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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保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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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麦儿2010
时间:
2011-1-12 11:07
标题:
关于保胎假
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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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问题,保胎假国家有没有明文规定啊,女员工怀孕六个月在医院开了一个月的保胎假,怎么办?请假期间工作怎么计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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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1-12 11:07
这个一般按照病假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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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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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具证明然后给单位说明情况一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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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12 11: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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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1-1-12 11:40
附议小雪
作者:
annyjoe
时间:
2011-1-12 12:22
作为HR应该给女同胞争取更多的“通行证”。
作者:
leacy
时间:
2011-1-12 13:48
小雪说的非常清楚,谢谢。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1-12 14:42
陌版强悍
作者:
我就是豆豆
时间:
2011-1-12 16:42
应该是有假条的,按照病假工资算,没有病假条,视为事假,没错吧
作者:
wadyw
时间:
2011-1-12 20:10
学习了,谢谢雪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1-1-12 21:07
嗯,按病假处理。
作者:
奕哥
时间:
2011-1-15 15:44
如果是受孕假,可以嗎?
作者:
mengsui_2
时间:
2011-2-17 11:30
不知上述是否为国家明文规定,很多非上海企业是否亦可参照执行?若非,企业不认何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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