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该案例极其简单,未设置任何陷阱,请正常回答,哈哈,之前看到有筒子都怀疑偶不会出简单案例,特此说明。
本讨论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也属巧合。
5个问题,每个问题4分,延伸说的,可以视情形加分,周二下午公布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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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很好听很安静的钢琴曲,像流水一样淌过,给人一个真正安静的心境。
他,一个人,在寂静的夜里,听着这样的钢琴曲,心里很放松,就如同进入了一个美丽的梦境,总有一种感念深入心怀。
好希望,她可以在她的梦里听到《火宵之月》的旋律,在梦里轻轻哼唱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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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解答仅代表个人见解,其不一定正确,特此说明一下,呵呵.
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
针对TOHEY的仲裁请求,首先需要界定的是案件中,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否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如上所述,认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有二点,第一是工资报酬计算单位是以小时为主;第二是工作时间与全日制劳动关系也有所区别,一般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结合上述案情,应当认定本案中员工TOHEY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解析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即可订立口头协议,也可订立书面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前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后者在实际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TOHEY以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公司的仲裁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通知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这点也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重大区别之一,全日制用工的只能是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终止。因此,TOHEY的第二项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3、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劳动者可以和1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资双方也可随时解除这种用工关系,因此,当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之一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TOHEY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也不能成立。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如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同样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同样可以享受。
(PS:个别地区,如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故,在北京,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都为有效,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一般这个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三倍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本案件如发生在北京的,因100元的小时工资并不低于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这点提醒一下北京的筒子)
5、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单位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
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劳动者可到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单位除了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之外,还应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相关缴纳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由非全日制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例中,公司应当为TOHEY缴纳工伤保险并以现金方式向TOHEY支付由单位承担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然后由TOHEY自行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在给员工发放劳动报酬时,列明其中包括的社会保险项目。只是,公司并未给TOHEY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保险费,一般原则下是不允许补缴的,所以,TOHEY的该项请求可能也会被驳回。但是,如果TOHEY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公司将承担其不缴纳工伤保险理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公司的做法还存在着2处错误: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公司约定1个月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公司按月结算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此,存在的风险可能是在约定的发薪日还没到的时候,员工以单位依法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需要再次提醒用人单位特别注意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往往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一方面最好在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要使用工的行为符合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核心要素,第一,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二,一般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在不符合上述要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往往不能成立。
综上,《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予以规定,有利于保护灵活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表明国家鼓励多样化的用工方式。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劳动人事制度。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11 13:5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12 08:14 编辑
作者: GolfLiu 时间: 2011-1-10 00:29
一分钱不给赔,还得把失足少年带去拘留所好好教育反省才是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1-1-10 07:34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该案例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公司应与TOHEY签订劳务合同或者临时用工协议,双倍工资个人认为应不予以支持。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同1,不需要支持代通知金。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由于未签订任何协议,而且口头约定中公司未提及相关工作终止的情形,个人认为应适度补偿,但不是以赔偿金的形式。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应予以支持。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适用于劳务合同的形式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1-10 07:47
强烈谴责草头筒子,强烈建议扭送草头去劳法幼稚园好好学习下。
强烈谴责草头筒子给我带来“黑心老板”的不良名誉,强烈谴责草头筒子,好像谴责太多了,哈哈
就是不给,不给!!!
作者: laken 时间: 2011-1-10 08:31
仲裁都會支持哦,,,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1-10 08:36
以上请求均不支持,理由其一:TOHEY每天工作4小时,可以借定为小时工;其二:公司与“TOHEY”订立了口头协议:约定“TOHEY”担任公司开发的一款“梦回中人”网络游戏的测试人员,可以介定于TOHEY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TOHEY的诉讼请求不与支持!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1-1-10 08:44
1,如果公司与TOHEY均认可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协议,即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0小时,工资以小时计算。那么双方的用工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TOHEY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无权要求代通知金,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中已包含需缴纳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在内,公司只需为员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即可。
至于加班费,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没有就加班费作出规定,我个人觉得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金额按照300%支付,即需要支付加班费3600元。
2,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一份书面协议,TOHEY可以不认可双方口头达成的约定,即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每小时工资100元的约定。(加之试用期、工资支付周期也与非全日制用工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无法举证双方有过这种约定,这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应按照全日制劳动关系处理,这时,公司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需支付加班费,需缴纳社保,但无需支付代通知金。至于金额,因为不认可每小时工资100元,这样工资标准应按照每月约8000元计算,应支付双倍工资48000元,非法解除赔偿金16000元,加班费13241元(8000/21.75×3×12)。
作者: 耳朵一新 时间: 2011-1-10 08:47
1、全部驳回仲裁要求;——原因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到七十二条说的很清楚;
2、约定试用期部分为无效条款,但不影响总体判决;
3、以后公司在招募非全日制用工时,最好还是有书面的合同文本。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1-1-10 08:49
安爸的帖子,一定要支持一下。
但年底了,忙得要命,实在没时间动脑 袋了。欠的过了春节再补!
作者: xuefairy 时间: 2011-1-10 09:00
抱歉,之前弄错了,重新修改如下:
10月1、2、3日需要支付三倍工资,也不可以用来调休;PS:国家法定假日不可以用来调休。
小时制或非全日制的工资不能月结。
本帖最后由 xuefairy 于 2011-1-10 12:14 编辑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1-10 09:13
回复 5楼 laken 的帖子
还有我分析的其一:每天工作4小时,所以可以界定为小时工
作者: 我灰姑娘 时间: 2011-1-10 09:13
首先个人认为“TOHEY”的仲裁请求都是比较合理的,我会按相关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法规去判决: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作者: 何处是家 时间: 2011-1-10 09:21
五项都是合理诉求,应予以补偿
作者: guanli123 时间: 2011-1-10 09:21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觉得这一条好像不能成立,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第二条和第三条只能选着一个要求公司赔偿,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这个个同意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这个也是必需的!
作者: 义哥★ 时间: 2011-1-10 09:22
全部支持仲裁请求!
作者: wangjianhr 时间: 2011-1-10 09:28
1、根据员工考勤,是否上班时间为4小时。
2、如1成立,从约定形式和约定内容来看,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合同可视为非全日制用工。故对于员工提出的一至三条主张驳回。
3、对于第四条予以支持。
4、对于五条,根据员工的工资单作为判断是否企业已将社保费用给予员工。
本帖最后由 wangjianhr 于 2011-1-10 09:32 编辑
作者: 臻真祯 时间: 2011-1-10 09:33
1、公司与当事人只订立了口头协议,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所以应该支付其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此劳动关系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工作任务结束,此劳动关系也同时解除,所以,公司不需要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同理,劳动双方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同理,劳动双方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需要“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5、劳动双方有实际劳动关系,公司应该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作者: 北京四合院 时间: 2011-1-10 09:36
全都不可以,太简单啦
作者: chaoliang123 时间: 2011-1-10 09:37
说明:约定“TOHEY”担任公司开发的一款“梦回中人”网络游戏的测试人员,其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20小时,为小时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但需要为之缴纳社会保险,因未约定期限,同时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故:1、2、3条不支持,4、5条支持
作者: 偷心小白 时间: 2011-1-10 09:41
我是来玩公测的
作者: 方西 时间: 2011-1-10 09:42
某游戏开发公司公司与“TOHEY”订立了口头协议,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20个小时,属于非全日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工资结算不能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用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游戏公司和“TOHEY”口头协议中没有约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条,裁决如下:
1、驳回“TOHEY”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请求,
2、游戏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3600元。
3、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工伤保险。
作者: 那一眼的瞬间 时间: 2011-1-10 09:48
除了公司要为其补缴社保外,其它几条要求均予以驳回!
作者: 猫二 时间: 2011-1-10 09:48
新筒子试着来肥答一下
2010年4月1日,某游戏开发公司老总“陌上雪”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熟人“yolanda_lu”介绍,认识游戏行业内的知名大腕、资深游戏玩家:“TOHEY”。公司与“TOHEY”订立了口头协议:约定“TOHEY”担任公司开发的一款“梦回中人”网络游戏的测试人员,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20个小时,试用期一个月,报酬为每小时100元,工资按月结算。2010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为了赶紧推出“梦回中人”新游戏,要求“TOHEY”在这几天都要完成每天4小时的游戏的测试工作。2010年10月28日,公司推出了新游戏。由于新游戏已面试,故不再需要游戏测试人员,因此,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通知“TOHEY”,从2010年11月1日起可以不要到公司来上班了,公司已不需要他。为此,“TOHEY”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会怎么裁决“TOHEY”的仲裁请求?
1、驳回要求。TOHEY的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3、驳回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要求公司支付国庆节3天加班费36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5、要求公司补交7个月的社会保险。按平均月工资8700元计算。(四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分别是88个小时,五月80小时,十月92小时。其中五月3日公休日不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此外,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和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法院应该予以警告。
作者: xiangzhangjun 时间: 2011-1-10 09:48
“TOHEY”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我个人觉得完全合理
作者: 皈依碧落 时间: 2011-1-10 10:01
个人认为是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工资结算违反了最长十五天的期限,但是顶多算工资支付不及时,不影响用工性质。
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不需要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也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无需交纳社保。Tohey10.1-3日每天的工作时间也并未超过4小时,因此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总的来说,Tohey的仲裁请求是按照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因此不会得到仲裁支持。
个人建议Tohey倒是应该举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方式来提出仲裁请求~~~ :)
作者: haoed 时间: 2011-1-10 10:05
这个应该是属于弹性工作制吧,不熟悉。蒙一下嘿嘿
1、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测试员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故工作结束后,合同自动终止,公司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4、需要支付加班费。
5、公司需要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作者: chengxinhong123 时间: 2011-1-10 10:06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有争议的时候口头协议是无效的,故本案可以当没有签订合同方法解决,依法从第二个月给予两倍的工资!~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非合同到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本案应予以支持!~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未满半年给予半个月,本案中,公司属于非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应*2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此项中如果平均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部分应该计算为加班,依法付给加班费,而从案件上看是没有超过的,故不予支持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此项支持!~
本帖最后由 chengxinhong123 于 2011-1-10 10:11 编辑
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1-1-10 10:21
(1)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该案例公司可以说是和TOHEY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所以问题一得不到支持。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地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单位不需要给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3)根据问题1和2,公司并没有违法解除合同,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4)10月1~3号为法定节假日,公司应支付3倍的加班费。
(5)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只需要交工伤保险就可以了。
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1-1-10 10:21
如果我是仲裁员,我会裁决Tohey的仲裁申请无效,Tohey的每日工作不满4小时,一周不足24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订立协议,不适用未定合同的双倍工资,协议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
试用期与否如果没有薪资的差异,是否约定也不具备处罚单位的条件。
每小时100元远远高于最低小时工资。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1-1-10 10:29
陌版主认为这已经是非全日制用工基本条件了,我并不赞同。因为这些条件仅仅是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双方并无任何书面的约定,如果员工否认这一点,我相信公司很难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确实有效的考勤记录,员工一口咬定每天工作不止4小时(反正工资也是月结)。这样情况下,公司想要证明是非全日制用工难度实在很大。
作者: “平”淡是真 时间: 2011-1-10 10:30
从案例的讲述上来看,TOHEY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所以问题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问题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及问题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以小时计,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不同于全日制工作人员享受法定假日双倍工资的待遇,并且公司在支付其小时工资可视为已包含社保费,所以问题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及问题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不予支持。
作者: 、晞児 时间: 2011-1-10 10:35
ps:甭管结果,先过把瘾 嘻嘻...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这个不清楚,不作答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这个我要是仲裁,我就批准了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这个也批准了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这个也批准了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这个不作答
作者: annyjoe 时间: 2011-1-10 10:40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所以就不存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所以无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无需支付赔偿金。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小时工不存在加班费。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只需补交工伤保险即可。
不过在此案例中用人单位也存在操作不正确的地方:
1.口头确定试用期一个月(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工资按月结算(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作者: 北京四合院 时间: 2011-1-10 10:53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与全日制用工协议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也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并不能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在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即可以兼职。
作者: xiangzhangjun 时间: 2011-1-10 11:01
回复 24楼 xiangzhangjun不是吧
作者: lnfyhr 时间: 2011-1-10 11:18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个人认为口头约定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且不知道有没有书面协议可做为劳动合同,我支持员工!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其实,对于游戏测试工作的特殊性(游戏上线可能不需要你了),这些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既然没有约定,你就要承担了,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这个就不支持了,客观情况已变化,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这个没啥说的,法定假日加班,必须给加班费。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保险应该从试用期开始吧,支持补交!
作者: 天天天 时间: 2011-1-10 11:24
先收藏下来,过后仔细学习。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1-1-10 11:26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这些规定,不支持其申请
作者: 江口荣芥 时间: 2011-1-10 11:34
我认为1,4,5 该给TOHEY
作者: 摇曳的葵 时间: 2011-1-10 11:35
又见口头协议
致命伤
我想还是要看证据 有没有证明T工作事实的证据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1-1-10 11:57
其实我只是略懂一点点劳动法的知识
1、陌总应该支付TOHEY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陌总与TOHEY口头协议担任“梦回中人”游戏开发,个人认为这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所以当任务完成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也该解除,所以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不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同上
4、10月1日到3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应该是要支付加班费的
5、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在用工一个月内替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此TOHEY的要求应该得到主张。
发言完毕,等待安爸的鉴定
作者: xuefairy 时间: 2011-1-10 12:07
回复 10楼 xuefairy 的帖子
是哟,哈哈,看走题了!
作者: 眉如远黛 时间: 2011-1-10 12:28
基本上支持上诉内容。第2条代通知金应该不用支付的。
作者: 幸福飞娃娃 时间: 2011-1-10 13:07
来学习的,想看答案,脑袋大了
作者: 哈哈(hr king) 时间: 2011-1-10 13:09
我会裁决TOHEY胜诉。
案例分析:按《劳合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无固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如果说公司是按照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按照第十五条,企业也未和佣工协商一致,同时也违反了第八条没有如实的说明,佣工也已经工作了5个月,不管按照那种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看,企业都是有错在先啊,所以违反了第十条。
按照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等以上5条要求全部成立!
安爸我对劳法这一块的知识十分欠缺,多谢给我学习的机会,以上也不知道分析的是否正确,见笑了,请指正!!
作者: lanbao1号 时间: 2011-1-10 13:22
作者: mimic 时间: 2011-1-10 13:54
本案例属于劳动合同法下的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故按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条款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所以单位的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但不影响口头协议其他条款的执行。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已订立口头协议时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2.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 。
3.根据劳动法规定应该支付300%工资
4.按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包含了个人社会保险。
作者: reaper_329 时间: 2011-1-10 14:00
个人觉得首先是需要TOHEY举证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相应工资标准是多少才能进行仲裁的;如举证没问题的话,我觉得5个问题都是可以支持TOHEY的~年底了活挺多,回答偷工减料了,安爸多包涵,哈哈~
作者: cinderellagf 时间: 2011-1-10 14:11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不需要,本案属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不需要,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双方任何一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不需要.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双方任何一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按照劳动部门规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节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300%加班工资。公司需要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虽然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但TOHEY和游戏开发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则该公司应当为TOHEY补交保险.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1-1-10 14:20
TOHEY与陌上雪间,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为期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但是对像这样以一定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也要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存在,如果没有白纸黑字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是否也会因没签书面合同而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不知道呀,安爸,我坐等答案~
作者: 唸、流年 时间: 2011-1-10 14:31
问题1
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的特点就是:“用工成本低、就业灵活度高”
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三:既然双方都接受了口头协议,那么口头协议就生效,非全日制的的口头协议就是相当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问题四:非全日制双休日加班没有加班费,只有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才有加班费,我看了下2010年1-3号,2.3号是星期六,日。可以用这个为由,只支付1号加班费。
问题五: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可。
我记得 非全日制用工不能规定试用期哦 那个试用一个月不成立~~
请安爸指教
作者: 村姑当官 时间: 2011-1-10 14:41
从内容上看:游戏开发与TOHEY订立的劳动关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故TOHEY所提起的仲裁不成立。
安爸看了我的答案不要吐血哦
作者: reaper_329 时间: 2011-1-10 14:42
回复 49楼 reaper_329 的帖子
期待答案~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1-10 14:44
案例中的TOHEY与公司之间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中的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双方之间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针对以上事实,裁定如下:1、公司应支付2010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2、公司没有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理应支付代通知金。3、TOHEY属于被动离职,公司理应支付离职补偿金,工作7个月应支付一个月工资。4、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300%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5、公司应当为其支付自入职之日起的各项劳动保险,其中个人部分可以由本人交至公司,由公司代为缴纳。
作者: 未之区域 时间: 2011-1-10 14:47
安爸是越来越狡猾了,以前我不懂法律还可以浑水摸鱼,现在只能裸泳。
等着看答案
作者: 刘卫 时间: 2011-1-10 14:54
觉得他们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作出了一下判断。如果不是的话就全错了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他们之间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问题2的回答,既然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当然就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说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加班工资是要支付的。个人觉得应该参照全日制用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和多个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个人觉得这样的话员工的“用工关系”成为一个员工对多个用人单位了,这样社保应该根据双方的约定来办理(不是很确定)。
补充回答:约定的试用期应该是无效的
本帖最后由 刘卫 于 2011-1-10 14:55 编辑
再补充一下:呵呵,原来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是个人缴纳的,单位只是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问一下:为什么看不到别人的回答???
本帖最后由 刘卫 于 2011-1-10 14:59 编辑
作者: 小荇 时间: 2011-1-10 15:02
此种情况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执行:
1、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无需支付待通知金,依据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3、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第七十一条: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10月1日至10月3日属于法定休息日,按照劳动法规定,应该支付三倍工资;
5、因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现行法律没有强制公司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故无需补缴;
本人一点拙见,请各位多多指教
作者: 蝈 时间: 2011-1-10 15:08
只有第二项是合理的,其他都无法满足,关键是口头协议。
作者: 大海鱼苗 时间: 2011-1-10 15:47
此劳动关系是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补偿金。所以
Q1、不支持
Q2、不支持
Q3、不支持
Q4、笔误吗,每天4小时测试是开始时就约定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不过这点还真不清楚,如果超过4小时,是不是算加班呢?
Q5、如果没其他公司帮其他交社保,要交工伤险,其他可以不用。
作者: 小雅* 时间: 2011-1-10 17:23
先发言,再学习
作者: fukaiyun 时间: 2011-1-10 18:20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按规定未签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应给予支持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其约定应属于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在其任务完成后,合同终止,因此不存在提前通知,也就无所谓待通知金的问题;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国庆法定节假日按公司要求加班应该计算加班费;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缴纳,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 梦想已非 时间: 2011-1-10 19:16
我怎么觉得没那么简单呢?哈哈
这个问题有点难说哦。
先要确定下当初陌上雪和TOHEY之间的协议,假设约定两者之间是为了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那就不存在2、34和5的问题,但双倍工资是要付的。
假设劳动合同的类型并没有约定,那就要负责了吧 哈哈
作者: pourl 时间: 2011-1-10 21:25
案例中的情形,应该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
1、公司不予支付双倍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设立试用期,应该补充;
2、公司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不支付赔偿金;
4、需支付;
5、不需补办;
作者: leacy 时间: 2011-1-10 21:33
音乐很美,享受音乐中。
个人认为好像TOHEY做的是兼职工作,但是又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是否可以认为他做的是一份全职的工作,而小雪的公司违背了劳动法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事实用工来处理,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自动升级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我是仲裁员的话:
1、要求小雪的公司按照双倍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几个月的工资;
2、要求小雪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这方面不是很懂,等高人指点?)
4、要求TOHEY出具加班证据,如果加班事实成立,则判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应该不会这么简单,欢迎补充。离开了半个月,回家领结婚证去啦。。。
作者: 远古遗风 时间: 2011-1-10 23:10
没有仔细看,但应该从“每天4小时”以及“口头协议””每周工作20小时(不超过24小时)上看,该员工的聘用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该员工所要求的所有权益都不属于这一块规定,所以我觉得该员工要求不合理。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1-1-10 23:58
为什么不让看呀.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1-1-10 23:58
歌曲真的很好听.
作者: palmbeach 时间: 2011-1-11 08:56
第1、2、3、5条予以支持,但由于TOHEY的工作时间是每天4小时,没有超过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长,所以不能予以支持。
作者: 不吃韭菜 时间: 2011-1-11 09:07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按照案例描述看来,草头兄跟小陌姐姐公司订立的应该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不予支持,理由同上。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支付300%的加班费。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PS:请教安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如果按照全日制用工来缴纳,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是否有更合适的缴纳方法呢?
作者: JenneyCheng 时间: 2011-1-11 09:07
公司与“TOHEY”订立了口头协并没有签订合同,有些东西就受不了法律保护,但是“TOHEY”有为公司工作的事实,公司必须支付起应得工资,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工资。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其他的就不是太明白,我只是表达我的拙见,主要是来学习的····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1-1-11 10:12
1、不用,非全日制用工可口头订立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3、非全日制不得约定试用期,是不是要补发那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而且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要不要再给25%赔偿金我就不知道了。
4、加班费应该支付。
5、不用交保险。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1-11 13:08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3、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公司应该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5、非全日制用工不强制公司交社会保险。
补充: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作者: 枫中微露 时间: 2011-1-11 13:50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不予支持,因为TOHEY这种用工方式可以认为是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签订口头协议,且合同可以随时中止,但是不得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这个予以支持,而且这种用工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保险我就不晓得啦,不过我觉得没得必要补。
如果是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这五种要求都是予以支持的!
不晓得对不对,期待偶像的答案
作者: jianxiu.su 时间: 2011-1-11 13:59
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资。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给予赔偿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应给予1个月的代通知金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个月的赔偿金
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补偿加班费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是
等待安爸的答案,这案例有点不可思议。呵呵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1-1-11 15:34
看来学习不够透彻,以为劳动法学得差不多了,可看到这个案例都没有想到过“非全日制用工”,以后还要加强学习
作者: 梦想已非 时间: 2011-1-11 16:01
看了答案以后才恍然大悟 还是知识太少了!
作者: lnfyhr 时间: 2011-1-11 16:20
劳动合同法学习非常之不够哇,谢谢分享,督促自己啦
印象深刻呀!
作者: z_mm 时间: 2011-1-11 17:32
学习了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1-1-11 18:37
前四项不支持,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但是需要补缴工伤保险
需要加强学习啊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1-11 20:39
非全日制用工平时接触的少,有很多知识点都遗忘了,谢谢安爹的帖子
作者: 猫二 时间: 2011-1-11 20:49
看到有筒子的回答说,国庆三天很难证明是否只工作了4小时,如果证明只工作了4小时,那也算加班?爬楼爬晕了,也爬怕了。真佩服陌版,怎么做到的还一一评分...还请安爹回答一些猫二的问题可以吗?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1-1-12 09:57
我上来就看到答案了,呵呵,就不再回答了,学习提高中。
作者: lal_0426 时间: 2011-1-12 10:15
学习了
作者: 枫中微露 时间: 2011-1-12 13:18
回复 75楼 枫中微露 的帖子
雪,我的意思是如果公司按非全日制争议那么1、2、3、5都是不需要赔偿的,但是有些宝里宝气的公司还是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去争辩的话那就1到5都要赔偿哒。
作者: 花、浅眠 时间: 2011-1-13 09:00
来的晚了
每次安爹的题目我都是等到答案出来都凉了的时候才看到的
安爹原谅我最近特别的忙
受教啦!~因为都没有碰到过非全日制员工的问题,以后可以注意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1-1-13 09:09
看了安老师的这个案例,学习了很多非全日制用工的知识
作者: 泰普勒 时间: 2011-1-13 16:05
每一次都能学到真货呀,谢谢安爸
作者: 魅力HR 时间: 2011-1-13 18:45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学习了
作者: 洞庭暖冬 时间: 2011-1-14 11:49
非全日制用工
作者: gwyeast 时间: 2011-1-16 16:57
其实这个案子要看劳动者如何起诉,如果劳动者在起诉时将这个口头约定定性为全日制用工,模糊工作地点并忽视工作时间,公司方面将无从举证反驳,这个哑巴亏是吃定了!
所以,劳动合同还是书面的来的安全!
作者: ran816 时间: 2011-1-16 18:23
又学习了
作者: leacy 时间: 2011-1-16 19:47
看了答案,才发现自己在人力资源的领域实在外行啊,下决心以后更要来中人网跟各位同仁以及前辈们学习。请多多指教,小女子有礼了
作者: 妞@小懒猪 时间: 2011-1-17 15:59
看着都头昏啊 学习啊
作者: wadyw 时间: 2011-1-24 21:41
谢谢安爸的安全和精彩的分析,学习了
作者: 小楼夜雨听风影 时间: 2011-1-27 10:25
哈哈,又学习到了,真不错
作者: 月染华裳 时间: 2011-7-18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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