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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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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ucu静
时间:
2011-3-28 11:11
标题:
劳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
请教各位高手,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并备注条款说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要求员工服从公司内部岗位及工作地点调整,若员工不服从调整则合同自行终止,像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员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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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3-28 12:42
这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符合以下条件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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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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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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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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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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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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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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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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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xww
时间:
2011-3-28 12:50
这样的条款显失公平,无效,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会写明岗位及薪资待遇,而调整岗位,那么意味着待遇也会随之发生变化,那么法律规定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然后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做到协商一致,员工可以拒绝到新岗位。目前一般企业没有做到这一步,只是但方面意愿调整员工岗位,而且已经约定俗成,实际是违反的。如果员工认真起来进行仲裁,企业必输无疑。
作者:
qgz
时间:
2011-3-28 13:25
调整岗位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一方协商不成,岗位调整都是无效的。企业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尽量协商,如协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径。
作者:
meilijian
时间:
2011-3-28 15:47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如果因调换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不能达成一致,那么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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