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予以处理,基本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打工,如果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 x6 | Y+ w6 I3 C3 Q
但是,近些年,个别地区的法院开始挑战这一传统,亦认定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其基本理由是:依《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排除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权利。因此,大学生的身份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未毕业大学生就业。单位明知劳动者的身份是在校大学生,而大学生又不存在欺诈等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行为。因此,双方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至于《意见》第12条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而大学生参加实习不属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的:((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认定双方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5 v- C: a1 g8 @0 _3 o* t! ?所以,这样的判决不能说正确还是错误,关键还是裁判者怎么看待这一关系的问题,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则处理正确,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则不会这么处理。
4 G4 m% d, g! f2 k& \/ F换言之,换一个裁判者,可能案件的结果就不同。& q" F3 {9 j* w3 K0 j+ i
当然,单位还是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至少实习协议要签定,可以规避双倍工资风险,用人单位责任险的商业保险要购买,可以规避实习学生伤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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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远古遗风 时间: 2010-12-28 21:48
安爸正解。1 z/ {# ?$ X6 p* c8 ~
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0-12-29 00:23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是不是没有毕业的上海学生是没有劳动手册的,就没有办法交社保?我个人认为,学生一但毕业拿到毕业证了,而且实习协议写得清楚,实习期到学生毕业截止,那这样的话本该属于劳动关系了!再就是像我说的情况,学生没有劳动手册(不知道是不是只有上海这样),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
作者: fengling27 时间: 2010-12-29 08:26
去年我们也经历了类似的事件,区别是我们的学生还未毕业,在实习期。我们给他买了意外伤害险!支付了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但是没有支付什么双倍工资呀
作者: lmc0726 时间: 2010-12-29 09:12
我们公司的操作是学习签订实习协议,学生拿到毕业证后马上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间买人生意外伤害险。不知道这样操作是否也会收到双倍工作的风险?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0-12-29 21:05
一,大家已经统一认为发生工伤单位要负责。
3 x* s0 t$ C" ] G+ \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有争议。
- P2 P5 J# J/ c 个人观点:实习期并非劳动法上的概念。一般地说,实习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动手能力一种举措。实习期间学生仍与学校保持教育关系,学生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某技师学院与某机械公司约定,学生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上已经明确了是学院与公司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因而,实习期间公司与学生并不构成劳动关系。2 G5 J& h) k/ B
实习期满后,由于学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仍与学校保持教学关系。此时,学生仍在公司工作,应该是属于实习期的延长。8 L; H$ Y3 l$ L; i
该案确是属于有争议的问题。同意,安爸“关键还是裁判者怎么看待这一关系的问题”观点。
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0-12-29 21:13
既然说了是实习期延长,为啥还说是“工伤”?公司是负责到是何情何理,不过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该也有为学生买保险才对!是吧?公司承担一部分就可发了吧?
作者: 花、浅眠 时间: 2010-12-29 21:56
那意思是不是就是说,实习期满了,他也不是学生了,公司留用他就等于是默认了他是公司员工了啊。。。。。可是这上面也没有说清楚,到底有没有拿到毕业证啊。。。
作者: bbcstarman 时间: 2010-12-29 22:48
支持安爸的看法,
: a! D* I) P+ g; k ^- C: g2 [此案的焦点在于“是否支付双倍工资”,而决定是否支付双倍工资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这个判定还是看各个法院。
9 W/ V% ]/ a" ]( F7 k+ }PS:我个人觉得,现在大学生那么多出来打工,如果不视为“劳动关系”,那么大学生们会很受伤。希望以后的法律法规会对这个情况做出新的规定吧。. [# P5 O" w. G* x: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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