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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件工伤案例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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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3-25 09:54
标题:
一件工伤案例的讨论。
某员工甲受雇于A公司任品质检验员,出差至B公司(与A公司为客户关系)驻厂,该员工某日中午在B公司食堂就餐时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手腕部开放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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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B公司的食堂属对外承包的方式,当时是由C公司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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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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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员工所受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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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A公司的HR兼法务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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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ffshorehr
时间:
2011-3-25 10:19
是工伤,根据工伤申报的流程进行
作者:
丁三
时间:
2011-3-25 10:26
我认为不可以认定,因为该员工不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作者:
灭倭奴
时间:
2011-3-25 10:35
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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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A公司派驻B公司的,当然履行的是工作职责
作者:
andyai1688
时间:
2011-3-25 10:36
应算工伤。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3-25 10:36
A公司或A公司以甲員工的名義是否可以向B、C公司求償?
作者:
hxf731
时间:
2011-3-25 10:41
这个案例很具体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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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是工伤,可以按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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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审批的话,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向B和C公司索赔
作者:
gyh81109778
时间:
2011-3-25 10:42
算工伤.但太具体的不太懂.还要看老师们详细分析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3-25 11:25
个人认为算工伤,根据工伤申报流程操作。。。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3-25 12:35
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有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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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A公司HR,也应该同时帮助A通过B向C要求赔偿。
作者:
zhudeco
时间:
2011-3-25 13:12
按照2011年的工伤认定标准。这个是工伤认定的标准情况。
作者:
hele_lv
时间:
2011-3-25 15:37
是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B、C公司也应负一部分责任
作者:
meilijian
时间:
2011-3-25 16:14
根据2011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中午休息或者吃饭时间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界定就落到了企业头上,如果企业有明确规定,午餐休息时间不算上班时间,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对上班时间的规定是分上、下午两个阶段,(就是为了证明中午吃饭的时间是员工自己自由支配不受企业约束),那么该案不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大一些,(因为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伤之列,之所以法条这么规定,是因为上班和下班都是工作的必经阶段,也就是说此段时间不是员工能够自由支配的时间,民法是可以类推的),所以此案我认为关键在于公司规章中的用工时间的规定,但是这种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毕竟员工是在公司食堂受伤的,所以在审裁实践中,企业更可能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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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句,如果该员工被认定为工伤,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后,向C公司再次索要赔偿,是否可以兼得呢?至于此,法律并无禁止,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所以根据此精神,如果A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那么基于民事侵权而向C公司索要赔偿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作者:
飞翔2000
时间:
2011-3-27 10:03
应该被视同工伤,HR按工伤的手续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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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管是去B公司上班还是在C饭堂就餐,都是在A公司的工作安排下产生的,因而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以应报工伤。同时,A公司应要求B公司给予一定的赔偿,当然B公司会C公司协调处理。浅见,谢谢!
作者:
lzf198584
时间:
2011-3-27 20:39
是工伤,根据工伤申报的流程进行
作者:
bboi
时间:
2011-3-28 09:30
當然是工傷啦, 他是執行出差任務受傷的
作者:
nn天使之吻
时间:
2011-3-29 11:05
个人认为是工伤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4-7 21:32
1、该职工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此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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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C公司对食堂日常环境的保养不周,导致职工受伤的话,可以追究C公司的责任
作者:
斗草
时间:
2011-4-15 13:21
按工伤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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