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当权益受到侵害,HR应该如何离开企业?
[打印本页]
作者:
邓志华
时间:
2011-3-21 20:35
标题:
当权益受到侵害,HR应该如何离开企业?
前些发表了一篇博文叫<<我的职场守则>>,引起了博友们的讨论,其中有位好友在评论中加了一条:"永远不要与你服务过的企业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HR要视职业口碑为立身之本。 "在此引起我的一引些思考,目前国内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管理都不完善,很多老板的思维还没有改变,那么,如果在HR本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比如:未参加社保,未支付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保障休息休假等),HR应试用何种试离开?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1-3-21 20:53
永远不要与你服务过的企业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HR要视职业口碑为立身之本。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3-21 21:06
赞成,人与人不要结怨,人与企业更是,始终宽容待人,温厚做事。
: r, v& d- B2 u
要秉持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才走向成功的HR
作者:
梦飞和豆豆
时间:
2011-3-21 21:09
如果当企业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HR的权利,我认为在适当的时机,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
作者:
offshorehr
时间:
2011-3-21 21:29
hr是要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法律是hr的底线
作者:
女人花119
时间:
2011-3-22 08:06
作为企业的HR,我的主导方向永远和企业同步,但是,一旦向网友说的,企业中有违法行为,我会很公正的站在法律这边,向老总说明利害关系,因为一旦去仲裁,受到惩罚的肯定是公司,影响公司的利益和发展,当时不签合同、不上保险、不给加班费,等到了仲裁厅,是人家的一样也少不了,躲不掉的。即使现在老板很爽,没人告发,但是不代表永远没人告发,只是时机没到。
作者:
菠萝喳喳
时间:
2011-3-22 09:03
作为企业的HR,我们只能以我们的专业去影响企业走向在HR这块走向正轨。如果企业违背了员工的利益,以身施法,终归会得到应有的惩戒。。
作者:
kiki梁
时间:
2011-3-22 09:30
支持,作为员工,无论公司的福利待遇如何,企业文化如何,这是你的选择;
) b: ?/ @# v- i7 e
作为HR,你更是代表了公司,你是更需要维护公司的利益。
* m Z- |9 \ B3 t( E) t- r* R
最重要一点就是在中国的企业没有一家是100%符合劳动法,或者可以说是100%正规的,那若HR们是如此的愤世嫉俗,那可能我们都应该转行,去做一名微不足道的小员工更好。追随大众的步伐....
6 C; _2 d3 K/ D5 W# R7 k
作为HR,若你认为你已经不能在工作中指引公司向正规的方向发展,并且你是不能忍受自己都收到了同样的劳动剥削,那我认为你应该安静的离开、隐退,而不是将公司推向法律的制裁。公司受到了惩罚,最后收到伤害的不止是你、公司,或者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甚至倒闭而受到牵连的其他方方面面。
, T! m+ u, S U' o$ t5 @$ `
面对中国企业的现状,我们作为HR也只能一步一步的指引企业,而并不是一间一间的将企业推向法律的制裁。
作者:
taopeach
时间:
2011-3-22 09:35
HR就是要善于交际嘛,难道除了翻脸就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吗?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3-22 09:53
如果我们一直隐忍,人力资源的专业怎么会深刻印象在老板的心中?我们的人力资源行业怎么得意提高??
作者:
北京四合院
时间:
2011-3-22 13:47
我们先来看正方观点:永远不要与你服务过的企业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HR要视职业口碑为立身之本。
$ C5 b# d8 _( W7 F9 k2 P
问题一:永远——时间标准:这太绝对了,至少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 m7 Q7 ]- V; Y; I2 k7 @# M5 Z
问题二:不愉快—-离开标准:应该是个人和企业能否接受为标准,而不是愉快不愉快;
- Z5 R1 J4 X+ I8 l3 |5 W) d( P
问题三:职业口碑——继续的标准:职业继续下去,口碑的确很重要,但是不是唯一标准;
/ |+ t# }/ z% W5 J" e9 f
问题四:立身之本——活着的标准:如果为活着而活着,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没关系。如果我们要想过得更好,用自己的专业找到一个个人和企业都能接受的方式离开,可能更能受到尊敬。
* Q3 U/ ]5 J$ g' D6 A h. i" o
1 z- Q# @& |5 \6 }6 ]+ h* q
作者:
anjingdeying
时间:
2011-3-22 17:07
个人认为作为HR,还是应该维护企业的权益,不建议采取正面的冲突
作者:
leizaiqiang
时间:
2011-3-22 17:25
记得一部影视作品中的经典台词是:忍无可忍,无须再忍。权益受到侵害,要看受害到什么程度。类似于未买社保此类行为,从性质上来说并不算严重的权益侵害。而且,HR在入职时应擦亮眼睛,对企业有一定了解,既来之,则应坦然面对其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但若真遇无良企业无良老板,面试入职时答应的是一套,而入职后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则应另当别论。是否无须再忍,就须视权益侵害的程度来确定。例如,某女性HR朋友入职时,老总答应月薪8000,入职后要求经常陪同招待客人,且无良老板时有性骚扰,该友不从,企业遂以试用不合格解除合同,发工资时居然将8000拆分成固定工资3000+浮动工资5000。此种情形,本人认为就必须强烈伸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必再以口碑为重强自忍耐。
作者:
编辑一生
时间:
2011-3-22 18:15
HR本身的职责就局有双重性,站在公司管理者角度考虑问题的同时也要尽量维护广大员工的利益,HR本身也是企业的员工,其他员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我们应该站出来力争,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然也有权利站出来辩驳了!
作者:
义果
时间:
2011-3-22 20:06
法律方面以法为主,道德方面以企业为主。有漏洞的违例发生在个人身上的要协调维护。
作者:
jinping63
时间:
2011-3-23 11:21
真是个两难的选择呀。从感情上说我也愿选正方观点,但现实中,HR很多时候也是深受伤害,也应该通过正当方法保护自己呀!当然,最好是协商,好说好散,万不得以时,也要保护好自己。
作者:
赖梅花
时间:
2011-3-23 11:23
首先要说,我在邓同学的评论中发表的这句话“永远不要与你服务过的企业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HR要视职业口碑为立身之本”是在代表我作为一名HR的职业价值观,一种职场态度。而我今天看到的这个辩论话题,以及众多HR讨论的观点,似乎已经变成为当权益受到侵害,HR是要为员工代言还是为企业代言,我想这出离了我的本意,也应该不是同一个命题。
. Y8 ]" M7 G4 U7 |6 T$ \; T
7 Z4 O5 C, i0 ^8 G# S! ]
先说价值观的问题,我对HR的角色认知一直是应该在企业里掌握有一定的核心资源、比其他管理岗位更需获得高层信任和支持、且管理素质和意识要更高于其他,因为我们的使命就是要让企业的管理更为规范,团队的成长更为健康。某种意义上,HR的言行更具有代表公司行为的意味,所以身先士卒、和榜样的力量在HR的角色中从我们选择这个职业开始就要认命。
& q6 r: c0 [4 C" Y7 A/ r
( J+ n! H# R. W: u6 o# W
在这个前提下,信任靠什么获得?如果你每到一家企业都一味打着维权和法律的旗号,跟公司的现实状况去对抗,甚至利用HR对法律的熟知,做出一些对企业伤害的行为,我想没有哪个企业的老板愿意给你机会去“改善他们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况”,如果连机会都没有了,更何谈我们要为员工维权和声张主义呢?所以,信任来自于我们所表现出的职场态度和口碑,这种口碑的获取,未必是要以牺牲HR的原则为代价,反而更多的来源于我们给每个所服务的企业和员工都带去了我们应有的价值,这两者,未必要取谁舍谁。职业和专业,我想是根本。
: u% f2 R1 y/ e8 h# X
! b* c; P0 A( J
再回到“当权益受到侵害”,如果这个权益是指“大权益”,即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和法律的基本容忍线,比如有同学说的不签合同、不办社保等类似最基本的问题,这样的企业,如果老板的理念已经具有不可教育性,或者说连想要去规范它的念头都没有,也许从一开始就不应该成为我们的选择。如果这个权益是指个别在法规面前的小让步,则要分别对待,企业有运营的实际现状和阶段,完善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如果这个过程中大家所遵从的目标都是一致的,积极的,进步的,HR需要在尽最大可能为员工争取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企业的逐步规范,这两者间的互动,也是一家企业成长期间的良性行为。
" [3 [/ p# E) w5 X" ]8 B
% M9 i5 A ^+ `* t& o
以上,是我的拙见,供大家讨论。
作者:
赖梅花
时间:
2011-3-23 11:41
补充一点:如果说权益受到伤害的是HR本人,我想说,要么你选择他就包容他,要么你不能包容就只好“道不同不相为谋”,但我不会拿HR对法律的利器来攻击自己服务过的企业,尤其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因为这个选择从开始就有自己的决定在。还要建议要好聚好散,利益的东西,自己看淡才会举重若轻。
作者:
霎时间
时间:
2011-3-23 13:33
每个人不同,每个企业也不同,不同的人遇到不同的企业矛盾的焦点也不同,还是就不同的事情,做出不同的处理方法。法律只是最后的手段。
作者:
lin187
时间:
2011-3-23 13:57
面对个人利益以及所有员工的利益的处理方法会不同,但是作为HR代表了公司和行为,当个人的利益受侵害时候“道不同不相为谋”得以解脱。员工利益受到侵害时候寻找较为委婉的手法进行协调。如果单纯的和企业叫嚣,即使企业再无理,受伤的总是“出头鸟”。
作者:
疲倦的忧伤
时间:
2011-3-23 14:08
HR的能量能有多大,除非全国的HR同行全部站在一起,否则那是以卵击石,劳资双方搞得都不愉快,为员工争取合法的权益是我们HR的本职工作,但是为了HR个人利益而与企业诉诸法律,哪怕胜诉了,也会惹得自己一身骚,不值得,因为整个大环境决定了现在的局势和走向。
作者:
动感小迷糊
时间:
2011-3-23 17:29
这不是件绝对的事情,视情况而定吧!
作者:
雅荻
时间:
2011-3-23 18:18
不是忍耐,而是寻找解决的办法,沟通协调,翻脸或不愉快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但是变成结果就不好处理了、
作者:
yeyuduxing
时间:
2011-3-24 08:49
一个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无法保障的hr,哪个公司敢指望他来保障公司权益和员工权益呢?题目是:严重侵害,说明已经在多方尝试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如果这样还忍气吞声,我觉得这hr也不用做了
作者:
tuwt
时间:
2011-3-24 10:59
HR是在做事,更是在做人,要维护的不只是自身的利益,也是在维护广大员工和企业的的双重利益,这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问题,值得深入去探讨研究,但终归一句话,先做人,然后再让纷繁复杂的事变得和谐统一,这需要一个过程。
作者:
zhykun
时间:
2011-3-24 11:38
据理力争,友好协商,如果不能说服公司,还是和平离职为好。
作者:
baoxixi
时间:
2011-3-24 13:15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职业道德的一部分,去企业交恶的方法固然不可取,但若以牺牲良心来换取职业口碑,吾辈不齿也。
作者:
搏浪人
时间:
2011-3-24 13:36
作为HR从业者,应该清醒的认识自己的角色,一方面你是雇方权益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你又是员工劳动权益的维护者,实现双重角色的平衡是我们一直在努力的方向,其实这个平衡所需要的支点就是双方妥协所达成的契约(包含心理契约)。
3 T4 F# D7 e% \7 U8 G! F+ K0 W
所以HR本身作为雇员,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种损害是否是在契约要求之内的,契约之内是所有雇员都可以接受的,因为这是你在选择雇主时已经接受的,这种时候你的离开不因以此为借口采取非常规的方法离职,按公司正常程序离职;其次对于超出契约之外的侵权方式(比如说克扣工资、性骚扰等等)导致的离职,这个时候也要看您的个人承受能力,可以选择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b; y7 J( Q& V
总之,国内法制环境和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决定了很多潜规则的存在,关键是看你的心理承受度,这个度才是你选择何种方式离开的关键决策因素。
作者:
nn天使之吻
时间:
2011-3-25 08:59
HR本身也是企业的员工
作者:
陈黎明
时间:
2011-3-25 09:07
如果是这种方式,我会用合法的手段维权,之后写一个合理的方案,分析这样做的风险,怎样会比较合理,告诉他们我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意识到风险
作者:
浪雨
时间:
2011-3-25 09:54
我赞同,因为在你身为HR服务企业的时候,这些企业的不完善都是你所知道的,并且与HR的职责将企业宣传给员工,因此这些都是你曾所接受并以之传递的信息。
. w1 F* W# U) O5 j7 R, O( O
我认为还是好聚好散
作者:
zwall
时间:
2011-3-25 10:43
忍无可忍,无须再忍~
: _2 I8 t. o9 Y" B) u8 s$ y/ u5 _
HR的忍耐,难道不是纵容无良的老板?
L* W' x# U1 s# M7 U* f" N! k
以法律为底线,为准绳~
作者:
哈哈的生日
时间:
2011-3-25 15:29
作为一名合格的HR,如果连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都无法申诉时,那就只能等着被淘汰了。
作者:
妞@小懒猪
时间:
2011-3-25 15:49
我选择的不以不愉快的方式离开,在你进入一个公司的时候,你就已经了解到了公司的情况,认同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各项制度。你的职责就是完善和加强这种制度,如实在无能为力那就愉快的离开吧
作者:
kiki梁
时间:
2011-3-25 16:23
回复
8楼
kiki梁
的帖子
6 m/ k3 n" ^, [* d2 ]. n
- \$ i a( |- j1 r# Z4 h3 @: S
' b4 @% L+ G- p( C: b% M
谢谢支持~~!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