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2-28 12:53 编辑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3-21 23:31 编辑
作者: rensh 时间: 2011-2-28 09:38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答: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需要支付赔偿金。见上款(劳动法第八十四条),已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新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实施,从实施起单位未退还押金开始计算计息时间,诉求中相应利息按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哈哈,本人浅见,待看标准答案了。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1-2-28 09:50
抢安爸的沙发!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1-2-28 09:51
从来都没有坐过安爸的沙发,原来这么舒服啊,我要给安爸更多的赏!
作者: yiyi907 时间: 2011-2-28 09:52
那我就是地板楼!
我一定是安爸所说的那99%和80%
哈哈哈!!!
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1-2-28 09:54
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第二个不知道。
作者: 摇曳的葵 时间: 2011-2-28 09:58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不能吧 (不自信的说)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
不用支付利息吧(依然不自信的说)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2-28 10:03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作者: 小雨的理想 时间: 2011-2-28 10:04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该问题应该99%都会回答正确)
不可以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该问题可能80%以上的筒子会回答不准确)
不需要吧-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2-28 10:07
由于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赔偿责任的具体细节,参照合同法,由于没有说明利息支付办法,应该只退还押金,不支付利息!
作者: 眉如远黛 时间: 2011-2-28 10:14
第1题答案:支持99%的选择
第2题答案:没遇到过,俺就做80%分子中的一员了
作者: 幸福飞娃娃 时间: 2011-2-28 10:20
1、一般不能,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收取。
2、不需要支付利息。
全是感觉啊,我应该是那1%和80%啦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1-2-28 10:26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答:本案中,单位不可以收取风险押金。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押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单位不应该擅自收取入厂押金、抵押金(品)、风险压金的,对于擅自收取风险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当然,对于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的,应该先弄清楚的问题是:
一、当时收取风险押鑫时有无书面的协议,该风险押金是何性质。
危机宝宝缴纳了10000元的风险押金,单位开具了押金收据,但是确没有书面的协议评证,收到的风险押金用于什么地方,有何性质。单位所称的经济损失是什么?而危机宝宝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是否造成了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2010年退还10000元时政府有没有出文件,是什么内容。在一般情况下,风险金利息的支付时间应该从风险金应退回之日起算起。
三、《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综上以及本案便所理解,该安例中的危机宝宝得不到相应的风险押金利息。
作者: yanyan.hi 时间: 2011-2-28 10:31
第一问的答案:肯定是不可以。
第二问的答案:既然没有具体的规定,应该支付利息的,因为单位做法不正确造成的损失,单位应该承担,但具体按什么方法计算,不知道了。
作者: 凊伈 时间: 2011-2-28 10:36
1、支持99%的选择 【不可以】
2、做80%分子中的一员 【不支付】
作者: 方外之舟 时间: 2011-2-28 10:38
1否
2可不 若付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作者: 虞城客 时间: 2011-2-28 10:51
1、 可以,2007年10月《劳动合同法》虽已颁布,但仍未实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对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有强制性规定,但劳动法并无,法不禁止则可行的原则,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对某些岗位的人员约定要求担保或提交押金,应属可行。当然如果在2008.01.01之后,则不行。
2、押金是否需支付利息? 一般而言,一份押金的协议或合同应该约定押金计不计息。现实生活中,大家熟悉的大部分的押金是不计息的,比如:城市IC卡、图书馆借书卡、甚至购房的押金。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提交押金本身对违约者作了有效的约束,其提供的押金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应该计息。
作者: skyforever 时间: 2011-2-28 11:03
第一题:不可以
第二题:应该是支付利息,个人认为利息应以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准,加入2010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5%,那么如果押金为六个月,那么利息应为:10000*2.5%/12*6=125元。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2-28 11:08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不可以。以《劳动法》第九条明文规定为据。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该问题可能80%以上的筒子会回答不准确)
勇敢做一次不正确的80%吧。
不需要支付。
理由:劳动法84条对违犯第9条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公司是应当要支付赔偿责任的。因为公司占用了员工10000元资金的投资获利机会。
但是: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效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入职提交保证金时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否则,不会在离职时提起仲裁),放弃了诉讼权利。因此,不需要支付。
作者: kongwu1981 时间: 2011-2-28 11:15
一\不可以
二\需要,并按银行的利息支付
作者: 小荇 时间: 2011-2-28 11:16
第一题:我们都是遵守劳动法的好公民,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或抵押物;
第二题:不支付利息,但是单位需要如数退还押金,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罚款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1-2-28 11:19
我是属于瞎猜的那种,不是安爸说的“答案最准确最完整理由最充分依据最清晰的那位筒子”,所以我坐看答案
作者: brainbow123 时间: 2011-2-28 11:28
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啊,谈下个人观点.
我觉得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户口担保,不能收取押金.
第二个问题,我觉得不用支付利息,一万块钱也没有多少利息啊,不用支付了.
作者: 刘艳艳 时间: 2011-2-28 11:30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该问题应该99%都会回答正确)
答案:不可以,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该问题可能80%以上的筒子会回答不准确)
答:本人认为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凭感觉),只需返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即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2-28 11:37
很荣幸可以做安爸案例的猪脚所以要墙裂支持安爸!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答:不可以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答:偶没有看到法律上有相关之规定。但是单位收取押金属于错误行为在先,所以当事人(危机宝宝)要求单位返还10000元风险押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照过错推断单位应当支付相关利息;利息的支付个人认为应该参照当期央行利率计算。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2-28 11:40
1.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雇員押金;
2.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存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作者: 沉沦 时间: 2011-2-28 11:48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不可以。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危机宝宝交的10000元风险押金,如果放在银行里是会有利息收取的。因此,根据个人理解,怪咖的公司收取这个押金就是给危机宝宝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该付给危机宝宝利息。按照央行当时的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吧(嘿嘿,这个标准还真不确定)
作者: 清风小刘 时间: 2011-2-28 11:50
肯定是不能收取押金的。
肯定是要支付利息的,如果严重违反造成公司损失的,就从收取押金的当日的利率为基准加上本金扣除经济损失一次性返回危机宝宝。
我的答案!
作者: 杨柳依依11 时间: 2011-2-28 11:56
1、答案:不可以
2.答案:应该支付利息.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1-2-28 12:40
不可以收押金,返回应返还利息,不能一错再错。
作者: 怪咖 时间: 2011-2-28 12:50
做为“董事长” , 该灌水一下
应不应该支付利息 我到觉着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一下, 根据银行利率支付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1-2-28 12:53
1.扣押金当然是违法的
2.利息应该支付,但是法律依据说不出来,请安老师和其他大侠指导!
作者: johnny2win 时间: 2011-2-28 13:07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可以收取风险押金,已收取的应予返还。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损害赔偿的原则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危机宝宝交的10000元风险押金,应该付给危机宝宝利息。利息计算以2年时间周期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吧。
估计这个案例的陷阱就是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和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帖最后由 johnny2win 于 2011-2-28 13:33 编辑
作者: anjingdeying 时间: 2011-2-28 13:11
1、不能收取风险押金,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担保金。
2、应该是不需要支付的
作者: 方西 时间: 2011-2-28 13:18
1、不能收到任何风险押金
2、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利息支付。但要主张因交纳押金受到损害。
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1-2-28 13:42
第一个不可以。
第二个不敢随便乱答。但同意楼上有筒子说的因为扣留押金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应该赔偿。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2-28 1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违法收取的财物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是:罚款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罚款与刑罚中罚金的区别是:罚金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罪犯。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其适用远远超出非法牟取利益的范围,对许多并无谋利目的的违法者也同样适用罚款。
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标准,即每一名劳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多少名劳动者的权益,就按本条确定的标准,乘以受害劳动者的人数,来决定对用人单位罚款的总数额。例如,某一用人单位违法要求10名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对此,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该用人单位将收取的担保费退还给这10名劳动者外,还要按一名劳动者500元至2000元的标准,乘以10,来决定对该用人单位的罚款数额。
(二)民事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适用全部赔偿原则。
所谓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致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不能把刑法上的量刑标准搬到民事责任上来。在刑法上,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罪过形式和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等,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然而,在民法上损害赔偿范围,完全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等,通常对于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并无实际意义。因此,若认为故意造成损害或对错误认识不好,就应该全部赔偿甚至多赔偿,反之,就可以少赔偿或不赔偿,这都是错误的。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多赔或少赔。多赔会给受害人不当收入;少赔则又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第二,不能把实际损失只理解为直接损失。全部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全部的实际损失。民法上所说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在确定赔偿范围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不应忽视,特别是间接损失,否则,就不可能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第三,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确定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时,要考虑用人单位违法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受害人的数量,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劳动者一方权益受损害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对这些因素要进行综合考虑,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作出赔偿的裁决或者判决。
综合案例中情况,个人意见如下。
1、公司收取押金的情况,肯定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2、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押金,除了退还以外押金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建议还是按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金额作为员工的直接损失。
作者: 风雨(朝晖) 时间: 2011-2-28 15:02
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案例中用人单位不可收取风险押金。
2.如第一个问题所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可收取风险押金,又何来用人单位返还押金、用人单位支付利息、何标准呢?
所以楼主的问题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只能按《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个人浅见。。。
作者: 小邪魔 时间: 2011-2-28 15:44
1.本案例中押金收取不合法。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2.根据收取押金时的约定,若约定需支付利息则需支付,支付的利率为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猜的)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2-28 16:10 编辑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1-2-28 16:00
1、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有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和抵押金及相关物品”的规定,单位不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2、可以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另外,由于危机宝宝自己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企业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应承一定的经济责任。
作者: 吴澜 时间: 2011-2-28 16:09
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收抵押金。
不过很多公司确实一直在手抵押金
作者: 唸、流年 时间: 2011-2-28 16:43
第一题答案 肯定是不能收取;
第二问嘛,这个真的不晓得~~
作者: 同辉 时间: 2011-2-28 17:35
1\是不能收取押金的;
2\要是劳动部门收取罚款就不给利息了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2-28 17:58
第一是肯定不可以收的。
第二,至于利息啊,我认为按照年限的固定利息来算。
还没有碰到这个问题哦
作者: 柠檬香茶 时间: 2011-2-28 19:34
该服装公司不应该收取风险押金吧,我认为。
作者: xinerr 时间: 2011-2-28 20:31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收取风险押金。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特殊性情况下(岗位的特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可以收取风险押金。但却是在员工入职时操作,故不合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以上只规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未规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不能收取。
依据二: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该问题可能80%以上的筒子会回答不准确)
如果单位返还风险押金,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企业无权吸收存款,且此费用的项目是风险押金,而非存款,即非存款,故无利息之说。
PS,呵呵,百度到了安爸之前的一贴子,对于安爸原来贴中说的“产生利息就是非法吸收存款了”是否是指吸收存款,其主体必须是银行呢?其余主体都无权吸收,故也不存在利息之说
作者: 活跃在东方 时间: 2011-2-28 20:57
不需要支付利息;本来公司收取押金就不对了,如还像银行一样给利息,那就错上加错了。
作者: 絮儿angle 时间: 2011-2-28 21:03
押金肯定是不能收取的,但是利息个人理解还是要的,抵押的这段时间若存在银行是有利息的,给危机宝宝造成一定的损失(我猜应该是这样吧O(∩_∩)O~)
作者: 碰不得的冰激凌 时间: 2011-2-28 21:17
一:不可以收取押金
二:个人感觉不支付利息,坐等答案了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1-2-28 22:20
啊哦,
1.不可以收取押金.
2.我觉得不需要支付利息吧,个人认为,看看专业人员的回答吧.
作者: 打哈欠的猪 时间: 2011-3-1 01:49
一看这分加得……汗颜呀,安排太多赚钱了,佩服呀
作者: 海娜 时间: 2011-3-1 08:04
好好感谢您的问题我真的不会,我好好学一下啊,期待大家的精彩!
作者: 蓝色baby 时间: 2011-3-1 08:42
第一题,不可以收取;
第二题,返还押金,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3-1 08:50
回复 25楼 危机宝宝 的帖子
补充:对于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
现在都是员工告单位,而很少有单位告员工。这是法律赋予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所以单位一旦发生员工因工作失误等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赔偿。不知道安爸的陷阱是不是这个??
作者: conankid 时间: 2011-3-1 09:02
本来想做一下努力,结果一路看下来,都是强人,我想说的那么一点点都被说好多遍了。。。SO,坐等安爸答案吧!
作者: laken 时间: 2011-3-1 09:14
1、這個要收,必須的!
2、安哥這句"按什么标准支付",已告訴大家要支付利息啦,但我還是要說:不給,否則我就以違返公司制度給予其扣除相應的損失作為"利息"!
作者: 梦想已非 时间: 2011-3-1 09:14
这个问题...........
不应该收取押金的。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3-1 10:52
1.1不能收取的。
08年前,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第24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08年后,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2部分情况下能收取。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2、不需要支付利息。
利息(Interest)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向国家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其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同时也没有相关法规支持支付利息,所以我认为不会被支持。
应当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PS:收取的风险押金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欺诈罪哦~
作者: cinderellagf 时间: 2011-3-1 10:57
支持安爸。
一、不可以收取押金。
二、退还押金,不需支付利息。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1-3-1 12:52
看看大家的答案!
作者: Cindy燕儿 时间: 2011-3-1 13:07
我的看法是:
关于这两个问题,我认为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由于危机宝宝的职位是出纳,属于控制公司高价值财产的敏感职位,根据劳动部曾颁布的关于企业收取在职员风险押金的批复:
如果企业在危机宝宝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入职后(即成为在职员工),收取风险押金且签了相关的协议,表明危机宝宝是自愿的,那么企业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如果前面的条件成立,那么这笔款就可以作为风险押金处理。既然是风险押金,不同等于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押金所产生的孽息是归收取人所有,作用类似于押金的保管费,毕竟你在保管押金时也是存在风险的。所以企业不需要支付利息。另外,如果支付利息,那么这押金就变成了非法吸资了。
至于危机宝宝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进行索赔,如果该协议上有明确规定从这10000元中扣抵,那么按协议商协处理。如果协议没有相应条款,那么这笔损失不应从这10000元中扣抵,企业需要另行索赔。
第二、如果企业是在签订劳动合时或之前收取押金,并没相关协议表示员工是自愿的,或者是将相关条款放入劳动合同中,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这个条件成立,那么这笔款则不能作为风险押金,企业属于违法收取危机宝宝的财物,致使危机宝宝损失了相应的机会收入,那么企业理应赔偿危机宝宝的损失。致于怎么收取,一般是否会以当期的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呢?
本帖最后由 Cindy燕儿 于 2011-3-1 13:17 编辑
作者: 大雁飞过 时间: 2011-3-1 13:18
1、不能收取任何押金。
2、应该退还,如果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要出示证明后扣除工资,情节严重可提交至司法机关
作者: 同辉 时间: 2011-3-1 14:01
1\押金是不能收取的,违法
2\应该给人家钱啊,给人家造成损失了吗如果人家放在银行不是还有利息的吗
作者: scxlpy 时间: 2011-3-1 16:50
抢个位置!哈哈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3-1 16:55
第一题,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证件等
第二题,个人认为,如果当时与该公司签订了需要支付利息的协议,公司应该支持,反之,公司可以不支付。同时我们考虑到第一题的情况,公司已经违法了,个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侵犯,经济也受到了损失。公司需要支付利息。谢谢!
作者: 银松 时间: 2011-3-1 17:55
第二个问题之前没有遇到过,学习了。
作者: hele_lv 时间: 2011-3-1 18:22
回复 12楼 小小香儿 的帖子
回答的非常详细,赞同楼主的意见
作者: 秋风依旧 时间: 2011-3-1 18:49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不可以。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应如数返还向劳动者收取的风险押金。
作者: 花、浅眠 时间: 2011-3-1 20:18
1、不可以收押金
2、需要支付利息,按照银行的标准来
作者: 深圳湘湘 时间: 2011-3-1 21:20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不可以。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另外,扣押这10000万钱的理由也有违法律。员工要是犯了什么错误需要经济处罚的话,其一需要公司规章制度有相应规定,而且规定还要合法,其二也是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而非先交一部分钱押在那里。当然,出纳这个岗位确实也比较敏感,但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搞什么风险押金。用人单位可以内部管理上防止漏洞,从选人、进人以及入职后的培训等各个环节来严把人才质量关,这样即使不整什么风险押金,用起来也不会那么担心啦。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
回答这个问题前得首先弄明白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初交这个风险押金时,双方有没有约定到期支付的话是否需要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如果有约定的话那是一定要给的。但根据这个案例来看,肯定双方是没有约定的啦。至少从我现在知道的层面来说,国家法律对这个玩意好象也没有一个规定,但没有约定并不代表要不回这部分利息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这样,劳动者申请仲裁,先让仲裁机构罚它个5百到2千元的罚款。另外,用人单位这么做本身就不对,劳动者在仲裁时也可以主张要回这部分钱的利息啊,定期利息是不敢奢望,起码也要主张个活期利息嘛。理由是这笔钱放单位确实给他(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了。不过我不是仲裁员,不知道这么说仲裁员会不会接受。至于能不能这么折腾,那就要问安爸了~
N久脱离中人网了,今晚有空上来灌灌水哈 本帖最后由 深圳湘湘 于 2011-3-1 21:31 编辑
作者: 慕云舒 时间: 2011-3-1 22:11
1、不可以。
2、不需要支付利息。
作者: mystruggle 时间: 2011-3-1 23:46
1.不应收取
2.可以以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作者: yjjyk2005 时间: 2011-3-2 09:01
第一个问题肯定是不可以收押金;
第二个问题嘛,我自己认为应该不用给予利息,但是前提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提及此点。
作者: $angel@ 时间: 2011-3-2 12:42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2单位是否要支付风险金利息,本人觉得这要看员工支付风险押金时与企业是否有相关协议约定。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1-3-2 14:04
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分段计算!
作者: qiuzelin 时间: 2011-3-2 14:38
OH NO
真的不懂.
第一题:不能收取
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题:真不会回答。就自己觉得:没利息。
哈哈,安爸说的陷阱是不是时间陷阱啊?2007年-2010年,敏感时段~~~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3-3 13:21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危机宝宝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才缴纳了10000元的风险押金,已经违背了以上原则。
故,返还押金是必须的。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应该属于民法的范畴了吧,虽然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由于一开始就违背了公平、自愿的原则,所以可以算是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应给予一定的赔偿,按当时的活期利率从开具收据的日期开始算起。
作者: krinin 时间: 2011-3-3 13:30
1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2按照国家银行规定利息支付。因为一开始没有约定,因此只能采用权威的数据
作者: Cindy燕儿 时间: 2011-3-6 14:20
安爸,什么时候揭晓谜底啊? 很想知道利息用付不
作者: luy007 时间: 2011-3-7 15:00
1、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所以办案中单位收风险押金不当。
2、既然单位无权收押金,但是却收了,那就违法了,这个利息那自然是要赔付的。
作者: freefeng0904 时间: 2011-3-7 15:43
学习啊~
作者: 小斯斯 时间: 2011-3-7 20:35
那答案呢?
作者: alwayskklt 时间: 2011-3-9 13:51
《劳动合同法》里明确的只有不能收押金以,以及违规收取押金后的惩罚措施
首先押金的概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押金属于单项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结果也只是返还或抵扣,其具有补偿性,不具有 惩罚性。
对于利息应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合同的押金生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押金。
对于返还押金时是否支付利息,关键看合同是否约定利息,如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则要求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提醒:日常双方收费时,应该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合同中注明该协议,并且在合同中尽量将责任明确化,以免事后发生矛盾,比如押金晚拖着你个半年,一年的才给你。金额高的话在银行整存整取业务也是可以吃顿饭了。
作者: “平”淡是真 时间: 2011-3-10 09:42
不懂得,期待安爸给出标准答案。学习,呵呵呵
作者: HR入门 时间: 2011-3-13 21:08
1、单位不该收取风险押金。
2、单位应该支付风险押金的相应利息,标准为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
请安安的爸爸评审!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3-16 15:59
第一,押金不得收
第二,利息属于损失,该损失是由单位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支付
作者: 13500886651 时间: 2011-3-16 22:51
[不可以]【不支付】
作者: fairhrgz 时间: 2011-3-21 21:40
1、否
2、应当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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