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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法知识课堂-第11期】小时工的一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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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3-13 15:27
标题:
【劳法知识课堂-第11期】小时工的一些法律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这种用工方式在我们身边已经屡见不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小时工的劳动者对如何保护自身权益还知之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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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没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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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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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8岁的张女士是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农民,为了能够一边照顾上高中的儿子,一边挣钱补贴家用,2009年张女士来到呼和浩特市干起了钟点工的工作。2010年5月,一对年轻夫妇雇用张女士做钟点工,每天做一顿中午饭,外加收拾屋子。双方口头约定,张女士每天工作2小时,每小时工资15元,每周工作5天。前1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小时10元。张女士觉得试用期内的工资太少了,便没有接这个活儿。随后的几个月,也有用人单位找到张女士做小时工,但都要求最少半个月的试用期。张女士向本报记者咨询:“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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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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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马小峰: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68、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即便用人单位与张女士口头协议或者书面签订了试用期,该试用期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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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被辞退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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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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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初,谢女士为呼和浩特市一家私人羊绒厂做小时工,负责每天早晨打扫公司的卫生,每天工作3小时,工资以周计发,每周200元。然而,过完年后没上几天班,公司经理就告诉谢女士,因经费紧张,公司决定解聘包括谢女士在内的几名小时工。谢女士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却遭到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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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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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马小峰: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订立的合同,都算是建立了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关系。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71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谢女士是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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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也要有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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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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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艳艳是呼和浩特市一家酒店雇用的小时工,负责为酒店整理花草。2010年年底,由于地面湿滑,程艳艳在工作中不小心滑倒,造成左侧脚踝骨折。出事后酒店只给程艳艳1000元慰问金,医药费、住院费由程艳艳一个人负担。该酒店以程艳艳不是单位正式员工,没有义务给其上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程艳艳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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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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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马小峰: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
》等法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下岗、内退职工再就业的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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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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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3-13 15: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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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3-13 17: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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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凊伈
时间:
2011-3-13 15:33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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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作者:
yiyi907
时间:
2011-3-13 15:36
先占楼,在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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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案例不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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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我今天用了一个小时工,假如我只用几个小时,也要给他买工伤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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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iyi907 于 2011-3-13 15:4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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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1-3-13 15:40
聘用小时工还是存在很多风险的,比如工伤\人员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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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简单型可以考虑外包.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3-13 16:28
学习了哦。谢谢M老师哦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1-3-13 19:00
学习了,支持案例式的学习,呵呵
作者:
Stybb
时间:
2011-3-13 19:14
回复
1楼
Mark.Yao
的帖子
6 v2 e. Q0 I, S0 D/ b% ^
谢谢老马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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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3-13 19:50
建议这类的岗位还是采用相关的专业服务公司的派遣比较好,可以避免一些风险。
作者:
zhaoqin1116
时间:
2011-3-13 20:06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1-3-13 21:11
第一个案例不适用劳动法。家庭雇佣不是单位雇佣,当然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完全挨不上。所谓的律师分析完全错误。第三个案例现实中无法执行,不可能交二份保险。这种案例是记者照着法条胡编乱造出来的。大家不要上当。买东西要看牌子,看东西也要看作者。不是说只要看我阿斌的东西,还有很多人的东西也可以看。但是不是这个行当里的人写的东西大家应谨慎。
作者:
haoed
时间:
2011-3-13 21:24
对非全日制用工不是很清楚了解,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HR骑士
时间:
2011-3-13 22:01
谢谢了。学习下。。
作者:
loulan777
时间:
2011-3-13 23:17
谢谢老马一如既往的精彩分享!知识欠缺,急需补充!
作者:
乌日娜
时间:
2011-3-13 23:45
就第三个案例发表下个人意见,在济南社保缴纳是实行单位和个人双基数申报的,所以单位在雇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的人员时,可以只缴纳社保(五险)的单位部分。
作者:
conankid
时间:
2011-3-14 08:58
看来各地具体实施办法很不一样呢。。北京这儿稍微严一些。。。
作者:
新新人类甲
时间:
2011-3-14 09:14
对非全日制用工不是很了解,学习中
作者:
那米走车草
时间:
2011-3-14 09:20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1-3-14 09:24
学习了!法律知识是弱项
作者:
翼神
时间:
2011-3-14 10:23
谢谢老马老师的分享,很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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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ssicabb
时间:
2011-3-14 16:46
谢谢分享,学到了新知识
作者:
梦想已非
时间:
2011-3-14 16:58
增长知识了 呵呵
作者:
笑笑豆
时间:
2011-3-14 17:12
挺复杂的呢。。纷争利往。。
作者:
huangxu010320
时间:
2011-3-14 21:17
谢谢分享
作者:
huangxu010320
时间:
2011-3-16 22:30
有必要了解,现在小时工太普遍
作者:
fuzingzing
时间:
2011-5-3 11:02
学习了!
作者:
gzrickylin
时间:
2012-2-7 09:48
谢谢分享,要认真学习学习!
作者:
木若愚
时间:
2012-2-8 16:16
前两个案例毋庸置疑。所以建议企业在选择临工时最好的对策是外包或者人才外部派遣
作者:
梨子精
时间:
2012-2-9 13:47
学习了..谢谢
作者:
miss__zhu
时间:
2012-2-28 12:42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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