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改制3年的外资企业,现在各岗位员工人数超员,企业希望能够通过内退的方式来缩减部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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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n( [( O9 T% _& J公司想参照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来进行操作,让年龄较大的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同时给予休养员工一定的生活费。
( ]4 ^6 h9 `: x9 X. q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想咨询一下大家,如果企业要办理内退,应该如何操作?
另外内退后给予员工的费用,应该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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