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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是分享王)隐婚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1-1-11 11:01
标题: (我是分享王)隐婚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Goyo87”和哈欠猪结婚后,因不愿意被字母目光骚扰,于是,辞去了字母公司的工作后,重新投入找工作的大军中。通过了某公司的初试、笔试、复试等流程后,“Goyo87”进入面试,在面试中,当公司的HRD“在路上的苦行僧”问及婚姻状况时,”Goyo87”出于对职场排斥已婚未育女员工的顾虑,回答“未婚”,并在被录用后在公司的入职登记表上如此填写。入职1个多月后,“Goyo87”发现自己怀孕了,因入职时间短,担心公司知道实情后可能会辞退她,便继续隐瞒公司,想过一段时间工作稳定后再跟公司说。但频繁的妊娠反应和由此引发的工作失误让“在路上的苦行僧”十分疑惑。经过调查,“在路上的苦行僧”发现“Goyo87”在入职前就已经结婚。因此,根据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路上的苦行僧”向“Goyo87”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Goyo87”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违法,歧视已婚女职工的就业。

请问:公司如此辞退“Goyo87”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在底下)

PS:本讨论案例可能大多数人回答不正确。
本讨论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也属巧合。
感谢领衔主演的Goyo87 、在路上的苦行僧。
感谢友情客串的哈欠猪、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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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月伤感歌曲--《北方女孩》:我那么不经意地把你梦揉碎 ,成为我一生要背负的罪......
有没有一缕阳光
温暖过你的卑微

有没有一个眼神

让你想起就心碎


梦的眼睛 染黑了

没有你的城市

我写着孤独的文字

读着你的颓废


有没有一片落叶

封藏在你的心扉

有没有一句话

痛得让你流泪


梦的眼睛 染黑了

没有你的城市

我听着心在哭泣

却不能把你追回


写给北方 那个回忆中的女孩

我那么不经意地 把你梦揉碎

你还没有盛开 就已经枯萎

化成一滴 千年不干的泪


写给北方 那个回忆中的女孩

你悄无声息离开 走得好干脆

那些被风儿 吹走的虚伪

成为我一生 要背负的罪
http://xbxzlilililidxxxd.info/mu20110101010.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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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在前面的话:
这个案例其实不复杂,只是跟劳动者是否构成欺诈、合同是否无效等问题纠缠到一起,导致它看起来好象很复杂,其实,它一点都不复杂,我们要学会抓住劳动法律关系来分析案例就好。

这个案例的解答原本应该比较简单的,也就是第三点中的观点。只是看到小雪斑竹将这篇帖子评为精华了,觉得不能辜负粉丝的期望,自己还是要努力使本帖子接近精华帖子的标准,因此,将解答改写成一篇小文章《隐婚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案例的答案很清楚,就是可以解除。看到解答中有筒子提及女职工怀孕的事情,认为,即使女职工存在欺骗,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要保护怀孕女职工。该观点是不正确的。三期女职工是有特殊保护,但是,如果三期女职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予以辞退的。法律规定的是:如果是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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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隐婚”,已在职场上悄然流行,“职场隐婚”也在不经意之间成为一些已婚女性谋职的策略和规则,虽然,在她们的背后也埋藏着自己的无奈,因为,社会上不少企业对婚姻状况存在着就业歧视,迫使她们不得以而隐婚入职,由此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

一、招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询问劳动者的婚姻状况?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那么,招聘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询问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呢?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合理知情权范围。
用人单位行使知情权有着范围限制,即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与劳动合同及工作岗位无关的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并不包括在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范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询问劳动者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问题。即使问到的,用人单位也不得强求劳动者告知这些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因为劳动者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否则,就会违反《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就业歧视。

二、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否构成欺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呢?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39条规定,因劳动者有欺诈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那么符合什么情形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26条所规定的欺诈呢,笔者认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无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实施了欺诈行为,比如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二、劳动者的欺诈使得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了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实施欺诈行为,或者说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话,用人单位就不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三、劳动者提供真实情况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
对比上述三要件,可以得知,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入职,具备前两个要件:劳动者实施了欺诈行为,而且该欺诈行为还使得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是,是否也具备了第三个要件呢,关键要看,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已婚的事实,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显然,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了已婚女性的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不合法。所以从法律的角度讲,劳动者隐瞒其婚姻状况入职不构成欺诈,双方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予以辞退
这一问题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以婚姻状况作为招聘劳动者的条件。因《就业促进法》保护已婚女职工的就业权,如果用人单位以是否结婚来作为招人标准,在招聘之初就明确表态,概不录用已婚女职工,并以此为由解聘录用的已婚女职工的,确实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歧视就业者。但用人单位只是按照一般条件招聘录用已婚女职工之后予以解聘的,而不是在录用之初因婚姻状况而解除对已婚女职工的聘用,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
其次,用人单位有广泛的管理自主权,可以依法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据此实施劳动管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劳动者负有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的义务,如果所述信息与客观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将视作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婚姻状况上隐瞒事实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解除与实施隐婚欺骗行为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此时,不涉及就业歧视的问题。因为,用人单位解除的理由并不是劳动者的婚姻状态到底是已婚还是未婚的,而是劳动者实施了隐婚行为,构成欺骗,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以婚姻状况作为招聘劳动者的条件,则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构成就业歧视。即使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是欺骗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也不能予以辞退劳动者。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以婚姻状况作为招聘劳动者的条件,同时规定了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是欺骗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劳动者存在隐婚行为时,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12 09:35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12 15:27 编辑


作者: 乖巧猫猫    时间: 2011-1-11 11:08
我要先占沙发,哇咔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只是提到该公司有这样的规定,是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了,如果签字确认的话,可以依据这条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是特殊群体,呼吁大家爱护女同志,如果无重大过失,大家就行行好了,能混就混呗~
本帖最后由 乖巧猫猫 于 2011-1-11 11:34 编辑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1-11 11:09
占位置先,我是北方女生,哈哈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隐婚,有时候是不得已的。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天王老刘都隐了很久了。

虽然是欺诈,提供了虚假信息,但是不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

大胆的错一回吧。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11 12:31 编辑


作者: 不吃韭菜    时间: 2011-1-11 11:13
占个近点儿的位子吧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需要履行自己的缔约告知义务,但是双方的告知义务又有所区别:
一、用人单位是主动告知;劳动者是被动告知;
二、告知的内容不同。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在劳动者要求了解其他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得如实告知;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范围仅仅局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

个人认为,是否已婚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更倾向于个人隐私。因此,劳动者无需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更不能以欺诈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本帖最后由 不吃韭菜 于 2011-1-11 15:30 编辑


作者: chengxinhong123    时间: 2011-1-11 11:14
隐婚对于职场生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单位在招聘时,明确把已婚者排除在外,为了激烈竞争下不易的工作机会,应聘者无奈中选择“隐婚”,从而获得了这份工作。那么,一旦被单位发现,单位能否以“欺诈”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从表面上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隐婚情形下的所谓“欺诈”能否构成劳动合同无效?这个问题还有待考虑!~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说单位在招聘时排除已婚者构成就业歧视,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劳动者为实现就业而被迫隐婚,那么,法律规定中的“欺诈”是否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当然,如果单位认为具体岗位所需必须要求已婚者才能胜任因此排除未婚者,那就需要对该岗位是否确系非已婚人士不可,好好认定一番了。
  当然,如果单位在招聘时并未将录用范围“锁定”在未婚人士身上,而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出于自我保护以及保持工作竞争优势的需要,而自行隐婚。如果隐婚本身对工作毫无影响,似乎也无可非议。然而,其中的“隐患”在于,假如单位有朝一日仅对已婚人士实行某项福利制度,隐婚者在此种情况下“被迫”现身,不得已公开自己的已婚身份,“伪单身”一旦被揭穿,老板、同事们会怎么看?说不定此前还有好心人为你张罗介绍对象呢?关于这个人的人品、诚信、道德等问题,势必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大家还敢信任你吗?

  总之,从法律上讲,欺诈的涵义不仅包括制造一种假象,还包括隐瞒真相。因此,对于隐婚一族而言,一旦有此行为,似乎无论如何都难逃“欺诈”的嫌疑。至于后果,仅是程度不同而已。
  所以,职场隐婚,慎而行之为宜,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本帖最后由 chengxinhong123 于 2011-1-11 11:16 编辑


作者: 摇曳的葵    时间: 2011-1-11 11:16
公司这么做是不合法的
但是G肯定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我想就算通过仲裁G可以留在公司
那么以后她将面临的工作环境也可以想象
离开还是最终的结果
作者: anjingdeying    时间: 2011-1-11 11:21
安爸很厉害啊 ,这么多案例进行分享。
首先个人认为在填写个人信息的时候,有意的隐瞒个人的婚姻状况,已经是欺瞒公司的行为,已经是属于违背了公司的规定,因为公司因此对Goyo87进行辞退是可以的,但是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抚乳期是不能辞退员工的,因此公司这么做是违法的
作者: 曼舞丝竹    时间: 2011-1-11 11:34
不能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关于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及部分与工作相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但在本案中,涉及Goyo87的婚姻状况(婚姻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上要求员工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侵犯了员工个人隐私权。
作者: 义哥★    时间: 2011-1-11 11:35
是不对,解除合同也得双方达成一至吧
作者: y2691691    时间: 2011-1-11 11:37
公司辞退Goyo87是不合法的。
(1)Goyo87属孕期女员工;
(2)Goyo87的行为虽属欺骗,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出发点是为了工作,而非获取未法利益。
作者: 江南采莲    时间: 2011-1-11 11:38
公司辞退“Goyo87”是违法的
作者: linzi922696    时间: 2011-1-11 11:42
不可以辞退。
1、一个是就业歧视;
2、另一个是婚姻自由;
3、最关键的是公司不能以“入职登记资料不真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Goyo87 。公司入职要求填写的资料是跟工作密切相关的,她是否登记结婚跟她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可以不告知。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1-11 11:48
不能辞退Goyo87,因为Goyo87怀孕,虽然Goyo87入职时有欺骗行为,但作为用人单位也有审核不严格的工作疏漏。我国《劳动法》和明文规定了对妇女三期的保护,除非单位可以证明Goyo87不胜任此岗位,否则是不可以辞退Goyo87的。
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1-1-11 11:49
我觉得员工入职时如果所填信息虚假,且公司规章制度中又有明确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属实的属于违纪,给予解除合同处理,那么GOYO87被辞退公司就不违法,
作者: 55992736    时间: 2011-1-11 11:50
思考案例之前
先讨论一下安爸爸暂时屏蔽回帖的做法,呵呵
其实,我觉得没有必要这样,有些人很有自己的主见和想法是不会受到别人的想法,有些人属于那种需要受到启发后能想到更深层次或者不同的东东
Goyo87隐瞒自己的婚育状况,肯定是不对的
现在很多企业都会在入职表中加上那条“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但是,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还是只能作为对不知法的员工一种威慑?
而且作为公司招聘人员是否也有责任去对入职信息做背景调查与核实呢?
所以,我认为不可因此而辞退“Goyo87”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1-1-11 11:51
我觉得公司如此辞退“Goyo87”是合法的。
首先,因为“Goyo87”首先有错在先,她自己在入职前本来就不该隐瞒已经婚事实。
其次,在公司录取的入职员工后在入职登记表中也填未婚。如果他在单位认可她的成果后给予说明,也许这个公司会原谅她的。
最后,这个公司有规定,根据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所以她当时不该这样做。
作者: 斗焱    时间: 2011-1-11 11:55
不合法,因为“Goyo87”已经怀孕了。
虽然“Goyo87”的不诚实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并为给企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且是否结婚不能作为招聘人才的标准,何况人家已经怀上啦。
从另一个方面讲,“Goyo87”的想法也有情可原,只不过她的行为有些笨而已。
作者: marryzhou    时间: 2011-1-11 12:01
1.公司辞退员工依据员工严重违规是合法的。
但鉴于在劳动法中有女职工在三期内是不能随意辞退。故建议公司可直接跟员工协商解决此事。
1)因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已写明且已告知给该员工,则可判定属于严重违规,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不存在歧视已婚女职工的就业的说法。因为是员工欺骗公司在先。
3)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是不能随意辞退,故公司可从员工开始进入公司未告知真实情况,行为属于欺骗公司;其次,她的工作状态已不符合岗位的要求,建议她离职或者调整岗位调整工资,协商解决此事。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1-1-11 12:03
不可被辞退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1-1-11 12:08
婚姻属于个人隐私,与工作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因此Goyo87的行为对公司并不构成欺骗,并不违反公司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公司无权辞退Goyo87。
作者: shunlinux    时间: 2011-1-11 12:24
公司辞退不合法,因为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员,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员结婚和生育的内容。否则就是就业歧视,但是作为Goyo87提供假信息并不违法,只是违背了道德。
作者: annyjoe    时间: 2011-1-11 12:33
公司如此辞退“Goyo87”是否合法?
不合法。
作者: 眉如远黛    时间: 2011-1-11 12:36
可以辞退。公司如此辞退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作者: 幸福飞娃娃    时间: 2011-1-11 12:37
goyo犯错在先,不诚实,但公司已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辞退怀孕期女性是违法的,所以做法是不合法的,至于怎么解决比较好,娃娃得跟筒子们学习啦,哈哈

作者: loulan777    时间: 2011-1-11 12:41
最近思绪不清楚,好多安爸的邀请都没能回复,抱歉哈~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1-1-11 12:46
应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赔偿吧!
虽然是“三期”内,但劳动合同法不是也规定“三期”的职工违反公司制度的可以解除么?况且公司的制度和入职申请表也都将员工个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作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纯属露个面,混个脸熟!我都不好意思来答了,每次都错
作者: zhaoqin1116    时间: 2011-1-11 12:48
法律要求女性员工三期内不准企业辞退员工,所以该企业不可如此操作。
作者: zhang.aqin    时间: 2011-1-11 12:50
不合法,在“三期”期间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员工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1-11 12:52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第26条、第27条规定中并不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限制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39条规定解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39条第2项即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公司辞退“Goyo87”依据的是该公司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项“用人单位可以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即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与女工“三期”保护问题无关,是合理、合法的。
公司也未在招聘过程中表示不招录已婚未育的女职工,所以不存在歧视已婚女职工就业的问题。
作者: haoed    时间: 2011-1-11 12:55
根据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小僧可以以此为依据辞退辞退Goyo87
作者: champagne    时间: 2011-1-11 13:01
我认为公司的辞退行为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入职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关情况
而入职后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工作失误的产生与隐瞒的情况有重大关系,而作出辞退决定
作者: 大海鱼苗    时间: 2011-1-11 13:01
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时候,以法律法规为准。保护女性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三期间的员工不能炒,而且她在工作上没严重的影响工作,那就不能炒,内部处罚吧

作者: yanyan.hi    时间: 2011-1-11 13:02
如果规章制度已经备案的话,应该可以解除吧。但要等到哺乳期之后吧。
作者: 悲情叟    时间: 2011-1-11 13:03
三期女工不能够被辞退,这个首先是肯定的。遇到违反纪律的只能等到三期结束,或者可以和员工协商解决,不能够单方面以此为理由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作者: suzie928    时间: 2011-1-11 13:03
我觉得是不合法的,就算是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的条款,也不能辞退,更何况是怀孕的妇女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1-1-11 13:05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制订中程序是合法的情况下:
1、Goyo87在入职登记表也签字了,表示对登记的内容真实性承诺,也认可对所填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承担后果;
2、Goyo87入职时对其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并附有培训记录;
在满足以上条件下应该可以按“严重违纪”处理,否则不能;
仅个人浅见。
作者: 小邪魔    时间: 2011-1-11 13:10
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所以员工可以选择不告知。
但该案例中员工选择了以欺骗的方式告知公司婚姻状况,使得公司有理由以员工欺诈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受损的证据留好)。
所以,公司辞退员工合法。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1-1-11 13:11
如果婚姻状况对该工作的影响比较大,就合法,反之不合法,我猜的!
作者: 淺淺    时间: 2011-1-11 13:18
我认为是合法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不能依据劳动法的第40、41条解除。而目前的情况是公司根据劳动法的第39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26条第一款,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我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赔偿
作者: yayajia    时间: 2011-1-11 13:22
前提是违法操作
作者: 淺淺    时间: 2011-1-11 13:24
我认为是合法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不能依据劳动法的第40、41条解除。而目前的情况是公司根据劳动法的第39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26条第一款,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我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赔偿

作者: seaweed    时间: 2011-1-11 13:30
辞退合法
入职时对公司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
作者: cinderellagf    时间: 2011-1-11 13:32
我觉得辞退“Goyo87”是不合法的。不知可否依劳动合同法 二十六条认定合同无效来处理呢
作者: 未之区域    时间: 2011-1-11 13:36
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隐瞒婚姻状况不违法,这和她的工作没有直接关系。
当然不能辞退!
作者: wangzhichao    时间: 2011-1-11 13:36
都不知道说了些什么
作者: 鸣天    时间: 2011-1-11 13:37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不违法吧
作者: 皈依碧落    时间: 2011-1-11 13:43
个人认为公司辞退合法。
Goyo87在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属于欺诈行为。并且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说明出现该行为将如何操作及后果,因此仲裁应支持公司做法。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1-11 13:44
回复 13楼 linzi922696 的帖子


    单位要证明Goyo87不胜任此岗位,方可辞退


作者: jianxiu.su    时间: 2011-1-11 13:44
劳动法保护三期内女职工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不得接触三期内的女职工,但也不是绝对的。案例主要讲Goyo87处于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争议的关键点是:一是Goyo87的行为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二是作为处于怀孕期间是否不应当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过失性(第二十五条)、非过失性性(二十六条)、和经济性裁员(二十七条),个人认为单位是根据过失性解除来解除与Goyo87的劳动合同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劳动法》对一些特殊劳动者做了保护性的规定,其中一种情形规定在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对于特殊劳动者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保护,即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二十六、二十七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个人认为公司是合法的,等待安爸的解答。
作者: 村姑当官    时间: 2011-1-11 13:47
公司解除有孕在身的Goyo87的劳动合同肯定是不合法了,虽然公司的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只能说明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还是要继续履行的。
安爸不要吐血哦

作者: 北京四合院    时间: 2011-1-11 13:56
答案:合法
理由:公司和个人在入职前就一些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所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作者: 枫中微露    时间: 2011-1-11 13:56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公司辞退是合法的,G在面试时可以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存在欺骗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开除,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在面试时G实话实说却因此被淘汰,这样公司方面是存在歧视现象的。
作者: newlife2983    时间: 2011-1-11 14:03
我觉得如果“Goyo87”在员工手册上签字,且公司有规章制度规定此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制度,那么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且不予赔偿。
等答案……
作者: skyforever    时间: 2011-1-11 14:20
应该是合法吧!毕竟填写信息时你是知情的。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1-11 14:44
首先Goyo87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有欺诈行为,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Goyo87入司已经1个多月,与公司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因此,公司不能在其怀孕期间进行辞退。另外,昨天听老师讲了关于“欺诈有度”的概念,Goyo87隐瞒结婚的事实并没有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故此,公司不能对Goyo87做出辞退处理。

作者: haoyuer@163.com    时间: 2011-1-11 14:50
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zrong0502    时间: 2011-1-11 15:03
本来看了这个案例我心里有了答案,但看到楼主说大部分人的答案都不会正确,又不免多想了想。其实如果是我,我会同意被辞退,毕竟是自己欺骗在先,自私在先。但是提到法律层面,又难说了,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那么如果仲裁如何判定呢?这个案例里面没有提到劳动合同,不知道合同里面是否明确写了,如果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劳动合同解除一条。但是公司的制度是不能够大于法律的,因为在录用该员工的时候员工没有怀孕,已婚与否不影响工作,后来怀孕了发现以后才提出这条理由,隐形的理由是员工怀孕了,这时候还要看她是否已经转正,如果转正说明公司认可她的工作表现,以怀孕为理由(表面以隐婚为借口)是不成立的,我想仲裁机构应该会维护员工的权益。
作者: 冰柔之心    时间: 2011-1-11 15:10
我认为是不合法,
理由: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Goyo87给工作造成失误,但是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给公司造成多么严重的损失。所以,不能被辞退。
作者: $angel@    时间: 2011-1-11 15:20
这个问题,还真纠结。
处于婚育年龄的女性跳槽真是一个麻烦的问题,如实回答吧,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肯定是卡掉你的机会的;就算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用人单位也会等等看,人流量这么大,肯定等得到差不多的。所以呢,机会肯定是与你擦肩而过。(本人前段时间就碰到过,而且还是知名企业呢)。不过话说回来,应聘者在个人背景撒谎的话,一般“应聘登记表”上,用人单位都会留一句“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我觉得应聘者完全可以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应聘者说自己未婚就凭企业这样一句解雇就解雇,企业这种做法只是震慑作用,并不能起到可以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赔偿的作用。
作者: xiangzhangjun    时间: 2011-1-11 15:29
"根据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公司的制度中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如果制度中存在这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不支付赔偿金,第二种:公司制度中没有,只有求职表中有,那么公司如果要解除合同就需要赔偿。还有就是看此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是多久,如果在试用期内直接解除就可以了。
作者: 心中有海    时间: 2011-1-11 15:31
真没碰到过,求解
作者: yiyi907    时间: 2011-1-11 15:32
安爸辛苦啊!
给你揉揉肩哈

安爸,案例中好像没有提到签没签劳动合同呢,还有就是试用期是多久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公司就双倍薪资赔偿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了且试用期没过,公司制度中有对隐瞒真实情况处罚的说明,
就可以以违反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leacy    时间: 2011-1-11 15:50
安爸的音乐总是很凄美,听得人只想沉浸在回忆中,默默地美丽,偷偷地落泪。。。
我总是很纠结地想找一条两全的路,所以有的时候也许我真的不适合做HR。
我认为无论什么时候都应该诚实。大多数公司还是不歧视已婚女性的,所以不应该自己凭借自己的揣测而随意说谎,你说你拿着高薪做一份你因为个人怀孕而严重影响进展的工作,而且在此之前你没有为公司做过任何贡献,是不是对公司太不公平了呢?
你在签署一系列文件的时候已经承诺自己所填写的内容属实,并且愿意为此负责。所以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出现时,你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凡事有因有果,你种下的因注定你要吃这样的果。这跟歧视没有关系。
作者: 学会生存    时间: 2011-1-11 15:53
不合法,因为劳动法规定,不能辞退怀孕员工。
作者: 85zhen    时间: 2011-1-11 15:59
公司如此辞退“Goyo87”是否合法?不合法,虽然入职登记表上设有员工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与否承担解聘后果,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婚姻状况不涉及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而且劳动者在孕期,除本人提出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外,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 梦想已非    时间: 2011-1-11 16:08
为啥每次问题都这么的左右为难呢 呵呵
公司的做法应该是合法的吧 因在入职登记表中明确规定:“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Goyo87 违反这一规定,因而应该支持公司的做法吧。 是不是考虑的有点简单呢
但是看到安爸最后说“可能大部分人都会答错”,那答案是不是又支持员工呢
作者: mimic    时间: 2011-1-11 16:10
为什么做HRD的总是在纠结这些没完没了的事啊!
记得以前看过这样的一个案例,一女员工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了第二胎,并在怀孕期间被fire(看来几天真是忙晕了,单词也记不清了)了。我榻和这个是同样的情形。
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不得解除怀孕期间女职员劳动关系,但本案的女主角可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处理时公司应有足够的证据也是必要的。比如保留员工签名的简历表,以及员工对于规章制度学习或相关规定的知悉的签字证明等。 本帖最后由 mimic 于 2011-1-12 07:36 编辑


作者: weyoung    时间: 2011-1-11 16:19
个人资料虚假,公司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辞退。

作者: 凊伈    时间: 2011-1-11 16:22
合法
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明确规定,如果说明自己是已婚公司因这个原因不录取那么公司才算是歧视已婚女职工的就业
作者: palmbeach    时间: 2011-1-11 16:32
公司的规定合不合法需要满足两项条件:1.内容合法;2.程序合法。单从内容上看,没有太大问题,但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履行合法的民主公示程序,是不合法的。而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也合法,那么还要考虑该名员工的特殊情况“怀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法律规定,不能单方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想解除与Goyo87的劳动合同,只能通过协商方式。但估计多半是协商不成的。
作者: z_mm    时间: 2011-1-11 16:36
合法,因为Goyo87在入职时已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也已说明。自己的一点见解,不知会打的对不对,等安爸的答案。
作者: bluemoonzy    时间: 2011-1-11 16:43
该员工属于用欺骗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被辞退。
作者: dearan    时间: 2011-1-11 16:47
不该隐瞒事实啊。没有主动权了
作者: lnfyhr    时间: 2011-1-11 16:48
首先应该判断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Goyo87”隐瞒事实;但感觉仅依据此条,判断劳动合同失效太过勉强。等高手指点!
若劳动合同有效,则按照 第三十九条 第2 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Goyo87”
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违法,歧视已婚女职工的就业,事先这个可能存在但是没有事实做依据的。


作者: caroline_cheng    时间: 2011-1-11 17:11
不合法~~
作者: tianlaishenche    时间: 2011-1-11 17:47
我来了,最近一直比较忙,都来不及看安爸的邀请。仔细看了下安爸帖子,发现你真是狡猾呀,本案例中设计了好几个法律陷进,首先,goyo87在最后进入面试中欺骗了公司的婚姻状况,但是呢这与劳动法中采取欺诈行为获得公司录用,是否值得斟酌一下呢,goyo的欺骗并不是能力上的作假,其次,劳动法有明文规定,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哪怕是这期间,她在工作上表现的不适应。所以我想目前苦行僧不能辞退goyo,如果在考虑到我刚说的第一点的基础上,如果确定goyo的行为确实是欺诈,那也得等女职工孕期哺乳期满后,再考虑辞退!
怎么感觉答得乱七八糟,没有底气呢,哎,安爸赶紧出答案吧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1-1-11 18:27
安爸这招狠哦 谁也看不了答案 哈哈
我认为Goyo87 入职时欺骗公司,而后没有怀孕,公司可以辞退并不支付补偿金,
但是Goyo87怀孕是在入职后才被公司发现,公司不应该辞退怀孕期间妇女。
对劳动法一知半解,期待安爸答案哦
作者: 猫二    时间: 2011-1-11 20:21
根据入职登记表和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在路上的苦行僧”向“Goyo87”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Goyo87”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违法,歧视已婚女职工的就业
嗯嗯,很有意思。
实际情况也许有很多都不符,那该怎么办...不过既然公司已经有这一条,而且这一条并不和公平就业冲突,因为它说的是所述情况。如果坦白了已婚情况,公司是否录取还是未知数。法律上不能用假设的事实为证据证实公司有歧视女求职者。所以这条规定本身并不犯法。
Goyo87也知道这一条,代表她服从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现在是职工违反了公司章程,公司有权利按照规章制度解雇员工。

但是Goyo87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已成事实,现在Goyo87有孕在身,公司解雇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呢?看第四十二条,其适用范围不包括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以公司的做法合法。

额。理智上我是这么回答的。可是感情上我不能接受。

如果一间公司真的这么执行的话,是要失去向心力的。或许应该找一条折中的路。

作者: 清风小刘    时间: 2011-1-11 20:28
我认为公司可以根据协议开除该名员工,毕竟入职登记表的落款签字确认,有欺诈的成分在里面,但是由于该名女员工在妊娠期,所以企业又不能在这个时候以严重违纪的理由辞退该员工,只有在该女员工生产并休满产假后才可以进行处理。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1-11 20:45
虽然同情职工,但是支持公司的做法,
作者: zhang.aqin    时间: 2011-1-11 20:51
回复 29楼 zhang.aqin 的帖子


    绝对了点,一般不辞退三期内的员工啦,哈
作者: 龙渊    时间: 2011-1-11 21:05
个人认为可以解除合同,公司不是歧视已婚女性,而是不认可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作者: dmgy2012    时间: 2011-1-11 21:12
这个情况可能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员工应该在入职时向企业提供真实的材料,否则首先是违反企业规定,但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已有用工的既成事实。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1-1-11 21:19
我从两个方面考虑

1、从正常的情况下,员工提供虚假信息,且企业有对其行为作出规定的,且有告知员工,那么就可以按制度办事,案例中,公司告知做到了,且也有规章制度划出此行为属于什么样的违纪层次,我明显犯了公司的大忌了,所以被辞退也是应该的,补偿金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可以用支付!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辞退我是合法的!

2、以下是法律截文:
   第一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虽然按《劳动合同法》是可以解除的,而且,它也没说不适用三期女职工。

第二种情况: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面只说不能辞退在三期女职工,但没强调对于违纪的三期女职工是否能辞退的说法,所以,我乱了...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1-11 21:31
我从两个方面考虑

1、从正常的情况下,员工提供虚假信息,且企业有对其行为作出规定的,且有告知员工,那 ...
Goyo87 发表于 2011-1-11 21:19
我也糊涂了,看解析吧: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案例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3、劳动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二)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等等。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霸王条款。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劳动者合同权利的放弃,如果与劳动法的维权宗旨相悖,劳动者放弃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例如,目前煤矿这种高危行业用工,不经任何培训,没有任何技术,来了就签劳动合同,出事故死了给点钱就完事了,而劳动者又在高工资的引诱下自愿在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即便出于自愿,亦应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七: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规定。
无效的合同可分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两层意思:
1
、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通常表现为,如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等。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无效或者部分劳动合同的范围,特别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恶意解雇劳动者。如劳动者在应聘时隐瞒了一些事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实的个人资料等,认定时就有个度的问题,劳动者实际能力行就可以了,不能算作无效甚至部分无效都构不成。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部分无效,如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中的大多数。
司法实践中,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条件消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处理,尽量促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作者: dmgy2012    时间: 2011-1-11 21:35
回复 84楼 dmgy2012 的帖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知道这算不算是一个漏洞,但从劳动者权益角度,隐婚未孕是可以被辞退的,但已经怀孕应该是不能被辞退的,最好是企业就此与员工达成其他的一种处理方式。

作者: dmgy2012    时间: 2011-1-11 22:04
回复 87楼 dmgy2012 的帖子
专业法律方面还真不是很熟悉,但是从新劳动法更多关注劳动者权益角度看,应该是不能辞退的。
作者: 打哈欠的猪    时间: 2011-1-11 22:28
公司辞退我老婆Goyo87不合法,哈哈,答案请看安爸的解答
作者: 红豆烧仙草    时间: 2011-1-11 23:25
隐婚事件是诚信问题,入职登记表上的信息有不符合事实的内容,这条公司有权利提出离职,至于公司不愿意招聘已婚未孕女员工,则全是最初主角自己的猜测,不应该将“歧视女职工”加于用人单位,说不准公司在聘用女职工方面本身就是没有限制的,开除只是因为员工本身缺乏基本的诚信。
作者: 林小歌    时间: 2011-1-11 23:47
我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公司以Goyo87在个人资料中有虚假、欺骗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为Goyo87是否已婚、是否准备生育和她所从事的岗位工作本身没有必然关系,所以Goyo87即使隐瞒了自己的结婚事实,只要其能力足以胜任工作岗位要求,则也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解聘理由。并且该公司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也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本身就不是有效合法的条款。个人看法,等解答,呵呵。
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1-1-12 00:14
我觉得公司可以以该员工提供虚假资料为由辞退该员!
作者: 猪猪爱美丽    时间: 2011-1-12 00:22
劳动合同法,有这样一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既然在入职登记表上有写,而且,劳动者也签字了,那样的话,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合法的,不需要补偿!
作者: 唸、流年    时间: 2011-1-12 00:54
     婚姻是属于个人的私生活,虽说在双方的入职表中注明了这么一条,也可以视为无效,这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工作范畴,用人单位无权进行约束。
   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几种情形,而以这样的理由辞退员工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再者,在“三期”间的职工是不能辞退的~~~

作者: zhang.aqin    时间: 2011-1-12 08:09
回复 82楼 zhang.aqin 的帖子


    就大致知道这个情况,对制度的精准把握还得像陌上雪学习啊
作者: 柳絮轻舞    时间: 2011-1-12 08:52
没回复就看到答案了,哈哈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1-1-12 09:00
还真是得好好学习一下,这一复杂脑子就乱了。
作者: 何处是家    时间: 2011-1-12 09:06
可以辞退。
作者: lanbao1号    时间: 2011-1-12 09:13
报告:可退,需给钱赔哦.
作者: 乐道职业    时间: 2011-1-12 09:42
理由不充分。
如果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说明“聘用条件中未婚条件是该职的重要条件,直接影响了公司聘用与否的判断”,那么公司才可以将其辞退。
作者: 雪吹西门    时间: 2011-1-12 09:56
如果公司在之前要求员工就个人情况进行逐项声明,且公司没有歧视性的入职条款,则可以视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则不可以。

PS:安爸,再次引申一下,周日听程延园教授的课,提到在规章制度中是否可以制定类似“公司内不允许出现员工结婚的情况,出现此类情况,需要其中一人离开”等条款,她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制度,在法律上不会予以支持。当时因为是大课,也没有详细讨论,感觉这个观点和之前大家的观点不太一致,所以提出来,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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