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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宗很复杂的劳动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3-20 09:27
标题: 一宗很复杂的劳动关系
某集团旗在当地下有A、B两家公司(同一法人,不同名称),员工Y于2010年2月26日受C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2010年4月因集团内业务调整,Y员工“机构转调”至B公司工作,在转调时员工没有在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然而,B公司是与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D合作,故此Y员工又与D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由D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在此期间任何一家公司都没有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0月Y员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j# e2 E) u" U6 k
1.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 v+ Q$ Q- F9 w, B/ |. A2.要求继续回到A公司工作。7 W- o# Z3 X4 ~; G6 n+ {0 c
问题:
* C1 \: f9 B1 E6 l4 U1.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有ABCD中的哪家公司来补缴?% r/ o- x! Z* P$ z: ^
2.Y员工要求回到A公司工作,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 R# s/ i; K) ~% f5 y" d
3.该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接受该员工,作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K9 ~" W! f3 E5 \  q3 {. _  o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3-20 10:13
派遣用工的形式是三方的关系,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非劳动关系,可能会签订一份工作须知类的协议。不知这样理解对不对。如果是这种情况:# h- X" G% X' |+ K
1、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由C\D两家派遣公司缴纳;
1 I& C: @/ f% w( J, g2、Y员工是否能回到A公司工作,要看B、A两个公司的用工情况和决定。/ R- z$ ?0 o. `* W' l# [5 h
3、如果是两家旗下公司都不愿意接受Y员工,应该由与CD两家派遣公司分别联系。
作者: 义果    时间: 2011-3-20 11:02
听说劳务派遣合同最低年限是两年的,该员工存在二次合同吗?  W1 e9 ~" S/ h* j2 v& t
然后好像员工的社会保险什么的似乎是由事实实际用工单位承担。4 r3 B* B+ F/ H/ w9 I8 e
最后这家用工单位有无存在“逆向派遣“之嫌。员工可以将A,B,C,D全部告上庭。看具体选择谁担负主责谁担负连带责任。具体看自己手中的证据,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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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6 L% J8 q7 z外行凭借印象分析,讨论下!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3-20 11:22
1.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有ABCD中的哪家公司来补缴?4 J- ^2 w, R% f8 U9 C! s7 g"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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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劳务派遣公司都要给缴的。. g7 C, R6 x+ C1 x

/ z+ Z( W) J& W: \% F) h7 _Y员工要求回到A公司工作,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2 x. |% {/ O+ ~6 x4 X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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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n# t8 f+ A; l0 I后合同优于先合同,要求无效。* _" Z, F9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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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接受该员工,作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x/ ^1 ]. ^, A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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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劳动合同法》里劳务派遣专章有规定了。
作者: 撒哈拉之梦    时间: 2011-3-20 12:08
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着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 `. {0 u& E- h3 V7 @* S1 r. i
在本案中:2010年2月26日至4月期间, Y与C存在劳动关系 A与C是民事合同关系。C应当依法为Y缴纳社会保险。当集团进行业务调整,A公司已不需要Y所在岗位的派遣人员时,A应与C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民事合同(劳务派遣协议)而无权将Y直接安排到B公司工作。Y与C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用工单位的机构调整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0 E" z$ Z4 a" v9 j- h3 z9 K2010年4月,Y与D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D应当依法为Y缴纳社会保险。
7 l4 {4 `, O( _2 n综上所述,1.C与D分别应为Y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0 e" l* y" ^) l* {: v* a  Y2.2010年10月与Y存在劳动关系的是D。C可以拒绝Y的请求。
+ n- \+ K: w* [3 s8 J3.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要求B与D协商处理Y的工作安排。若Y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依据双方协议将Y退回D.* Z) l* s8 I& P& S

作者: wo2wojia    时间: 2011-3-20 12:23
5楼说的很有道理,也很全面,属于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问题
作者: qiuzelin    时间: 2011-3-21 11:21
有点迷糊了~不过听得懂
作者: damone    时间: 2011-3-22 13:28
真吓人。。。
作者: 海之波涛    时间: 2011-3-22 14:59
5楼分析得比较全面了,个人认为:$ N( C% ~& k% y, a/ \
问题1.8 C: Q3 U2 ^) Y" ?1 W
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有ABCD中的哪家公司来补缴?
  {5 `# P9 [5 V2 H2 d  C. A+ d毫无疑问,2010年2月26日至2010年4月应由C劳务公司负责补缴. E" M* |; j* Q" q( A( w, a
,5月至10月的应由D劳务公司负责补缴。因为Y员工与A、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与C、D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出了问题肯定要找C、D劳务公司。题外说一句,Y员工的第一项请求:“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仲裁部门肯定不予支持,主体都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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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_( N& Q0 B. J2 \Y员工要求回到A公司工作,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  S, l6 ?( F. N; {( H2 ~) T
回不去了!
! i2 _- y  y" Y2 X2 q" S
' x. l0 M2 V7 e# e6 j& Z5 U问题3.
/ U3 p8 L( J' k% s$ w该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接受该员工,作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1 I4 I) `& V1 Y) }( d
赞同5楼的意见,让B与D协商处理Y的工作安排。
作者: nn天使之吻    时间: 2011-3-23 15:46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问题 学习了
作者: fish1182    时间: 2011-4-2 20:43
主体告错,重新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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