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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法知识课堂 - 第8期】《工伤保险条例》的新旧看法 [打印本页]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3-6 09:04
标题: 【劳法知识课堂 - 第8期】《工伤保险条例》的新旧看法
《工伤保险条例》的新旧看法:
职工上下班的权益范围
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上下班途中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内涵?一般理解,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例如,职工从家到企业需要1小时路程,单位上班时间为9时,那么从8时起就应该算上班时间。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法定工作时间是,职工离开家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为上班时间结束。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等,则应该看其出行目的和地点界定工作时间,如外出采访或推销,属以工作为目的,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应算工伤。
非“必经途中”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职工上下班“必经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此次新条例删去了“必经途中”这一限定词语。
法律专家认为,老条例对于上下班路线的规定过于死板,由于城市拥堵,上下班路线多样化已是必然趋势,工伤认定也应实事求是。新条例删去了上下班“必经途中”的限定词语,表明认可了职工上下班路线的可选择性。
法院审判人员认为,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都是从个案入手,每例认定工伤案都应从不同案情具体分析。此次,条例没有对职工上下班路线作出具体规定,在审判中一般采用合理性区分。
“非本人主要责任”
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除了原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界人士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弥补了过去立法中的漏洞,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法规更加公平合理。
但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本文作者:杨维松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1-3-6 09:46
“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的有关规定还未更加完善,这是比较欠缺的地方。
作者: laken 时间: 2011-3-6 10:01
深圳这边的车旅费、食宿费标准还没出来呢???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1-3-6 10:09
很好的资料,收藏!
作者: 不吃韭菜 时间: 2011-3-6 11:07
劳法知识学无不尽呐~~~
作者: Stybb 时间: 2011-3-6 12:07
支持支持.
作者: loulan777 时间: 2011-3-6 15:31
感谢分享!课程内容不错,墙裂支持!
作者: 唸、流年 时间: 2011-3-6 22:02
学习了·~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1-3-7 08:13
怎么认定也是他们说了算。
作者: 翼神 时间: 2011-3-7 09:16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X+ q5 o1 b0 h2 Q/ Z
作者: 天天天蓝1 时间: 2011-3-7 09:45
谢谢分享,非常需要这方面知识的学习!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1-3-7 10:20
说起来还是变得更好了!法律问题不好说
作者: conankid 时间: 2011-3-7 12:26
49%与51%的区别永远都那么重要~~~
作者: ajuanlifeng 时间: 2011-3-7 13:52
感谢分享,有学习到了好的知识
作者: 蓝瑟清香 时间: 2011-3-7 20:26
谢谢楼主分享好东西
作者: linzi922696 时间: 2011-3-8 22:03
感谢分享!值得大家学习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2-4-3 15:07
课程内容不错,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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