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的眼泪,是看不穿的折磨,
隐含的眼泪,是哭不出来的折磨,
伤透的心,只留下沉默,再也哭不出那伤心的泪。
伤感情歌《哭不出的眼泪》,讲述了男人失恋后的心情,你是不是也会心有戚戚焉……
哭不出的眼泪
爱的痛彻心扉
问是否还能再次为爱去受罪
我已不在听从你的美
不在让自己落下眼泪
当听见你说分手的那一刻
我的心情不知该说些什么
但只有眼泪往心里崩溃
爱是否已经犯错
当整个世界遗忘我在天边
我再也找不回爱你的从前
怪自己当初那么的爱你
如今还能向谁说去
哭不出的眼泪
爱的伤心疲惫
问是否还能再次为爱去后悔
看着泥下凋谢的玫瑰
我的心已不再为你沉醉
说在前面的话:目前共有49个筒子参与了回答,盖了50楼,其中,"耳朵一新"筒子个人盖了两层楼,偶个人授予其"优秀泥工匠"的荣誉称号,呵呵。
应该说,回答的答案基本跟偶预计的差不多,绝大多数筒子都回答了不可以,这也让偶觉得出这个案例还是很值得,至少,回答的答案证明绝大多数筒子还不太掌握调岗的稍微深入些的内容,因此,希望偶的解答可以让大家更深入地思考一下调岗的相关知识。
本案例的解答分为两层,回答可以的筒子,基本上都没回答第二层,回答不可以的筒子,第一层就走错了。哈哈~
本解答纯属个人见解,不代表一定正确,如果错误了,那是楼主水平差了,大家不要公开笑话偶,要笑也要关着门偷偷耻笑,呵呵。
对了,提醒一下,还没给偶加分的斑竹筒子们,看到偶这么辛苦的解答,本次解答,偶写了一个多小时呢,你还不挥动你的鼠标,手起分落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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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是劳动合同履行中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之一,它一方面涉及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如何平衡二者关系,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成为困扰众多用人单位的难题。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内容,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一旦明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如果需要变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
但是,用人单位大多数情况下的调整工作岗位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变更的情形。因此,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实现灵活调整岗位的目的,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往往采用了笼统的大岗位概念,如设定为: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后勤岗位等,然而这并不能达到目的,司法实践中,会以实际从事的岗位作为劳动者的岗位,用人单位需要调岗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或协商一致方可。也有用人单位为了方便调岗,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作出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以为有了这样的条款,调岗便有了尚方宝剑。但其实,这样的条款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也属于违反了调岗要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故,用人单位想要实现调岗的目的,不能靠那些抽象模糊的、免除自己责任的违法条款,而应设计出具体明确且合理的调岗条款,列明调岗的具体条件,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所支持。
这些调岗条款可以这样约定: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到( )岗位:1、连续( )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2、因公司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3、员工不论何种原因连续( )个月以上未到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它员工替换员工原岗位,员工重新到岗上班的;4、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的;5、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7、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8、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9、其它原因。 ”
综上,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好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具体明确且合理的情形,当这些情形出现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依据约定进行调岗,这样的调岗在法律上是会被认为合法的。
故,本案中,用人单位依内部利益冲突原则运用管理的手段要求哈欠猪在职务上有所回避,属于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当然,用人单位这一自主权的行使是否恰当,还需分析用人单位行使这一用工自主权的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的这一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有体现,由于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都应当完全履行。既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劳动合同中有所约定,劳动者在确认出现约定中的情形时就应当知悉或预见到其可能面临的后果,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合同约定调岗,劳动者应当服从工作安排。
但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即使制度符合法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当合同中并无如此规定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提出依据劳动合同的内容执行,而格式劳动合同一般会对此作出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确认劳动者接受这一调整方案之前,用人单位无权直接予以调岗。所以,如果此类规定只存在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添加该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同遵守,以此明确制度规定也属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同劳动合同相等的效力。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7 01:03 编辑
作者: 不吃韭菜 时间: 2011-1-6 14:24
抛个砖引个玉先~~~
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当然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我怎么看也没有看出大猪符合调岗的条件啊。。。。
本帖最后由 不吃韭菜 于 2011-1-6 14:29 编辑
作者: GolfLiu 时间: 2011-1-6 14:26
不能。。。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1-6 14:31
请问:制度中已经事先规定了大猪这种情况是可以调换岗位的,却遭遇大猪的不配合,公司能否单方做出调岗安排,为什么?
我们公司也有这样的制度,明确了亲属之间不能在同一部门,更不能属于上下级关系。
我认为这样的制度还是比较合理的,至少没有彻底打击办公室恋情。
基于公司存在这样的制度,也没有看出违法的地方,大猪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整,至少2人分开。
目前协商不一致,而且公司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了。
作者: chengxinhong123 时间: 2011-1-6 14:35
员工手册与法律相冲突,无效!~
作者: haoed 时间: 2011-1-6 14:39
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作者: 沉沦 时间: 2011-1-6 14:43
显然不可以!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之一,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公司制度中已经规定猪的这种情况可以调岗,但是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不但制定程序要合法,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由于该规章制度直接约定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与《劳动法》第17条规定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规定相违背,因此,大猪可以拒绝公司单方作出的调整岗位的决定。公司合同变更在先,大猪如果对此不满意,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reaper_329 时间: 2011-1-6 14:45
不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1-1-6 14:47
不太了解这个情况,不瞎说了,坐着等答案。
作者: shunlinux 时间: 2011-1-6 14:48
不能,因为没有利益冲突,再者没有协商成。
作者: 刘卫 时间: 2011-1-6 14:55
个人认为调整工作岗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操作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有调岗相关的规定,该规定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调岗的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但是如果出现不调岗确实有可能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可以进行调岗。
综合,公司强行给会打哈欠的猪调岗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1-6 14:56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仅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但根据劳动合同的特性,完全否定了用人单位单方面 变更合同的权利,无异与否定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权。大猪与Goyo87作为夫妻,在同一部门工作,固然不方便,也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大猪进行适当的调整岗位,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 衣袂 时间: 2011-1-6 15:03
不了解
等答案
作者: 耳朵一新 时间: 2011-1-6 15:03
能调整!个人认为,但有前提:
1、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过正常的法定程序通过的并有相关书面材料的;
2、《员工手册》中有规定如果不服从调整应该怎么处理,也就是要有具体的依据和标准。
理由如下:
1、法律上没有说过公司制度不能约定:“对进入公司后形成婚姻关系的员工,公司将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使其分处于不同部门”,也就是说这一条不能算是违法的;
2、《员工手册》在程序上合法,并有书面依据的,不能说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3、条款均有效,则按制度操作;
4、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只要找出大猪和猪嫂在工作上存在利益上的关系即可证明“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其实这件事不算什么事,主要是要掉一个人而已,一般都是调职位低了,这样阻力小。但这里要调大猪,我有些困惑,就想安爸爸说的,也许老板要调虎离山吧。
个人看法,请拍砖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1-1-6 15:17
呵呵,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中国往往是个请情理的大国。
我认为如果在同等薪酬待遇的情况下,与大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大猪会同意的,必竟是合理的。
如果换我是老板我也会这么做的
来拍砖吧
作者: anchortools 时间: 2011-1-6 15:18
不能。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不过我个人认为, 如果这位HRD想钻一下制度的空子,那也太……作为HRD非常清楚的知道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内容,如果知道其不合法性或不合理性,那也应该及早的修改。于人于已不都有利?他这样一来,员工手册成什么了?员工也会质疑公司的制度……
作者: 雪吹西门 时间: 2011-1-6 15:19
不可以,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也要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
作者: 村姑当官 时间: 2011-1-6 15:24
安爸:我现在公司不能听歌,所以就先把歌名熟记了,晚上回家好好听,你空间的歌曲我都喜欢哦
回答问题:不可以随便调岗的,首先应该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公司单方调岗显然是不合法律、法规的,安他爸回答不对请勿见笑咯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1-6 15:30
这种规定在很多公司作为明文规定。首先我们要看公司的员工手册订立之处是否旅行了法律程序,如果有那么此条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经过大猪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达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后方可调岗。
作者: 老妖子 时间: 2011-1-6 15:31
“基于利益冲突原则的考虑,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进入公司后形成婚姻关系的员工,公司将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使其分处于不同部门。”如果单纯是为了让两名员工处于不同的部门,为什么不考虑把其夫人调换到其他岗位,保留大猪现有岗位?因为公司肯定不能对大猪单方面做出这样的调岗安排,双方协商不一致,最后只能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了,不过还要看公司到底想不想要大猪。
作者: y2691691 时间: 2011-1-6 15:32
不能,因为大猪的老婆会提出调岗或离职,所以公司不能根据这条给大猪调岗。
(哈哈,其实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公司可以调大猪的岗,只不过如果大猪的老婆提出调岗或离职的话,公司就不能根据这条给大猪调岗了)
本帖最后由 y2691691 于 2011-1-7 09:07 编辑
作者: palmbeach 时间: 2011-1-6 15:44
劳动合同法规定调整岗位的情况有以下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大猪的情况都不满足以上条件,故不可以调岗
作者: 糖果芳芳 时间: 2011-1-6 15:48
不能,理由还是劳动法规定的那4条。
作者: 义哥★ 时间: 2011-1-6 15:48
不可以地!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1-1-6 15:56
我的观点:不能...
无论是调岗调薪还是调级,都是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从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此次的调配纯属字母哥个人意思,虽然拿出了员工手册来挡,但是员工手册的规定明显失去公平,要想顺利调配,只能以:协商一到处、员工患病或非因伤负伤不能从事原先工作、不能胜任等包含不限于这些客观因素造成的...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1-1-6 15:59
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换工作岗位。
调换工作岗位即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行。
作者: 臻真祯 时间: 2011-1-6 16:07
基于利益冲突原则的考虑,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进入公司后形成婚姻关系的员工,公司将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使其分处于不同部门。
如果《员工手册》是公示过的,且哈欠猪也在在入职时签字确认,应该是认同公司此项规定的,那就可以进行调整。
作者: 银松 时间: 2011-1-6 16:08
如果制度早有规定且有当事人对该制度的签字确认,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作者: zhang.aqin 时间: 2011-1-6 16:15
我认为可以做出调岗安排,理由一、公司《员工手册》有相关规定。理由二、夫妻同在一个部门,而且是人力资源部,很显然牵涉到利益冲突,公司调岗也符合常理的。大猪可以退一步,与公司达成协商,争取到一个相对好的部门和岗位,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或者把大猪的老婆调新岗位也可以哦
作者: 风走无声 时间: 2011-1-6 16:22
内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协商一致原则 ,因此单方调岗安排无效
作者: 耳朵一新 时间: 2011-1-6 16:31
怎么全成了仅作者可见了
作者: xiangzhangjun 时间: 2011-1-6 16:37
如公司制度中有规定“公司员工对进入公司后形成婚姻关系的,公司将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就像杜拉拉升职记里面的王伟和杜拉拉一样,企业应该可以掉换两人中的其中一人的工作岗位,如当事人不愿意调动,则考虑解除解除合同。
作者: sljpn 时间: 2011-1-6 16:38
权势之差异,否则的话就是扯淡,强弱势对比太悬殊,制度之合理性也要质疑!即便制度在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制度仅为利用者的利用工具而已!
作者: 皈依碧落 时间: 2011-1-6 16:43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的有两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目前工作岗位,并在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说明如果不能胜任,企业可以给予调岗。
除此之外,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另外,调岗需遵从合理性和可行性原则,调整后岗位应与原岗位相关或类似工作;并且客观上员工有能力从事该岗位工作。
另外劳动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如果规章制度偏离公平公正原则,则当被认为无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
一,企业不具备法定可以单方调岗的条件;
二,企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大猪与GOYO87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如果出现会计法规定应权责分离的情形,则通常被认定为职责存在利益冲突);
因此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企业的做法不会得到支持。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1-6 16:44
答案是:不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调职、调岗、调薪”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常见类型,同样就遵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作者: cinderellagf 时间: 2011-1-6 16:49
公司不能能否单方做出调岗安排。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虽然大猪公司的制度中已经事先规定了大猪这种情况是可以调换岗位的,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调岗是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有一方不同意,则变更不成立。
作者: 辛占华 时间: 2011-1-6 16:51
公司可以单方面调整大猪的工作.
法律即然没有规定即不违法.
作者: anjingdeying 时间: 2011-1-6 17:02
个人觉得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调整岗位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整,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规定情侣关系不能在同一部门,但是这与劳动法是冲突的。呵呵拙见
作者: 胖子郭四 时间: 2011-1-6 17:07
抱着学习的态度来的,个人看法是可以调换,理由如下:
员工手册首先应该是大猪认可的,那么员工手册的规定就可以认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变更大猪的岗位。单位所做的是要与大猪履行文字手续,如大猪不履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呵呵:私下建议大猪同意调岗,小心老婆被撬
)
作者: 85zhen 时间: 2011-1-6 17:16
不能,规章制度与劳动法规相冲突的,以法规为准,而综合楼上所讲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作者: JenneyCheng 时间: 2011-1-6 17:22
不能,看不出有啥冲突,估计字母看见别个天天在一起不爽吧。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之一,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一致可以再想别的办法,单方面决定调就调不合理!!
作者: 何处是家 时间: 2011-1-6 17:36
哈
劳动法对这方面倒真没做出要求
做为HRD,大猪头这样做可能会带一个在公司的角度不太标杆的榜样。
公司有制度,猪头有很知悉,个人觉得可以调整。。。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1-6 17:44
在大猪未能同意的情况下,应该不能按照字母的想法调整工作岗位。
即使到了仲裁庭上,公司也应该无法证明,两人的婚姻关系给公司造成影响啊!
作者: linzi922696 时间: 2011-1-6 18:23
不能单方调整。理由一是这属于变更劳动内容,需要协商一致,而且要在具体条件下才能变更。
理由二:婚姻自由了嘛。父母都不能干涉了,字母你去干涉什么啊?小心大猪去告你!再说了,猪结婚了,也没影响到他的工作,谈不上他胜任不了工作。
我觉得公司还是人性化一点好,多少员工“奋战”在工作岗位上,献出自己宝贵的青春,给老板大大创造效益,你却要剥夺他(她)在公司谈恋爱,结婚的权利,情何以堪啊?
公司只能是完善制度去管理员工。岗位职责明确了,员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没有必要用这种不人性化的甚至是违法的制度去约束他们。老板觉得员工的积极性不够,你可以采取有效的激励方式。我们也不要能保证不在公司内部找对象结婚的员工效率就一定比大猪要高。他是人才啊,字母老板应该好好珍惜!
题外话:你看老板对员工不怀好意,字母就是典型,还想潜规则呢。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爱情员工也该有。字母这个决定最初并不是因为大猪结婚,完全出于私心,报复!哈哈。为什么只允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呢?
本帖最后由 linzi922696 于 2011-1-6 18:28 编辑
本帖最后由 linzi922696 于 2011-1-6 19:08 编辑
作者: yiyi907 时间: 2011-1-6 19:24
我们公司制度也有,在公司制度中有此类规定,是可以调岗的,大猪不遵守调岗可以视为违反公司制度
作者: 等待之外 时间: 2011-1-6 19:39
我说能,哈哈,一方面是因为觉的14楼耳朵一新的观点有道理,另一方面以以前的案例推断这个案例的答案肯定还是会出乎我们常理的推论。如果这么轻易就被我们答对了,以安爸一往的奉献精神,是不会煞费心思的编这么一个案例出来的,哈哈
作者: 金蠡 时间: 2011-1-6 20:03
首先,我们看一看,“对进入公司后形成婚姻关系的员工,公司将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使其分处于不同部门。”这项规定本身是否合法。显然,法律并未禁止这样的规定。事实上,在我国的干部管理中一直有类似回避制度,它对于避免可能产生的弊端或者腐败是有利的。因此公司把它放在规章制度里并无不可。
其次,公司按照这一规定处理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我认为,不是。我们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理解可能有些狭隘。其实,有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一定要写到合同里,但他们仍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同样,企业的规章制度也不可能都写到合同里,只要制度内容合法、制订程序合法,都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因此,劳动者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就是法定义务,企业按规章制度处理事务就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因为这些制度已经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了。比如由于绩效考核的原因,劳动者的报酬可能经常发生变化,这算是劳动合同变更吗?劳动者是否可以因为本月的工资比上月低而认为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吗?显然不是。这与案例的实质是一样的。
至于字母假公济私,偏偏要调整大猪的岗位,大猪可以要求字母拿出一定要调整他,而不是调整Goyo87岗位的充分理由,否则……哼哼!
作者: wangyulu 时间: 2011-1-6 20:15
个人觉得可以调整。 如果员工手册是经过公示的,而大猪本人认可过,签过字。那么该制度应该是合法的。公司只需提供一份调岗协议书,双方针对调岗后的事项协商好即可。
作者: 1234ssss 时间: 2011-1-6 21:22
不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1-6 21:51
第一: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大猪的工作岗位,原因前面各位讲了很多,表示认同。
第二:从公司规范管理的角度分析,应该要调。国家在任用人事干部时规定有人事任职回避制度,企业内部也不应该存在职务上的姻亲关系,况且,大猪身为HRD,制定人事管理制度的同时又藐视制度违反制度,哪还会有员工会把公司制度当回事?因此,必须调。不同意,解除合同也势在必定。
作者: 林小歌 时间: 2011-1-6 23:33
这个问题也是实际工作中不时会碰上的,一般公司认为:作为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行使人事自主管理权的需要和体现;而员工则认为:工作岗位干嘛我做得好好的要随意变动。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进行岗位调整:
双方协调一致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有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相关条款;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并向员工解释、说明,做到有理有据;员工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如果不具备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该员工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保密协议有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女工“三期”期间工作岗位可合理变更。
感觉差不多这样,等答案。。。
作者: 哈哈(hr king) 时间: 2011-1-7 02:58
不能要经双方达成协议后
作者: lmc0726 时间: 2011-1-7 07:59
学习了,楼主辛苦了!
作者: 耳朵一新 时间: 2011-1-7 08:21
学习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 叶落秋临 时间: 2011-1-7 08:22
我认为可以调换岗位,公司已明文规定,而且也是事先协商过。问下安爸为什么不调美女助理的岗位的,貌似要容易些。
作者: 打哈欠的猪 时间: 2011-1-7 08:23
安爸再一次的把我拉到风口浪尖处,对我提高知名度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案例很实在,也很受启发,案例中几个主人公的角色也非常符合实际,哈哈,谢谢安爸的精彩吐血分享。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1-7 08:30
同意安爸观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商可以事先协商也可以是事后协商。事前协商就是合同签订时就遇到某种情形时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当约定情形出现时按约定履行。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进入公司后形成婚姻关系的员工,公司将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使其分处于不同部门。”若该规定依法定程序制定,员工入职时已经认可应当是有效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也对亲戚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
因而,大猪的理由不成立。但用人单位所调岗位必须是与大猪原单位性质相近的岗位且不能因岗位变动降低工资。还可以与其协商夫妻中确定一人变动岗位。
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道消息不足为凭。
作者: xuefairy 时间: 2011-1-7 08:33
安爸太厉害了,好葱白你哟,谢谢分享!
作者: 叶落秋临 时间: 2011-1-7 08:37
摸着边了。。嘻嘻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1-1-7 08:47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谢谢安老师分享,又学到一招了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1-1-7 08:48
个人观点:结合公司情况可以进行岗位、薪资调整! 以上如有不当,敬请朋友们指导!
作者: 人力马夫 时间: 2011-1-7 08:52
按公司约定应该让一方调离原有岗位,不管字母对Goyo87想不想潜规则,作为HRD是制定和执行这种规定的第一人,更应该带头才是。很多公司的人事、财务、采购、营销部门都有这样的企业用人制度,只要约定在先,就可执行。
作者: zhang.aqin 时间: 2011-1-7 08:53
安爸分析的那是相当地到位
作者: 蝈 时间: 2011-1-7 09:09
有趣又有内容的案例。如果按照华为等公司的规定,他们两个中的一个必须离开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也不行吗?请聪明的楼主回答?谢谢!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1-1-7 09:11
呵呵,学习了!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1-7 09:13
好帖啊,好帖!
作者: kenny1977 时间: 2011-1-7 09:26
盖的好高的楼,一楼的音乐都听不清了~
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1-1-7 09:43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学习了。
那像安爸你所列出的几条调岗情形,调岗后可否调薪呢?
作者: yiyi907 时间: 2011-1-7 09:49
回复 45楼 yiyi907 的帖子
安爸
作者: 摇曳的葵 时间: 2011-1-7 09:53
虽然我来晚了
但是吧 我看完案例之后的第一反应就是
公司的决定是合理的
大猪 对不起了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1-1-7 10:13
日看安爸帖子三百篇,不妨长住中人城
作者: xiawangfei 时间: 2011-1-7 10:14
怎么没有冲突呢
不是他助手嘛
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1-1-7 10:17
回复 68楼 aionovo 的帖子
如果调岗后,他不到新的岗位来上班,还是回到他原来的岗位上去,能否说他矿工,单位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补偿金?
如果我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调岗的人在三天内没有到新岗位上岗,就算矿工,这样做合不合法呢?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是需要给补偿金的.有没有方法操作不给补偿金呢?(PS:有次面试那个面试官非得说公司就是不给,同是在一个月内把他弄走,该如何做?)
我是菜鸟,问题比较多,还希望安爸能耐心解答。
作者: 雪吹西门 时间: 2011-1-7 10:24
我赛,安爸就是安爸,精辟且实战!有个引申问题在这里正好咨询下安爸:
若果案例中的男女当事人低调结婚或者准备结婚,而并没有向公司宣布这一消息,所有的信息公司高层全是靠小道消息和猜测得来的;而男女双方为了保证利益的长久性和一致性选择拒绝向公司披露任何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公司没有实际的证据(在现行行政制度下,不是结婚就一定要变更户口本同时在户口本上也没有“配偶”这一项),作为公司该如何处理?在人口流动性极高的今天如果在老家结婚,那么公司所在地的民政系统都查不到任何信息,回该员工老家取证是否成本太高?直接起诉是否可行,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接这个案子?是否是要求对方出具证明材料?如果安爸越到这个问题,该怎么办?
期待答复,感谢
作者: 55992736 时间: 2011-1-7 10:31
“这些调岗条款可以这样约定: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到( )岗位:1、连续( )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2、因公司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3、员工不论何种原因连续( )个月以上未到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它员工替换员工原岗位,员工重新到岗上班的;4、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的;5、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7、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8、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9、其它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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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第3、4、8、9条或多或少有些“霸王条款”的性质,呵呵~
仅仅写“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的”为由,调整员工岗位是不是太牵强了呢?
第8、9条写得过于笼统,对于员工来说太没有保障,至少心理保障没了,员工是否愿意签这份劳动合同呢?我想不足够强势的企业,都有可能遭到很多员工的拒签。
本人鄙见,调整岗位原因除外界环境因素(法规等)改变,经营状况改变之外,只能是员工因故不胜任本职工作,或因某些原因会较大程度地影响本职工作。所以调岗的协议条款中,写得宽泛,对于企业来说更便于操作,但是对于员工来说安全感更低,抵触的情绪也会更明显。
作者: love355 时间: 2011-1-7 10:49
学习了。谢谢安爸。
作者: 积木-jim 时间: 2011-1-7 11:13
学习了,深刻1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1-1-7 11:13
不可以,调岗需要协商一致哈 学习了 谢谢安爸
作者: reaper_329 时间: 2011-1-7 11:35
安爸,可不可以这样操作,将你说的这些条款: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到( )岗位:1、连续( )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2、因公司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3、员工不论何种原因连续( )个月以上未到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它员工替换员工原岗位,员工重新到岗上班的;4、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的;5、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7、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8、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9、其它原因。 ”改成规定,写入员工手册,该手册新入职的员工都发放并签字同意,这样操作也就没问题了吧?
作者: 未之区域 时间: 2011-1-7 11:53
安爸,看了答案我也没看明白是怎么回事!
到底可不可调岗了?还是没搞懂,
过完年俺去报名学劳动法,落伍了!
作者: 清风小刘 时间: 2011-1-7 12:25
很好的学习了,很受益。
作者: 阳光婧婧 时间: 2011-1-7 13:05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看了安爸的这个帖子,让我不禁想起以前我发的一个帖子里面,安爸讲的方法:
关于劳动者未正式办理离职,拿着新公司合同要挟老公司加薪的事情。那时候安爸提到新签定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条款:甲、乙方在用工前订立本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否则视为乙方解除本劳动合同。甲、乙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解除本合同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至于为什么想到我也不清楚~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呢?
作者: 天天天 时间: 2011-1-7 13:05
如果公司有明确规定且此规定的制定过程合法,那么最好还是同意调岗吧.
作者: 博观约取 时间: 2011-1-7 14:46
来得有点晚了,拜读了安爸的解答,又有很多收获,谢谢!
作者: skyforever 时间: 2011-1-7 15:13
支持一下,最近比较忙。
作者: skyforever 时间: 2011-1-7 15:15
支持一下,最近比较忙,没顾上看,但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路飞luff 时间: 2011-1-7 15:20
制度有规定,又工会同意,应该可以调岗了
作者: 寒风四月 时间: 2011-1-7 15:44
不能。原缘由还没想好怎么写。呵呵,赞成地板同学的。
作者: 活跃在东方 时间: 2011-1-7 20:56
来晚了,人资老大不带头谁带头呢?
作者: 米修 时间: 2011-1-7 23:13
安爸辛苦了,码了那么字,也分析得那么详细
作者: y_jing005 时间: 2011-1-8 08:47
不能!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如果需要变更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作者: y_jing005 时间: 2011-1-8 08:51

答案我认为分析的非常全面,又学习了!
作者: newgan 时间: 2011-1-8 12:52
学习了。。。看来劳动合同上还得再加条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8 16:18
不能,虽然公司制度有规定,公司单方面调换岗位跟《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规定相违背,同时两人的职责不同,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望贵公司要慎重考虑。
作者: 亲宝宝 时间: 2011-1-8 17:04
好多金钱咂向安爸,换言之。。。“……”呵呵
作者: 枫中微露 时间: 2011-1-8 19:36
猪换不了岗咯,
歌蛮好听的!
不愧是偶像!!
作者: 那片心海 时间: 2011-1-8 20:36
呵呵支持下
作者: 远古遗风 时间: 2011-1-8 22:00
O(∩_∩)O~ 来迟了,顶一下。
作者: 花、浅眠 时间: 2011-1-9 15:01
好吧,很不幸的就是最近比较忙,看到这个帖子的时候已经被大家盖成摩天大楼了。
如果公司直接在员工手册里面写了不允许办公室恋情,如果被发现的话其中一人必须离职,这样也是可以的????
作者: mimic 时间: 2011-1-10 10:02
来晚了,学习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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