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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年薪制员工离职的工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qiuzelin 时间: 2011-1-6 16:49
标题: 年薪制员工离职的工资问题
大家好。
公司有名采用年薪制员工离职。但有个问题有疑问:
1.由于采取年薪制,对工资部分的要求在劳动合同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条# X; B6 ~) U; W# E
劳动报酬
在正常工作时间且未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前提下,乙方的工资(以下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按下列形式执行:
1、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10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或顺延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年薪XXXX元,其中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XXXX元,年薪的剩余部分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当年工作满六个月以上才发放年薪的剩余部分。”
现在问题在于:员工于2010-11-22辞职,按合同规定是否应该发放年薪剩余部分。如果公司不发放,法律法规中的处罚是什么?
谢谢。
本帖最后由 qiuzelin 于 2011-1-6 16: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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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沉沦 时间: 2011-1-6 17:05
该员工11月22日辞职之前当年在公司累计工作了多长时间?6个月以上的话按合同规定是应该发放年薪剩余部分的
作者: 不吃韭菜 时间: 2011-1-6 17:08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v S( o+ `' s1 @4 T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z) a+ b- Y+ y; _. e3 q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i: T2 x* O! T: S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8 z7 Y% e$ c4 C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 ~1 \* n$ e T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有权利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薪剩余部分未满六个月不予发放条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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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浅见,欢迎拍砖
作者: chengxinhong123 时间: 2011-1-6 17:17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 \; G* b& p4 o- r0 V. A n$ \ 如果分两部分发放,则按月发放的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剩余的一部分可以在每年年底发放。. U& b! Z# U& J& T# N+ `( Y
如果上述合理,公司只需按照月份计算给员工剩余部分,如果不付超过一定期限,就是拖欠工资!~拖欠工资,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snowdropd 时间: 2011-1-6 21:42
合同约定当然应该发放年薪的剩余部分,但是可以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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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支付的话,劳动者可以提出仲裁,且按照法律现状,劳动者胜诉的可能性很大,那么结果就是上面朋友回答的结果。
作者: qiuzelin 时间: 2011-1-7 12:40
这样说,公司年薪制劳动合同的规定是违法的。那应该怎么规范地填写呢?
作者: qiuzelin 时间: 2011-1-7 12:41
谢谢大家的回答。。。
作者: mengsui_2 时间: 2011-2-17 13:22
受教了……
作者: 管水 时间: 2011-2-17 13:35
你们公司对于年底前离职的员工都不想发余薪是么?这个不太人性化啊!
作者: hrsxf 时间: 2011-2-17 14:04
建议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剩余部分工资,年薪制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双方认可应该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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