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作者相关文章的不建议重复看) 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元。今年是上海第1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海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按国家统一部署未作调整外,每年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看似简单,其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少误解。 最低工资规定,你明白多少? 特约撰稿/周斌 误解一: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比深圳、广州低 今年以来,广州、深圳等城市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广州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深圳由1100元调整为1320元,小时工资为7.58元,而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粗一看,似乎上海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最高的,但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最低工资的剔除项目中应包括“四金”(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事实上,本市一直按以上规定执行。 而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新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最低工资的剔除项目中,未包括“四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广州、深圳的最低工资就是包含了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大概要交纳200元的社保费用,减去这一笔费用后,大概是1100元左右。所以,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在全国领先的。 [特别提示] 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1280元加上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约为1600元(2011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最低金额,以有关部门届时公布的数据为准)。 这意味着,4月1日以后,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低于1600元,就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当然,这是一般情况下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至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或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职工,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误解二:最低工资含“包食包住”费用 小李和同乡姐妹于去年11月来本市打工。为解决吃饭和住宿问题,姐妹几个找工作时专门留意管吃管住的用人单位。几个月前,她们看中开发区一家电子厂的职位。工作人员介绍,公司有员工宿舍和食堂,费用完全由公司承担,每人每月固定工资1800元。小李觉得待遇不错,便和姐妹们留了下来。今年1月底,她们拿到第一份工资,让小李失望的是,工资远没有公司承诺的那么多,仅为1100元。 小李和同伴到公司财务处询问缘由。“不是说包吃包住1800元吗?”工作人员回答,每人每月工资确为1800元,但包吃包住必须付费,扣除后的工资为1100元。 “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尽管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要剔除包食包住的费用,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即使实际的用工成本支出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扣除食宿费用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更为法律所不容。小李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 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得计入实物及有价证券。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举报和投诉,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其次,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三,可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已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误解三:试用期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小王应聘饭店服务员,约定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1000元。今年1月,小王听说自己的工资低于当时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饭店补足差额。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裁决饭店补发小王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职工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误解四:异地用工须执行单位注册地最低工资规定 某公司是在安徽省黄山市依法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上海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公司在安徽省招聘30人,派遣到物业公司从事卫生和保安工作,工资为每月1100元。这些员工的工资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但高于安徽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即遵循实际履行地标准及从高保护原则。上述3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应按上海最低工资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 实践中,如果用工单位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的,如何处理?尽管尚无更详细的规定,但一般倾向于按照实际履行地标准及从高保护的基本原则处理。 误解五:把此“小时工”当成彼“小时工” 在快餐店任服务员的小张,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月工资以小时结算,工作每小时工资为10元,平均每月工资1740元。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元。小张提出,应以每小时11元计算工资。但快餐店认为月工资1740元已高出月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用人单位,全日制单位的就业劳动者适用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单位的就业劳动者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涵盖外来务工人员。但需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小张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他适用于全日制用工规定和月最低工资标准,而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和小时工资标准。此“小时工”非彼“小时工”,两者不应混淆。 [特别提示] 尽管用人单位支付的全日制用工月工资标准已达到最低工资水平,但还需依法另外支付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误解六:实行“提成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某化妆品公司与黄某约定,基本工资800元,每月完成销售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15%计发奖金;如当月未能完成3000元的最低销售额,则从以后的工作任务中补足,补足部分不计发奖金。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实行绩效考核,发放提成工资。这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确能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多劳多得。实行提成工资后,可能由于员工能力或市场等情况,导致员工无法完成约定的工资计发的最低销售额。尽管如此,用人单位也不能不支付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具有法定的强制性。除特定情形外,无论采取何种工资计发的方式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员工不能没有保底工资。当然,这个“底薪”不同于最低工资,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即使黄某未完成最低销售额,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对于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可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周期后,用人单位可和劳动者重新达成工资的协议,按新协议的标准执行。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也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各地规定不一。上海实际上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应落实对停工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误解七:单位已发放交通补贴,可不调整职工最低工资 仇先生在本市某单位从事机床修理,除缴纳“四金”外,实际到手月工资1200元。2011年1月,由于市区进行综合改造,仇先生单位所在地被规划为公共绿地,厂房搬迁到了郊区。职工希望单位提供班车,但经调查,发现职工住处较分散,单位无法安排班车。综合考虑后,单位决定每人增加交通补贴300元。 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提高到1280元。仇先生找到单位人事,希望适当提高工资。人事回复,年初单位已发放交通费补贴,这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加上交通费补贴,仇先生实际拿到的工资目前已达1500元,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实,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劳动者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时应剔除以下内容: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仇先生的工资虽已达到1500元,但其中300元属上下班交通补贴,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减去300元,仇先生的工资只剩下1200元,并未达到1280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单位应适当提高仇先生的工资。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误解八:计件制职工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我每月辛辛苦苦将近30天,工资却只有两三百块,交了房租连吃饭都不够!”某电器厂员工小汪气愤地投诉。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发现,该厂确实存在工资偏低的情况。从该厂提供的员工工资单来看,77名员工中,竟有28人的工资未达最低工资标准。 该厂总经理辩称:“我们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得到收益。”他认为,许多员工是进厂不久的“学徒工”,手艺不熟练,完成工作量较少,工资自然不高。 此案反映了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得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量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 对于合理确定的基本计件单价,劳动者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对于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厂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减发其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在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已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特别提示] 某些用工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于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工资。”其实,只要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就应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双方自愿约定的工作时间,可少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不允许因此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误解九:经济赔偿后工资余额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香港大学生组织(SACOM)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大陆某企业存在“经常无理巨额罚工人款”和“涉嫌长期违反劳动法规”等问题。该企业《员工手册》约有15页87条“罚款”条款。如迟到一次罚款50元,衣冠不整罚款300元,精神萎靡不振罚款1000元;工作时间玩手机罚款1000元,在厂区抽烟罚款2000元……虽然普通工人月薪只有1500元至1800元,但罚款多如牛毛,令人防不胜防,以至SACOM认为有违反《工资支付条例》之嫌。 公司能否对员工罚款,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亦有不同意见。从上海市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默认用人单位对违纪劳动者罚款的权利,但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至少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处理程序符合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是处罚的内容、程度不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不能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即扣罚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经济扣罚无规定,经济赔偿有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特别提示]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误解十:女职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律拿最低工资 某电器公司每年6~7月正值淡季,便对所有派遣职工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及格的进行培训,培训后仍不及格的劳务派遣职工则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张女士就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张女士对退回没异议,但她以自己正处于孕期,提出在被派遣到别的单位之前,派遣公司应以她在电器公司的工资2300元为标准支付工资。派遣公司只同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张女士的工资到底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ZF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但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上海劳动仲裁规定,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特别提示] 上海劳动仲裁明确,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ZF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可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附录:答网友问:全勤奖是否可以包含在最低工资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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