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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改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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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义哥★
时间:
2011-1-10 16:38
标题:
改签劳动合同
同事CXY,02年进公司WS与公司给签WS劳动合同(一年期);06年公司成立新公司EP派同事CXY任主管,签EP劳动合同(一年期)。问一下是否违反劳动法,同事CXY能否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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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前辈支招!!!
作者:
悲情叟
时间:
2011-1-10 18:04
没有看懂,可以说详细点吗?
作者:
义哥★
时间:
2011-1-11 09:12
呵呵,我表达能力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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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在02年进公司(WS)签劳动合同;后来在06年WS公司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EP),同事派往新成立公司任主管,改签新公司EP的劳动合同。像这样更改劳动合同可不可以申请补偿?
作者:
jackyin0407
时间:
2011-1-11 10:21
申请什么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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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吃韭菜
时间:
2011-1-11 10:50
根据你的描述,个人认为比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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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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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什么违法的地方么?
作者:
jackyin0407
时间:
2011-1-11 10:53
其实我本身也有过这样的经历,从分公司(独立的)调到总公司(独立的)。我也咨询过当地的劳动部门,他们给出的答案是没有什么补偿的。因为调职前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再说重签合同也没有约定试用期,只是工作地换了,不存在任何方面的影响。
作者:
jspolaris
时间:
2011-1-11 11:29
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存续。甚至,我觉得可以认定为新合同为第二份合同,下一次再签就应该是无固定期
作者:
悲情叟
时间:
2011-1-11 13:13
就目前这个状况,不存在违法现象,也就谈不上补偿了
作者:
gooer
时间:
2011-3-24 22:59
我们公司也有这种情况,都是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改签.到期后才重新签新公司的合同.
作者:
妞@小懒猪
时间:
2011-3-26 1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的合同还在履行期内,单位采用这种方式,要求员工去新单位工作,那么,工龄合并计算,当然,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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