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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赔偿费不得超过员工工资20%,这句话出自哪里? [打印本页]

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0-12-29 22:55
标题: 赔偿费不得超过员工工资20%,这句话出自哪里?
话说,这句是我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q* n9 T: y' W% b* j8 V: \* l

$ A3 l1 O  m+ U- t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_6 d: X0 K) t3 B* q2 q3 ^7 `, k2 c

, m8 K1 X( Q1 b我就想知道 ,这个百分之二十到底出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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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5 m$ m2 \' R$ A1 z2 H& o因为公司之前处理过这样的一件事情,我打电话去12333问了。只要公司有证据说,员工旷工并且未提前申请离职, 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扣除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所以我有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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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Y2 \. m6 p" F+ @7 ~回再另一个贴子里没人回。。。。我只有另发一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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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义果    时间: 2010-12-30 00:54
再问问就知道了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0-12-30 08:39
不过,还是以当地法规为准哦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12-30 09: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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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HEY    时间: 2010-12-30 08:46
回复 1楼 猪猪爱美丽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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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当地的支付条例应有类似的规定,不过12333的答复不够全面、完整。
作者: 等待之外    时间: 2010-12-30 09:02
曾经看过一个案例,参考一下,月工资的20%是每个月最多可以因罚款而导致扣款的 最高限额,因为企业要保证员工的月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楼主最后提到“只要公司有证据说,员工旷工并且未提前申请离职, 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扣除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这句话我大胆的推测下,12333的意思应该是可以扣一个月工资做为赔偿,但是扣款赔偿办法要参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即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呵呵,有点类似分期付款的感觉3 V- n  u( B# h& ^3 g

作者: 罗洁    时间: 2010-12-30 09:49
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其赔偿额度跟造成的损失多少挂钩,与其本人月工资没直接关系,至于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主要泛指员工的行政违规而言,强调的是纪律问题,同时可以分多个月扣除,没有规定只能扣一次,所以如果要扣一个月工资的话,可以要求现金赔偿,也可分月从工资中扣除。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0-12-30 13:02
如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则超出了劳动合同法的范畴,而上升到民事赔偿的高度,应当不受此限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了。
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0-12-30 17:51
谢谢回志们解答
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0-12-31 10:14
回复 6楼 罗洁 的帖子% V& v8 W/ k( y  c2 y3 b; i, 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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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如果员工在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公司给予开除处理了,这个赔偿要怎么扣回来呀!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1-6 08:03
回复  罗洁 的帖子4 y% w3 q4 z4 m0 m1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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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 C' g* y# ~% ?    那如果员工在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公司给予开除处理了,这个赔偿要怎么扣回来呀! ...
  d. e' r' d5 U; n猪猪爱美丽 发表于 2010-12-31 10:14
终于找到了,应该是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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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双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已不再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管理对劳动者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过失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R! R  L: G) |$ c& S源引法条
# R+ C6 O3 v' R《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x& l* ]4 ?' R* Y% @6 q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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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 `+ x: G: C/ g《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 号)" `0 Y* T8 L$ ]$ c- K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则按最% L' O! l! C; a: r
低工资标准支付。( q. d6 D4 M3 A- |2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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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1-1-7 08:13
那就是说,还是扣不回来的喽!
作者: 乐道职业    时间: 2011-1-7 17:41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 J: b0 c9 K% h. j, Z& M7 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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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刚看到,楼上的已经说到相关条例了! 本帖最后由 乐道职业 于 2011-1-7 17: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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