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1 W e1 [9 W4 I, |首先,我觉得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不可取;* x% V8 h' m4 m: S# X' b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目前已经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废止,也就是说,企业要用到对内部员工的罚款,唯一能够参考的也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了;8 l+ ?4 h% U4 [/ ^; o, D+ O
9 `1 o! L/ @) F. ~其次,即使公司可以对员工实施罚款,对于新归入A公司的几位员工应该也是无效的。 $ h+ y- L% {5 N/ Z$ z- |( U. e ~因为,此事发生的实际时间如果理解上没有错误的话应该是B公司员工归入A公司之前,那也就是说,当时B公司员工的违章行为尚无法用A公司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标准。- ^ [, i, w1 y. w8 E* r
$ i% q, I7 k$ N j再次,我建议这个100元罚款就由公司来买单吧! + s2 a; q- K0 Q8 V7 _/ u " ]( G6 R4 `& m# e另外,这个问题我觉得非常好,大家可以一起来讨论,但是如果楼主只是为了给行政经理看看的话,我觉得失去了意义了。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3-28 17:17
既然没有明文规定,罚款就没有出处,就不应该罚.如果罚,就罚公司吧,因为公司不注重员工的行为绩效,应该买单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3-29 13:38
不支持A公司行政经理的做法。0 I, d0 h v1 V3 j- s1 c
罚:法规上不允许,但公车私用或公车公车,违章了驾驶者或使用者负责缴纳罚款,约定了可行。 --- 但案例中,事情是发生在B公司身上,A公司即使合并了B公司,也无权在行政上对B公司原来的事实情况进行处罚。--- 另外,关于摊分的问题。这里先不分A公司B公司。如果制度中有约定,责任由部门员工摊分的,可以操作,但工资单中必须明确体现;如果没有的话,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得不由员工摊分这个费用。# G; e: M6 o U7 n. B
所以,我觉得要么找负责登记管理的人算账,要么公司自己买单吧~·~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3-29 13:49
但是前B公司并没有登记责任人 1 h2 a+ W f) L( C% ?==================; N$ p4 |0 |0 c* X0 ?$ J1 F8 [% x
没有登记责任人怎么能发车? $ }5 s8 Q9 d& ^* }1 Y8 _0 n+ M一层层地找最终责任人,由此人买单或由公司买单。作者: chaobing 时间: 2011-3-29 14:58
现在事实很清楚就是他们4个人中的一个人开车造成的违章。 ; ^9 g: C1 @5 P( c0 \- O7 W, P# s% q. T3 ^# m( z, j