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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保护用品、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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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凡晨
时间:
2003-8-30 11:06
标题:
劳动保护用品、设施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设施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的有效发放、劳动保护设施的规范配备和有效使用,加强其采购、发放、配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公司须配置劳保用品、设施的所有单位。 3、职责分工 3.1人力资源处为公司劳保用品发放使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其采购、发放标准管理工作。 3.3物质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劳保用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3.4人力资源处、安全保卫处、工会办公室负责劳动保护用品、设施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3.5财务处负责劳保用品支出经费的审核、结帐和统计工作。 3.6各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劳保用品的需求及添置劳保设施的需求,并进行台帐登记。 3.7各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色彩服、计划外或临时性需用的劳保用品的申报及领用;日用品(如毛巾、肥皂等)的领用;公有个人使用劳保用品的领用、保管、发放、回收及职工配戴劳保用品的督促检查工作;劳保设施的维护、保管工作。 4、程序 4.1标准制定 人力资源处参照《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建设的实际需要,制订《xxx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入标准》,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2登记管理 各单位对劳保用品的发放进行准确登记,建立台帐。 4.3采购计划 4.3.1非独立核算单位领用劳保用品,由各单位根据台帐记录,提前一个月统计到期劳保用品的人员名单,(包括工种、型号、数量的人员明细表)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根据其需求,进行采购。 4.3.2独立核算单位劳保用品的领用程序同非独立核算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必须事先向人力资源处提出报告,经批准方可变更程序。 4.3.3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劳保用品供应单位自己确定库存数量,实行先使用后支付费用的管理办法。 4.4采购 4.4.1人力资源处对各单位劳保用品的需求进行汇总采购。 4.4.2人力资源处要按照《xxx务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实施采购。 4.4.3计划内劳保用品的购制价格应不高于公司物质采购领导小组发布的劳保用品的控制价格,若有变动,由人力资源处报物质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执行。 4.4.4各单位计划外发放、临时需用的劳保用品、需配置的劳保设施,须提出需求申请,人力资源处通过考察确认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采购。 4.4.5各部门、单位私自购买和未经人力资源处办理手续私自领用的劳保用品,在标准范围内一切费用自理,并由人力资源处备案。超标准部分,处以超标金额2倍的罚款。 4.5验收 使用单位对购买的劳保用品、设施,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或公司规定的采购质量要求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发放或入库保管。 4.6结算 劳保用品费用报销,根据结算票据附各单位领料单及每月劳保用品采购申请单,由人力资源处报财务处报销。 4.7使用管理 4.7.1劳保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与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开,严格按照发放标准规定的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防护用品,不得改发现金及其他用品代替防护用品。 4.7.2劳保用品由个人使用保管的,不得赠人,遗失自费补上,属公有个人使用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等,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回收,根据岗位变动进行调整,无限期使用,不能用时以旧换新。 4.7.3因转岗调换色彩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若所配发的色彩服未至使用期限,须按[色彩服的价值/使用期限(月)*实际使用时间(月)]折算,扣除未使用价值,由工资或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帽上交原单位。 4.7.4各使用部门、单位要在安排生产的同时督促职工正确配戴必须的劳保用品,严禁违规使用。 4.7.5职工要正确使用和爱护劳保用品、设施。劳保用品只在工作时间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 4.7.6工作时间,职工要按岗位要求使用必须的劳保用品、设施,严格按规范要求正确使用 。 4.7.7凡配置劳保设施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4.7.8特种保护用品、设施要建立维护保养制度,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发现失去保护效能的应停止使用,及时更换。 4.8监督管理 4.8.1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对本单位职工劳保用品、设施的使用保管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设施者应给予一定的处罚或停止其正常工作。 4.8.2安全保卫处、工会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处对劳保用品、设施的使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将扣除其当月工资总额的5%。 5、其它 5.1短期顶岗或临时参加劳动的其他非生产管理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配发所需卫生用品(如毛巾、手套、口罩等)。 5.2实习生按同等性质工作的正式职工发给劳保用品,实习期满时,所配发的劳保用品未至其使用期限,使用人应将其未使用价值以现金形式支付,继续在港工作的人员相同标准的部分连续使用按所从事岗位劳保用品标准期限进行换发。 5.3脱离生产岗位一月以上者,劳保用品使用时间顺延。
作者:
mnsn
时间:
2003-9-3 12:19
标题:
不错
我喜欢。谢谢分享!
作者:
tonny
时间:
2003-9-4 10:43
标题:
不错
值得借鉴
作者:
電子時代
时间:
2003-9-4 11:36
标题:
建議
此部份應歸行政總務資產管理組管理.
作者:
大水
时间:
2003-9-5 09:25
标题:
不是案例
这不应该是案例,而是规章制度。多头管理的结果是谁也不管。劳保用品实际上由后勤部门按照规定发放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搞得这么复杂。
作者:
雙
时间:
2003-9-6 12:06
标题:
學
學而實習之.
作者:
tai2000
时间:
2011-7-19 18:19
谢谢分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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