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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安家费能否当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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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ilijian
时间:
2011-3-18 14:51
标题:
企业安家费能否当做违约金?
【案例】小A2010年1月1日进入B公司工作,进公司后以安家费的名义,每个月向小A发放500元,并且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小A一直在公司服务,那500元每月都照常发放,但如果小A离开公司,那必须返还所有“安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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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司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以安家费当做违约金是否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多讨论,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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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孤影伴博
时间:
2011-3-18 15:01
我觉得不合法,这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还要把员工绑在这辆破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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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高对外竞争力,不能通过这种欺骗的方式。
作者:
meilijian
时间:
2011-3-18 15:14
恩,同意。不过我认为如果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可以约定的违约金只有2种,一是专项培训费用,二是竞业禁止。可是企业是以“安家费”的名义掩盖了“违约金”的实质,合同上面写的是“返还安家费”,不知这样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
作者:
alwayskklt
时间:
2011-3-18 15:48
安家费和违约金吧,肯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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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只有约定竞业限制和出资提供培训这2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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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费是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用来安置安抚特定对象的费用,让受抚对象无后顾之忧,全心全意地投入工作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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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司法实践有些时候判的还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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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肯定有很多人认为这属于单位的福利待遇,且劳动合同法上没规定,所以不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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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如果合同协议里对于安家费的发放有明确规定的,还是根据合同协议里的约定处理。
作者:
meilijian
时间:
2011-3-22 14:36
谢谢,顶起,大家多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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