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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是分享王)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证的相关问题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1-1-3 17:46
标题: (我是分享王)劳动者提供虚假身份证的相关问题解答
不少企业的人事部门在日常的新员工招聘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持假身份证证或借用他人身份证来应聘的人员,企业由于审查不严格,就录用了这些员工,由此引发了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如何确认争议主体?
案例:20067月,陈友莲以陈友萍的名义应聘深圳某公司做业务员并被录用,在工作过程中,公司知道了所谓陈友萍的真实身份其实为陈友莲,陈友萍是其堂姐。但是,公司一直以陈友萍的名字对陈友莲进行劳动关系,考勤表、工资单、处罚单等文件上都出现的是陈友萍的名字,陈友莲也以陈友萍的名义进行签字确认或签收。20084月,陈友莲因与主管有矛盾,愤而辞职,继而以陈友萍的名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入职以来的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等。
解答: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案例中,企业一方为深圳某公司,职工一方为陈友莲,因此,陈友莲应以其自身名义向深圳某公司主张权利。现在陈友莲以陈友萍的名义向深圳某公司主张权利,首先,陈友萍本人并未向深圳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也未委托陈友莲代为申请提起劳动仲裁,其次,实际上陈友萍与深圳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应裁决驳回陈友莲以陈友萍的名义申请的劳动仲裁。
所以,当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时,应以真实的身份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以真实的身份来主张权利,否则,其请求将被驳回。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200810月,某制衣有限公司欲招聘几名销售人才开拓市场,增加销售额。应聘者刘金水的简历得到了人事部门的青睐:中山大学MBA,在校期间曾兼职某大型纺织企业从事业务工作,且业绩显赫。刘金水顺利入职。在进公司短短一个月内,他就凭借娴熟的业务经验,拿下了一笔近100万美元的订单,因此也遭到了同事们的强烈嫉妒。同事张某后来结识了刘金水的同乡,获悉刘金水本名刘镜水,9月身份证被歹人抢夺,因为嫌补办麻烦而职场竞争激烈,就花钱让假证贩子办了张假身份证,最终入职某制衣有限公司。张某随即向人事部举报。人事部门经理经向公安部门查证,核实刘金水身份证确实伪造。人事部认为:刘镜水虽然是不可多得的人才,但是其人格和诚信方面有缺陷,既然能够使用假身份证,说不准以后也会在其他方面弄虚作假,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遂做出了立即辞退刘镜水的决定。刘镜水很不服气,认为自己兢兢业业地为公司服务,且业绩显赫,怎能仅凭身份证做假就辞退他?而自己的假身份证并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解答:刘镜水在应聘时使用虚假身份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案例中,某制衣有限公司在审核简历时,相信应聘者刘镜水其自己提供的而实际并不真实的身份证,做出了录用刘镜水的决定。刘镜水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公司发现刘镜水在使用假身份证之后,就有权以合同自始无效为由解除与刘镜水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任何补偿。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是否还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是具有高度人身性的合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无法返还。用人单位无法返还劳动者劳动,只能支付劳动报酬以偿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并不像民事合同一样,无效就自始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按以下顺序确定: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数额,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虽然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支付给劳动者。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该劳动报酬数额有效。3.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应当大致相同。
四、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20103月,童某在老家丢失了身份证,但没有及时补办,来到深圳后才知道进工厂需要身份证,童某心想:这时补办身份证来回需较长的时间,而且还要浪费不少钱财,为了不耽误就业,他就找假身份证贩子办了个身份证进入一家食品工厂打工。食品厂一直未与童某签定劳动合同。201011月,工厂发现童某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为此,辞退了童某,童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支付20104月到201011月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解答:这个问题曾在论坛讨论过,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且自始无效。既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应该恢复到未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之规定也可以推断出,只有劳动报酬部分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受保护,所以,工厂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只是双方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还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的次月起,还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则应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因此,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双倍工资罚则,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对于用人单位以不签定劳动合同来规避自己的责任,侵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因此,一旦存在着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案例中,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劳动者提供了虚假身份证而不签定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五、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发生工伤的处理
案例:李某于20084月持陈某的身份证参加应聘,入职某电子公司任技术人员。20085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也是以陈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10月李某在工作中受伤,此时公司才发现其真实身份。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此前购买工伤保险是以陈某名义参保的,在参保档案中并没有李某的参保资料为由,作出对其的工伤待遇申领不予受理的决定。由于得不到社会保险中心的补偿,李某多次找公司索赔。公司认为得不到社会保险中心的赔偿是由于李某本人以使用假冒身份证导致的,因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是李某便申请劳动仲裁。
解答:工伤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没有法律法规有“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根据该规定,李某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与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至于李某以陈某的名义参保工伤保险的,因陈某与电子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公司为李某以陈某的名义购买的工伤保险所建立的工伤保险关系无效。所以,社保部门也就没有义务给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因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无效而受影响,故全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对于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工伤待遇,由于工伤保险关系无效,社保部门拒赔,故对于这部分损失的分担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而分担。对于本应由社保部门承担的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果劳动者入职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认识到其行为后果,故应认定劳动者本人使用假身份证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用人单位审查不严,具有较小过错,应承担较小的责任。如果劳动者入职时系未成年人,则因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识别能力较弱,应予以特殊保护,无所谓过错,但是如果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已成年,则其应有识别能力更改入职身份,故具有较小过错,承担较小责任,用人单位对未成年人入职审查不严,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另外,如果未成年人发生工伤时仍未成年,则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予以赔偿,不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因为至工伤发生时未成年人一直没有辨别过错的能力,不存在有过错无过错之分,故不应让其承担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PS20094月印发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因此,深圳地区的处理是以发生事故时的年龄作为划分界限,不考虑招用时是否童工的问题。)
六、用人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来免除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点提到工伤,所以此处提及)
案例:范宗凡于2004年入职葆利昌公司,葆利昌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为了减轻其赔偿责任,为范宗凡购买了人身意外的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范宗凡,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05年,范宗凡在工作中发生工伤,葆利昌公司向保险公司为其申请了商业保险赔偿,后范宗凡因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依法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则抗辩说已为范宗凡购买了商业保险并已经获得了赔偿,同意只承担商业保险赔偿金以外的赔偿责任。
解答: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只购买商业保险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或者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后,为了减轻其赔偿责任(比如:未足额参加社会保险),也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以防止员工一旦因意外发生工伤时,可以从商业保险中为员工获得的理赔款来抵扣其赔偿责任。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来免除或减轻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呢?根据《保险法》第66条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购买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更细化一点是:雇主责任保险。所谓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是人身意外的商业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不同于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根据该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者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而如果用人单位就此在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额度内抵扣了用人单位本应承担的义务,其变相地成为该保险的受益人,这与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且人身意外保险的险种与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对于人身险,不论投保多少份,劳动者都可以兼得。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已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为由免除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工伤保险的义务。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视为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故案件中,葆利昌公司应依法承担其工伤赔偿责任。
七、如何防范虚假身份证入职的风险
解答 1、规范用人单位的规律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与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在这方面做足文章,对各方面进行细化与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2、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提供身份证明须真实,员工充分了解该资料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 3对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通过http://www.ip138.com/网站对身份证进行核查,并且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提供并由劳动者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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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月新歌,女歌手深情婉约的吟唱,演绎了红颜女子长恨了千年的心声。
《霓裳》
落花般  随风飘落 正如你泪含秋波 往事似梦如烟 前尘亦真亦幻 伤口化作千年的沙漏 月光中  醉舞霓裳 是谁把长恨来尝? 都云祸水红颜, 试问英雄何当? 三千青丝愁成雪成霜 衔一片云 带走对你的留恋 露重烟轻 已不见从前 来去匆匆 繁华都成虚空 袖手江山任蜚短流长~~~ (间奏) 衔一片云 带走对你的留恋 露重烟轻 已不见从前 来去匆匆 繁华都成虚空 袖手江山任蜚短流长~~~ 衔一片云 带走对你的留恋 露重烟轻 已不见从前 来去匆匆 繁华都成虚空 袖手江山任蜚短流长~~~ 来去匆匆 繁华都成虚空, 袖手江山任蜚短流长~~~
http://www.music84.cn/2010122204010004.mp3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3 17:48 编辑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1-1-3 17:49
最后提供个案例给大家讨论:
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入职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资料,如员工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身份资料进入公司的,公司发现后可以立即解除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Goyo87提供了本人的真实身份证求职,但因办理入职业务HRM的哈欠猪被Goyo87的美色所吸引,没注意到Goyo87提供的身份证已经过期了,遂为Goyo87办理了入职业务。结果,入职后,HRD大鱼发现了这一问题,为此,以Goyo87的身份证已过期,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为由辞退了Goyo87。据小道消息说:大鱼是不愤哈欠猪被Goyo87的美色所吸引,他觉得为什么不能是他被美色吸引呢?

问:A公司能否辞退Goyo87?

作者: yiyi907    时间: 2011-1-3 17:53
坐沙发
慢慢看

安爸,这个以前好像出过吧
作者: 慕云舒    时间: 2011-1-3 18:35
很实用,分享先。。
下了班再慢慢看,谢谢安安爸爸,辛苦晒!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1-3 18:46
最后提供个案例给大家讨论:
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入职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资料,如员工提供虚假或无效 ...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1-1-3 17:49
我不知道出没出过,但是我认为不能,嘿嘿



作者: loulan777    时间: 2011-1-3 19:47
先找个地方学知识。
作者: Jackie    时间: 2011-1-3 20:07
不错,辛苦了!
作者: fengling27    时间: 2011-1-3 20:08
非常有用的一篇文章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1-1-3 20:14
支持安爸,又学到不少东西.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1-3 21:02
反正我是第一次看到,谢谢安先生了。
作者: dmgy2012    时间: 2011-1-3 21:10
学习了,很有用。
作者: haoyuer@163.com    时间: 2011-1-3 21:20
学习了,感谢分享
作者: AMUWANG    时间: 2011-1-3 21:37
学习了。
作者: AMUWANG    时间: 2011-1-3 21:39
学习了。
作者: 果果V    时间: 2011-1-3 22:05
嘻嘻。。。先谢谢安爸,占个位置,一会慢慢看,慢慢学习!
作者: linzi922696    时间: 2011-1-3 22:13
我来学习了。谢谢师傅(分享王)的分享!
作者: 菲菲么么    时间: 2011-1-3 22:13
劳动关系是我的弱项,好好学习,谢谢安爸。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1-1-3 22:14
很实用啊,谢谢安爸!
作者: 菲菲么么    时间: 2011-1-3 22:15
支持安爸,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天天开心,万事顺利!
作者: 活跃在东方    时间: 2011-1-3 22:16
非常好的案例。
案例2:刘镜水既然(违规词汇)为什么不用真名字,却用刘金水这个假名字;另外他本人获得中山大学MBA,不知他毕业证写的是那个名字,人事部当时录用该人时有没看仔细。
作者: 江南采莲    时间: 2011-1-3 22:20
分析的非常透彻,也增长了不少知识,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lmc0726    时间: 2011-1-3 22:26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哈哈(hr king)    时间: 2011-1-3 22:35
受益匪浅,希望安他爹以后能多分享,非常感谢
作者: 未之区域    时间: 2011-1-4 00:06
安爸你的帖子是及时雨啊,
目前正好赶上这事,慢慢学习!
作者: tt317206    时间: 2011-1-4 08:05
辛苦了!
作者: xuefairy    时间: 2011-1-4 08:24
非常实用的案例,谢谢分享!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1-1-4 08:31
谢谢,安爸!先收藏,慢慢看!
作者: y_jing005    时间: 2011-1-4 08:37
提供假身份证还好查出来,最怕就是拿着亲属且长的很像的身份证!
作者: anjingdeying    时间: 2011-1-4 09:00
应该不可以吧。。。这是HR自身工作不到位的原因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1-1-4 09:03
安老师辛苦,一定要好好学习。
作者: skyforever    时间: 2011-1-4 09:04
非常感谢分享。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1-4 09:04
我认为可以辞退,因为身份证过期属于无效证件,因此根据该公司规定可以作出辞退该员工的决定。对此该公司的HRM犯了审查不严格的错误。但是文中的:小道消息如果确有其事,说明该公司的HRD处理此事有私心,是作为HR从业者的最大忌讳。
作者: beabo    时间: 2011-1-4 09:05
不错,劳动合同法的知识就是这样一点一点上来的
作者: 我灰姑娘    时间: 2011-1-4 09:09
谢谢安爸分享了!很实际的案例,学习学习了!
作者: JenneyCheng    时间: 2011-1-4 09:10
嗯,辛苦了安爸,又让我们饱餐一顿······
作者: njswirebev    时间: 2011-1-4 09:12
我们单位现在买了一部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器,挺不错的,真假很快就识别了 呵呵
作者: 红高梁919    时间: 2011-1-4 09:14
过期的身份证,算不算是假证件呢?个人觉得不算,遇到此情况,可以补办或是提供户口本和户籍证明。
事实上,自从确定担保无效后,我们就改成了提供户口本和户籍证明了。这两样比身份证保险得多了,尤其是证明,可以有派出所红章的,可以去查询,一般不会作假。
作者: annyjoe    时间: 2011-1-4 09:15
谢谢无私的安爸,家人中再多几位像安爸的安爸就好了(电源就更足了)。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1-4 09:18
谢谢安爸的分享,辛苦啦。。。对于安爸出的案例。我的意见和红高粱919一样。(不是我懒不愿意思考,的确是因为观点一致)
作者: annyjoe    时间: 2011-1-4 09:19
因为: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入职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资料,如员工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身份资料进入公司的,公司发现后可以立即解除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Goyo87提供了本人的真实身份证,但却是无效(已过期)的身份证
所以可以与其解除合同。

作者: 雪吹西门    时间: 2011-1-4 09:25
好多好长好全,慢慢看!谢谢安爸!
作者: palmbeach    时间: 2011-1-4 09:33
应该可以解除吧,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说明了持无效的身份证件,一律解除劳动关系。不管是不是HR人员的过失,事实是确实用无效身份证件办理的入职,因此可以解除
作者: csm8099    时间: 2011-1-4 09:45
分析的很入辟。。。
作者: 乐道职业    时间: 2011-1-4 09:52
资料有代表性、分析全面,强大很强大!

分析案例中,个人认为企业无权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Goyo87。Goyo87求职时所用身份证件是真实有效的,入职时企业审核有过失,未审核出其身份证件的问题并提出疑议,应负主要责任。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1-1-4 09:58
个人觉得GOY不能被辞退
因为首先GOY提供的是真实证件;其次GOY入职时提供了证件,虽然是过了有效期限,但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入职审查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公司也有过错,另外呢,GOY也可以说我入职时已经表明了我的身份证过了期,新的证件正在办理中。这样事后公司以员工提供无效证件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充分的依据了。
作者: suzie928    时间: 2011-1-4 10:03
呵呵仍旧是无条件支持,无限量学习,谢谢
作者: y2691691    时间: 2011-1-4 10:04
好贴,安爸辛苦了。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1-1-4 10:05
谢谢安爸,很全面很实用的案例。学习了。
后面的案例,个人认为不能辞退。GOY的证件过期,补办理的的证件肯定是能和过期的证件延续起来的,能够证明GOY的身份了。而且,这中间企业的责任(HR的责任其实就是企业的责任)占主要。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1-1-4 10:06 编辑


作者: 小荇    时间: 2011-1-4 10:06
谢谢安爸的分享!也与我的同事分享下,身份证虚假情况确实很常见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1-1-4 10:10
非常感谢安爸的分享
我认为不能以身份证过期为由辞退员工吧。虽然过期但却不是假的,让他不办则可
作者: xinnaya    时间: 2011-1-4 10:11
茅塞顿开,又学到了
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1-1-4 10:42
我觉得不能解雇。只是身份证过期而已,信息的真实性还是有效的啊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1-1-4 10:44
慢慢看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1-4 10:47
是的很好的文章,謝謝分享!
作者: 天天天    时间: 2011-1-4 10:50
我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合同,因本人提供虚假证件及资料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作者: hrlizhigang    时间: 2011-1-4 11:11
安爸推荐偶的这个话题真是好,学到很多东西~分享为王。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1-1-4 11:38
很不错,一一看过!
作者: 曼舞丝竹    时间: 2011-1-4 11:48
先私藏了,谢谢安爸分享!
作者: fukaiyun    时间: 2011-1-4 12:05
谢谢分享,学习学习
作者: 眉如远黛    时间: 2011-1-4 12:27
谢谢安安爸爸的分享,学习了!
作者: 叶落秋临    时间: 2011-1-4 12:42
很不错,学习了
作者: cinderellagf    时间: 2011-1-4 13:56
谢谢分享,学到不少知识.
我觉得公司有权辞退了Goyo87,毕竟提供的证件无效,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Goyo87不但提供过期的身份证,还提供了身份证(违规词汇)明或相关户籍证明,那么公司则不能辞退Goyo87.
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1-1-4 14:11
谢谢安爸的慷慨。
讨论的案例,个人觉得身份证过期不能等同于提供虚假信息。
如果身份证过期而一直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可以无条件辞退,如果能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则不应该轻易辞退。
实践中,我觉得HR如果要不多事,最好是辞掉算了,免得以后麻烦。
作者: johnny2win    时间: 2011-1-4 14:19
拜读  安同学V5!
作者: 半边猎人    时间: 2011-1-4 14:30
严重学习,增长业务知识的同时保护自己
作者: songnopeace    时间: 2011-1-4 14:31
只能来捧个人场呢。
作者: 何处是家    时间: 2011-1-4 14:48
学习了...
XIEXIE
作者: jadecheng    时间: 2011-1-4 15:01
很好的贴子啊,学习一下
作者: lisajinfengwang    时间: 2011-1-4 15:34
感谢安爸的分享!有些忙 呵呵 我慢慢研究研究先
作者: haoed    时间: 2011-1-4 16:31
觉得A公司不能辞退Goyo87
作者: 私密过客    时间: 2011-1-4 16:42
谢谢安先生了。
作者: tianlaishenche    时间: 2011-1-4 16:50
有用哈~~~
作者: 私密过客    时间: 2011-1-4 16:57
安爸继续努力,多发几份给大家一饱精神大餐.
作者: linsa2688    时间: 2011-1-4 17:31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sljpn    时间: 2011-1-4 17:42
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得向劳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身份证自然也不例外,因此由此产生的责任自然由本人承担,而非劳动单位。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4 19:59
谢谢!学习了。
作者: laken    时间: 2011-1-4 20:07
安哥: 高人啊....非常感謝分享!
作者: jhzhuzy    时间: 2011-1-4 21:25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zndwsy    时间: 2011-1-4 21:57
学习啦,呵呵
作者: jojohile    时间: 2011-1-4 23:06
不能辞退,Goyo87提供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虽然已过期,但Goyo87可提供户口本及公安局的证明证明自己的身份,且Goyo87入职时已过期,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顶,配曲,嘎嘎~~
作者: 蝈    时间: 2011-1-5 08:12
有时间结集出版吧,省的让我们老收藏。不错不错!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1-5 08:32

一,劳动者持他人身份证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故意提供证件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应聘时与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约。因而,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不能以严重违纪解除。应聘时提供虚假证件属于欺诈行为,只能认定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权是仲裁或法院。
三,过期身份证为无效证件,但不是假证。身份证上注明有效期,劳动者就是在应聘时没有明示证件过期,但由于证件上已经注明了有效期,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审核或者说已经认可了劳动者出示的过期证件,用人单位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种情形不能以无效证件辞退劳动者。
四,劳动者提供虚假证件入职,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确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作者: xuzq    时间: 2011-1-5 09:06
受益非浅
作者: 澄心    时间: 2011-1-5 12:16
先谢谢分享。

作者: 摇曳的葵    时间: 2011-1-5 14:48
又见安爸
看见专家都鸡冻~~~~
作者: andyai1688    时间: 2011-1-5 15:19
实用。不错。
作者: 微笑下去    时间: 2011-1-5 15:26
不能辞退,用人单位审查不严应该负主要责任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1-5 15:53
谢谢分享,学到了很多。最后的一个案例分享,在回答问题前请教了一下公司的法务,他的解释是公司不能以身份证过期无效而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不存在主观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只要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让员工补办有效身份证件即可。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1-5 16:03
歌很好听,就是有点卡,回头下个仔细听听。
作者: 银松    时间: 2011-1-5 17:33
谢谢!
关于最后提供个案例给大家讨论:
8 L- W: l( L- Y. ~0 G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入职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资料,如员工提供虚假或无效 ...:
个人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得到当事人签名确认,一般来说能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但若当事人立即补办好了有效身份证,这就要因地方而异了。
因之前未碰到此类问题,学习了。

作者: 花、浅眠    时间: 2011-1-5 22:56
应该不能把,只是过期,但是不是假的啊
作者: rl126    时间: 2011-1-6 09:41
长见识了,谢谢安爸啊……
作者: ITservices    时间: 2011-1-6 12:59
不错 !辛苦辛苦!!
作者: 辛占华    时间: 2011-1-6 16:56
学习了 很受启发
作者: 之之之    时间: 2011-1-6 16:59
谢谢安爸,那个查身份证号码的网址非常实用。
作者: 阳光婧婧    时间: 2011-1-7 12:39
HR自己也要练就一双透视眼,能分辨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书的真假,尽量在入职前就规避掉可能的风险
作者: jianxiu.su    时间: 2011-1-7 13:32
个人认为A公司不能辞退Goyo87,因为身份证过期并不是虚假或伪造,同时在办理入职时HR没能及时发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发生这种情况建议HR应该让Goyo87到户口所在地及时补办身份证,同时让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作者: wangzhichao    时间: 2011-1-7 14:32
做招聘不能分辨身份证真假,打包回家算了
作者: liujin8036    时间: 2011-1-7 14:41
对于我这个初学者来说,看得很累,哈哈,但是学到很多实际的知识,谢谢楼主,收藏了慢慢看。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1-1-7 14:45
嗯,很实用,学到了东西,呵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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