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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效力之争,实习、勤工助学和就业的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明月2013    时间: 2011-1-12 10:59
标题: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效力之争,实习、勤工助学和就业的区别
【案例简介】
' s8 ]: U6 B# n) T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用学校发给学生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聘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大学生在申请工伤待遇的同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各种社会保障。公司以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为由,宣称劳动合同无效,遂引发了一场劳动合同效力纠纷。' I% J& ]- [3 b' M0 Q; `2 S
  2008年4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E& a4 f/ U7 R8 J. D)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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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焦点" D: j7 S8 O+ m0 b9 \; n  x. A
 2007年5月28日,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诉讼。8 }2 x3 e3 @7 l( D: l
 2007年6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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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某诉称:我已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就业双向选择推荐表,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 W/ O, ?! n' i5 c
推荐表中已载明了原告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被告空调设备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原告不存在隐瞒和欺诈行为,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不得就业的规定。
% }" W) C3 a! p1 K# u0 k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原告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当,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G' x0 L. v* o  ^8 Z6 h
 被告空调设备公司辩称:原告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作为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m! I/ ]/ H! _. L4 K" b
  原告陈某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认定工伤和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办理劳动保险。7 j. T+ m. ^" q, @1 t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W8 K$ n: J: Q' u5 X. B" p$ R  D' K5 A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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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陈某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L+ O% _  g* v( q
焦点二,实习、勤工助学和就业的区别;# u0 Y7 E8 X* {* q! [* Y; c
焦点三,此案虽然有特例情况,但是对各个单位的HR来说,依然相当有参考意义。各单位在对于招的应届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之前阶段如何处理合同/协议、工资、保险等问题,大家有何好的建议。5 u1 W5 N) e/ y4 q4 E

! e+ v0 ^* w, f5 W7 F( O 本帖最后由 沉沦 于 2011-1-12 16: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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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望天的孩子    时间: 2011-1-12 11:18
进入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之前,我们单位给的是实习待遇,无法缴纳社保的话,意外险就是非有必要交了。( R9 k: I/ `& o7 h
个人认为,未毕业的应届生到公司上班的,最好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实习通知
作者: 望天的孩子    时间: 2011-1-12 11:19
不好意思,写错了一个词
/ j7 ^( T8 L8 t9 `$ n是意外险就非常有必要交了哈
作者: skyforever    时间: 2011-1-12 11:29
分享中。
作者: annyjoe    时间: 2011-1-12 12:20
建议可以帮实习生买份商业保险。
作者: 皈依碧落    时间: 2011-1-12 13:00
实习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生,学校和企业。学生在学校一般都有购买意外伤害险。正式毕业,拿到毕业证书之后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 小雨的理想    时间: 2011-1-12 14:49
非常好的案例,我们这里也是有实习生的,执行实习生的待遇,没有各项保险,后果自行承担,话是这么说,目前为止是没有出过什么问题,要是真有问题了,也是很麻烦的。* A& f5 A' \. [+ V2 o% J#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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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没有毕业,学校是有管理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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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ngnopeace    时间: 2011-1-28 15:55
终审结果出来没?出来后分享下。1 p, i" N. m( G, L* e
我的观点是学校对医药费负责。我哪会上大学时,医疗费用是90%报销的,不知道现在大学生有没有这个待遇?
作者: lijie0516    时间: 2011-1-29 09:59
非常好的案例,我们这里也是有实习生的,执行实习生的待遇,没有各项保险,后果自行承担,话是这么说,目前为止是没有出过什么问题,要是真有问题了,也是很麻烦的。. {6 y' {7 h) E. _( v2 P# Z, B5 d1 ]1 g

: W: T3 m/ z; O( E4 D( J( I; U9 @8 D% B0 Z0 l1 `) j' l实习生没有毕业,学校是有管理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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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ma821227    时间: 2011-2-17 16:49
                              
作者: yeyeyen1    时间: 2011-2-28 19:47

作者: wxb_3    时间: 2011-3-1 23:46
在校学生确实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只能适用《民法》
- V/ v! S/ S% B% f. K! F; m实习是学习的一种方式;勤工助学存在雇佣关系,但不是劳动关系;就业是需要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5 T7 C& g% q, g$ C
在面对应届学生时,公司可以与其签订《实习协议》或者《劳务协议》,法律上不用为其提供正常的社会保险,在协议中可约定相关待遇或者补助(食宿、交通等方面)。7 Y8 e% K8 G0 D( I/ o

作者: 小嘿    时间: 2011-3-2 10:03
回复 6楼 皈依碧落 的帖子( ]9 U- y2 p8 J9 c/ B; [- O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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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7 ]; Z. E# q. ?% Y: y    同意~三方协议搞定一切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1-3-2 16:24
在校生与用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目前在网上可以搜索到不同的答案,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仲裁结果。
作者: hxf731    时间: 2011-3-10 14:58
实习生- F( ~4 s) t+ U8 O" \* x! }8 j
我们单位签订实习合同9 v% O% {7 |3 H" h# i
学校应该会给该同学一份实习协议的,我们单位会签1 Q7 O1 T- [2 ~$ F# U% i1 E

; G+ H) \, z2 x# [& n, r个人建议,购置一份商业保险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8-3 21:07
嗯,关注!谢谢了@
作者: 幸福@鱼儿    时间: 2011-8-3 21:45
学习中~~~谢谢分享~~~
作者: manmanaimu    时间: 2011-8-4 15:36

作者: 明月2013    时间: 2012-1-29 10:00
  2008年4月3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 u4 M8 |- \* c) [/ H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空调设备公司所订劳动合同依法有效。. t1 {- E2 a( [5 g
焦点一,陈某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焦点二,实习、勤工助学和就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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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陈某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陈某虽尚未从学校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本案陈某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本身的鼓励,应认定为合格的劳动合同主体。0 Y; r1 K6 n# S9 S: H0 B

- x6 t5 K. z$ X8 @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这与本案情形迥然不同。本案中,陈某持就业推荐表应聘公司办公室文员职位,就业目的明确,客观上作出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订立了劳动合同,其法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时的勤工助学行为显然非同一性质。- K/ s) m  P$ r/ v5 m( f+ ?1 W/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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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临近毕业时确实有实习任务,但大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农村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甚至还要由学校或个人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显而易见,陈某的情形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应属于就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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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7 o# A! ^/ @- k- @  空调设备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当然的用工主体资格,而陈某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亦已基本完成学业,不再受限于教育管理,相反却是鼓励就业的对象,其作为劳动合同主体身份适格。在招聘过程中,公司对陈某应聘的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方面要求,陈某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不影响合同生效,何况陈某已于2007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公司对陈某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案涉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J& Z2 b% K# |$ V

: G! |) t$ _+ g/ a& i3 Y焦点三,此案虽然有特例情况,但是对各个单位的HR来说,依然相当有参考意义。各单位在对于招的应届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之前阶段如何处理合同/协议、工资、保险等问题,大家有何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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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5 J2 Z( O' j+ ~( a: o  p2 {   我们先做一下时间链梳理:
, K5 k! }9 W1 Y* k    2006年2月27日,陈某如约来到空调设备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 k* S2 Y! J' r6 R  s& b0 ]3 N* S
  2006年4月21日,陈某去公司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救治。
+ u* K9 F; s1 V0 N# C+ J  2006年7月1日,拿到毕业证书。(陈某在治疗、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毕业论文及答辩), E. \/ {* I4 f$ e"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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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例给各位HR一个警示:" e2 I! v8 `5 K4 O/ c4 |( x% E% D
    从HR的角度看,空调公司其实很被动,也很无奈。他所提出的陈某没毕业就不应上保险从道理上讲得通的。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果一个人同时是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身份,同事又参加了工作,有些矛盾(所以才会出现法院与劳动仲裁的判决矛盾)。在以前是通过档案管理扣掉全日制高校就读时间连续工龄(博士算工龄)来核定的。但现在主要依据参加社会保险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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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m$ w( R/ R' W- V0 z    现在各单位有很多因各种原因,存在招的应届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之前即来用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建议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学生明确:必须提供毕业证之后才能签订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之前可以签订实习协议,学校一般有意外伤害险,企业也可以给上一些商业意外险。. \( k! L" l; Y2 g-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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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例另外一个警示,就是凸显工伤保险的重要。很多单位并不重视,其实这是性价比最高的一个险种,也是最符合保险大数法则的一个险种。试用期不上保险、先用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等,这些都存在很多隐患。没发生事情谁也没感觉,发生一例就足以让HR头疼的了。所以,能规范的尽量规范,杜绝一些劳动用工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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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rniuniu    时间: 2012-1-30 15:50
签订《实习协议》,为其缴纳意外保险,至于保险的费用可以和学生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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