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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宗很复杂的劳动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3-20 09:27
标题: 一宗很复杂的劳动关系
某集团旗在当地下有A、B两家公司(同一法人,不同名称),员工Y于2010年2月26日受C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2010年4月因集团内业务调整,Y员工“机构转调”至B公司工作,在转调时员工没有在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然而,B公司是与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D合作,故此Y员工又与D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由D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在此期间任何一家公司都没有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0月Y员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m5 J* _  }" t5 \+ t9 q  h
1.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4 }  G. T6 f8 S2.要求继续回到A公司工作。
8 T/ _3 Y2 k" `# s问题:6 S' Q* F" R4 e" p! j9 r) r4 O( g( e) ]
1.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有ABCD中的哪家公司来补缴?0 ]( Z" Q5 C; l5 s7 f- }* D: Y8 m
2.Y员工要求回到A公司工作,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 [& ~+ P6 A! `$ r9 C, n+ D
3.该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接受该员工,作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1 ]# }& X3 c4 |& L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3-20 10:13
派遣用工的形式是三方的关系,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非劳动关系,可能会签订一份工作须知类的协议。不知这样理解对不对。如果是这种情况:
( m6 c3 J# Z, f' |: T1、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由C\D两家派遣公司缴纳;! H% X4 g, ^$ {/ X" w6 f2 W
2、Y员工是否能回到A公司工作,要看B、A两个公司的用工情况和决定。
( s/ x; \7 J9 W+ l' k3、如果是两家旗下公司都不愿意接受Y员工,应该由与CD两家派遣公司分别联系。
作者: 义果    时间: 2011-3-20 11:02
听说劳务派遣合同最低年限是两年的,该员工存在二次合同吗?7 n! F2 |4 K, B# X
然后好像员工的社会保险什么的似乎是由事实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3 X% [- }; t3 p1 b; g" Q9 p最后这家用工单位有无存在“逆向派遣“之嫌。员工可以将A,B,C,D全部告上庭。看具体选择谁担负主责谁担负连带责任。具体看自己手中的证据,呵呵!@; |. e# V9 B) g0 y9 ~& s

: j3 f' E, q/ \# r1 W外行凭借印象分析,讨论下!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3-20 11:22
1.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有ABCD中的哪家公司来补缴?
& M6 K9 l+ G1 c" G) i————————————————————
- n  H6 r; S  n: D& e; v1 k2个劳务派遣公司都要给缴的。
% z1 S2 i& D5 ]6 d: F* }
4 k$ W# Y8 H8 O3 M. E- N+ q' m( B+ w! CY员工要求回到A公司工作,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
9 M9 T2 C# T% W# R) v——————————————————
7 q! K# v# {' d9 W7 [3 b9 }后合同优于先合同,要求无效。2 y+ k2 u: O% g- |  T# h( W
8 r; h6 Z- F/ ?4 r8 }, g/ I
该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接受该员工,作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 i" w3 i) ?% T————————————————5 T3 F* N7 G* L% Z- K
呵呵~~~《劳动合同法》里劳务派遣专章有规定了。
作者: 撒哈拉之梦    时间: 2011-3-20 12:08
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着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
" v3 m5 @# d( L+ q在本案中:2010年2月26日至4月期间, Y与C存在劳动关系 A与C是民事合同关系。C应当依法为Y缴纳社会保险。当集团进行业务调整,A公司已不需要Y所在岗位的派遣人员时,A应与C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民事合同(劳务派遣协议)而无权将Y直接安排到B公司工作。Y与C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用工单位的机构调整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b$ H4 S5 p2 v' Y2010年4月,Y与D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D应当依法为Y缴纳社会保险。. a3 ~% M9 P% u7 m1 s
综上所述,1.C与D分别应为Y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 X) l4 q# [, a# P" J& q! X2.2010年10月与Y存在劳动关系的是D。C可以拒绝Y的请求。
( t5 |2 {4 x, s2 Z2 V  D3.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要求B与D协商处理Y的工作安排。若Y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依据双方协议将Y退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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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2wojia    时间: 2011-3-20 12:23
5楼说的很有道理,也很全面,属于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问题
作者: qiuzelin    时间: 2011-3-21 11:21
有点迷糊了~不过听得懂
作者: damone    时间: 2011-3-22 13:28
真吓人。。。
作者: 海之波涛    时间: 2011-3-22 14:59
5楼分析得比较全面了,个人认为:
& H9 j: l" Z/ q2 ~4 `问题1.
$ X9 z/ A3 ~" Z( a% D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有ABCD中的哪家公司来补缴?& Z# j; Q3 @: M/ r' ~! y+ {
毫无疑问,2010年2月26日至2010年4月应由C劳务公司负责补缴% z: p1 J9 e5 |& l( `
,5月至10月的应由D劳务公司负责补缴。因为Y员工与A、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与C、D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出了问题肯定要找C、D劳务公司。题外说一句,Y员工的第一项请求:“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仲裁部门肯定不予支持,主体都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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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 g! k6 _( u$ B- {5 j' j  zY员工要求回到A公司工作,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 b1 i! O# t1 c- l
回不去了!
0 J7 s# F- A2 A3 L/ k+ U4 L- B8 X& e& D, J2 r5 h& w$ J  H! B
问题3.. M% N" P" ]0 |8 `/ q8 c
该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接受该员工,作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k) K/ x) j0 @3 {: b- F
赞同5楼的意见,让B与D协商处理Y的工作安排。
作者: nn天使之吻    时间: 2011-3-23 15:46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问题 学习了
作者: fish1182    时间: 2011-4-2 20:43
主体告错,重新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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