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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是分享王)大鱼的困惑:要婚姻还是要工作?--公布答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1-1-7 11:44
标题: (我是分享王)大鱼的困惑:要婚姻还是要工作?--公布答案
写在前面的说:上次哈欠猪主演的大片公司能否调整哈欠猪的工作岗位告一段落,票房收入喜人,有11个斑竹筒子给偶加分,在此表示感谢!基本上参与解答的筒子也都获得陌上雪等筒子的加分鼓励,偶一并感谢斑竹的支持。
但是,据看完大片的个别筒子(如:)反映,看得不够过瘾,如:华为等公司规定:在公司,同事结婚的,必须一方离开。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筒子们一致认为,安爸在这部片子中没讲到,属于欺骗观众,属于不能把话题给深入化,为此,密谋着准备推翻安爸的票房神话。呵呵。
安爸那是相当滴害怕呀,小心肝呀,那是“扑通扑通”的乱跳,呵呵,于是,赶紧出台了非2:《大鱼的困惑:要婚姻还是要工作》。
# I" Y' |; m+ w1 j* P/ L/ E. ~
PS:非2是《非诚勿扰2》的意思,哈哈。
本讨论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也属巧合,哈哈。
感谢友情出演的大尾巴的鱼、大眼睛、依依和字母
感谢引发的话题。
(请斑竹积极给偶加分,请各位筒子积极思考和解答,斑竹也积极给各位筒子加分,答案在楼盖得很高很高的时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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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哈欠猪事件之后,字母痛定思痛,觉得调岗还是太便宜类似于哈欠猪这样的筒子了,字母深感痛心:Goyo87,那是多么好的一颗白菜啊,偶又没拱到,多么地令人可惜啊,可被猪拱了,又是多么地令猪振奋啊。呵呵。因此,字母觉得,下次再出现这样的事情,不杀猪不足以平字母愤。于是,字母赶紧修改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履行了相应的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修订后规章制度规定的是: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终于,很快就让字母迎来了不杀鱼不足以平字母愤的机会……
大尾巴的鱼是在哈欠猪被调岗后新招来的HRD,为人极其英俊,属于被公司董事长依依看中的小白脸,腻称:大鱼。因此,经常被董事长叫去汇报工作,这经常去董事长办公室,就和董事长的美女秘书大眼睛对上眼了,于是,两人也赶紧拉上天窗,成其好事,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字母又出现了,他先劝大鱼自动辞职,如果有一对夫妻,会影响到整个办公室的工作氛围和效率,尤其是当夫妻双方是上下级时,就会对管理的公正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允许在公司内部存在嫡亲关系,还可能形成裙带关系甚至滋生腐败,这对公司的管理都是不利的。因此,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可大鱼觉得,结婚就必须一方离职是不够人性化的。婚姻毕竟是个人的私事,不该用工作来威胁,这是一种棒打鸳鸯的行为,因此,坚决不同意辞职。(小道消息:字母对大眼睛也想潜规则很久了,可也一直没能得手,这一回,他觉得,好白菜怎么不是给猪拱了,就是给鱼吃了,就轮不上字母呢,很是郁闷。可大鱼也憋屈,觉得,他只拱了大眼睛,可还没被依依给潜规则呢,字母你怎么就非逼我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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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
2、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大鱼或大眼睛任何一方离职?
解答:(本解答只代表个人观点,错误的话,敬请谅解)
2 p0 D/ }3 B( o
1《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结婚自由。因此,公司规定: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规定违法。
2、从根子上说,单位是可以管理员工的,员工对单位有隶属性。但是,单位对员工的管理也仅限于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管理,也仅限于工作范畴内的事情。对于个人的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单位是不允许过问和干涉的。而员工个人的婚姻,是与工作范畴无关的事情,是个人的私生活,不属于公司的管理范围,因此,单位无权进行约束。
3、单位如果要对员工的个人私生活和8小时以外的非工作时间进行管理,单位需要证明员工的8小时以外的活动和个人私生活已经对单位8小时以内的工作情况构成了影响。而且,管理的程度也只能是消除影响。
4、什么情形可以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已经予以明确。员工结婚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辞退的情形。即使员工的婚姻对单位8小时以内工作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消除影响,显然不是非要结婚员工一方非要离职方可的,单位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适当调整其中一方的岗位,如此的管理程度可以说是适当的。如果要求必须一方离职的,可能属于管理手段过于苛刻,一般会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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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一分幸福、甜蜜后面注定要伤心,那痛了多次以后,还该不该再提起勇气其迎接下一次可能失败的幸福呢?
如果一个梦一开始就注定要流泪,那是否还要如飞蛾扑火般去执着呢?
新歌:《执着的飞蛾》……
http://m4a.yifengdigi.com/20101009109.mp3

8 y- O& q4 a1 W2 [: Q( T
都说爱已爱到醉会没有眼泪8 L& F7 J  F, J7 v. P% f) g
都说爱已爱到累会没有伤悲) h! J- P/ e& ~/ y+ o* X
可我情愿做扑火的蛾* l$ f& ?$ H8 @7 u: @: K+ M' R
去享受那幸福的摧毁8 c" v) v8 n3 B7 A2 o, R" Z
明知爱你是错的误会* n3 K4 q; s) `- `; R- z5 s0 r
还要一错再错的去追
% z9 [6 l0 B. j( v  r. U( u就算我是一只执着的飞蛾
* L; C' A1 X; x* E, P爱的诱火我忍不住向你飞
! O( D. Q* ]. w只要心中那份不灭的爱
9 p* |: B5 `' l3 p3 l8 m我依然无怨无悔
4 @+ ?, Z% v# G; ^2 I  A7 k, H: }1 y飞蛾扑火还以为明白了爱谁/ I' K# g4 l6 z. P4 p' ]
那样就让我和爱一起化成灰' F% ]8 {" y" t! P$ g- E, I: Y$ Z1 K
在让夜风冷冷的把心吹
1 ], O) o4 L+ u  G/ q) d不想你为我流眼泪) O. T4 T) _  Y0 u% A) c
流眼泪

# ^  j' T0 `7 t  Z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9 19:22 编辑 * y6 I( `. q9 U8 x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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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1-7 11:48
到底是谁那么快手快脚啊?' f1 j# g8 N6 ~8 {6 _# K

# V9 i6 L/ C! f& u5 D这个问题,虽然公司有规定,也有制度,但是如果制度违反法律,应该是不被支持的。% F3 ?- V: T# i: \' o

/ B; c1 o$ }  H5 K9 c; q" z% T. r) w话说调岗是正常合理合情,理由如上所述。法律也不是那么冷冰冰啊。在合同上有这样的条例,就可以遵守。
6 A5 R* F. j( D; N
9 N2 C; E+ U. w) G但是辞退就太严格了,也违反了上一贴大家都说的劳法~~~条。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公平公正,平等协商。$ V, z7 P. f# r( k2 ]" N*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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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是不合规矩的,自然就不合法了。; x1 i7 c& v2 W/ U1 W%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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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华威太强悍了,所以一般人屈从于与压力,不得不妥协,至少保住一个啊。; h# t1 q% o( {% c3 |
2 ?8 o9 F' A+ B7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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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7 12: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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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吃韭菜    时间: 2011-1-7 11:49
板凳是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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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X! c; E3 y$ r' o2 t6 T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的制度不可能凌驾在法律之上来干涉员工的婚姻,所以制度中的该项条款应该是不合法的。所谓的根据制度来办事也就无从谈起。, L. ^3 i: j; X8 W: ?
' w$ E, u" i  J2 i! r1 q
真因为婚姻对用人单位工作造成影响的话可以劝退,直接辞退既不合法也不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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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砖块来得更猛烈些吧!!! # ~' g  O% y& g) ?" G
本帖最后由 不吃韭菜 于 2011-1-7 13:03 编辑
2 z$ d& Z. x+ a# J' m: E6 H* d3 i* ~: ^! u

作者: chengxinhong123    时间: 2011-1-7 11:52
呵呵,安爸好文采!
  C* F! }: V+ @! W' c( n同样的道理啊,公司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哦!~
作者: xiangzhangjun    时间: 2011-1-7 11:52
"修订后规章制度规定的是: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应有规定在前,应该可以执行,并不违背法律,在此问题上公司也应该可以解除其中任何一方合同
作者: xiangzhangjun    时间: 2011-1-7 11:53
呵呵,第一次享受板凳待遇真爽
作者: 中人网总经理    时间: 2011-1-7 11:58
先表示态度上的支持
作者: 乖巧猫猫    时间: 2011-1-7 11:58
我要先占楼,安爸这楼太怕怕
8 i+ }( _2 H( E2 n# E字母咋这啦啦滴衰了~~~
; v, c! }% G+ Z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1-1-7 15: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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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1-1-7 12:00
大鱼一定会选择工作,等把依依潜规则了。。。。再。。。回去找大眼睛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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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姐姐到时千万别回头哦。
作者: 曼舞丝竹    时间: 2011-1-7 12:00
先占位,火速围观!
2 U6 t4 S: ?7 S( i: R5 Y% F, v7 A6 l; S公司规定: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这一项规定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公司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V) }, i% \! o8 G
本帖最后由 曼舞丝竹 于 2011-1-7 13:56 编辑 2 j0 x7 }) s* m
( Q7 H9 @; m* |8 {) j- k5 t7 A

作者: xiangzhangjun    时间: 2011-1-7 12:01
不是吧,刚刚看我的网页明明是我是板凳,哎,算了,这个时代是这样的,坐个板凳不容易啊
作者: 社区管理员    时间: 2011-1-7 12:02
前排占位   安爸的故事每个都很精彩  哈哈
0 i2 w# y- T6 C( C3 S2 u- h% A  z/ R6 C
Ps:一不小心出溜到第二页了$ ^7 j- x5 e* ?0 F8 Q) P4 W: Q! u

作者: 85zhen    时间: 2011-1-7 12:06
我觉得答案跟前例应该是一致的呀???
作者: annyjoe    时间: 2011-1-7 12:06
个人观点:- T6 i' F" r- s4 L' R( G# z, X
1、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
" T) m5 B' u6 \9 k4 i- l& h不合法。  V' F6 Q3 I: h: @1 }; J6 z
2、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大鱼或大眼睛任何一方离职?; I$ c9 |/ `! n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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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偷心小白    时间: 2011-1-7 12:15
我靠 你这个速度不是拍大片是连续剧啊
作者: 沉沦    时间: 2011-1-7 12:17
字母咋对谁都想潜规则啊,这样不好、不好!不过也挺可怜的,都只能眼巴巴看着,一个都得不到。" b% o. Q- `0 g5 g2 i; E; c7 `
1。这个制度合法。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也没有侵害员工其他法定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只是它规定单位同事不允许结婚,结婚一方须离职,使员工劳动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可并不等于禁止员工结婚或就业,所以我认为这个制度是合法的。而且这个制度的制订符合有关规定,在执行之前是向全体员工公示过的,那这个规章制度就是有效的,员工和公司都应当遵守。3 }6 [( u& z- J0 x) p
2.双方可以协商,但不可以强制要求两人之中一人必须离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几种情况,显然在职员工之间结婚不在此列。由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受到法定限制(除非劳动合同条款中规定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之一为:“与公司在职的其他员工结婚“,不过我还不确定添加的此项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规章制度也不能自行创设公司的单方解除合同权,这种规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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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 M" N" E. `9 g: ~
作者: xuefairy    时间: 2011-1-7 12:22
收到风就赶紧过来了,没想到一下子就到15楼% ~) w& V; Y# [! T+ `
1.公司制度应该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而不是某个人说了算,此公司的制度明显太过偏激了,非常的不人性化。* l  |; V' B' c
2.公司制度需要通过职工大会表决,然后去劳动局备案,通过劳动局审核并协调才可以实施。
作者: 方西    时间: 2011-1-7 12:32
不合法,用人单位禁止结婚违背就业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q3 B0 |* j5 ~$ e

2 Q& j1 T! a) x8 C. q
作者: 方西    时间: 2011-1-7 12:33
不合法,用人单位禁止结婚违背就业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h6 [) i2 W! W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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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耳朵一新    时间: 2011-1-7 12:36
先给说我的答案:! d- \8 J6 y1 Y
1、公司的规定违法;
& e  d- z+ Q7 c- D2、公司可以劝退一方,但不能辞退。  f( U( U* S2 B* X  |
说说理由:: X  N! ^! `' F7 ~3 Z
1、婚姻是《宪法》给的基本权利,而公司的这条规定也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范围内,属于无效条款;
0 Y3 e% C$ u4 f# a$ J* Q( W2、还是原来的问题,可以劝退的意思就是公司不提倡这样的事情,属于协商范围,合法,虽然不合人情——华为应该就是这样做的;- J" i3 T, n$ Z4 w) r4 Q
3、辞退就违背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法》……
6 E4 L+ z$ c" M3 y4、如果打官司,员工一般拿不出公司以“婚姻”辞退的理由;不过现在大部分劳动争议的举证方为企业,因此在实际争议发生时都是通过其他的理由提供辞退的证据——说实话,材料保存好的、制度比较严苛的公司要做到这一点很容易;8 `2 ~. F8 o* G/ C4 {0 T& N
5、可以调岗,这个就回到《非1》的问题了;
1 c0 K2 Y+ e7 w6、现在大部分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都有这样的“潜规则”,而实际采取的都是劝退的方式,且现在由此引发的争议很少,至少我没找到相关案例,毕竟企业处理这类事情的方式上会有一定的空间,而员工也不会为此事大闹特闹,指不定还影响家庭和睦。5 A' i) Z$ X( }+ }4 d
. c0 q# o" D0 ~& p+ A+ w, w
最后谢谢安爸出的思考题,呵呵,学习到不少东西啊
作者: haoed    时间: 2011-1-7 12:39
这个规定应该是合法的哈。
8 U2 `# e, ?& Y( p4 Q) |如果公司制度到劳动局备案,并且劳动合同上有规定公司制度必须遵守,那是可以要求夫妻其中一方辞职。
作者: 叶落秋临    时间: 2011-1-7 12:43
敢情字母是个花痴呀,对谁都想潜规则。呵呵~~~~~~~
& S. s8 u. {9 l+ i+ S. C( ?: Y本人认为:公司不允许内部职员结婚,是白字黑字的规章制度,且入司前都已了解并接受,那么应该是合法的,公司有权要求一方辞职。
8 i7 z7 @6 b! @+ T' b+ }  M                   请批判!
作者: shunlinux    时间: 2011-1-7 12:44
法律并没有规定,所谓法布禁止,所以有效,但是不人性
作者: 阳光婧婧    时间: 2011-1-7 12:46
安爸太火了,现在第一页都抢不到了,表示下支持
作者: anjingdeying    时间: 2011-1-7 12:47
上次貌似在看员工保护法中,提到公司不能以男女关系的名义要求员工辞职,公司应该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作者: 雪吹西门    时间: 2011-1-7 12:48
安爸,我在上一篇帖子中有个引申的话题,请关注一下,关于这个话题;我还是坐等答案吧!
作者: zhaoqin1116    时间: 2011-1-7 12:48
我们公司就存在很多夫妻在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的情况,这种情况对职员的稳定性也有一定的帮助,当然弊端也是有的。
3 c$ p# m2 |; B* i% Q) Y看完上文案例,我觉得:' O2 f% }/ W! z# g' h
1、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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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大鱼或大眼睛任何一方离职?不可强制要求。1 R& O7 A% M0 |1 N/ R7 L7 t/ I0 W
具体理由,看安爸解析。% O/ S1 z5 }- u, ?, N, B5 C$ F

作者: 雷艺    时间: 2011-1-7 12:50
潜规则嘛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1-1-7 12:54
员工内部结婚必须一人离开,应该是华为的一种企业文化,华为把这一条当作企业文化来宣扬、来普及,而不是列入规章制度来培训,更不会拿这一条来与员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 \8 R4 t% l+ N华为的HR很清楚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0 O- V: r' c7 F9 v# l0 V6 A
协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万能方式,楼上好多筒子提到了保一方饭碗,在协商中员工是弱者,弱者只有妥协,最终找个理由协商解除,更有甚者被“潜规则”递交一纸辞职申请报告。: G1 \* J4 l2 u/ k, N& o0 Q
可悲,做HR的夹中是间,立场摇摆不定,最后还是摆在公司一方。
作者: 哈哈(hr king)    时间: 2011-1-7 12:56
安他爹可以被誉为中人网的老谋子(张艺谋),安爸工作室所产出的影片,不仅精彩还能学习到知识,如果要其商业化的话,是创新商业模式,哈哈!no.1,很迎合现在年轻hr的口味,用心良苦啊!
0 u1 f4 @: X0 R1 f; q不合法,但和理。不能离职,赔了媳妇又折兵啊,后果很惨。
作者: TOHEY    时间: 2011-1-7 13:02
我是来回帖表示支持的。# R: M  P# y2 P2 Q
先给个链接,玫瑰、王伟、杜拉拉版的。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3%E9%B8%B3%E9%B8%AF9 [/ i5 [. {! s& ]/ E; E+ V
参考下大家再回帖,然后再回来看安给的意见,但我觉得,安是一定会支持字母的,话说安与字母那是非一般的关系,而大鱼一直与安斗,这回鱼非其所欲了。
作者: dhy2001123    时间: 2011-1-7 13:03
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应该是不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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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roline_cheng    时间: 2011-1-7 13:08
  合不合法呢?貌似我们以前一家公司的规定是人力资源部的不能和公司同事结婚,同部门的人员不可以捏~~
作者: 眉如远黛    时间: 2011-1-7 13:09
公司的规定是违法的。
7 l2 ]* b% a1 F$ \6 l: R4 s公司不可以以双方结婚为理由要求任何一方离职。
作者: 天天天    时间: 2011-1-7 13:09
字母的做法未免太小家子气了,而且也因限制了员工的婚姻权而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作者: zhang.aqin    时间: 2011-1-7 13:11
这个问题比较纠结,很难在合法与合理之间找到平衡点。办公室恋情有利有弊,好的方面有助于员工的稳定性,不好的方面容易滋生裙带关系。公司这样的规定和让员工离职的做法不合法,但是合理。因为公司趋利避害地避免裙带关系也是为了公司的未来发展
作者: zhang.aqin    时间: 2011-1-7 13:12
等到安爸的答案,赶紧把楼盖高哦
作者: HR学生123    时间: 2011-1-7 13:19
如果制度在前,每个人也许都心知肚明,当他们自己违反的时候,人事部就有权利去这样做,电影版的《杜拉拉升职记》不就说的这个事情吗?违背了就得走,这是公司的制度,而且入职的时候已经明确培训,每个员工心理清楚,这是制度层面;那如果是道德层面也有些说不过去,但是也没有违背法律。每个月都要服从自己所在公司的企业文化,你违背了就要被这个公司潜规则了。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1-1-7 13:38
我得先消化消化调岗的那个,看得我有点乱。
作者: JenneyCheng    时间: 2011-1-7 13:49
真是搞不懂爱情和事业,婚姻和工作有啥冲突啊?
% q- F  R. L$ e我是理想主意者,我都要·····嘻嘻····- E0 ^; g3 ]; |$ m4 w4 V  [) q# a
或许在一起上班对工作或多或少是有点影响,但大鱼好像和依依秘书工作性质不一样,没有什么影响吧······
作者: jianxiu.su    时间: 2011-1-7 13:52
1、公司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字母修改的规章制度有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呢?2、公司不能要求任何一方离职,劳动合同法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说明,所以内部员工结婚是允许的,有利有弊,但并不违法。
作者: yiyi907    时间: 2011-1-7 13:58
坐着等安爸1 c( o0 J, S8 g! |+ B% W
帮你盖高楼
作者: pourl    时间: 2011-1-7 13:59
通过了民主的程序和告知义务,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该属于合法内容。! l: D1 o4 b7 |/ k
公司要求大鱼或大眼睛离职,如果相应的规章制度写了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就应该遵照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可以要求其中一人离职;如果没有写入,这样的行为就不合法了。# K1 s' {* I- f" I
其实,这种公司规章制度的条款,得看一个公司的企业文化了,棒打鸳鸯的事情,一般的企业也是不会去做的,也是为了内部员工的福利嘛,这么好的白菜,也不能让猪圈外面的猪给拱了塞,还是内部消化好一点!
作者: 何处是家    时间: 2011-1-7 14:02
婚姻和工作都是实现人生意义的大事,工作可以选择,老婆就相对没那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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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双方开始事先约定在公司内同事之间不允许结婚,8 q( [3 k/ g. x# ]2 A
真要烧出火来了,一方须离开公司可以执行,不违背法律。
* Q$ v# X9 f% _" {% k: e7 W; T7 D% P" Y: [( A) n! K5 g2 A

作者: xinnaya    时间: 2011-1-7 14:05
看不明白呢
作者: cinderellagf    时间: 2011-1-7 14:07
盖楼。+ w, Z% b/ A6 N$ C0 ^/ ?3 j
个人认为公司制度合法,可以要求大鱼或大眼睛任何一方离开公司。
作者: 卷毛狮    时间: 2011-1-7 14:20
1、已履行相应程序,应不违法。
% {$ |  {9 ~: u2、规定设定时本已无人性化可言,处理也应快刀斩乱麻。
, L' n# O1 _/ f
作者: 不要忘记了    时间: 2011-1-7 14:21
接着盖楼。
# S$ x- y$ O! s. m( Z: u( C( j个人支持16楼的。
作者: 义哥★    时间: 2011-1-7 14:22
公司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地!
作者: 幸福飞娃娃    时间: 2011-1-7 14:22
安爸的文章越来越牛啦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1-1-7 14:24
      公司从制度建立和制度告知上没有问题的话,可以采用劝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像《杜拉拉》那样,介绍推荐到其他企业去嘛。& \% J! H( d4 Y& {  D1 R2 t
      单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公司制度肯定不合法,但合情理。企业已经事先声明制度的情况下员工还明知故犯,那潜规则你也只能认。很多时候,选择一个企业就必定认同这个企业的文化。6 @* n- _' @+ u& G
      说良心话,哪个员工还在公司在职的时候会去仲裁呢?都是雇佣关系不存在了,已经跟企业撕破脸了,才会去申请仲裁或法律起诉的。我们HR其实就是在企业和员工之间磨合调剂,不能只以企业利益为中心。我们HR对于企业来说不也是员工嘛,所有规章制度不都同样是有在我们自己身上。
* f( X. e8 R/ l" E% D9 n# [       唉!感慨啊~~~!
作者: 银松    时间: 2011-1-7 14:27
个人认为字母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谈恋爱,但不准结婚?),若其能自律则建议他的做法应该是:为使公司在管理方面做到更加公平、公正,为此公司规定禁止公司员工之间关系暧昧及谈恋爱,否则公司可以解除与当事人劳动关系或由当事人一方主动提出辞职等。并要求全体员工及所有新入职员工在第一时间签名确认,如此个人认为在目前的相关法律前提下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0 R. y+ _4 Y+ I+ y1 G参与第一,抛砖引玉了,哈哈。
作者: wangzhichao    时间: 2011-1-7 14:31
还是要婚姻,工作嘛,到处有,到哪都可以找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1-1-7 14:42
法律不熟,来凑个热闹,学习学习!
. c* A- `1 [# q! h. ~  u% X( D我只知道,鱼婆要是知道大鱼找了大眼睛MM,晚上大鱼就要跪搓衣板了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1-1-7 14:50
好多公司有这样的要求
作者: 妞@小懒猪    时间: 2011-1-7 15:06
应该和上个案例差不多吧  把规定写在合同里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1-7 15:26
貌似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坐等答案
作者: 红豆烧仙草    时间: 2011-1-7 15:34
不允许谈恋爱或结婚什么的,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工作中确实会受到影响,所以,可以通过调岗或者其他方式来解决,只要工作上没有太多交集还是没有问题的。有的时候,如果当事人双方素质都比较高的话,反而会促进工作,因为圈子相同了会有共同的话题,也容易相互理解,加班或者其他。话说,杜拉拉中,王伟离职也不全是因为公司制度什么,有的时候,个人职业发展需要考虑更多,所以,一切皆因果。- o: e; N/ R0 B+ t
案例中,既然是大鱼抬头比较高,我反倒建议跟大眼睛沟通,要么调岗,不要再工作中和大鱼有接触,要么劝其离职,美女秘书那还不是大把大把的。这个要看谁对公司的贡献大吧。。4 I6 R2 Y3 i4 h8 d& Z
总而言之,不能不处理,有了第一个,后面大鱼和大眼睛那可多了呢。。
作者: 寒风四月    时间: 2011-1-7 15:35
大多是直系上下属不能结婚,结婚就有另一方自愿辞职离开的。对于LZ 上诉情况,可以劝其辞职或调岗,直接辞退是不合法的也不合情。
8 K, ^6 v1 a" F  {: ?5 l! ~
作者: palmbeach    时间: 2011-1-7 15:41
字母公司的这条规定:"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我个人觉得前半部分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不合法。而后半部分如果是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写明的,且履行了相应的合法的民主程序,是不违法的。但措辞上应变通一下,如:“公司仅支持夫妻双方中的一人在本公司任职。如夫妻二人均在公司任职,一经发现,其中一人必须立即离职。”0 O0 m3 `0 F% g0 X3 L% b/ ^. K2 D
当然,这种情况是就制度论制度,没有人情可言。
作者: 路飞luff    时间: 2011-1-7 15:51
发表下意见
( w& _. b( x& q8 f5 \' L+ Y9 s1 @. \* P3 ]: }同事间结婚这事啊,在哪家公司都是不提倡滴,像我们公司婚姻关系的肯定不能在一个部门,当然方法,有很多种,关键看HR的处理能力。  g0 c6 r  t! U4 S8 d- |
在谈谈案例的合法性,公司了制度,工会同意,入职时在对其宣讲一下,签个字,那就算同意这条制度鸟,嘿嘿,就这样了。  t) ?# M) K# s0 `% [0 p' h. g

作者: 明明懂了    时间: 2011-1-7 16:44
公司制度不合法,要求两人辞职也是违法。每个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管理者的想法不一样,国企、厂矿一般鼓励双职工,稳定人员,企业一般不会明文规定夫妻双方不能在同一企业上班,但是实际中很多公司这是个不成文的规定。
作者: yanyan.hi    时间: 2011-1-7 16:46
可以不用离职吧,公司的制度有问题的。可是想想看《杜拉拉升职记》的时候好像就是这个样子啊,困惑啊。
作者: lisajinfengwang    时间: 2011-1-7 17:01
下午出去一次,就发现这么多页了……0 @% H6 A2 t: H/ J% q! F
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程序合法就合法,程序是霸道的就不合法了
( [7 f4 g) w) {9 L0 p公司不能要求离职,但是可以依据前例调整岗位,不影响公司利益即可
作者: 乐道职业    时间: 2011-1-7 17:39
这条公司规定到是没什么问题啦,可它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可以开除员工呢?是需要研究一下的!
作者: 打哈欠的猪    时间: 2011-1-7 17:53
1、公司规定不合法,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婚姻法里明确提到,公司没有这个权利。: J( |9 Z) l! X" Y  ~9 D# N4 ~- }
2、可以。制度公布流程合理7 f5 F# o' c$ g  e8 j/ A2 H
安爸可以去写爱情小说了,肯定畅销,哈哈
作者: yamiyami    时间: 2011-1-7 19:35
不合法,公司不能要求任何一方离职。不知在哪里看过一个类似的女职工的案例。
作者: 活跃在东方    时间: 2011-1-7 21:02
不合法,公司实在要这么做,只能赔钱让其走人了。
作者: 09小叶子    时间: 2011-1-7 21:49
一切制度不能超越法律!但好多人现在会钻法律的漏洞,游走在法律边缘地带.
作者: 臻真祯    时间: 2011-1-7 22:06
1、个人觉得公司这样的规定不合法。9 A6 y; E2 k' w5 T

6 x  ~$ b! c* S& p$ \2、公司可以与大鱼或大眼睛任何一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不能以此作为辞退的理由。# L$ c; n' D0 W1 i$ [

作者: 米修    时间: 2011-1-7 22:33
安爸的楼盖得太快吧,羡慕啊
; ^+ H( G5 g. t: p8 Z我觉得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违背劳动法的地方,因为结婚是属于个人的,如果真的因为是公司同事而影响了工作,可以作出调整或者让其中一个调岗,而不是辞退。所以我觉得公司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辞退那更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作者: 未之区域    时间: 2011-1-7 22:46
我以前听老板说在外资企业谈恋爱是要有一人离开公司的,还不知其中的原因,谢谢安爸有要我懂了!
6 M; t5 p6 l6 ^7 P6 @* H- \7 x7 y这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就是无效的,不能辞退那就就只好劝退,要是大鱼就是不想离开公司怎么办了?安爸还有没有什么新招供我们学习!
作者: 小斯斯    时间: 2011-1-7 23:01
先赞一个,真有才。调岗怎么调约定了算。可是公司制定的条例似乎不合法吧?不合法的就不能要求人家走啦。不过啊,我觉得呢,有个这样变态的总经理上司,被他精神骚扰,还是找个好公司走吧……此处不留爷,爷就走呗
作者: 小斯斯    时间: 2011-1-7 23:04
不过啊,华为是那种不会给自己惹麻烦的企业来的。它敢这样要求,应该就能执行,既然能一直执行,应该就是没问题的。是可以这样做的。
作者: 大雁飞过    时间: 2011-1-7 23:19
公司应该没有权利这样做,婚姻是自由的不能指定这样的制度吧!
作者: Apowere    时间: 2011-1-8 08:19
公司规定不合法。
6 S5 W- u5 p) x/ T将大眼睛调动到大鱼的部门做属下,一方面避免两人在两个部门了解公司更多机密,另一个方面让他们在同一部门产生矛盾,让他们自动选择一人辞职。在公司大鱼是领导,在家大眼睛是领导,不产生矛盾才怪呢。
作者: laken    时间: 2011-1-8 08:56
1、合理但不合法!
& T5 N7 t" v7 K! b7 `7 `" @' X& @2、可以要求走人,但要給予經濟補償金!
作者: tommy1230    时间: 2011-1-8 08:57
任何违反人性化的规定,如果企业坚持,企业最终会别淘汰。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1-1-8 09:25
个人觉得:以婚姻为重,选择找寻下一东家!
作者: 大大余    时间: 2011-1-8 09:51
公司的规章制度前提是符合 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吧。至于,一些潜规则,既然是潜的,肯定是暗伤了的。没办法,不合法又如何?这种情况还是自觉的离开一个,通常是女方呢吧。
作者: lavander    时间: 2011-1-8 09:54
好戏连台啊,观望中。我们公司老板就好这手,规定夫妻只能一方待公司,另一方劝退处理。
作者: 糖果芳芳    时间: 2011-1-8 09:56
要爱情,工作可重新再找,美人可能会苏州过后没艇搭
作者: 墨秉    时间: 2011-1-8 10:30
如此可算为合法,在新形势下,员工手册第一版某些制度已不适合公司发展需要,故公司HR组织各部门对员工手册进行修订,并把公司禁止同部门员工结婚,相关部门禁止同事业部结婚,如要结婚例行调岗等相关规定加入新员工手册,并进行讨论。(如此连消带打减小该规定的直接负面影响,各部门修订过程也是美化该制度的过程)形成新员工手册草案放到筹备大会上由各部门代表、员工代表、工会代表讨论,通过之后,马上召开员工手册发布会,要求全员签到参加。在发布会上把一项项新增的、修改的规定进行阐述,然后人手一份,确认签收。嘿嘿,如此小白菜通通归公,咸猪手通通砍断。
. B  b) L& |7 q) D9 O* T  F     不过个人认为,这一规定虽然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也代表民意法理。但员工是弱势群体,为了微薄的薪水要放弃很多东西。这项规定的非人性化会让很多人才失望,小白菜字母吃得,咱大鱼也吃得。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1-1-8 11:32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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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公司此规定应属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因而公司以大鱼与大眼睛结婚为由辞退是违法的。
作者: 我灰姑娘    时间: 2011-1-8 13:23
1、公司的规定肯定不合法啦.婚姻自由啊。) z2 K' O5 f& L+ T
2、公司不可以要求大鱼或大眼睛任何一方离职,否则,违反劳动合同法哦。1 S6 P! |" d! V1 c- b- i

作者: 小雨的理想    时间: 2011-1-8 14:00
每个人都有婚姻自由的. w! v0 N$ _# c3 E; D/ X  x3 a
在工作中结成的婚姻是否对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要看个人的约束性,也要看公司的约束性% E& I2 y  Q+ t& Q- I( i/ I
我认识的一个人就是和单位的同事结婚的,而且在公司很长时间了,并没有产生徇私舞弊的行为,公司是一个很严格公正的氛围,个人也比较正直
, e3 c) J) h) y8 N0 Y+ L& {9 t" `
作者: alonee    时间: 2011-1-8 15:56
公司规定能否生效是不是要经过员工大会等一些程序的吗,如果有如此不合理的条款是不是就不能通过,如果不小心通过了(可能会有其它方法),那么这些条款是不是违法的。我想即便劳动法当中没有,是不是也有其它可以援引的条款。
- l% ^) D9 Y; Q/ J我们也有类似的规定。。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1-8 16:33
公司的规定不合法,属于无效规定
- X' q( t# X! a8 M1、婚姻是大事,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公司的规定能抹杀我们结婚的权利吗?能侵犯我们公民结婚的权利吗?
" ]+ S/ }: [( [3 z: x, ?2、公司在制定规定时未考虑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可能更多的是考虑个人利益吧?
' y. m! W8 t' P& f% P个人看法。谢谢!
作者: 蝈    时间: 2011-1-8 18:34
没想到我的提问具有又让楼主思如泉涌,我有一点小骄傲哦!法律没有在此方面有明确规定,如果是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夫妻一人必须离开的规定,恐怕不违法吧?请安安爸爸明示啊!
作者: 远古遗风    时间: 2011-1-8 21:55
首先要说的是华为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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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的规定,若没有触犯相关法律的话,只要符合“合理“这一条,都是可以的。所以,公司若规定不允许结婚,这一条是无效的;若规定双方结婚,其中一位必须离开公司是有效的。只要签收了员工手册,就说明达成了协议,就有法律效力。
作者: 流盐飞雨    时间: 2011-1-8 22:47
只要“婚恋自由”的法律条文没有更改,任何组织进行任何形式的约束显然都是不合法的。! X6 J0 }. r2 c# S
大鱼,大眼这事,最好的办法睁只眼闭只眼就好,即不反对也不提倡。。/ T; Z/ a* a1 n; e' t
1、不反对:一个组织玉成几对鸳鸯,不仅是积德的善举,也是促进成员认同感的积极反应;何况婚恋之事本就不该听命于职场的戒律,异性相吸的规律也不应受制于组织的阻隔。
# p3 P& |% n9 z2、不提倡:办公室本是易诱发恋情之地,这已让人很头痛了,一旦放开,势必蔓延,如果处理不当,会令公司名誉降低,甚至会惹出官司。何况在办公室觅爱,没有好命的灰姑娘,也没有幸运的王子。" ~3 `7 P& z# |3 r
睁一下闭一下吧,,哈哈。。。
作者: jojohile    时间: 2011-1-9 00:40
修订后规章制度规定的是: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违反婚姻法- X8 b; @! x  M) j* W& ]% S
虽然履行了相应的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制度,效力就不存在,所以也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大鱼
作者: jinhui84    时间: 2011-1-9 01:47
沙发早没有了,板凳更么有,困扰好,自己带个坐垫吧,谢谢安安的精彩帖子,。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1-9 10:26
规章制度仅是说离开公司,而不是说辞退。
- u# T; |+ G# P# L3 A因此,公司可以采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1 C* R2 T  z$ e7 r; X% q& r
毕竟,辞退员工,时必须要有条件的。
作者: 花、浅眠    时间: 2011-1-9 16:02
好吧,我先看了猪拱的帖子,再来看鱼的帖子,结果就是我问了一个跟这个一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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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w' [+ W8 d( H5 H/ ^& `3 N9 w我是觉得吧,辞退就太严重了,况且他们应该也不算是直属上下级的关系,而且又没有证据说他们结婚后就影响到工作了啊
作者: 金蠡    时间: 2011-1-9 16:11
      这个案例与“调动岗位”的案例有本质差异,公司的规章制度从内容上就违反了法律。首先,婚姻的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二条),我国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故“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明显违法。其次,《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文规定,而公司规章所谓“(本单位同事间)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也就是一方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根本不在法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违法的规定。
5 j% o+ Y: r3 @   结论是,公司规定不合法,公司不能要求大鱼或大眼睛任何一方离职。5 J3 {: t3 c# R' }9 |* F

作者: reaper_329    时间: 2011-1-9 16:54
肯定不合理,如果说协商调岗双方都同意的话没问题,但是结婚劝退那是肯定不行的~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1-9 19:06
没抢着沙发,请个板凳座。字母的主张不合法。
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1-1-9 21:03
哎,最近太忙了,没赶上这几个案例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1-9 21:25
两天没上中人网,安爸的一座摩天大厦就又竣工了,照这速度,定能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富民政策啊。以后要勤快一些,每天都要上一次,不能再错过开盘价了,呵呵。( K3 y# P* p* M, e/ x7 v7 m
这个案例虽然答案并不会产生太多的岐义,但在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面对这样的境况,企业通常都会采取怀柔加阴威的所谓协商的办法,异曲同工的最终目的就是一方要走人。屡遇不爽了。
- a. E4 K# _+ X. k" Z( {& W0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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