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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疗期满合同解除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1-2-21 13:07
标题: 医疗期满合同解除的问题
公司一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生恶性肿瘤长期病假一年(非工伤和职业病),医疗期去年八月份就满了,员工还在家休养间或去住院,目前看来上班的可能性不大。老板想看一下如果解除大概是怎么样的赔偿,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有经验的HR:5 f4 Q7 R- X$ _& P" o) A- s/ Y2 V
1、在解除之前,是否需要去劳动部门做劳动力鉴定,还是医院出具证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4 G; ^; |  _' I4 [2、《上海市合同条例》规定,上述情况解除合同时,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我还看到一种说法是,如果员工是重症疾病,还要额外支付医疗补助的50%-100%作为附加的补助,但找不到这种说法的出处,有谁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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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1-2-21 13:1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G5 x: }. [5 ~. }) E0 Y$ G! A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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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1-2-21 13:19
非常感谢!
作者: 灭倭奴    时间: 2011-2-21 14:56
学习了,感谢
作者: 灭倭奴    时间: 2011-2-21 15:32
回复 2楼 小差火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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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 x. q7 ]0 W3 p    请问版主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自08年1月1日起实施,计算补偿金是否应始于08年1月1日。假设某员工07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合同期5年,10年1月1日因查出身患绝症,A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3个月(07年——10年),还是2个月呢(08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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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灭倭奴    时间: 2011-2-21 15:57
回复 5楼 灭倭奴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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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谢,呵呵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2-21 16:13
我觉得楼主的案例中的员工,未过医疗期.....
: x  n; ?9 {4 d8 n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劳动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PS:广东省地区是36个月。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2-21 23:00
回复 5楼 灭倭奴 的帖子) |+ O, I! B! i" L( f( n$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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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19941203日颁布, 199511日起实施。依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也就是说,解除医疗期满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从员工入职之日起计算并非从200811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从20081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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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灭倭奴    时间: 2011-2-22 09:18
回复 8楼 福气老高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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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x' u$ N9 j: `2 t    感谢专家的解答,学习了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12-19 10:04
小差火 发表于 2011-2-21 13:10
" ?2 d! O7 |# D《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 v. V& D$ {4 w5 m( x8 V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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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12-19 11:53
也就是生病后不能从事原岗位,能否从事单位的其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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