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A) x1 {6 k4 d(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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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困惑的是,
1、条文中规定,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没有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吗?
2、如果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也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3、如果单位同意续签,而员工不同意续签,但是员工又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应该如何处理?超过合同期限,又有何风险?
4、劳动合同到期,但未办理续签手续,相关法律又如何规定的?
5、在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当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到期时,员工是否仍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